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992】【松霖科技】【2018-09-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设立后各股东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

2、关于股权转让:(1)招股书披露,2012年9月3日,香港信卓将其持有的松霖有限60%股权转让给香港松霖集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前香港信卓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松霖投资、香港松霖集团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2)招股书披露,2013年6月20日,陈锡良先生将其持有的松霖有限10.42%的股权转让给松霖投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

(3)招股书披露,2017年4月1日,松霖有限董事会、松霖卫厨股东会分别审议决定松霖有限吸收合并松霖卫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松霖卫厨的股权历史沿革情况;松霖卫厨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3、关于新股东引入:招股书披露,2017年5月26日,松霖有限董事会同意注册资本由31,579.43万元增加至36,000.99万元,其中周华松先生、吴文利女士、周华柏先生、周丽华女士、陈斌先生、周进军先生、魏凌女士、粘本明先生、联正智创、信卓智创、励众合分别增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2017年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联正智创、信卓智创、励众合及自然人股东周华柏、周丽华、陈斌、周进军、魏凌、粘本明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2)联正智创、信卓智创、励众合的合伙人及周华柏、周丽华、陈斌、周进军、魏凌、粘本明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上述人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3)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说明未将周华柏、周丽华、周美华、吴雄志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并逐项对照“证券期货法律试用意见第1号”关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条件,说明周华松、吴文利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2)长沙市雨花区柏格尼尼建材商行、长沙市雨花区爵柏建材商行、厦门沃克邦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情况、报告期内与公司交易情况;(3)松霖投资持有湖南宇尚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宇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情况,湖南湘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情况及其从事业务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主体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水力士、香港信卓卫浴及其他曾经经营卫浴产品的关联方目前从事的业务及其保留的资产情况,未将上述企业重组进入上市主体的原因,上述事项是否导致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存在瑕疵。

7、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松霖家居向关联方人水科技租赁场地。请补充披露:(1)各租赁合同的具体租赁面积;(2)各租赁合同总计租赁面积占人水科技所有房产面积的比例;(3)各租赁合同租赁场地在发行人及松霖家居生产经营中的具体用途;(4)未将人水科技重组进入上市主体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租赁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造成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松霖卫厨于2017年5月25日注销,生活空间公司已于2017年11月转出,金湖路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注销,吕岭路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注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松霖卫厨、金湖路分公司、吕岭路分公司注销的原因;(2)发行人收购及转出生活空间公司的原因,其实际从事的业务情况,受让人情况;(3)松霖卫厨、金湖路分公司、吕岭路分公司、生活空间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发行人进行了第二、第三次增资,第二次增资涉及吸收合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松霖卫厨,第三次涉及管理层、员工及持股平台入股。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并说明其公允性;(2)对于第三次增资涉及的股份支付事项,在招股书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一系列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行为。请发行人:(1)披露发行人各项业务重组发生的原因、合理性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2)披露被收购方收购前一年的财务报表及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占发行人重组前一年之比例,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披露收购生活空间股权及于次年出售予关联方松霖投资的原因,相关对价的确定依据、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确定过程、合并及处置的会计处理情况,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4)披露香港信卓业务合并的具体方式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并说明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松霖家居向人水科技租赁部分场地用于办公、仓储和部分简易工序(装配、包装等工序)的生产用地,并与之结算相应的后勤管理、水电费等。请发行人:(1)结合同地区租赁市场价格、关联方人水科技对第三方租赁价格、租赁面积及租赁期、楼层等情况,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关联租赁价格的公允性;(2)说明相关结算费用的具体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相关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包括资金拆借、委托贷款、临时性资金往来等资金占用的情形及其他偶发性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资金往来的最新状态,报告期后是否仍存在此类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相关资金占用行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的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及其定价依据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发行人的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未披露完善的在招股书补充披露;(2)核查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3)核查并披露相关资金往来行为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4)核查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针对以上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07%、43.81%和46.87%。请发行人:(1)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并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购销以外的其他关系;(2)披露公司的业务由来和与主要客户合作历程及业务模式的形成过程,未形成自有品牌的原因;(3)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背景、合作开始时间、合作历程、发行人产品占主要客户的采购份额及地位、报告期主要客户增减变化及销售额变化等,并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稳定性及被替代的风险;(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产品的类别、单价、数量、收入及占比、毛利率;(5)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的结算方式、结算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6)结合行业状况、客户行业地位、合作模式等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对重大客户的依赖;(7)补充披露发行人不同产品的销售单价波动情况,如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同期相同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单价对比情况等;(8)说明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或中间商销售的情形,如有,请补充披露其具体情况及终端销售的核查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24.26%、17.66%和21.09%,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2)按原材料类别说明向各主要原材料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并分析各期主要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不同供应商同类原材料的价格差异情况;(3)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供应商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注塑、抛光、拉丝、喷涂、电镀等工序有部分是通过委托给外协厂商加工完成,各期委托加工费分别为11,827.35万元、13,471.75万元与15,460.0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2.64%、14.11%与13.15%。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外协加工厂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并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2)补充披露外协加工的交易背景、原因、内容、向主要供应商采购价格、金额及占比,说明外协加工产品是否涉及发行人生产的核心环节,外协供应商是否稳定;(3)披露加工费的定价依据,结合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发行人自产成本等因素分析其定价的公允性,并说明不同外协厂商定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分析并披露外协生产和自产产量的关系;(5)补充披露加工费的核算方式、在成本核算中如何归集分配,分析发行人各期加工费与各期生产、销售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外协加工厂的核查措施、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净利润变动与收入变动趋势、幅度不匹配,2017年业绩存在一定幅度的下滑。(1)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结合发行人业务情况及利润表相关科目的变动情况等,对各期利润表构成及原因进行比较分析,并补充分析披露报告期各期净利润与收入变动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主要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以及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情况,同时充分揭示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及其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经营业绩下滑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详细分析发行人业绩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明确说明业绩预计的基础及依据,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报表项目有无异常变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并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境内、境外市场及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实物流和资金流的具体流转过程,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等详细披露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分析在相关时点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并说明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是否充分、恰当,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披露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全部来自于客户、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3)补充披露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或通过延长信用期以提高销售的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4)结合行业、市场供需情况及各产品价格、销售数量、销售结构的变化情况、汇率波动的影响情况等,分析披露不同产品类别销售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5)比较分析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产品售价是否与市场价格存在重大差异;(6)在“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市场容量、自身和主要竞争者的市场份额等,并说明发行人披露的市场地位是否恰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比例分别为79.18%、78.86%和77.40%。请发行人:(1)披露不同产品类别的内、外销情况;(2)披露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3)结合汇率变化、贸易保护性政策等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收入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分析披露2018年美国贸易政策对发行人相关外销业务的影响;(4)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的具体构成情况、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披露其与营业收入的配比关系,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结合各类产品中各种直接材料的用量、价格情况,人工成本构成,制造费用明细项目的变化情况等量化分析其各期成本的变动原因及与产销量的配比情况;(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对象、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5)说明发行人定制化产品是否存在有针对性的前期设计环节,并说明相关设计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与研发费用如何区分,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91%、33.82%和30.66%。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产品类别具体产品的毛利率及其变动情况;(2)结合上下游产业情况、结算汇率、业务模式、定价机制及其变化情况,原材料价格、产品单位成本、产品单位价格、细分产品结构的变化情况等相关因素,量化分析各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包括上述情况及产品结构的变化等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3)补充披露不同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变动趋势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招股书披露的可比公司的产品、商业模式与公司是否具有可比性。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出口比例、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进一步详细分析并披露主要产品毛利率、综合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各期境内、境外销售的毛利率情况,分析境内外销售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各期销售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6)补充分析毛利率的计算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4,738.74万元、5,142.73万元与6,298.0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2%、3.50%与3.63%。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在销售模式、出口运输条款(即运费结算方式)、出口比例等因素的具体差异情况,分析披露发行人在业务宣传费、运输费及销售费用整体占收入比例相比可比公司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2)披露运输费、报关费等与销售直接相关的销售费用项目的变动原因,并分析其与报告期内销售情况是否匹配;(3)结合报告期内销售人员数量变化、平均薪酬、销售激励政策等,分析并披露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4)披露2017年业务宣传费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5)披露“其他”项目的主要构成及其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18,549.31万元、19,731.50万元与22,773.1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79%、13.45%与13.12%。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管理人员的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在平均薪酬、管理及研发人员人数的差异情况,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相对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与股权激励费用的相关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并说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说明管理费用中“其他”项目的主要构成及其变动原因;(4)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7,831.24万元、8,509.82万元和9,571.3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各明细项目金额的具体构成,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2)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研发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披露研发费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其研发费用显著高于同行业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研发领料和将材料投入研发活动过程的会计核算方法,并说明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5)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发行人财务费用分别为-3,043.76万元、-2,758.07万元与2,022.46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公司报告期内黄金租借业务的各期发生情况及各期末余额情况,并分析各期黄金租借利息支出与相关业务的匹配关系;(2)披露资金拆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金额与关联交易部分披露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3)披露经营性利息收入的具体内容及其变动原因;(4)披露外汇掉期定存利息的发生原因,说明其核算过程及与相关业务的匹配关系;(5)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外币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其变动情况,结合汇率的变化情况分析各期汇兑损益发生额与外币项目的匹配关系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及与财务报表对应科目的勾稽关系,并说明是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2)披露2017年非经常性损益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的构成情况,说明其形成原因、核算过程;(3)披露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包括补助项目、与资产/收益相关、补助金额、发放情况及计入各期损益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通过远期结汇、外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对冲外汇价格波动风险,并通过黄金租借、外汇掉期业务进行融资和套利。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末全部衍生金融工具的持仓、标的金额情况及报告期内的购买、处置等变动情况,说明其与各期金融资产/负债、其他货币资金等资产科目,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利润表科目及现金流量表相应科目的勾稽关系;(2)补充披露与公司各类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有关的会计政策、公允价值的确认方式,说明是否适用套期会计准则,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3)补充披露公司持有远期结汇合约和外汇期权的规模与发行人相应的经营收入、结汇规模的匹配情况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实现了有效的套期保值或减少了业绩波动;(4)披露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控制具体情况及风险敞口的范围,进一步说明除规避汇率波动给公司业绩带来的风险外,公司是否从事相关投资、投机活动;(5)披露发行人开展黄金租借进行融资及配合其他衍生工具获取无风险收益的由来及原因,并披露几类相关业务的风险敞口情况;(6)披露发行人通过黄金租借、外汇掉期进行无风险套利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业务的背景、由来、交易目的、各期开展规模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并说明各期其业务开展时相关业务的成本、收益锁定情况、各期对损益的影响,相关业务的后续安排情况等;(7)说明公司相应业务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列报。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现金流量表中各“其他”项目的主要构成、变动原因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包括收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补充披露各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发生额与实际业务的匹配情况、与相关会计科目变动的勾稽关系;(3)补充披露“收到的税费返还”、“支付的各项税费”与相关税费、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4)补充披露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差异调节表;(5)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资产科目的勾稽过程;(6)说明金融衍生产品融资及套利相关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归集、列报情况,并与各期相应交易有关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相关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联正智创、信卓智创、励众合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9、关于外协生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外协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公司控制外协生产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3)分析并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请披露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参股的社会团体厦门海峡工业设计促进中心实际从事的业务。

3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占比较大。(1)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境外销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主要进口国的最新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内容。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2)公司前五大客户均为外国企业,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境外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及核查意见。(3)请在“风险因素”章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针对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较大的情况,补充分析披露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风险,主要销售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风险。

32、据招股书披露,公司产品主要通过IDM模式、ODM模式、OEM模式向客户直接销售,其中,通过IDM模式、ODM模式在报告期各期内实现的销售比例均维持在80%左右。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IDM模式、ODM模式、OEM模式各自的具体销售比例和具体划分依据;(2)说明关于IDM模式的介绍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夸大宣传和误导性陈述,IDM模式与ODM模式的本质区别;(3)说明IDM模式的创意来源;(4)说明发行人与IDM客户进行业务合作的发展演变情况、合作模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材料采购及单件商品支付生产费用的约定;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各IDM客户生产商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商品种类、数量、单件商品加工生产费用及总额;说明发行人同时存在为他人代工以及委托他人代工部分工序的原因及合理性,两种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发行人如何平衡两种业务的规模及订单取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及所受处罚,说明发行人内控措施的有效性,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办法》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4、请发行人修改招股说明书第110页关于“Roca(德国乐家)”的错误表述。

3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内控制度、发行人拥有各项专利、商标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因欠缴专利年费而被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商标权、专利权法律纠纷,专利、商标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6、请保荐机构核查:(1)发行人花洒、龙头等产品所获国际奖项颁发主体是否具有权威性;(2)发行人产品所获认证的具体含义。

37、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尚有部分商标、专利的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请补充披露最新进展情况。

38、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39、报告期内,发行人租用部分房屋建筑物。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所承租房屋建筑物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所承租房屋建筑物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明细,上述房屋建筑物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3)发行人所承租房屋建筑物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请披露原因,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行人是否违反《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4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42、报告期内,子公司松霖家居存在因产品明示的质量与实际不符受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因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与客户发生重大纠纷或争议、产生重大诉讼或仲裁等情形。

4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龙岩三精吊销的原因及周华松是否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2)李绍滋、王艳艳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4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46、请保荐机构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发行人与人水科技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的原因。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47、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4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1,433.30万元、25,925.67万元与28,855.80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收入的比例并分析其变动原因,结合业务情况分析应收账款余额逐年上升的原因;(2)披露公司各期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及应收账款余额占对其收入的比例情况,比较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与销售前五大客户的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3)披露公司对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期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4)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并分析回款比例的变动情况;(5)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01.45万元、1,046.24万元与443.98万元。请发行人:(1)按性质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的余额构成情况;(2)补充披露各期末预付款前五大供应商及当期采购情况;(3)补充披露2016年预付账款波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7,433.98万元、29,260.10万元与886.16万元,其中2015年末、2016年末其他应收款主要系关联方拆借款及利息、股权转让款等。请发行人:(1)按性质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余额构成情况;(2)补充披露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对手方情况及其他应收款性质;(3)补充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14,496.24万元、15,955.29万元与16,116.8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项下各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从数量、单价等方面对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2)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3)补充披露公司确定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备货量的方法,产品中定制化和通用件的比例,说明各期末属于备货的存货金额,并对其变动情况进行分析;(4)按照不同产品类型补充说明各类存货的库龄情况,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竞争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发出商品、委外加工物资,如有,请补充披露其具体情况;(6)补充说明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时间、范围、对非在库存货的盘点方式、盘点结果及中介机构的监盘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对各类存货的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5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流动资产的余额分别为6,216.46万元、11,991.03万元与1,013.95万元。请发行人按性质披露各期末其他流动资产的余额构成情况及其变动原因。

53、关于发行人的非流动资产。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并分析披露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的产能、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2)结合固定资产存量及其变动情况,依据相关折旧政策匡算各期折旧计提与相应费用科目发生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各项目构成情况,及其期初余额、新增及转固、期末余额情况;(4)补充披露各期末无形资产的具体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5)补充披露各期末长期待摊费用的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6)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折旧/摊销政策是否谨慎、合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相关折旧/摊销计提是否准确;(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主要非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及结果,并说明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请中介机构结合相关资产持有目的、用途、使用状况等,核查发行人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是否恰当、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54、关于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请发行人:(1)披露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期末余额占当年采购金额占比,并分析发行人应付款项余额及其变动与采购金额的配比关系;(2)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说明公司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和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差异情况及原因;(3)补充披露各期开具应付票据的性质、构成及对手方情况,说明是否与发行人采取票据结算的原因,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商业背景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项分别为612.75万元、938.77万元与609.9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预收款项前五大客户及预收款情况,结合主要客户的商业地位、合同条款、当期销售额及应收账款情况等,说明采取预收款结算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预收款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4,173.64万元、7,387.00万元与2,396.16万元。请发行人:(1)按性质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期末其他应付款的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应计未付佣金”、“应计未付返点”相关业务的发生背景、原因、对手方、各期发生额情况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说明相关预提费用的金额及期后实际发生的金额,并对可能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5,245.78万元、6,522.85万元和7,295.45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员工结构和平均工资水平,量化分析说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额及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匹配关系,并结合当地平均薪酬情况,分析各期薪酬的合理性;(2)说明各期成本和期间费用中与职工薪酬有关的发生额,并分析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应付薪酬余额变动额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0、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