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995】【甬金股份】【2018-11-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虞纪群、曹佩凤通过出资或转让取得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北仑经济、甬金发展的历史沿革;(4)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目前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如有,披露其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青山集团子公司鼎信科技持有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福建甬金30%股权,发行人与青山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大量购销交易,报告期各期关联采购占比较高。请发行人:(1)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占同类交易的比例、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定价依据;(3)补充披露与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实际用途、公司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利息计算过程,报告期各期未计收的利息对发行人当期业绩的影响,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企业注销或对外转让的情形,注销或对外转让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5)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关联交易原因、金额、定价依据、占比,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价格等因素,说明交易是否公允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动,且主要采购对象的采购占比有所变动。请发行人按主要采购产品或服务类别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如有变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客户群体为不锈钢加工企业、不锈钢贸易企业和终端制造企业,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且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及销售占比有所变动。请发行人:(1)按客户类别补充披露前五名客户及该等客户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主要交易产品、数量、金额、占比情况,并分析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及其原因;(2)补充披露获取主要客户的方式,主要客户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公司或其产品是否取得该等认证,主要客户当前阶段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主要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公司和主要客户的角色定位和重要性;(4)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的相关风险;(5)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销国家或地区、主要客户、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定价依据、销售金额及相关占比,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公司产品进口和公司下游产品销售的影响的定量分析。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分析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客户的采购要求和计划,说明是否具有替代风险;(2)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3)核查公司是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规模与收入规模是否匹配,除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外,公司是否从事相关投资、投机活动;(4)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一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6、关于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并说明其公允性;(2)说明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并在招股书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改制时以评估值折股。请发行人说明以评估值入账的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结合对关联方采购、销售的内容和性质,说明经常性、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划分是否合理;(2)结合产品定价机制,说明并披露向各个关联方销售、采购的产品类型、数量、单价及金额,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同类型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关联销售、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的必要性;(3)说明并披露与关联方资产转让相关设备的生产方式、会计核算情况,并说明销售的定价方式、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4)说明向青拓上克购买设备相关预付款项是否包含于当期期末应付关联方余额中;(5)说明与关联方的电力、码头装卸服务等相关结算费用的具体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相关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内部控制。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招股书中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因外销业务需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具体发生金额、频率等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如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1)对前述事项是否构成违法违规进行认定,说明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2)关注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如《票据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需由相关主管机构出具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等;(3)核查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4)核查并披露相关资金往来行为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5)核查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针对以上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93%、37.48%和52.87%。请发行人:(1)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并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购销以外的其他关系;(2)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背景、合作开始时间、合作历程、发行人产品占主要客户的采购份额及地位、报告期主要客户增减变化及销售额变化,并说明客户增减及销售额存在大幅变化(如2017年对青山集团销售)的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产品的类别、单价、数量、收入及占比、毛利率;(4)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的结算方式、结算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结合行业状况、客户行业地位、合作模式等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对重大客户的依赖;(6)补充披露发行人不同产品的销售单价波动情况,如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同期相同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单价对比情况等;(7)青山集团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同为公司的前五大供应商和客户,请补充说明并披露相关业务性质属于购销业务还是加工业务,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关于发行人的贸易客户销售模式。招股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包括终端客户、加工客户和贸易客户三类客户,其中贸易客户占比较高。请发行人:(1)说明贸易类客户是否属于经销商,该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贸易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担和补贴等)、物流(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机制、销售存货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贸易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实质或潜在关联关系,对贸易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2)说明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向贸易商销售的情况;发行人通过贸易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和毛利是否显著大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贸易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3)说明并披露贸易商的终端销售及使用情况,并披露各贸易商期末存货情况;披露报告期内的贸易商的新增和退出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贸易商客户退换货的情形;(4)说明贸易商中是否存在个人等非法人实体;贸易商回款是否存在现金和第三方回款的情形;(5)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下述情形:发行人通过贸易商模式现实的销售毛利率和其他销售模式实现的毛利率的差异较大;给予贸易商的信用政策显著宽松于其他销售方式,对贸易商的应收账款显著增大;境内、外贸易商毛利率差异较大。如存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综合利用电话访谈、实地走访、发询证函等多种核查方法,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贸易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原则、费用承担原则及给贸易商的补贴或返利情况、贸易商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核查关联关系,结合贸易商模式检查与发行人的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记录、贸易商存货进销存情况、贸易商退换货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比例,并对贸易商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90.54%、90.38%和91.49%,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3)按原材料类别说明向各主要原材料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并分析各期主要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不同供应商同类原材料的价格差异情况;(4)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供应商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净利润变动与收入变动趋势、幅度不匹配,2017年净利润存在一定幅度的下滑。(1)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结合发行人业务情况、毛利率变动及利润表相关科目的变动情况等,对各期利润表构成及原因进行比较分析,并补充分析披露报告期各期净利润与收入变动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主要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以及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情况,同时充分揭示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及其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经营业绩下滑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详细分析发行人业绩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明确说明业绩预计的基础及依据,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报表项目有无异常变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并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境内、境外市场及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实物流和资金流的具体流转过程,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等详细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依据和方法,分析在相关时点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并说明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是否充分、恰当,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披露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全部来自于客户、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3)补充披露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或通过延长信用期以提高销售的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4)结合行业趋势、市场供需变化、竞争情况等因素,分析各产品价格、销售数量、销售结构等的变化情况,并分析披露不同产品类别销售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5)比较分析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价格及变动趋势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产品售价是否与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存在重大差异;(6)分析披露其他业务收入变动原因,边角废料销售数量与主要产品的产销量是否匹配,披露对外销售设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具体内容、销售原因、数量、单价、金额、主要客户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定比例的境外销售。请发行人:(1)披露外销产品的主要类别,相应的金额及占比情况;(2)披露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3)结合汇率变化、贸易保护性政策等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收入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分析披露2018年美国贸易政策对发行人相关外销业务的影响;(4)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的具体构成情况、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并分析披露营业成本总体及各产品成本与营业收入的配比关系,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结合各类产品中各种直接材料的用量、价格情况,人工成本构成,制造费用明细项目的变化情况等量化分析其各期成本的变动原因及与产销量的配比情况;(3)列表披露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或大宗交易价格走势;(4)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5)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对象、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相关归集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6)分析披露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销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53%、8.52%、6.00%,且各类产品毛利率均存在一定幅度的下降。请发行人:(1)结合上下游产业情况、业务模式、定价机制及其变化情况,原材料价格、产品单位成本、产品单位价格、细分产品结构的变化情况等相关因素,量化分析各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包括上述情况及产品结构的变化等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2)补充披露不同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变动趋势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售价影响机制、分析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各类产品的单位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成本波动的合理性,说明各类产品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影响因素,毛利率下滑是否具有持续性及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种产品销售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5)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客户类型等因素,对主要细分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及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合理性;(6)补充披露各期境内、境外销售的毛利率情况,分析境内外销售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各期销售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7)补充分析毛利率的计算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为运费、出口费用和职工薪酬。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在销售模式、运费结算方式、出口比例等因素的具体差异情况,分析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分析披露运输费、出口费的变动原因及与各期收入的匹配性;(3)结合报告期内销售人员数量变化、平均薪酬、销售激励政策等,分析并披露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18,207.06万元、19,233.19万元与19,562.8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管理人员的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在平均薪酬、管理人员人数的差异情况,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相对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各明细项目金额的具体构成,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说明研发领料和将材料投入研发活动过程的会计核算方法、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3)披露研发费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并结合管理费用的具体构成情况,分析发行人管理费用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4)说明管理费用中“其他”项目的主要构成及其变动原因;(5)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发行人财务费用分别为6,605.80万元、7,121.58万元与6,880.2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公司报告期本币和外币的货币资金具体项目和所有长、短期借款的各期期末余额及各期新增、归还情况,并结合借款、外币项目等结构式匡算其各期利息支出及汇兑损益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发行人各期相关财务费用发生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2)补充说明未确认融资费用与融资租赁相关业务的匹配性;(3)披露各期融资财务顾问费的具体内容,对手方及相关费用发生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及与财务报表对应科目的勾稽关系,并说明是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2)披露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包括补助项目、与资产/收益相关、补助金额、发放情况及计入各期损益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不锈钢电子盘合约交易。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末全部衍生金融工具的持仓、标的金额情况及报告期内的购买、处置等变动情况,说明其与各期金融资产/负债、其他货币资金等资产科目,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利润表科目及现金流量表相应科目的勾稽关系;(2)补充披露公司进行不锈钢电子盘交易的主要目的,交易规模、内部控制和风险敞口情况,是否与公司的业务相匹配,是否借此从事相关投资、投机活动;(3)披露与公司各类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有关的会计政策、公允价值的确认方式,说明是否适用套期会计准则,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并说明是否相符、现金流量表个项目列报是否准确、合规。

二、信息披露问题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2项注册商标、90项专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2)相关商标、专利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及产品销售区域(包括境内、境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所需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情况,以及主要客户的合格供应商认证,并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及其合规性、取得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资质、许可、认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环保相关行政处罚,如有,披露其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环保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多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均用于抵押;发行人子公司四处房屋建筑物权属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子公司房屋建筑物权属证书办理进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2)未办证房产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被要求拆除的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3)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4)该等租赁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5)发行人是否存在占用国有划拨地或集体土地的情形;(6)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核查意见。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产品价格、利润水平变化情况与不锈钢市场价格变化趋势是否一致;如存在差异,请进一步解释其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用于年加工7.5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苏甬金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金额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是否存在障碍,并就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并范围内相关主体的税收优惠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3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各子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规范运作,并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35、关于票据。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对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政策、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出方是否有限制,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相关控制制度等,并说明是否对应收商业承兑汇票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2)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收付结算的规模及占比情况,并结合发行人业务情况、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分析变动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披露采用票据结算的前五大客户、对其各期销售额、票据结算金额及占比;(4)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及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及具体影响金额,并说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5)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到期未收回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6)披露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具体构成及发生额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原因;(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子公司采购采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的原因,及子公司将票据对外背书的具体情况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核查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取得、转让或背书等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及承兑汇票背书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2016和2017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914.55万元、12,382.56万元和27,775.18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收入及占精密冷轧不锈钢板带收入的比例并分析其变动原因,结合业务情况、信用政策情况分析应收账款余额逐年上升的原因;(2)披露公司各期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的所属类型、销售的主要产品及应收账款余额占对其收入的比例情况,比较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与销售前五大客户的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3)披露公司各类型客户应收账款的金额及比例情况,并说明公司对各类型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期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4)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并分析回款比例的变动情况;(5)补充披露2016、2017年一年以上应收账款的具体内容,2016年已经一年以上且2017年仍未收回的原因,坏账计提是否充分;(6)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350.22万元、17,473.00万元与2,071.41万元。请发行人:(1)按性质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的余额构成情况;(2)补充披露各期末预付款前五大供应商及当期采购情况;(3)结合各年原材料采购变化情况、产能及产销量变动情况,分析2016年预付账款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627.11万元、10,153.26万元和9,191.65万元,主要系融资租赁保证金。请发行人:(1)按性质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余额构成情况;(2)补充披露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对手方情况及其他应收款性质;(3)补充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变动原因;(4)说明发行人对单项金额重大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的主要过程,说明不存在减值迹象的依据是否充分,并对照会计准则中关于减值的相关规定,说明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融资租赁保证金不计提坏账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2,764.67万元、49,267.35万元和55,547.59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报告期各期的经营情况,说明存货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分析与各期销售的匹配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项下各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从数量、单价等方面对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3)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周期情况,并说明公司确定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备货量的方法,说明各期末属于备货的存货金额,并对其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进而分析各期存货余额变动的合理性;(5)补充说明不同产品各类存货的库龄情况、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成本情况;(6)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竞争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7)补充说明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时间、范围、对非在库存货的盘点方式、盘点结果及中介机构的监盘情况等。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对各类存货的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0、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系对越商银行的股权投资。请发行人披露入股越商银行的背景、原因及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并说明相关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1、关于发行人的非流动资产。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并分析披露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的产能、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2)结合产能的主要影响因素,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产能变化和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变动与产能及产销量的匹配关系;(3)结合固定资产存量及其变动情况,依据相关折旧政策匡算各期折旧计提与相应费用科目发生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各项目构成情况,及其期初余额、新增及转固、期末余额情况;(5)补充说明各期末各类无形资产的具体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6)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政策是否谨慎、合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相关折旧/摊销计提是否准确;(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主要非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及结果,并说明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请中介机构结合相关资产持有目的、用途、使用状况等,核查发行人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是否恰当、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系融资租赁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以及预付的土地款和购房款。请发行人:(1)披露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产生过程、会计处理方式,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预付土地款、购房款对应的相关土地、房屋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33,837.92万元、28,879.06万元和34,003.7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应付材料款前五大供应商的期末余额占当年采购金额占比,并分析发行人应付款项余额及其变动与采购金额的配比关系;(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工程款对应的相关资产、设备的具体情况;(3)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说明公司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和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差异情况及原因;(4)补充说明发行人应付账款的账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项分别为6,545.81万元、38,073.64万元与30,589.0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并结合销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合同收款政策等情况说明预收账款的变动趋势是否合理、与收入变动趋势的匹配性、预收款项是否具有合同或订单支持;(2)说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预收款的收取比例、时点、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以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差异;(3)结合主要客户的具体合同条款、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生产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说明报告期末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与当期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的相关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期后订单执行完毕部分是否已确认收入,其他例外情形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各期末预收款项前五大客户及占当期对其收入的比例情况,是否全部为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121.35万元、131.87万元和1,126.7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2017年子公司江苏甬金2017年与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南京理工大学组成联合体成功中标工信部研发项目并获得相关补助的具体情况,项目性质及相关补助的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792.11万元、1,549.82万元和1,343.06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员工结构和平均工资水平,量化分析说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额及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匹配关系,并结合当地平均薪酬情况,分析各期薪酬的合理性;(2)说明各期成本和期间费用中与职工薪酬有关的发生额,并分析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应付薪酬余额变动额之间的勾稽关系;(3)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2017年绩效薪酬发放方式的具体影响数,扣除该等影响相关余额变动是否具有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招股说明书披露,长期应付款余额分别为22,776.51万元、31,446.48万元和18,231.01万元,系公司向华融金融租赁和浙江中大元通租赁售后租回固定资产形成。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融资租赁、售后租回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相关资产构成、实际利率、相关会计核算方式、相关会计科目金额及勾稽关系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就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48、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且低于可比公司水平。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流动、速动比率较低的原因,短期负债主要还款来源,并说明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提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较高短期偿债风险、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