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5001】【威奥股份】【2019-09-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增资与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是否存在“三类股东”,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基本信息,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4)发行人及相关方与部分股东的对赌协议履行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实际控制人及威奥投资为履行对赌协议支付补偿金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大额债务;发行人及相关方与股东是否存在尚在履行或未来将要履行的对赌安排,相关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说明:(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已取得行业协会、主要客户颁发的资质证书,主要客户认证的资质证书载明了可供应产品的范围。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已获取的资质证书是否为开展业务所必备,上述证书的获取条件、方式,发行人续办上述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客户销售的产品,是否为认证证书载明的范围,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证范围销售产品的情形;(3)结合资质证书的重要程度、发行人获取的认证证书载明的产品范围等,说明发行人未来获取订单是否可持续,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是否可消化。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自有或租赁的部分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全部用于抵押。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厂房出租给主要客户唐山客车使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是否涉及集体土地或划拨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搬迁风险;(3)瑕疵房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补充披露如因土地房产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4)发行人房产用于抵押的债权信息,是否存在抵押权被行使的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如存在,请在风险因素中予以披露;(5)发行人厂房出租给唐山客车的商业合理性,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租赁关系终止后该厂房的使用现状,是否属于闲置资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1)是否完整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2)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完成整改,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7、招股说明书未披露报告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披露较为简单。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2)请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任职履历,说明孙汉本在发行人经营管理所发挥的作用;说明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构成重大变化,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请结合实际控制人任职履历,说明实际控制人从事轨道交通车辆配套产品业务的历史沿革、经营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通过业务、资产等转移规避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共拥有13家控股子公司,2家合营公司、1家联营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6家子公司。子公司青岛罗美威奥成立于2004年,成立时间早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净利润8,355.8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设置各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发展定位,各子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子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是否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是否存在大额补税、大额税收处罚的风险;(2)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从事轨道交通车辆配套产品业务的历史沿革,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涉及集体或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披露青岛罗美威奥的历史沿革;(3)注销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子公司中除发行人外其他股东的基本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是否在子公司中拥有权益;(5)发行人与境外主体在境内成立子公司、合营、联营公司的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境外子公司设立、运营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经历过数次增资事项,股东中包括上百个自然人股东。请说明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在发行人任职、非自然人股东是否为职工持股平台,是否应已按会计准则中关于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对应的股份授予日当年的市盈率和授予日上年的市盈率。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让或注销较多关联方的情形。请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转让或注销关联方的原因,转让或注销前后发行人与其的交易和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去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根据申报材料披露的信息,2017年12月末以前,发行人存在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再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以及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拆借,及代第三方收款和付款的情形。(1)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以上行为在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2)请发行人说明以上不规范行为的纠正和整改情况,整改后内控制度的运行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后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1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对赛史品威奥(唐山)结构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和威奥迅龙型材折弯(青岛)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但并未纳入合并报表,以上两家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亏损。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将以上两家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会计师是否对以上两家公司执行了审计程序,以上两家公司的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第一大客户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80.50%、65.95%、76.96%。(1)请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业务与技术”章节关于客户的部分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采购的目的,对于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客户,请说明原因和合理性;(2)请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销售模式的部分补充披露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采购方式,如按整车零部件整体采购或各部件分散采购;(3)请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充分说明发行人对中国中车的收入占比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发行人获取中国中车的业务的具体方式、合作起始时间,是否有充分证据表明发行人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发行人与中国中车的业务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依据和合理性;(4)请说明对主要客户的具体定价方法和依据,并结合市场价格及其波动趋势说明报告期内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是否公允、同类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价格的差异以及原因;(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①发行人客户集中尤其是对中国中车销售收入占比超过50%的原因,说明是否与行业经营特点一致,②发行人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和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以及依据;③发行人与中国中车的合作历史、业务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依据,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及是否公允;④发行人与中国中车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独立获取与中国中车的业务,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能力的依据。

14、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采购的物料较多,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31.32%、24.75%和26.29%。(1)请补充说明并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发行人对其采购占其总销售额的比例、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各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2)请按采购物料的类别或物料所使用的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所有物料的采购情况,包括金额和占比,并分析及补充披露各类物料采购占比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当期生产及销售的波动一致;(3)请说明并补充发行人各类物料的单价变动情况以及原因,是否符合市场趋势,发行人同类物料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的价格对比情况,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存在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4)请分析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变动情况,分析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和主要供应商的背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销售总额的比例;(5)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的外协厂商、各外协厂商的加工费金额、占比,主要外协厂商变化的原因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营业收入呈现增长的态势,主要由动车组车辆配套产品构成,报告期内来自境外的收入占比上升。(1)请结合客户向发行人下达订单的具体方式,将各类产品收入进一步细分,披露报告期各期的销量、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并说明和补充披露各类产品销量和单价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市场趋势一致,并分析销量和单价的变化对销售收入的影响程度;(2)请说明外销收入大幅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内外销的核查分别说明),说明发行人收入波动与发行人业务情况和行业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并就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行人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成本的整体结构变化不大,但产品类别较多。(1)请将产品进一步细分,列示各类产品成本的料工费构成,并说明成本结构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产品的料工费构成说明发行人成本构成的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及主要产品毛利率均下降。(1)请将主要产品进一步细分,量化分析各类产品的单价和单位成本的波动情况以及对毛利率的影响;(2)请说明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以及毛利率的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的变化趋势相比的差异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及其变动、与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及合理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结论。

18、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中各项费用均持续增长,销售费用中出口杂费和运输费用增长较大。(1)请进一步拆分出口杂费的具体构成,并结合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重量、交货方式的变化等进一步说明出口杂费增长与外销收入增长的匹配性;(2)请结合报告期各期运输量、单位运输费用、运输距离的变化情况说明运输费用上涨的合理性;(3)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若存在,说明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的确认依据;(4)请说明研发费用与具体研发项目的归集对应关系,具体费用支出明细及金额,取得成果及其行业先进性,与生产经营关系;(5)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核查程序和方法,以及对股份支付处理以及利息资本化的合规性明确发表核查结论。

19、招股说明书显示,2017年发行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大幅下降,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大幅上升,从而导致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减少。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构成,2017年变化较大的具体原因和涉及的项目,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1、发行人已授权专利171项,其中发明专利17项,实用新型专利123项,外观设计专利31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取得方式,各专利发明人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为受让取得,请说明该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相关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3)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竞争对手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客户合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专业研发机构合作研发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合作研发项目中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行人与合作方研发的主要协议安排、各方主要权利义务、费用承担方式;(2)合作研发技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发行人是否对合作研发方存在技术依赖;(3)说明发行人参与客户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所具体发挥的作用、主要承担的工作,发行人是否以参与客户研发方式获取订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3、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和转让的关联方共计18家。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或转让原因;报告期内及期后关联企业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调节利润的情形;(2)对外转让关联方是否属于真实转让,受让方是否存在代持,目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3)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员工人数为1,936人、3,151人、3,045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形成原因,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2)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发行人员工的变动与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一致;(4)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报告期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6、外协加工。报告期内,外协加工金额逐年增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外协加工大幅增加的原因,发行人外协加工的内容、合作模式、必要性、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是否将主要生产工序委外加工,外协厂商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加工服务,发行人对外协厂商是否形成依赖;(2)外协厂商曾经或现在是否为发行人控制或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保持独立;如存在关联关系,请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为发行人代为承担费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直接参与客户的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获取订单,并根据客户需求进行设计生产,所有销售均通过直销模式实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订单的方式、金额及占比情况,订单获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从中国中车及其下属企业获取商业机会的方式;是否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8、客户依赖。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占比为80.50%、65.95%、76.96%,客户集中度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2)中国中车目前对公司产品总需求量、公司产品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框架性采购计划;(3)结合相关市场前景、竞争对手、合同条款等情况,详细分析公司同中国中车交易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替代风险,发行人有何防范和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市场占有率情况。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或付费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2)说明发行人关于市场占有率的计算依据,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发行人市场占有率的排名情况;(3)更新招股说明书的过时数据,说明相关数据的引用是否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30、关于同行业竞争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同行业主要企业(包括境内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请按照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核心竞争力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情形。

31、关于诉讼仲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32、招股说明书显示,2017年末发行人存在5,000万元余额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计提应收票据减值准备。请发行人说明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未按账龄连续的原则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测算若按比例计提,对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发现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20,504.43万元、42,581.69万元和30,091.52万元,对第一大客户中国中车没有应收账款余额;2018年末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减少主要由于发行人加大了客户回款力度所致。(1)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收款政策,对不同客户的信用和收款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并说明对第一大客户中国中车不存在应收账款余额的原因,比较分析中国中车其他供应商对其的信用政策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点;(2)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进度、逾期应收账款的规模和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的情况;(3)请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和现金回款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原因、涉及的金额和比例;(4)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利用个人账户代公司收付款的情形;(5)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并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应收账款完整性和第一大客户信用政策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货中发出商品的余额较大,占比在50%-60%之间,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存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1)请发行人结合生产周期、销售政策,进一步说明发出商品占比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报告期各期发出商品对应的客户情况、在期后结转成本的情况;(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对发出商品的具体盘点方法,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如何验证发出商品的存在性;(3)请列示各项存货的库龄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过程和测算结果,报告期各期转回的跌价准备的依据和计算过程,并结合库龄情况说明存货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请进一步说明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且2017年以来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核查情况,并对存货的存在性、跌价准备的计提的充分性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固定资产项目中包括工具及模具设备,账面价值分别为1,690.76万元、3,697.26万元和4,657.34万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增减变动方式中包括“其他增加”和“其他减少”的金额。(1)请发行人说明将工具及模具设备计入固定资产而没有一次性进费用的原因和依据;(2)请发行人说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增减变动方式中“其他增加”和“其他减少”方式的具体形式;(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的主要欠款对象与主要供应商差异较大。(1)请发行人说明应付账款的各组成项目在2017年末的余额均上涨,但2018年末余额均下降的原因,是否与当期的采购和生产相匹配;(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的主要欠款对象和主要供应商差异较大的原因,并说明期后结算情况,是否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条款按时付款。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计负债的余额分别为1,850.04万元、1,542.24万元和1,405.27万元,发行人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5%计提质量保证金。请发行人结合各期实际发生的质保费用的情况说明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8、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关于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部分披露,发行人在未来可能出现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风险。请说明预计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是否有确凿依据,若有,请说明发行人经营模式、财务状况、主要客户等是否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若无,请修改风险提示的内容。

39、请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4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41、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4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4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四、其他问题

4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