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5199】【葫芦娃】【2019-11-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由于股改时的审计机构不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2018年发行人委托天健会计师对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补充验资,并对原股改方案作出调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说明重新审计对财务报表及原股改方案进行调整的具体情况,前述瑕疵事项对发行人整体变更时持续经营时限计算及资本充实性的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发行人设立出资、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设立出资、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中股东入股及退出的背景、相关股东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情况、详细分析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前述股权变动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如存在瑕疵出资,是否已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2)发行人现有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3)请补充披露中证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金石翊康的基本情况及其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发行人股东中如间接股东属于发行人员工的,请补充披露其在公司的职务。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刘景萍及汤旭东夫妇。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股东葫芦娃投资、杭州孚旺钜德、宁波中嘉瑞的历史沿革,并结合前述情况及实际控制人亲属卢锦华、汤杰丞控制股份情况说明未将卢锦华、汤杰丞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股份锁定等情况,逐条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分析说明共同控制情况下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康力元药业为实际控制人汤旭东胞弟汤小东控制的企业,且实际控制人曾任职该单位。报告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对外转让了其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通用康力、新通用药业、广西南宁红树林中药材有限公司、知正医药等企业股权。补充说明未将前述企业纳入上市主体的合理性,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财务、主要产品类型及细分行业情况、业务和技术、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补充分析说明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2)前述对外转让的主体转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该等企业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转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以及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对外转让企业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说明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3)补充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并披露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葫芦娃相关品牌、商号、商标、著作权等与知名动画形象葫芦娃之间的关系,发行人是否与相关权利人存在纠纷或诉讼,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关诉讼风险。
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发行人进行了多次增资,并引入较多投资者,且股权转让价格差异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并披露:每次股权转让的定价方法和依据,2018年7月增资价格为10.9元/股,2018年12月增资价格为5元/股,转让价格不同且差异较大的原因,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7年12月向公司员工及持股平台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2元/股,确认股权激励费3,372.0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并披露:股权激励费的确认依据、范围和计量方法,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销售模式主要分为直销模式、传统经销模式及配送商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经销商开发区域选择、选择条件、保证金支付、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两种经销模式销售收入的金额及占比,以及按收入规模划分大致分类情况;(2)报告期经销商合作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存在不续约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减少经销商及其向发行人采购金额,报告期和发行人存在纠纷代理商及其影响情况;(3)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管理控制情况,包括库存量、库存期限、终端零售价、折扣比例、经销品牌排他性控制等;(4)区分产品类型,披露经销渠道、直销渠道毛利率及其差异情况;(5)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卖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6)发行人两种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并请会计师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7)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各报告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各期对单个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分布情况;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各期金额及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销售量、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已关注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库存与其销售规模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报告期内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的范围、方法、以及主要经销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商品的大致去向,并请具体说明走访及函证的比例、回函率情况,保荐机构对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请会计师说明对主要经销商和对应收入的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配送商模式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47%、18.75%和44.86%,逐年大幅提高,发行人解释为受“两票制”影响。请招股说明书:(1)补充披露“两票制”实施前后的销售模式、销售流程、定价政策、产品流向、资金流向的变化情况,主要配送商的基本情况;(2)结合相关物流流向、资金流向补充说明配送商提供的服务及发挥的作用,提供服务是否存在转包情况,服务的定价方式,相关具体情况;(3)按销售渠道,分产品类型披露各产品销售金额及占比,产品的销售渠道与产品类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并结合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流向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为14.05%、19.71%及21.00%。请在招股说明书:(1)分渠道、分产品类型披露各报告期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对象、销售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及期末应收款项情况;(2)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及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前十名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主要客户的变动原因及最终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主要客户销售核查的方法、内容与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8,735.35万元、65,500.55万元和98,377.2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2.08%。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结合业务类别、销售模式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2)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量化分析产品价格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3)说明发行人不同产品类别、不同销售模式的定价方法和策略;(4)请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5)量化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具有较大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分别为29,120.78万元、33,697.62万元和37,995.39万元,增幅低于营业收入增幅。请在招股说明书:(1)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营业成本变动小于收入变动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3)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5)说明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与当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0.25%、48.55%和61.38%,毛利率提高较快。请在招股说明书:(1)补充披露不同产品、不同销售渠道毛利率,如果差异较大,说明原因;(2)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4)结合“两票制”,量化实施前后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发行人毛利率的绝对值、变动幅度及变动趋势与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14,909.10万元、25,128.27万元和48,543.01万元,增速较快。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以及能否反应发行人的规模效益,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业务推广费的具体构成、使用情况及其合理性,业务推广费的主要支付对象、金额及匹配性,防范商业贿赂的相关内部控制措施;(3)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4)量化分析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低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1,119.84万元、1,962.28万元及4,333.4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具体构成和会计核算情况,研发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近三年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是否存在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情况,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及摊销金额,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研发投入相关的内控制度,委托研发项目的研发进度与研发投入配比以及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的核查情况。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公司主要化学药品产品通用名下生产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较少,公司在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环节受一致性评价影响较小。但是,开展一致性评价将增加公司经营成本,如公司所生产的主要化学药品产品未能通过一致性评价,或通过时间明显晚于其它企业,则将会对公司药品在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环节的销售环节或未来药品批准文号再注册环节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2013年以来,医药工业的销售利润率水平稳步上升。但由于国家通过医保控费、药品招标制度改革、带量采购等手段持续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控,药品终端价格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一致性评价”“带量采购”等政策对发行人当前及未来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分析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及程序合规性。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广西维威分别于2016年及201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及目前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规、未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发行人的财务影响。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资质许可,更新披露相关资质许可的办理、续展情况,对于资质许可存在瑕疵的,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是否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构成重大违法。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并披露发行人自有及租赁房产、土地使用权瑕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进展情况,如涉及集体土地使用的,请说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使用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发行人租用的物业是否为合法建筑,请结合瑕疵物业用途、面积、财务指标占比、发行人应对措施等对由此给公司经营带来的总体风险发表意见。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是否存在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规情况,如存在,请结合所受处罚的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处罚机关的认定等对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发表明确意见。
7、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是否曾发生(不限于报告期内)因产品质量、疗效问题发生的争议、纠纷、投诉、处罚,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及发行人相关应对或整改措施。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正式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存在,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说明“两票制”和“一致性评价”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影响、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行业政策的变化和调整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发行人结合近年来国家对医药行业出台的相关政策,分析并披露发行人的相关产品是否存在被调出基本药物品种目录或医保目录的风险,发行人的主要产品近期是否存在价格大幅下降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参与各省区药品招投标的详细情况,就相关合规性发表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公司委托外部机构生产小儿退热贴产品,在公司确定销售计划后发至受托方,并由受托方组织生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主要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数量及金额,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主要外协企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各年度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详细对比分析外协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比较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3)说明公司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4)分析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是否存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有关规定的情况。
12、根据申报文件,2007年,汤小东、汤旭东作为康力元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犯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一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案,前述事项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构成影响,结合有关刑罚执行完毕时点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员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披露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措施及执行情况。
13、请保荐机构落实招股说明书准则第51条、发行人律师落实招股说明书准则第107条的信息披露要求。
14、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补充披露稳定股价预案中有关增持、回购的价格范围,细化调整发行人股东、董监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避免以笼统表述或应负义务进行敷衍。
15、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书全文,对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是我国儿科制药领军企业之一,……,位居行业前列”,并列示了发行人在部分细分市场的行业排名及占有率,请补充说明该等披露的合理性、恰当性和数据的权威性。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补充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1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与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的一项未结诉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类似纠纷或诉讼,分析相关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总体影响。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662.44万元、5,812.94万元和9,604.24万元,增幅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4)应收账款账龄逐渐增长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254.49万元、227.66万元和2,731.90万元。请补充说明并简要披露各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质押、兑付等情况,采用应收票据结算是否符合销售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追索权纠纷及重大风险因素,有关应收票据的内控制度,应收商业承兑汇票较多的原因,是否存在较大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确认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价值分别为8,193.93万元、11,628.27万元和16,887.90万元,逐年提高。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3)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尤其是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4)结合产品生成和销售周期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库龄的合理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形成情况以及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096.77万元、2,352.33万元和2,833.7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列表披露押金保证金的构成,拆借款的对手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确定依据,未按账龄法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按账龄法模拟测算应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及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了多笔关联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广西南宁红树林中药材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主要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2017年度采购金额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采购产品的价格是否公允;(2)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是否应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3)发行人其他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整改完毕,整改措施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仅于2017年、2018年获得政府补助,且金额逐年大幅提高。请发行人结合具体政府补助项目,说明报告期内获得政府补助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请在招股说明书按照格式准则的要求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情况。
2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请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提高申报文件制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项目组不应仅按照招股书准则的最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内核和质控部门尽职履责,监督项目组提高工作质量和信息披露水平。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持续关注有关发行人的媒体报道等情况,并就申报后相关媒体就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