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02】【新易盛】【2015-06-0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自然人高光荣、胡学民和黄晓雷3人,合计持有公司比例为46.97%,该3人于2011年11月22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请发行人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将高光荣、胡学民和黄晓雷3人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该3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是否通过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是否在最近3年且在首发后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且有效存在,是否在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表决保持一致,重大事项决策权力行使主体是否为该3人,未将黄晓雷岳母股东韩玉兰一起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理由,未将同样在发行人设立与发展过程中有重要影响的李江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理由。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核查相关章程、协议、三会文件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和其他比照关联方披露的交易,其他比照关联方披露的交易为发行人与客户中兴康讯、FTTH-CHINA、浙江粮油和上海兰皓(这四家客户均与发行人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请发行人:(1)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完整、准确披露报告期内及目前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结构图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汇总表;(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内容,发生的原因和必要性,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占对方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可供参考的第三方价格或相关商品的市场公开价格,未来关联交易的持续性;(3)补充披露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4)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上述关联方的重大依赖;(5)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的营业范围和主营业务,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是否与采购发行人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为直接使用发行人产品的最终销售对象;(6)2014年末,发行人对关联方TC TEK应收账款为95.03万元,请补充说明对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信用政策区别,对关联方销售货物形成的未收回货款是否属于资金占用性质;(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光荣、胡学民和黄晓雷还曾经控股易杰龙、光玉科技和慧达电子,参股光盛通、光盛通信和光通电子,发行人监事耿华英曾控股光迅达,自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上述公司相继完成注销手续。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易杰龙、光玉科技、慧达电子、光盛通、光盛通信、光通电子和光迅达7家公司自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间相继注销的真实原因,所履行的法律程序,相关资产负债上的处置情况,注销前与发行人应收应付情况及在业务、资产、人员上的关系,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补充披露上述7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与出资情况,股权结构及其演变、从事的主要业务、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报告期内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场地等与发行人的关系;(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上述7家关联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发生过关联交易,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往来,是否与发行人拥有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4,756.81万元、46,104.90万元和52,263.4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574.77万元、7,935.88万元和9,239.85万元,均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章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细分行业发展情况、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情况,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60%、28.22%和30.51%,呈先降后升趋势,且高于国内行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可比上市公司变化情况、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不同业务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同一业务不同项目毛利率差异的原因,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平均价格和单位原材料成本的变动及其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产品价格、产品结构、其他成本因素等对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境内客户的销售主要为向通信设备制造商直接销售,对境外客户的销售主要为向经销商销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销售网络的分布、销售部门的架构及人员配置情况;报告期内直销的主要客户及区域分布,公司的市场开拓手段和措施;经销商的数量和分布,发行人对各经销商的管理方式,包括并不限于产品配送、质量检查、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方面;前五大客户中经销商的情况,经销产品的具体种类、销售量及金额、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销商模式下的营业收入是否实现最终销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2009年3月,光盛通因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被成都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时任光盛通法定代表人廖学刚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廖学刚在2012年3月前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2004年11月4日,胡学民和黄晓雷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成都高新区法院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分别至2005年1月24日和6月5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胡学民和黄晓雷分别在2010年1月24日和6月5日前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新易盛有限于2009年4月委派廖学刚、胡学民和黄晓雷担任董事,当时该3人不具备任职资格,上述情形于2010年8月重新委派董事时消除。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新易盛有限于2009年4月委派当时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廖学刚、胡学民和黄晓雷为董事,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因此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对发行人规范运作造成不利影响,是否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胡学民和黄晓雷侵犯商业秘密罪所涉及的技术或产品发行人目前是否仍然在使用或生产销售,是否存在重大涉诉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8.申请材料显示,2011年6月廖学刚将所持新易盛有限175.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佳兴盈科,明辉投资认缴增资555.88万元,2012年1月中和春生认购公司增资261.18万股,2013年1月明辉投资解散清算,其所持公司833.82万股变更为刘冠军等3名合伙人持有,2014年3月赵家闯将所持公司0.7411万股转让给陈巍。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引入佳兴盈科、明辉投资、中和春生作为股东的目的,其对发行人业务、技术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具体影响;(2)补充说明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定价依据,增资和转让价格、投资倍数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廖学刚以低于同期增资价格转让股权的原因及真实性与合理性,出资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补充披露佳兴盈科、明辉投资、中和春生的详细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东(合伙人)结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实际控制人及权益受益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4)补充说明上述投资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权益受益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发行人的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5)补充说明明辉投资解散并将所持发行人股份用于清偿刘冠军等3名合伙人债权的真实原因,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抵偿价格是否合理,3名债权人的真实身份,是否存在利益输送;(6)补充说明发行人在申报发行材料后,股东赵家闯将所持0.7411万股转让给陈巍的真实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2011年6月由新易盛有限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作为合伙人设立的合伙企业宏盛汇通认缴新易盛有限增资150万元,2013年1月宏盛汇通解散清算,其所持225万股按出资比例分配给戴学敏等26名合伙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2011年6月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宏盛汇通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2)2013年1月宏盛汇通解散的原因,在清算过程中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分配给各合伙人的计算方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所处的国内光模块市场是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和供应链管理水平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所处的光模块行业的发展现状、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及未来前景,目前行业中主要的业务模式类型,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发展变化的趋势。

1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作为管理层核心成员的高光荣和胡学民分别仅为中专和大专学历,几名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显示均没有在发行人以外的同行业光通信公司的工作经历,而招股说明书中将研发创新优势作为首要核心竞争优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其现有管理团队知识背景、技术能力、从业经历和管理经验是否能够构成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能否带领发行人在竞争激烈的光通信模块行业立足并发展。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厂房全部为向海特高新租赁取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目前房屋租赁详细情况,是否存在被出租方收回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研发人员构成,各自的技术专长领域,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出现变动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公司研发的模式、组织实施方式以及公司防止核心技术、保密工艺泄密的具体手段和措施。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制造环节中自产、外协、外购的内容、种类、数量、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在发行人主要产品中发挥的作用,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2,983.40万元、3,330.84万元和4,631.15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章节逐项分析报告期内期间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发生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核算的完整性,销售费用水平是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管理费用水平是否与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

16.2012年末、2013年末及2014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201.30万元、10,467.95万元和12,973.31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84%、22.70%和24.8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情况,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不同,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各期末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金额及超期原因,超期应收账款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幅较大的客户情况及收回情况,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新增客户大额应收账款情况及收回情况,报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3)进一步补充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增速较快的原因;(4)补充说明前五名应收账款与前五名客户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合理性和坏账准备计提的谨慎性,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促进销售的情况。

17.2012年末、2013年末及2014年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8,779.62万元、12,433.47万元和13,670.06万元。请发行人结合退换货、减值测试、对应订单等情况补充披露变动原因及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余额的合理性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谨慎性。

18.请发行人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和条件,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结转的方法、时点和条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五名客户、前五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情况和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核查前五名客户、前五名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业务需求,最近一年新增客户的合理性;核查发行人前五名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前五名客户之间、前五名客户与前五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况;核查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前五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况。

2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合并营业收入与母公司营业收入差异的原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余额的原因。

22.请发行人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性质、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

23.请发行人披露非流动负债的内容及性质,并说明报告期内余额变化较大的原因。

24.请发行人说明应付职工薪酬余额波动的原因。

25.请发行人补充提供自发行人前身新易盛有限设立以来历次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加盖发行人公章并由发行人律师予以鉴证。

26.请发行人就所生产的全部产品及服务所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证书、核发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以及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等以表格形式,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进行补充披露,如果有效期已经或即将届满,请说明在申请相关证书的展期或延期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所从事业务需要的资质以及发行人目前是否已全部取得这些资质以及是否存在未获得相关资质而进行销售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股东在新易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增资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欠税情形,请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更名手续办理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或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1.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2.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调整的合规性。

四、其他问题

33.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3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5.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