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10】【金冠电气】【2015-06-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0年3月17日,发行人第六次增资,新股东滕建伟出资50万元,杨洪柱出资5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股。2011年6月,发行人第七次增资,新股东金志毅以货币出资1,600万元,认购公司股份435万股,每股价格3.68元。2013年4月,发行人第九次增资,新股东吉林省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红土”)、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吉林省诺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诺金”)、深圳市红土信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红土”)、自然人文莎分别以现金出资,占比分别为4.61%、3.07%、3.07%、3.07%、1.54%,本次增资每股价格5.35元。请发行人:(1)说明吉林红土、深创投、深圳红土、吉林诺金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普通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滕建伟、杨洪柱、金志毅、文莎最近五年工作履历;说明上述股东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上述股东增资的详细情况,包括增资原因、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上述股东认购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形;说明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例如对赌协议;说明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3)吉林红土和深圳红土同受深创投实际控制,合计持股10.75%,说明吉林红土、深圳红土、深创投分别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5%以上股东披露要求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012年9月,发行人第八次增资,长春市京达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春京达”)以货币出资385.50万元,认购公司股份77.10万股,每股价格5元。请发行人:(1)说明长春京达历史沿革,长春京达自然人合伙人最近五年工作履历,是否为发行人员工,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其入伙长春京达的资金来源、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的情形;说明同一职务持股比例相差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长春京达合伙人之间、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滕建伟和滕宏伟的关系;(3)说明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2006年10月成立时其营业执照记载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至2007年3月,公司对注册资本进行第三期出资时,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请发行人说明2006年10月成立时公司类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公司类型的变更,包括变更程序,原因,变更形式;发行人成立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等方面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运作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杭州长园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长园”)(原名杭州长园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4日,设立时注册资本50万元,徐海江出资10万元,陈玉珍(徐海江配偶)出资40万元,2005年7月27日各股东同比例增资至920万元。2012年4月9日,徐海江将其持有2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钟华。2013年6月12日,陈玉珍将其持有8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程月英。钟华、程月英为徐海江远房亲戚。杭州长园于2014年4月8日注销。吉林省恒坤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恒坤”)成立于2004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50万元,投资者为徐海滨和徐海涛,经营范围:电气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组装、维修及热缩绝缘制品加工。吉林恒坤于2011年11月8日注销。长春市森茂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茂物资”)成立于2008年9月11日,注册资本30万元,郭长兴持股比例70%,孟巍持股比例30%,经营范围: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销售。森茂物资于2014年1月20日注销。

请发行人:(1)说明杭州长园、吉林恒坤、森茂物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注销前三年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上述关联方予以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注销前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是否为发行人输送利益或承担成本费用;(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杭州长园的销售内容,销售原因,金额是否公允定价,是否实现最终销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2010年4月,发行人出资400万元设立子公司吉林省埃尔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尔顿电气”);2010年10月,发行人将埃尔顿电气25%的股权以87.98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转让给关联方英国埃尔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埃尔顿”)(英国埃尔顿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7日,股东为钟永乐,徐海江妹夫);2013年5月,吉林金冠又以38.12万元将子公司埃尔顿电气25%的股权买回。请发行人说明向英国埃尔顿进行股权转让及收购股权的原因、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英国埃尔顿是否存在向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等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福州恒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恒坤”)、南京恒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恒诺”)、长春星熠光电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熠光电”)、吉林省天正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水力”)等关联方的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可能具有相似性。请发行人:(1)说明星熠光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及原因;福州恒坤与南京恒诺是否与发行人具有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属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福州恒坤与已注销关联方吉林恒坤使用同一商号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说明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依据;(3)列表说明深创投、深圳红土、吉林红土、吉林诺金投资的企业,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发生交易,如果有请说明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发行人目前拥有专利技术48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43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研发人员共有47人,占比10.04%。其中核心技术人员为4人。同时,发行人与中国科学院电工所合作设立中科院电工所吉林金冠智能电气开关研究发展中心。请发行人:(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关联方拥有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在原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情形,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说明发行人受让发明专利的时间、转让方、交易价格、转让方取得发明专利的方式以及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发行人与中科院电工研究所共享发明专利的协议,说明权利内容、费用支付、对外许可等内容;提供发行人和中科院电工关于智能电气开关研究发展中心的协议,包括研发人员聘用、研发费用投入、研发成果归属等约定;(4)结合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发行人绝大部分房产(76.35%)和土地使用权(52.45%)均被抵押,用途包括办公楼、1至3号厂房等。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一并抵押及原因;提供抵押合同;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列表说明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对应的房产,包括在建工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开盛电气与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坎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北环北二路28号厂房进行生产经营,该租赁生产厂房所在土地所有权人为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坎头村农民集体,使用权人为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坎头村村民委员会,地类为机关团体用地;该租赁厂房目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请发行人结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出租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条件,说明发行人租赁该厂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该租赁厂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因及其对发行人子公司开盛电气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大致呈下降趋势:C-GIS智能环网柜的平均售价分别为1.63万元、1.61万元和1.56万元;智能高压开关柜的平均售价分别为6.41万元、7.00万元、6.37万元;箱式变电站的平均售价为14.64万元、15.31万元和13.5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有所下降的具体原因,就产品价格波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影响作补充风险提示;(2)从产业政策、集成设备生产制造和电力等下游行业市场波动及投资规模变化情况、主要产品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技术更新换代周期及新产品研发周期、市场容量及变化趋势、报告期内的产品价格波动、产能饱和程度及产销率等方面,补充说明上述因素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影响,并作补充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实现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42.8%、43.82%、29.02%,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公司总收入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哈尔滨亿汇达电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54%、20.39%、6.53%。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模式(直销或经销)、交易内容及金额、收入占比等;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并披露收入占比。说明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上述客户报告期内各期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及内容,以及报告期各期新增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招投标、非招投标模式下各自的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不同地区主要客户招标的具体模式、程序、招标主体层级、签约主体范围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变化的原因,结合股东背景、主营业务、历史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重点说明哈尔滨亿汇达电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亿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新增大客户的原因,并分析2014年前五大客户集中度下降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安装调试及验收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详细说明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销、经销模式下各自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如存在经销,说明主要经销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交易金额,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6)结合可比公司的客户结构,说明发行人向电气成套设备制造商的销售收入报告期内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列表说明发行人向成套设备制造商的销售情况;说明发行人向成套设备制造商和最终用户(例如电力供应、电力生产客户)销售之间的区别,包括价格、毛利率、产品商标等;发行人是否属于ODM或OEM模式,是否为其客户外协厂商;预测未来几年发行人客户结构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2、发行人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真空断路器、互感器等元器件、铜材、钢材等,其中元器件占采购比例为60%左右。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8.82%、34.46%、33.74%。其中,占发行人销售收入4%左右的产品真空断路器也属于采购原材料。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主营业务、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等;说明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前十大供应商变化及采购占比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之间、主要供应商之间以及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产品之一真空断路器作为重要原材料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其采购数量、用途(若销售请说明销售价格、利润贡献等;若自用请说明具体用途);发行人是否存在向竞争对手采购的情形;列表说明元器件的具体分类,报告期内的采购价格、采购数量、供应商名称、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3)说明报告期内外协加工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说明主要外协厂商、定制采购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交易金额;外协加工的定价依据及报告期内的波动情况;(4)说明是否存在既是发行人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请列表说明交易对手名称、交易金额、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分析产生上述交易的原因,并在对比向第三方交易价格或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报告期内与前十大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入库凭证、付款情况等核查发行人采购活动的执行情况。

13、发行人部分产品须通过3C认证,部分产品须经国家质监总局授权的国家级试验单位对产品出具合格型式试验报告方取得进入电力系统的资格。请发行人:(1)说明在业务运营全过程中,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验收等监管事项,说明相应的监管部门、审批条件、审核周期及资质或证书名称,说明各类业务资质到期后换领新证需履行的程序及条件;(2)补充说明发行人各产品(各型号)是否已取得3C认证、合格型式试验报告等必要的认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具备必要的业务资质发表意见。

1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将资金转移至实际控制人徐海江之妻陈玉珍个人账户,之后由陈玉珍对外支付部分日常经营所需款项的情况。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将资金转移至实际控制人海江之妻陈玉珍个人账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转入原因、金额、占用时间、支付事项、是否还款等,转账时是否经审批,是否履行必要程序;是否涉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2)说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发行人是否将非经营性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发行人资金和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主要用于发行人主要产品C-GIS智能型环网柜和智能型高压开关。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二、财务会计相关问题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此外,发行人部分产品毛利率变化趋势与产品售价不一致。(1)请发行人结合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及变化详细说明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尤其是部分产品毛利率在售价下降的情况下上升的原因;(2)请发行人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选择是否完备,针对同类型产品或者业务,结合营收规模、区域分布、产品定位等具体情况详细分析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分别为4.34%、4.94%和5.63%,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1)请发行人结合销售模式、业务特点、客户结构等详细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率、财务费用率及其变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分析其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工程收入和部分原材料销售收入。(1)请发行人区分工程收入和原材料销售收入列示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说明报告期内存在上述业务的原因;(2)请发行人区分不同类别收入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重点说明其中工程收入确认、结算的具体过程;(3)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9、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具有季节性,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比重较低。另外,发行人2014年第四季度销售金额较2013年同期增加较大,由此导致应收账款余额2014年末比上年末增加较大,2014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同期净利润偏离较大。(1)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及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时点,进一步说明下半年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2014年四季度的具体销售情况,说明该季度同比销售增加较多的原因,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以及期后是否存在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2,317.83万元、9.79万元和396.50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869.95万元、9,136.58万元和13,796.25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背书、贴现、抵押的金额及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分析票据贴现、抵押及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合规;(2)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的名称、金额、占比、应收账款到期日及期后回收情况,结合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并说明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规;(3)请发行人结合自身应收款项回收实际说明应收款项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得到严格执行;(4)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请发行人说明差异原因,并分析自身周转率下降的原因;(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产量、销量、营业收入波动较大,且2014年智能环网柜、真空断路器、低压开关柜等产品出现外购。(1)请发行人说明公司部分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产量、销量、营业收入波动较大的原因;(2)请发行人说明2014年智能环网柜、真空断路器、低压开关柜等产品出现外购的原因,重点说明低压开关柜产品在产能利用率为73%情况下外购的原因;(3)发行人2014年箱式变电站产销率由110.29%下降为85.53%,同时平均销售价格较2013年下降11.61%,请发行人结合经营实际、订单情况说明箱式变电站产品是否存在滞销情况;(4)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所在最大行业为电气成套设备制造行业,且占比逐年上升。(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此类客户产品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及大致去向,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说明向电气成套设备制造商客户销售的毛利率、费用率是否与其他类别客户存在显著差异,若存在,分析其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借款往来。请发行人明确上述借款的方向,说明关联方之间借款的原因及必要性,结合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等情况重点说明双方之间借款往来的具体过程、原因及必要性。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143.82万元、4,844.13万元和5,834.41万元,其中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224.97万元、197.88万元和335.56万元。发行人各报告期末的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1)请发行人结合四季度销售、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各报告期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少的原因;(2)请发行人说明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3)请发行人结合在手订单、生产计划等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存货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净值分别为6,850.52万元、6,579.84万元、9,002.80万元,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0万元、1,769.66万元、1,938.11万元。(1)请发行人就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说明发行人折旧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折旧相关会计估计是否谨慎、合规;(2)请发行人结合在建项目的具体进展说明是否存在应结转未结转在建工程的情形;(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总额分别为87.20万元、116.18万元、144.62万元。请发行人就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人领取收入的情况进行同行业对比,说明其薪酬的合理性;如果存在明显差异的,请说明其薪酬政策的延续性及未来三年的薪酬政策是否稳定,如拟发生变化,请说明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仅2014年年末存在应付职工薪酬16,354.23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产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8、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埃尔顿电气、控股子公司开盛电气2014年净利润分别为30.02万元、-255.71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子公司2014年亏损或微利的原因;(2)开盛电气于2013年12月新设,发行人持股比例为70%,请发行人说明对开盛电气的经营规划、采用控股方式运营的原因、是否与开盛电气其它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说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变动的原因、具体内容,结合往来单位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或其他资金占用未披露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其他问题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深圳市汇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决诉讼,请发行人结合具体案情说明败诉风险及相关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产量分布以及自身产量数据、营销规模等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2,945.79万元、2,004.36万元和2,889.26万元,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2,387.97万元、3,892.03万元和6,657.13万元。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尤其是2014年末应付账款金额增加较多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预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18.07万元、746.38万元和194.6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收账款的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表明确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509.72万元、599.96万元和358.8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付账款的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表明确意见。

  35、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三年发行人的研发人数、薪酬水平等,单独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请对照可比上市公司及周边类似企业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目前研发人员的薪酬水平是否均有竞争力,是否有利于保持人员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自发行人成立以来注销、转让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方名称、成立时间、股权结构、转让或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7、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8、发行人大部分客户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政府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政府、国有企业客户向发行人采购过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40、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分析中删除风险应对措施,并删除招股说明书广告性、恭维性语言,避免产生对投资者的误导;招股说明书中出现数字标识、字体等错误,请发行人予以更正。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将本次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内容进行比较,列表说明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2、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3、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