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13】【恒实科技】【2015-06-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请材料显示,2001年10月,发行人前身恒泰有限注册资本由15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新增加的350万元出资额分别由股东钱苏晋、张小红、梁秋帆以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评估作价出资。但直至2012年12月,上述软件技术所形成的软件著作权的软件著作权人才由上述股东变更为恒泰实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01年10月钱苏晋等股东用以对恒泰有限增资的无形资产的权属直至2012年12月才转移至发行人的原因,该等无形资产的具体来源,在增资当时是否为钱苏晋等股东合法拥有,是否涉嫌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而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该等无形资产是否已实际交付发行人正常使用,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2011年12月,创投机构百合永生认购恒泰有限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2012年7月,创投机构德丰杰认购发行人285.5万股股份。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先后引入百合永生和德丰杰2家创投机构作为股东的目的,其对发行人业务、技术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具体影响;(2)补充说明上述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出资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补充披露百合永生与德丰杰2家创投机构的详细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东(合伙人)结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实际控制人及权益受益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4)补充说明百合永生与德丰杰2家创投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权益受益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发行人的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家关联公司,其中,山东联德电气、德力西集团、上海德澜电气与发行人下游行业相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弟钱军曾持有创韦杰42%股权,且为第一大股东,创韦杰于2012年9月注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弟钱军控股的创韦杰于2012年9月注销的真实原因、所履行的法律程序、相关资产负债上的处置情况,注销前与发行人应收应付情况及在业务、资产、人员上的关系,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创韦杰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与出资情况,股权结构及其演变、从事的主要业务、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报告期内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场地等与发行人的关系;(3)报告期内上述4家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发生过关联交易,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往来,是否与发行人拥有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请进一步核查所有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并就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11年1月收购弥亚微(现已更名为前景无忧)80%控股权并于2012年2月收购剩余20%股权,于2012年8月收购盛科维57.5%控股权,收购当时及最近一期两家公司均处于亏损状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全资子公司弥亚微(现已更名为前景无忧)和控股子公司盛科维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形成和发展情况,公司的设立时间、出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及分工,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资产明细,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目前仍处于亏损状态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客户集中度很高,绝大多数客户均为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请发行人结合大多数客户均为国家电网公司或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状况,补充说明:(1)公司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销售的主要内容,合作历史,是否为新增客户及变化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使用发行人产品与服务的最终用途;(2)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该等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5)公司销售客户集中度高的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5大供应商采购比例达到53%、32%、44%和42%,比例较高,且各年度变化较大,2014年上半年前5大供应商中有3家为新增供应商。请发行人结合对前5大供应商采购比例较高的情况,补充说明:(1)公司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采购的主要内容,合作历史,是否为新增供应商及变化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依赖;(3)各年度前5大供应商变化较多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供应商的分布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特征;(4)2014年上半年前5大供应商中有3家为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5%以上股东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披露,2012年8月,发行人取得盛科维57.5%的股权,2015年1月14日,易净优智公司成立,发行人持有其53%的股权。请发行人:(1)披露盛科维和易净优智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收购盛科维和设立易净优智公司的原因,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相关性,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2)说明取得盛科维57.5%股权的会计处理、合并日及确定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提供盛科维自设立以来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业务或资金往来情况;(4)说明盛科维的少数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钱军和叶岩分别向发行人提供临时经营性周转资金170万元、120万元,且发行人与钱苏晋等十名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情况。请发行人:(1)提供“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中往来款的明细内容,说明与关联方往来款的对应关系;(2)说明叶岩的基本信息,与发行人的具体关联关系,说明发行人的关联方披露是否完整;(3)说明向关联借入资金的利息支付和会计处理情况,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4)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占用未披露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9.申请材料显示,2011年10月,杨彬等24名业务骨干及外部引进的研发营销人员增资恒泰有限,2012年6月,朱勇涛等42名主要员工增资发行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1年10月和2012年6月引入杨彬等合计66名公司业务骨干的原因及具体情况,该66人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完整、准确披露报告期内及目前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结构图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汇总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业务包括系统集成业务、软件销售与开发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和商品销售业务四大类,发行人的产品与服务从功能用途又分为智能控制中心解决方案和智能电网综合监控、生产管理解决方案。请发行人按照系统集成业务、软件销售与开发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商品销售业务的类别补充披露发行人各项业务的具体经营运作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以及未来变化趋势,上述业务分类与主要产品与服务构成解决方案之间的关系,报告期内系统集成业务中公司自主生产产品、外协加工产品、定制采购件以及通用标准化产品各自数量及占比,公司核心技术在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披露,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系统集成业务、软件销售与开发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商品销售业务。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章节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产能、产量、销量,或服务能力、服务量)、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销售价格的总体变化情况;(2)进一步说明不同业务的运作模式及订单获取方式,系统集成业务和软件销售与开发业务是否独立参与招投标、是否存在交叉或重叠;(3)进一步说明软件销售与开发业务中软件销售和软件开发的具体模式、内容、相互关系和构成情况;(4)补充披露产品或软件销售的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并说明单价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地区分部情况,并说明不同地区收入变化较大的原因;(6)分季度披露报告期的收入构成情况,并说明季节性波动的对各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电网信息化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行业的市场容量、技术特点及发展趋势,行业的进入壁垒;(2)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信息;(3)按照系统集成、软件销售与开发等服务类别补充披露发行人现有产品与服务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及细分市场竞争格局、该等产品与服务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发行人产品与服务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主要竞争对手的销售情况,通过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与服务的比较分析,说明发行人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原材料主要包括大屏幕显示系统及配套设备、控制转换设备、安防监控设备、计算机、电话及视频会议设备、网络设备、综合布线、机房设备及软件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采购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说明各类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原因,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2)结合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分析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3)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和消耗情况,与各年度产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28,221.16万元、30,099.01万元、23,581.39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2)按照营业成本的结转内容披露各业务类别营业成本的构成情况,并量化分析各明细科目的波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营业成本结转的准确性及构成变化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系统集成业务大屏幕系统工程的招标条件改为只允许厂家直投,发行人作为系统集成商无法直接参与招投标,对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影响较大。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方式以及2014年的变化情况及背景原因,结合在手订单量化分析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并作重大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应缴纳人数、实际缴纳人数、实际计提金额、缴纳金额、按规定应计提金额以及该事项对报告期各期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披露的主要竞争对手范围是否完整,请发行人按照主要业务类别分别披露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所处行业的竞争地位和市场份额。

1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和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研发人员构成,各自的技术专长领域,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出现变动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公司采取何种方式确保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公司研发的模式、组织实施方式以及公司防止核心技术、保密工艺泄密的具体手段和措施。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请发行人就目前开展经营的各项业务所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证书、核发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及具体要求等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进行补充披露,如果有效期已经或即将届满,请说明在申请相关证书的展期或延期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所从事业务需要的资质以及发行人目前是否已全部取得这些资质以及是否存在未获得相关资质而开展业务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该等数据、资料是专门为发行人定制还是已在社会公开,相关资料及文章的作者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补充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客观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发行人股东在发行人前身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欠税情形,请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由前身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更名手续办理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或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三、财务会计相关问题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系统集成收入、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开发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请发行人:(1)披露各类型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是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针对不同类型业务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并说明其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主要项目,说明系统集成业务和软件开发业务关于验收的具体约定,对于分阶段验收项目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是否可以通过推迟或提前验收来调节收入;(4)针对系统集成业务、软件开发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分别提供报告期确认收入的主要合同情况,包括客户、对应项目、合同金额、验收时间、确认收入金额及占比、结转成本金额、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期末存货余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2.45%、48.71%、38.34%。请发行人:(1)说明前十大客户(合并前与合并后分别提供)的销售情况,如是产品销售业务,请提供销售内容、销售单价、数量、收入及占比、毛利率;如是劳务服务业务,请提供对应项目、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验收时间、确认收入金额及占比、结转成本金额、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期末存货余额;(2)结合市场价格或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定价的公允性;(3)说明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4)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使用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5)对于产品销售业务,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对于劳务服务业务,说明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验收时点确认收入的情形;(6)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32.49%、44.71%、32.24%。请发行人:(1)提供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比例、付款期、是否新增供应商;(2)结合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采购价格的公允性;(3)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5)提供报告期内与弥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说明与弥亚微上海公司的合作渊源、合作背景、资金往来情况、交易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8.85%、28.02%、32.72%,其中,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8.86%、17.52%、16.48%,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7.23%、65.56%、71.66%,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7.21%、39.57%、44.52%,商品销售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9.84%、20.22%、22.09%。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模式分年度说明各类型业务的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并提供数量分析;(2)针对具体类型业务或者产品大类,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18,947.32万元、24,115.75万元、26,495.1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新增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情况;(2)说明1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逐年增长的原因,并结合主要客户说明应收账款1年以上尚未收回的原因;(3)说明各报告期末质保金性质的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比、账龄结构及合理性;(4)请划分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说明发行人前十大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比、账龄、是否为关联方、是否新增客户、信用期,并对账龄超过1年仍未收回的款项进行解释;(5)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总体回款情况,以及前十大客户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6)说明对南京南瑞集团公司采用背靠背付款方式的原因及背景、存续时间,结合同行业公司的收款方式说明其合理性;(7)比较发行人与南京南瑞集团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说明发行人对其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10,527.69万元、9,755.44万元、6,322.60万元。请发行人:(1)分年度披露存货各明细项目变化的主要原因,重点说明科技开发成本、委托代管物资的主要内容、业务背景及形成原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进一步说明存货构成项目的明细项目,针对工程施工和科技开发业务,列示其主要项目、合同金额、已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未结转金额、完工进度、约定验收时点;(3)提供各报告期末存货项目的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已销售或已验收未及时结转的情形;(4)提供各报告期末存货构成项目对应的在手订单情况;(5)详细说明报告期各年度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测试过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对于委托代管物资是否存在项目终止风险,是否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提供各报告期末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销售实现或结转情况。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盘点程序,存货帐实相符的情况,以及盘点结果的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前景无忧销售的电网计费产品由代工厂商进行生产。请发行人:(1)披露电网计费产品代工生产的主要业务模式;(2)说明报告期内代工厂商的名称、生产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3)说明代工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代工生产的定价和结算模式,并结合市场或可比第三方价格说明发行人代工成本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向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转移成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员工数量分别366人、399人、447人,向员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4,307.83万元、5,652.92万元、6,578.81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当地工资薪酬水平说明发行人人工薪酬的合理性;(2)说明职工薪酬水平和员工数量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相一致;(3)补充披露员工的年龄构成和学历构成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8.90%、27.01%和39.21%。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金额,以及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的计算过程;(2)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金额的计算过程;(3)说明税收优惠占比大幅增长的原因,未来是否保持重大依赖趋势。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应付票据金额分别为3,315.00万元、3,532.77万元、1,043.96万元,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7,253.68万元、7,542.19万元、6,377.20万元,发行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23,859.31万元、23,829.93万元、18,643.5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波动的原因,并提供应付票据前五名的基本情况;(2)提供报告期内票据的开具和支付金额、保证金支付比例及金额,并说明与现金流量表中“存出受限的货币资金”、“收回受限的货币资金”的勾稽关系;(3)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五名情况、金额及占比、内容、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账龄,并说明超过一年尚未支付的原因;(4)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预收款项金额分别为5,540万元万元、3,752.35万元、1,699.13万元,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5,528.18万元、35,291.92万元、30,291.48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与客户合作的收款模式、预收款比例和时点、合作模式在报告期是否发生变化;(2)分析报告期内新签订合同的金额和数量与预收款项的匹配性,说明预收款项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7.请发行人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期间费用率,结合销售模式和业务特点解释差异原因,结合期间费用明细项目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压低期间费用、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比分别为15.38%、15.67%、19.70%。请发行人:(1)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期间费用率,结合销售模式和业务特点解释与同行差异的原因;(2)结合期间费用明细项目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压低期间费用的情况、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代垫费用的情况;(3)说明销售费用中招标交易服务费变动的原因;(4)提供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的计算过程,并说明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提供政府补助的收到时间、会计处理方法及时点。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40.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期间变动幅度较大和异常波动的报表项目原因的数量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2.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43.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