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21】【爱司凯】【2015-06-1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2006年9月起搭建海外红筹架构,在2011年决定在中国境内申请首发上市后开始拆除境外上市架构。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海外红筹架构搭建及解除的具体过程,上述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已依法缴纳;(2)补充说明海外投资者具体情况,其取得股权及之后股权转让或股权回购的过程,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协议控制具体安排以及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协议约定内容执行情况,境外主体是否仍拥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资产,相关资产是否已完整转回至发行人;(3)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对原境外上市主体Amsky历次私募融资办理外汇登记的相关情况,在协议控制架构下对境内主体资金支持的途径和方式,是否办理相应的外汇审批手续。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德同资本、集富亚洲、HU YAN原在境外上市主体Amsky持股,后转为同比例对境内上市主体爱司凯有限持股,其中德同资本持股主体转为德同(香港),HU YAN持股主体转为盈联(香港)。之后集富亚洲又将其对爱司凯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容仕凯、柏智方德和豪洲胜。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在协议控制安排架构下,作为股东的德同资本(德同香港)、盈联(香港)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特殊表决权,是否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归属存在实质性影响;(2)先后引入容仕凯、柏智方德和豪洲胜3家投资机构作为股东的目的,其对发行人业务、技术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具体影响,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出资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容仕凯、柏智方德和豪洲胜3家投资机构的详细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东(合伙人)结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3家投资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发行人的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万益机械、天禧科技、佳恒天韵及腾丰信息之间存在日常性关联采购与关联销售,请发行人:(1)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完整、准确披露报告期内及目前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结构图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汇总表;(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万益机械、天禧科技、佳恒天韵及腾丰信息之间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发生的原因和必要性,各项关联交易与对应的关联方主要业务的关系,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占对方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可供参考的第三方价格或相关商品的市场公开价格,关联交易未来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3)补充披露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完整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4)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上述关联方的重大依赖;(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宏辉(李明之配偶)与朱凡控制的天禧科技于2013年10月注销,朱凡和谷向阳(李明之妹夫)控制的佳恒天韵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天禧科技于2013年10月注销的真实原因、所履行的法律程序、相关资产负债上的处置情况,注销前与发行人应收应付情况及在业务、资产、人员上的关系,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朱凡与谷向阳于2011年9月将所持佳恒天韵全部股权转让予许磊和唐铁军的真实原因,是否与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3)天禧投资和佳恒天韵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与出资情况,股权结构及其演变、从事的主要业务、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报告期内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场地等与发行人的关系;(4)报告期内上述2家关联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发生过关联交易,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往来,是否与发行人拥有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2009年4月,唐晖、李明之和朱凡在受让新西兰籍自然人赵宏辉所持Amsky的股份前,Amsky已经完成在境外的融资和在境内投资设立爱司凯有限并通过爱司凯有限与杭州数腾、保利特及励图电子签订控制协议,Amsky及其股东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且Amsky投资设立爱司凯有限资金均来源于境外资金。唐晖、李明之和朱凡直至2012年10月Amsky清算注销仍然未能办理或补办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请发行人补充说明Amsky是否属于特殊目的公司,Amsky投资设立爱司凯有限是否属于返程投资,唐晖、李明之和朱凡受让赵宏辉所持有Amsky股份,是否需要依据当时有效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办理或补办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是否因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境内客户的销售采取经销、直销和经营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对境外客户的销售只采取经销方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销售网络的分布、销售部门的架构及人员配置情况;报告期内直销的主要客户及区域分布,公司的市场开拓手段和措施;经销商的数量和分布,发行人对各经销商的管理方式,包括并不限于产品配送、质量检查、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方面;前十大客户中经销商的情况,经销产品的具体种类、销售量及金额、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销商模式下的营业收入是否实现最终销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811.44万元、1,356.94万元和1,336.28万元,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和用于出租的胶印CTP设备。请发行人:(1)分析说明报告期各年度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经营租赁销量之间的匹配关系;(2)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情况及相关折旧费用的列支情况;(3)说明向客户出租的检测仪器的品种、数量、租赁期限等信息,并说明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原则,发行人向客户出租产成品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是否符合行业特点;(4)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5)说明并披露生产设备的成新率情况;(6)详细说明针对经营租赁业务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最近三年固定资产实施的盘点程序、向客户的出租用胶印CTP设备盘点情况,固定资产帐实相符的情况、相关盘点结果的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从2013年开始,由于公司对部分海外销售采取不超过24个月按月分期收款方式,对应形成一年内到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公司对海外销售分期收款形成的一年内到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分别按5%、10%提取坏账准备。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一年内到期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的坏账准备政策;(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详细说明将应收销售款项分为应收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长期应收款的原因及合理依据,是否正确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长期应收款余额的变化情况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合理性依据,说明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租赁业务收入持续减少,主要系公司各期处于在租状态胶印CTP数量较上年均呈下降趋势所致。请发行人:(1)结合租赁数量、租金单价、承租方具体信息情况,分析说明租赁业务收入持续减少的原因;(2)分析说明租赁业务是否符合产品行业特征;(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析说明公司的租赁业务收入确认的合规性;(4)分析说明经营租赁资产的资产减值计提情况,并说明资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以及合理性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4,508.82万元、7,672.06万元和8,524.96万元;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209.57万元、1,800.07万元和2,052.8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长期应收款前十名客户的名称、行业类型、金额和占比,并结合合同条款、收入确认时点、存货流转以及产品验收情况分析其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结合具体订单履行、交付和结算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变动与收入确认、存货成本结转以及订单约定的一致性;(2)按照季度进一步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不同类型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长期应收款形成和期后收款的情况,并与现金流量表进行勾稽对比,说明是否与相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销售总额比例分别为73.88%、83.48%和80.35%。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销售的布局合理性依据、经销商的存续情况以及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2)按照下游客户行业类型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名称、所属行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和占比、销售方式、产品类型、结算方式、期末往来余额、交货与收款情况和区域分布等内容,其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与定价政策,说明是否为最终用户,以及其最终用户情况;分析说明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内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

12.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201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0,547.65万元、22,375.84万元和18,514.64万元,营业收入呈现下降趋势。请发行人:(1)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的订单分布和主要订单的签订时间、对象、行业类别、合同标的、数量、金额、定价依据、约定交货时间和结算方式等;说明上述订单的在报告期内实际生产安排情况,包括履行时间和生产进度、设备交付和服务提供时间、验收合格情况、验收单收到时间、期后质量保证情况等;分析说明上述订单相关的会计处理,包括往来款结算和期末余额、期末存货各明细科目余额与订单履行的匹配情况、收入确认和成本价转的时间、金额、期后收款情况等;(2)说明报告期后正在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在手订单(包括意向合同)的金额、标的、客户、完工交付时间安排、目前进度、结算方式和往来款项余额等,结合下游市场实际需求变动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未来获取新合同和订单的能力与可能性,论证发行人业务是否具有持续成长性;(3)说明报告期内对最终用户和经销商用户销售收入的金额和占比情况,说明对经销商用户销售是否最终实现。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情况,说明收入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对上述内容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49.81%、39.30%和38.85%。请发行人:(1)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产品类型、合作方式、结算方式和周期、定价依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和占比,说明是生产商还是经销商,说明主要供应商对发行人销售占其总销售比重,结合报告期内生产和销售情况量化分析主要供应商的变动原因及其合理性依据;说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采购集中度变动的原因、合理性依据以及未来变动趋势,是否符合行业特征;(3)说明报告期内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数量和金额情况,并结合不同类型原材料的采购数量,量化说明其与生产和销售的匹配性和一致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报告期内与前十大供应商、外协厂商签署的相关采购和加工合同、发票、进口报关情况、验收入库相关凭据、付款情况,核查报告期内与前十大供应商、外协厂商相关采购和加工合同的执行情况。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CTP产品生产所需的种类多且批量小的非标机械零部件,发行人主要采取外协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外协加工费金额分别为649.71万元、1,006.1万元和641.7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制造环节中自产、外协、外购的内容、种类、数量、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在发行人主要产品中发挥的作用,各类外协加工环节的加工数量、占报告期同类加工环节数量的比例、单价、加工费的金额,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外协加工费用占制造费用的比重及其合理性依据,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直接材料成本分别为8,099.72万元、9,627.43万元和7,962.6万元,直接材料成本比重高。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费用归集成本分配方式,说明料工费的结转,分析说明敏感性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各年度原材料采购金额、营业成本和各年末存货之间的关系;(3)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与采购总额的占比情况,定量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与单位成本变化之间匹配关系;(4)结合主要原材料成本单价的情况,分析说明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0,195.61万元、12,063.86万元和9,993.39万元。请发行人:(1)分析说明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具体金额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分产品分析说明成本情况及变动原因;(3)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4)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5)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3年和2012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5.63%、45.74%、50.21%,虽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较高水平。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的变动幅度,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按主营业务收入产品类别,逐项分析说明与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3)结合各类产品中主要规格产品的单价、单位成本中各组成项目等因素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毛利率变化情况;(4)说明其他业务毛利的情况;(5)结合销售模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毛利率变动情况;(6)结合地区分部情况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毛利率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129.41万元、2,694.26万元和1,843.7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行业类型、金额和占比,并结合合同条款、收入确认时点、存货流转以及产品验收情况分析其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结合具体订单履行、交付和结算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变动与收入确认、存货成本结转以及订单约定的一致性;(2)按照季度进一步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不同类型应收账款形成和期后收款的情况,并与现金流量表进行勾稽对比,说明是否与相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一致;(3)结合期后收款情况对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情况进行账龄分析,说明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变动的明细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一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合理性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591.17万元、5,811.22万元和4,991.13万元。请发行人:(1)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明细科目余额与具体订单的匹配情况,结合订单约定、合同履行进度、货物交付、款项结算和成本收入确认情况,按季度量化分析存货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依据,说明其与订单履行和成本结转的一致性;(2)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的期后验收交付和成本结转情况,说明其对发行人各年度业绩和有关会计科目的影响;(3)结合具体存货的类型、订单条款和验收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并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其合理性依据以及是否符合行业规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价、核算与结转,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过程一致,各存货项目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31日应交税费账面价值为489.09 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后汇算清缴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的具体计算过程,说明其核算依据和计算的准确性、对发行人的影响;(3)进一步对报告期内应纳税额进行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分别为27.60%、23.72%和24.52%。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构成明细的变动以及主营业务的发展趋势,量化分析说明期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变动的原因;(2)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是否与经营规模和收入变化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费用项目的变动是否符合实际业务的发生;(3)结合员工人数、平均工资和岗位构成,说明人工成本费用的划分依据,并分析说明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说明利息费用的计算依据和准确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结合《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2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2年5月设立员工持股公司凯数投资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定价原则,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2,426.04万元、1,650.8万元和1,446.7万元。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研发投入能否保障发行人的持续性成长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账款账面价值为1,455.7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其他应付款项客户情况,补充说明相关租赁协议签订时间和收款、发货时间,结合主要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排产、发货、收入成本确认和款项结算情况等,说明其他应付款与具体租赁和收入确认的一致性,按照季度分析并说明其他应付款余额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依据;(2)详细说明预计负债的明细情况,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预计负债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对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项的核查过程和结果,说明是否存在跨期结转、收入确认不准确的情形以及预计负债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4,912,659.46元。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确认依据、会计处理和具体发生情况,以及合计发生数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政府补助、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等来源与合法性,说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31日预收账款账面价值为716.0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近三年预收账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2)说明预收账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业务合同的约定,预收账款结转为收入的时点的准确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对预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4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05.35万元、1,403.45万元和1,455.56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客户变动和结算方式和周期的变动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各项目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原因;(2)补充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其变动原因;(3)分析说明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说明投资活动现金流的构成和具体内容;(4)补充说明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构成情况,说明其构成和变动原因;(5)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予以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就目前开展经营的各项业务所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证书、核发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及具体要求等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进行补充披露,如果有效期已经或即将届满,请说明在申请相关证书的展期或延期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所从事业务需要的资质以及发行人目前是否已全部取得这些资质以及是否存在未获得相关资质而开展业务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该等数据、资料是专门为发行人定制还是已在社会公开,相关资料及文章的作者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补充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客观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股东在发行人前身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欠税情形,请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3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由前身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更名手续办理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或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三、其他问题

3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3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