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23】【辰安科技】【2015-07-0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问题

1、2010年9月,辰安有限新增900万元出资额由同方股份、武汉光谷、中咨顺景、岳建明、芜湖金财认购,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新增出资的认购权。其中,同方股份以5.6元/股认购出资额450万元;武汉光谷以10.61元/股认购出资额150万元;中咨顺景以6.1元/股认购出资额120万元;岳建明以10.61元/股认购出资额100万元;芜湖金财以10.61元/股认购出资额8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同方股份、武汉光谷、中咨顺景、芜湖金财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岳建明最近五年工作履历;说明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上述股东增资发行人股份的原因、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上述股东以不同价格进行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同股同价”的规定;是否与发行人原股东之间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同方股份、武汉光谷、中咨顺景、岳建明、芜湖金财认购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的情形;说明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例如对赌协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2010年12月27日,轩辕集团分别向薛兴义、薛海鹏、杨云松和上海瑞为转让其持有的辰安有限2%(231.37万元)、1%、2%和9%的股权。同日,芜湖金财向安徽昆岗转让其持有的辰安有限2%的股权,转让对价为848.8万元。请发行人说明轩辕集团向薛兴义、薛海鹏、杨云松和上海瑞为转让股权、芜湖金财向安徽昆岗转让股权的原因、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新增股东以不同价格受让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辰源世纪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为16.39%,其作为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团队及在发行人创立和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平台,目前有40名自然人股东。另外,李甄荣作为副董事长兼总裁袁宏永之配偶,持股比例为0.7%;肖贤琦做为董事范维澄之配偶,持股比例为0.68%;武晓燕做为执行副总裁苏国锋之配偶,持股比例为0.29%。请发行人说明辰源世纪的股东是否属于发行人员工,如属于说明所任职务、入职时间、持有辰源世纪比例、入股时间、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如不属于说明入股辰源世纪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4、安徽泽众成立于2011年8月23日,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在合肥,主营业务为应急平台装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是公司应急平台装备产品的生产、研发中心。请发行人(1)说明安徽泽众报告期的财务数据、主要客户、报告期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员工人数、生产规模等;成立安徽泽众作为应急平台装备产品的生产与研发中心的原因及合理性;(2)安徽泽众与发行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情况;应急平台装备产品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沿革,目前的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是否属于应急平台软件的配套产品;是否可以单独销售;报告期三年销售收入下滑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5、辰安测控成立于2011年3月21日,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煤质煤量检测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武汉辰安成立于2008年9月2日,为辰安测控全资子公司,目前为辰安测控的地区销售中心和仓储中心。请发行人:(1)辰安测控、武汉辰安报告期的财务数据,主要客户,报告期业务收入、利润占发行人比例;说明发行人将煤质煤量检测设备业务作为兼营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发行人主营业务认定构成影响;煤质煤量检测设备与发行人使用同一商号“辰安”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的标识产生影响;(2)说明武汉辰安的历史沿革;说明辰安测控在湖北黄石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6、华辰泽众、安标科技、辰安信息和安图天地为发行人控股的四家子公司。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四家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北京维艾思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立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标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瑞钛莱投资事务所和天地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性质、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财务状况,说明上述公司及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上述公司及其所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情况;(2)说明在报告期成立华辰泽众、安标科技、辰安信息和安图天地的必要性、合理性;辰安信息、安图天地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剩余资本的缴纳时间;(3)说明2014年辰安信息的采购和销售情况,包括具体客户、销售产品、产品价格、供应商、采购产品及采购价格;说明辰安信息2014年业绩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4)解释各子公司各期利润波动的原因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说明各个子公司之间业务如何划分、协调,说明报告期内新设子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二)发行人独立性与完整性

7、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作为发行人第二大客户(2014年)、第五大客户(2013年),多次与发行人合作开展项目。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与紫光软件、清华大学之间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和必要性;说明关联方紫光软件、清华大学采购发行人的具体产品、采购价格,采购数量,是否公允定价,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具有差异,毛利率情况;说明各期关联方往来余额产生的原因;说明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最终使用情况;(2)说明发行人与紫光软件的合作模式,是否合作开拓市场,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情形;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3)说明前次招股说明书未将清华大学-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安全应急技术联合研究院(以下简称“联合研究院”)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的原因;说明预付联合研究院的1000万元款项的预付原因、使用情况、对应的研究项目及进展;说明预付对象的基本情况、股东构成;说明预付大额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请提供相关研发项目的立项书及资金预算;(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控股股东清控创投、控股股东的股东清华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控制的公司,包括公司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财务数据、是否为软件企业(如果是说明软件用途)、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报告期是否与发行人有关联交易(如果有说明交易内容、定价、毛利率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目前拥有发明专利0项、实用新型专利16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146项软件著作权(有效使用41项)及若干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技术研发人员611名,占员工总数的70.39%,其中核心技术人员为12人。请发行人:(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结合发行人产品,列表说明各项专利、核心技术在各项产品中的运用;结合国内主要可比上市公司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方面作比较,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2)说明发行人认定技术研发人员的标准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发行人销售的产品,说明研发人员、生产人员的人数与产品的匹配情况;研发人员的研发成果与发行人专利、核心技术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辰安测控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并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三)发行人成长性及持续盈利能力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实现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65.23%、51.47%、67.28%,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8.97%、34.01%、58.28%。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向发行人的采购内容、包括采购产品、采购价格,采购数量,是否公允定价,是否从发行人竞争对手采购同类产品;是否属于新增客户及原因;说明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说明上述客户报告期内各期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及内容,以及报告期各期新增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是否为最终用户,如果不是请说明采购用途,是否实现最终销售及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说明对此类客户及海外客户的核查方法和过程;(3)说明报告期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结合发行人海外经营逐年增长的情况,说明海外客户的资信情况以及海外业务的拓展情况,是否具有可持续性;(4)说明对主要客户的收款情况,回款方与销售客户是否一致;(5)说明发行人与第一大客户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之间交易的持续性,并就单一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作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就“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对其是否构成重大依赖”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6)说明发行人销售给前十大最终用户和前十大集成商或总包商的名称、内容、金额和比例,说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进入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原因;作为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欠款单位,说明应收账款的期后收回情况;(7)说明发行人2014年11月5日、12月3日、12月5日和12月25日签订的大额销售合同具体内容,包括销售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是否公允定价,毛利率,是否确认收入(如果确认说明具体贡献利润);是否属于新增客户及原因;说明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5.23%、38.09%和21.33%。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总额(单价)及占比等;说明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之间以及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系;(2)结合主要采购的市场价格,分析发行人采购价格的变动与市场价格变动是否匹配,说明视音频设备、服务器与存储、基础支撑软件三类主要采购项目波动性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及与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3)说明采购与收入波动是否匹配,材料耗用量与主要产品的产量波动是否匹配;结合2014年的大额销售合同,说明2014年发行人采购金额较2013年下降39.83%,但业务收入却增长25%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说明对2014年大额销售合同的核查方法及核查过程;提供报告期内主要采购合同;(4)说明采购商选择的方式及采购订单模式,分采购对象类别说明采购金额的构成;(5)说明采购、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说明采购内控的完备性、有效性;(6)说明各期的采购、销售及留存的种类、数量、价格和金额,解释变动原因;(7)结合发行人2012年、2013年第一大供应商北京金成联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未进入前五大供应商、2014年前五大供应商中,大连伟岸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久正万达科贸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华博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为新晋供应商,说明报告期三年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金额波动性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评估采购波动性较大对发行人利润及财务情况的影响;(8)说明发行人向竞争对手采购的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总额(单价)及占比、采购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中研发人员人数较多,但研发人员薪酬较低,以2014年为例,研发人员611名,研发人员薪酬1,412.06万元,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为2.31万/人。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三年发行人的研发人数、所在地域、薪酬水平等,单独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请对照可比上市公司及周边类似企业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目前研发人员的薪酬水平在北京或合肥是否均有竞争力,是否有利于保持人员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四)发行人规范运作与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1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大部分身兼数职且来自高校,部分高管仍然兼任高校职务,如发行人董事王忠是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副主任;董事范维澄是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在清华大学存在任职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独立;(2)兼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高校等管理规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程序;说明兼职董监高是否有充分时间参与公司治理,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申报相比,存在项目和金额的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由2.68亿增至3.99亿,其中,新增基于大数据的公共安全应用系统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运维与安全管理平台项目,取消了应急现场智能协同装备系列产品研发项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募投项目结构和金额进行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五)财务会计相关问题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发行人子公司安标科技亏损-21.38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2013年8月增资安标科技并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说明安标科技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2013年前是否存在大额亏损;(2)说明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交易和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3、2014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306.20万元、3,942.09万元、3,403.02万元。请发行人:(1)解释报告期内各期利润波动的原因,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利润下降的原因;(2)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分析发行人的成长性;(3)逐一解释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报表科目的波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发行人海外收入15,661.30万元,2013年为7,432.9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海外项目的运作方式,合作方及主要合同条款,收款情况,履约情况,分析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2)请说明海外项目运作及损失风险,分析海外收入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说明对海外项目的核查情况。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应急平台软件及配套产品。请发行人:(1)说明分产品类型的收入构成,包括主要客户、销售内容、价格及销售金额。说明收入的主要合同构成,说明合同的基本情况;(2)说明收入的具体业务构成,业务与技术的描述与收入和客户结构是否相适应;(3)说明获取订单的主要方法,按照推广和获取订单方式披露收入构成;(4)说明主要产品的具体构成,是否包含软件和硬件,如何划分,各自占收入的比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实现。请发行人:(1)说明各类产品、业务的收入的确认政策和依据,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是否恰当;(2)说明各期各类业务收入的主要合同的构成,提供合同的主要信息,各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金额及合同完成情况、收款及余额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各期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1,370.51万元、1,824.51万元、1,937.42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说明其主要客户、销售项目、价格和金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关系,客户是否重合;(2)分析其他业务的毛利和毛利率,对业绩和成长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各期营业成本为:7,663.91万元、10,127.95万元、9,644.5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类主要产品的成本结构,分析成本结构变动原因;(2)分析单位成本变动及原因。说明如何归集和核算单个项目的成本,说明主要项目的成本构成;(3)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节点,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5.78%、53.66%和64.11%。请发行人:(1)解释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解释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2)分析报告期内产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分析采购价格、生产成本、产品价格、产品结构等因素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3)说明各期各主要项目的毛利率情况,解释项目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4)分析毛利率波动对发行人业绩和成长性的影响;(5)与同行业公司比较毛利率差异并解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4,980.03万元和5,708.68万元和8,901.25万元。请发行人:(1)解释应收账款增长的原因,分析应收账款的质量,是否存在大额不可回收的款项;(2)说明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回款周期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3)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构成,对其销售和收款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变动情况;(4)说明各期坏账准备计提、发生、转回及余额情况、与应收账款变动是否匹配,分析各期核销应收账款的原因、金额、期后回收情况,分析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谨慎;(5)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应收账款核查程序和结果,并说明函证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9,330.66万元、13,562.81万元和17,819.26万元万元。请发行人:(1)解释存货增长的原因,与收入变动的趋势是否相符,与业务发展、产品类型变化等是否匹配;(2)说明各期末在产品的主要项目构成,目前进展,合同签订时间及履约情况,说明各项目成本主要包含的内容;(3)说明各期末原材料、发出商品、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数量、价格和金额,解释波动原因;(4)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说明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及对各期业绩的影响;(5)分析库存材料价格与采购价格的差异、库存商品单价与平均单位销售成本的差异。说明各期末存货盘点结果及监盘结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占比分别为66.17%、86.67%和58.99%。请发行人:(1)说明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不能收回的款项;(2)2013年末和2014年末,公租房租金余额均为274万元,请解释原因;(3)说明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客户构成及欠款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4年末开发支出金额为224.4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将“应急平台一体机软件系统V2.0”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原因,开发支出资本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说明公司研发人员情况及薪酬情况,解释平均薪酬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及2014年末应交税费分别为1,250.66万元、1,152.08万元和471.44万元。请发行人:(1)解释报告期各项应交税费的构成及变动原因,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2)说明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各期金额、对业绩的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核对公司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并说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发行人预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523.63万元、7,850.16万元和14,871.49万元。请发行人:(1)解释预收账款增长的原因,说明各期末预收账款主要客户的名称、余额、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预收账款对应项目的基本情况、期末进度;(3)说明预收账款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4)说明预收账款的账龄情况,是否存在大额的长期预收款。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0、请发行人说明各期递延所得税的计算过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其他问题

31、请发行人:(1)说明轩辕集团控股公司哈尔滨辰安麦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与发行人采用同一商号“辰安”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轩辕集团、上海瑞为所有参股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参股公司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结合发行人的具体产品和业务竞争情况,请发行人分类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将中国软件、太极股份、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第三十八研究所和第五十四研究所作为竞争对手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实际控制公司2,284.62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08%,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发行上市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可能最低比例;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是否保持稳定以及针对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相关安排或措施。请保荐机构、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5、发行人大部分客户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政府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政府、国有企业客户向发行人采购过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3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未履行,说明欠缴金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近三年员工专业结构的变化情况

39、请发行人介绍发行人所获奖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说明招股说明书称公司产品属于“行业领先”的依据;说明并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有关统计数据的来源,其是否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客观性,并从减少误导性陈述,有利于投资者正确判断,审慎引用第三方数据的角度,合理披露发行人的行业地位等内容。请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行业地位等数据更新至2014年。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分析中删除风险应对措施,并删除招股说明书广告性、恭维性语言,避免产生对投资者的误导;招股说明书中出现数字标识、字体等错误,请发行人予以更正。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3、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