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30】【达志科技】【2015-12-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补充披露朱其敏按原价转让达志有限股权给刘红霞的原因,2011年5月新增股东增资原因及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刘红霞在发行人的任职经历具体情况,说明至善创投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朗酬投资为发行人下属子公司41名员工投资设立,注册资本850万元。朗酬投资于2011年5月对发行人增资。请补充披露朗酬投资成立时间,股东出资来源,成立以来股权变动情况,所有股东在发行人任职期限及具体职务,朗酬投资增资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期末员工情况,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人数及构成的变动情况,结合内部组织结构情况说明员工的分布,以及人员配置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有关生产、存储、销售等方面要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涂镀中间体,同时发行人需从其他中间体生产商或贸易商处采购涂镀中间体。请说明外购和自产涂镀中间体的具体差异,自产产品是否对外购产品存在依赖,具体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涂镀中间体的具体类别和型号及用途,主要采购渠道、采购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客户比较分散。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具体销售内容,销售定价依据,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他股东是否与上述客户存在关联关系、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销售均价的变动情况,是否存在不同销售模式,若有,请补充披露各自模式的销售金额。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请律师对是否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6、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较为集中,且主要供应商广东灵捷、苏州德祥同时为公司主要客户。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具体采购内容,交易定价依据,同为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的公司基本情况,具体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定价依据,及交易形成原因,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他股东是否与上述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TOYAMA CO.,LTD是否为行业内主要竞争企业。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请律师对是否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7、发行人属于精细化工行业。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以及环保设备配置情况,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设备的核查情况。

8、2013年1月、11月,蔡志华向公司临时借款并于当天将资金全额返还公司。请说明蔡志华向公司借款及其当天归还的原因和背景,是否支付资金使用费用。请保荐机构核查。

9、佛山先令为蔡志华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于2012年2月注销。请补充披露佛山先令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情况,主营业务情况,注销原因,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说明报告期内该公司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0、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的金额及利润总额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获得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6月11日 证监会公告[2014]28号)第四十条的规定,补充披露盈利模式,分析采用目前模式的原因、影响模式的关键因素。

12、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主要产品有前处理系列、中间处理系列和新型环保涂镀中间体生产工艺等系列。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6月11日 证监会公告[2014]28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上述产品系列,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销售收入、销售价格以及变动情况。

13、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6月11日 证监会公告[2014]28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明确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多种销售模式,若存在,请补充披露各销售模式的规模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重。

14、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6月11日 证监会公告[2014]28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明确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名客户中是否存在新增的客户。

15、据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销售总额比例分别为33.36%、26.08%和33.99%。(1)请发行人按照下游客户行业类型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名称、所属行业、销售金额和占比、销售方式、产品类型、结算方式、期末往来余额、交货与收款情况和区域分布等内容,其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与定价政策,说明是为否最终用户,若不是最终用户,请说明其最终销售情况。(2)请补充说明前十名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3)请补充分析客户对象的构成稳定性及未来变化趋势,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与产品经营特征。(4)请发行人说明各类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的定价方式,结合价格和销量的波动情况,分析说明各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5)请发行人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内容。(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对前十大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7)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

16、据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各期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第一名客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广东灵捷制造化工有限公司和深圳金湖电镀有限公司的业务渊源与业务合作情况,双方是否存在相关合作协议或利益安排,发行人对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广东灵捷制造化工有限公司和深圳金湖电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业务依赖,从而影响发行人产品销售定价的独立性和公允性,并说明依据。

17、据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35.04%、29.13 %和37.22%。(1)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名供应商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金额及其占比,前十名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能源使用情况,并分析说明能源使用情况与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情况及合理性依据。(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重点说明对发行人与前十名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实施的核查程序。(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报告期内与前十名供应商签署的相关采购和加工合同、发票情况、验收入库相关凭据、付款情况,核查报告期内与前十名供应商相关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18、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广东灵捷制造化工有限公司和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既为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也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1)请发行人说明广东灵捷制造化工有限公司和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的历史沿革、股权演变情况、主营业务及提供的主要产品、服务的情况及其演变;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发行人与广东灵捷制造化工有限公司和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之间涉及资产、业务、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的交易情况,以及上述供应商在资产、业务、人员、技术、供应商和客户方面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重合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将其主要客户和业务逐步转移给发行人的情况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以及利益输送的情况。(2)请发行人在对比发行人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价格或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分析说明与广东灵捷制造化工有限公司和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交易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完整的外协供应商名单,并说明是否存在将其主要客户和业务逐步转移给发行人的情况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以及利益输送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况。

19、据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各期TOYAMA CO.,LTD.均为发行人第一名供应商。(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与TOYAMA CO.,LTD.的业务渊源与业务合作情况,双方是否存在相关合作协议或利益安排,发行人对TOYAMA CO.,LTD.是否存在业务依赖,从而影响发行人产品销售定价的独立性和公允性,并说明依据。(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TOYAMA CO.,LTD.是否为境内法人。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409.59万元、12,954.13万元和13,397.58万元。(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的订单分布和主要订单的签订时间、对象、行业类别、合同标的、数量、金额、定价依据、约定交货时间和结算方式等;说明上述订单在报告期内实际生产安排情况,包括履行时间和生产进度、产品交付和服务提供时间、验收合格情况、验收单收到时间、期后质量保证情况等;分析说明上述订单相关的会计处理,包括往来款结算和期末余额、期末存货各明细科目余额与订单履行的匹配情况、收入确认和成本价转的时间、金额、期后收款情况等。(2)请说明报告期后正在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在手订单(包括意向合同)的金额、标的、客户、完工交付时间安排、目前进度、结算方式和往来款项余额等。(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并说明核查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是否合规、准确,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的情况,并对上述内容发表明确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材料成本是公司营业成本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占比在96%左右,主要由基础化工原料及各类涂镀中间体构成”。(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材料费用归集成本分配方式,说明料工费的结转,分析说明敏感性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说明各年度原材料采购金额、营业成本和各年末存货之间的关系。(3)请发行人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与采购总额的占比情况,定量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与单位成本变化之间匹配关系。(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随营业收入的上升而上升,2013年度和2014年度分别较上年增长1.41%和8.81%”。(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具体金额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分产品分析说明成本情况及变动原因。(3)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4)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5)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4.65%、46.23%和43.43%”。(1)报告期内,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的变动幅度,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按主营业务收入产品类别,逐项分析说明与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3)请发行人结合各类产品中主要规格产品的单价、单位成本中各组成项目等因素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毛利率变化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其他业务毛利的情况。(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客户毛利率变动情况,结合具体订单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和收入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毛利率计算是否合规、准确,是否存在调节毛利率的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净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保持稳定。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赊销政策的一贯性以及与客户保持的良好沟通,确保了公司赊销及回款状况的稳定,使得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较为平稳”。(1)请发行人说明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行业类型、金额和占比,并结合合同条款、收入确认时点、存货流转以及产品验收情况分析其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结合具体订单履行、交付和结算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变动与收入确认、存货成本结转以及订单约定的一致性。(2)请发行人按照季度进一步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不同类型应收账款形成和期后收款的情况,并与现金流量表进行勾稽对比,说明是否与相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一致。(3)请结合期后收款情况对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情况进行账龄分析,说明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变动的明细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一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变动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各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主要内容,并分析说明各期末应收票据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合理性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半成品和库存商品构成,报告期各期末该三项余额合计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0%、99.59%和100.00%。公司原材料主要为基础化工原料,半成品主要是涂镀中间体,而库存商品则主要是涂镀添加剂等产成品”。(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明细科目余额与具体订单的匹配情况,结合订单约定、合同履行进度、货物交付、款项结算和成本收入确认情况,按季度量化分析存货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依据,说明其与订单履行和成本结转的一致性。(2)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的期后验收交付和成本结转情况,说明其对发行人各年度业绩和有关会计科目的影响。(3)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存货的类型、订单条款和验收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4)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并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其合理性依据以及是否符合行业规律。(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价、核算与结转,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过程一致,各存货项目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说明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末员工人数分别为83人、86人、87人,其中劳务派遣人数分别为8人、10人、9人”。(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职工数量变动的原因,并结合发行人注册办公所在地以及同行业薪酬水平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董事和高管薪酬待遇水平,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在册员工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工作性质,说明劳务派遣人员费用与期间费用及成本类科目间的勾稽关系。(3)请保荐机构对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工作性质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特点,劳务派遣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劳务派遣相关合同,说明报告期内派遣人员数量、月均工资的变动情况,工资水平与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价格、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各报告期派遣人员劳务费用确认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5)请对发行人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或未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人工成本提高的风险进行风险提示。(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按专业结构划分的人数和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9.78万元、0.62万元和151.98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近三年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其他应收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依据的约定。(2)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方借款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296.65万元、310.77万元和1,579.25万元,主要为正在建设的厂房及仓库。(1)请发行人结合产能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变动的原因,分析产能、产量增长与固定资产变动的一致性和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建工程的变动明细和依据,说明其合理性;在建工程转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核心技术产品主要由新型环保涂镀添加剂和中间体构成,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基本保持稳定,报告期内占比分别为88.43%、96.30%、96.59%”。(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投入的具体构成,并分析说明构成明细项目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占营业收入的明细。(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研发费用的构成。(4)请发行人分析说明研发人员工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5)请发行人说明研发费用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6)请分析说明发行人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度至2014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344.01万元、2,742.87万元和3,947.72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客户变动和结算方式和周期的变动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各项目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其变动原因。(3)请分析说明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说明投资活动现金流的构成和具体内容。(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构成情况,说明其构成和变动原因。(5)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予以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度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500万元,是收回预付的江苏远方迪威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上述工程款发生的原因和背景。(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2012年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构成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结合《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5月23日 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33、请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要求,按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以及报告期各期产能、产量、销售量等情况,各产品产能确定依据,公司产品销售的具体模式,是否为直销模式,是否存在代理商销售模式。请保荐机构核查。

34、请补充披露合作研发所取得技术成果及其应用,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贡献和作用,合作研发开发费用分配等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31日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840.85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近三年其他非流动资产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依据的约定。(2)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非流动资产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非流动资产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底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199.22万元。(1)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各年度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之间的匹配关系。(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情况及相关折旧费用的列支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及应计提金额。(4)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期间费用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逐年增长,三费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29%、12.91%和10.53%”。(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构成明细的变动以及主营业务的发展趋势,量化分析说明期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是否与经营规模和收入变化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费用项目的变动是否符合实际业务的发生。(3)请发行人结合员工人数、平均工资和岗位构成,说明人工成本费用的划分依据,并分析说明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请发行人说明销售费用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5)请发行人说明利息费用的计算依据和准确性。(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应交税费主要构成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请发行人说明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后汇算清缴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的具体计算过程,说明其核算依据和计算的准确性、对发行人的影响。(3)请发行人进一步对报告期内应纳税额进行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

39、据招股明书披露,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58.99万元。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确认依据、会计处理和具体发生情况,以及合计发生数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政府补助、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等来源与合法性,说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发表明确意见。

40、请修改2014年年报申报材料4-2-5“144.00元”的文字错误。

41、请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第48页关于发行人为“中国表面工程设备材料行业十佳民族品牌”以及“中国表面工程设备材料行业十佳企业”的授予机构,是否具有权威性、代表性,若否,请予以删除。请保荐机构核查。

42、请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要求对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部分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请保荐机构核查。

43、请补充披露公司专利的获取来源。

三、其他问题

4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请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