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33】【冰川网络】【2016-01-15】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冰川有限自2008年1月设立至2010年8月存在股权代持,刘和国等6人委托高祥设立冰川有限并作为名义持有人,注册资本均由刘和国提供,2010年8月高祥、张美琼将对应的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刘和国等人。请发行人补充提供相关《委托代持协议》、《股东协议》,补充说明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相关股权代持的设立、解除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稳定,是否还存在其他代持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刘和国、高祥、陈涛等发行人核心人员曾任职于深圳网域,深圳网域也从事网络游戏开发业务。(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任职履历,曾在深圳网域及其关联方工作的请进一步说明其入职和离职时间、职位、所负责的具体工作、是否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持有深圳网域及其关联方的股权;(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核心技术是否来源于深圳网域或其他机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和深圳网域的采购、销售渠道是否存在重叠;(3)请发行人结合其核心人员曾任职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其自主开发的游戏产品的研发周期、渠道推广和用户积累的过程,是否存在向第三方购买底层数据、游戏源代码并在外购数据的基础上持续开发等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有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如何避免因人员流动而造成的知识产权泄露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子公司星辰互动是发行人主要产品之一《龙武》的开发商,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唐国平、隆寒辉曾持有星辰互动股权,后以实缴出资额为定价依据转让给发行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星辰互动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2)星辰互动股权结构的历史沿革、历次验资情况,唐国平、隆寒辉以实缴出资额为定价依据将所持星辰互动股权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3)星辰互动少数股东饶志宝的任职履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饶志宝是否还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投资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子公司北极熊、屠龙网络分别成立于2011年、2012年,注册资本分别为300万元、150万元,2014年净资产分别为-692.14万元、-219.98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入股神瑞互动,神瑞互动注册资本14.29万元,2014年净利润-306.2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北极熊、屠龙网络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2)北极熊、屠龙网络的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历次验资情况,其少数股东最近五年的任职履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报告期内神瑞互动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入股神瑞互动的原因、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其少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有无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高祥、唐国平、隆寒辉将《神器OL网络游戏软件V1.0》、《九州online 网络游戏软件V1.0》软件著作权无偿转让给发行人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两项软件著作权的研发过程、取得时间、权利人、无偿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目前在发行人主营业务中发挥的具体作用、与发行人产品或核心技术的对应情况;(2)发行人的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存在依赖他人知识产权或技术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发行人股东高祥、隆寒辉等曾持有未名网络股权,2011年8月转让给自然人杨雪萍、胡晓梅。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未名网络的注册地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往来;(2)高祥、隆寒辉等人转让未名网络股权的原因、转让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3)杨雪萍、胡晓梅的任职履历,与未名网络原股东以及发行人、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发行人通过在媒体投放广告来进行产品的营销推广工作,报告期内向第一大广告供应商北京思恩客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31%、63.66%和66.1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的前十大广告供应商,相关交易占其同类销售和发行人同类采购的比例;(2)北京思恩客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及其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3)北京思恩客与发行人在广告投放方面的合作模式、定价依据、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发行人对其是否存在依赖,未来双方的合作能否持续,如不能持续对发行人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

8.2015年1月,发行人通过受让股权、认缴增资的方式入股天穹网络,持股比例20%,天穹网络主要从事客户端网络游戏开发。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天穹网络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其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往来;(2)天穹网络股东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其控股股东蒋玮的任职履历和对外投资情况;(3)发行人入股天穹网络的原因、定价依据,相关款项的支付情况,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目前是否完成。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为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一体化企业,其中自主运营和联合运营模式下的客户为个人游戏玩家;境外授权运营模式下的客户为境外游戏运营商,最终客户也是个人游戏玩家。销售合作方分为收款渠道商、联合运营商、境外授权运营商三类。(1)请说明并披露自主运营、联合运营、境外授权运营三者之间在网络技术、产品功能实现、用户注册管理、充值收费或收入获取、收款支付渠道、结算周期等方面的区别与共同点。(2)请说明销售合作方的含义及将销售合作方分为如上三类是否恰当。(3)请按照运营模式、游戏种类、收款或支付渠道、合作方式等标准,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于客户(用户)的分类方法和收入计算依据,列表披露各标准下前五位的充值金额、收入确认金额及占比、期末欠款、期后回款等情况,报告期占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4)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游戏运营的主要过程和环节,以及核查的方法、内容与占比,并明确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购支出主要包括广告服务费、服务器托管费、网络服务费、电子设备采购款,2012-2014年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62.39%、75.23%、82.43%。(1)请说明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否符合游戏行业的规律;各类采购支出与主营业务的关系。(2)请按照上述采购支出的类别,说明各类别供应商的选择依据与稳定性,采购定价机制、费用计算标准和会计入账依据,并简要披露各类别前五名或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占比变化原因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及采购业务与主营业务的关联度,并明确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2-2014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分别为25,242.43万元、27,225.72万元和36,000.85万元;主要运营的游戏产品《远征OL》和《龙武》的收入占比变化较大,其中2014年《远征OL》收入大幅下降,而《龙武》收入增加至16,003.00万元。(1)请分别按照运营模式、盈利模式(道具消费与授权金)、游戏类别、收款渠道等标准,分析并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与变动情况,具体说明收入总体增长、产品结构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报告期业务构成的变化特点,是否符合网络游戏企业的内在规律。(2)请结合《远征OL》和《龙武》在报告期的收入占比变化,对比分析两款游戏产品的生命周期及未来收入趋势,《远征OL》是否存在运营规模进一步快速下降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未来是否存在细分行业壁垒或恶性竞争及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请补充收入波动和业绩下滑的风险提示。(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请发行人律师核查游戏行业的规制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并明确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公司自主运营模式下《远征OL》和《龙武》玩家的充值总金额分别为26,142.58万元、29,008.00万元和43,249.58万元。(1)请说明玩家充值、虚拟道具消费(包括一次性道具、有使用期限的道具和永久性道具)、确认收入三者之间在系统流程、业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相互关系。(2)请详细说明两款游戏产品各年度注册用户数、付费用户数;自上线以来每年充值金额、各类道具消费金额及转化确认收入金额、累计充值金额、累计确认收入金额;各报告期人均充值金额、人均消费金额、人均道具数量、人均收入贡献金额的变化情况;充值、消费、确认收入时是否能够明确对应相应的三类道具,系统如何清晰分类记载、分别核算;上述数据的来源、计算依据与勾稽关系。(3)请列表并说明各报告期期初充值金额、新增充值金额、当期道具消费金额、当期确认收入金额、期末充值余额、期末道具消费余额之间的勾稽关系;充值金额、道具消费金额的变化与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递延收益变化是否一致;三类道具消费转化确认收入与当期收入确认金额是否配比一致,业务运营数据和财务核算数据的变化是否衔接一致或存在差异。(4)请说明发行人与玩家、合作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玩家充值与虚拟道具消费是否构成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报告期是否存在纠纷,系统记录与合同履行是否可靠;发行人与各类合作方之间的合作方式、计费或对价依据、款项划转约定、约束性条款是否清晰、可行。(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分别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3.关于发行人游戏自主运营、联合运营、境外授权运营的收入确认方法。(1)请根据发行人获取收入的类型与实质,对收入确认方法进行合理分类和披露;具体说明道具消费转化收入确认的时点、条件、比例与依据,授权金的含义、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确认依据;各类收入在确认前是否存在限制性条件或不确定性因素,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是否明确;请解释不用运营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有何异同点。(2)请说明三种游戏运营方式下,如何收取、计量和核算充值收入,游戏玩家消耗虚拟货币、购买游戏道具时如何计量和反映到财务系统,虚拟货币消费或道具使用消费所确认的收入是否能够回溯追踪并核查校对,相应的内控机制是否能够确保充值数额、消耗数额、结转收入数据勾稽一致,道具使用期限、玩家生命周期、游戏生命周期如何衡量计算及对收入确认的影响。(3)在联合运营、境外授权运营模式下,由何方主导游戏运营并核算收入,计算分成收入按照何种时点、方式、标准进行结算、支付和会计处理,与发行人确认收入是否配比,是否存在来自其他第三方游戏平台收入。(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就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明确发表意见。

14.关于游戏运营系统、内控及IT审计。(1)请结合具体的业务环境、技术流程和操作规范,详细说明发行人的游戏运营与数据内控系统,论证其是否完备、合理、可靠,IT系统与财务核算系统如何有机对接并确保数据报表勾稽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2)请审计机构详细说明报表审计是否执行了IT审计及其范围、路径、方法、对象、过程和结论,IT系统是否能够有效支持和验证发行人游戏运营系统的运行、数据记录的完整与准确,确保会计核算和报表审计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业务资料。(3)请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结合IT系统核查、IT审计、充值与收入的确认过程,说明收入核查的过程、结论与主要证据。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2014年营业成本分别为2,034.60万元、2,469.04万元和3,123.08万元,主要包括运营人员薪酬、服务器托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收款渠道商手续费等。(1)请说明:运营人数与年度薪酬是否匹配;服务器托管费的对方单位、计费数量、计价标准及年度金额;主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年度支付规模,手续费计算依据、年度总额及会计处理方法;折旧费计算与相关资产是否匹配;不可抵扣增值税的产生原因与计算依据。(2)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及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对来自外部的费用计算是否履行了走访或函证程序;请发行人律师核查服务器托管、第三方支付等外部合同约定及执行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91.94%、90.93%和91.32%,维持在较高水平,其中:《远征OL》毛利率分别为92.24%、92.61%和93.19%,基本保持稳定,《龙武》毛利率逐年提升变化较大;联合运营模式的毛利率偏低。(1)请说明并简要披露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人均充值、人均道具消费、成本构成与单位成本、游戏收入构成等因素变化对毛利率的影响程度,就上述情况与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2)请说明网游收费方式、同款游戏竞争程度、道具定价策略及变化情况,主要成本项目的变动趋势,上述情况对未来毛利率的影响及是否存在较大变动或下降的风险,请补充风险提示。(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显示,期间费用总额与期间费用率均逐年增长,2012-2014年期间费用合计分别为7,578.12万元、10,696.53万元和14,677.99万元,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分别为30.02%、39.29%和40.77%。(1)请结合游戏行业的业务特点,补充说明并简要披露期间费用金额及期间费用率的变动原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金额的变化与占比是否与经营模式、收入规模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请说明报告期主要期间费用项目(员工薪酬、研发费用、广告服务费等)的增减变化与用户数量、合作方式、收费规模、员工数量、研发项目、广告投放量、搜索服务量、租赁、折旧计提等具体业务信息变化是否关联匹配。(3)请分别说明广告投放、搜索服务的内容、支付对象、支付标准、各年度支付金额,费用归属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广告与搜索服务的相关协议及实际执行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8.关于游戏产品开发与研发费用的补充说明:(1)发行人在开发《远征OL》、《龙武》两款客户端游戏、网页游戏产品、移动游戏产品过程中,以及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核心技术形成过程中,是否已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相关费用支出如何划分、计量和归集,是否存在资本化情况及依据。(2)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构成数据、计算依据和会计核算情况,研发费用与运营费用是否清晰划分,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或产品储备。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报告期内发行人有两款主要产品,其中《远征OL》的收入呈下降趋势。(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远征OL》收入持续下降的原因、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势,并结合客户端产品可预见的生命周期,对未来的收入情况以及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进行分析;(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目前在网页游戏、移动游戏等方面的研发投入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20.发行人的收入主要通过收款渠道商来实现,报告期内来自前五大收款渠道商的收入占比分别为97.57%、94.87%和92.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收款渠道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发行人与收款渠道商的合作模式,包括结算方式、结算周期、渠道费用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对收款渠道商存在依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双方的合作能否持续、如不能持续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影响。

21.发行人的游戏采用道具收费模式,分为一次性道具、有使用期限的道具和永久性道具三类,永久性道具在预计的玩家生命周期内确认收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主要游戏产品在报告期内的活跃玩家数量及变动趋势、对玩家生命周期进行预计的依据及合理性、三种道具各自的收入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内的充值和道具消费情况,对两者的匹配关系进行分析。

2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其主要产品的开发、推广、运营等业务环节是否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具备相关资质。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因“外挂”、“私服”等侵权行为遭受较大损失,是否建立了相应的防范和处理机制,相关侵权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较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4.报告期内税收优惠占发行人净利润总额的比例较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相关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地方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奖励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或不一致之处,相关税收优惠未来能否持续、若不能持续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代持,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其员工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场所主要为租赁取得。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场地的出租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相关租赁合同的期限、金额、定价依据等。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2年整体变更涉及的自然人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相关所得税。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国内网络游戏企业数量较多,同时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和付费用户规模也快速增长,2012年中国付费网络游戏用户数达到8,959.40万人。(1)请说明并简要披露网游的分类及其市场规模、发展趋势、竞争格局、竞争地位、市场份额、未来趋势等方面的主要特点与影响因素,细分行业是否存在市场变动或发展受限、需求替代的风险。(2)请说明发行人的游戏产品与其它主要竞争对手相比,在游戏类型、技术线路、开发质量、效果评价、运营模式、推广策略、市场占有率、活跃与付费用户规模、营收指标等方面的差距或优势。(3)请说明“业务与技术”中披露的各项行业数据的权威性、可靠性、合理性,有关网游用户及付费用户数量与市场规模的计算依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规律,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恰当、准确,并请与主要游戏行业企业已披露的同类型行业数据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及相关依据,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结合行业竞争状况、用户结构和消费需求,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补充分析。

30.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2-201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903.42万元、15,257.89万元和23,946.19万元,均高出当期净利润。请结合游戏行业的业务流程分析并披露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和影响项目,是否符合业务实际情况;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大额变动情况,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2014年应收账款余额为153.43万元、240.45万元和245.84万元,处于较低水平。请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和收款政策说明应收账款较低的原因,发行人与第三方支付渠道、联合运营商、境外授权运营商约定的具体结算时间、各期末欠款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净值分别为468.74万元、1,067.13万元和1,030.00万元,主要为服务器、电脑、交换机等电子设备。请结合发行人业务规模变化情况及网游行业的运作特征,说明并披露上述固定资产规模及构成是否能满足发行人的业务运行和未来发展需要,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各类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计算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主要负债项目的构成变化原因及期后结算情况;应付账款与采购网络服务和服务器托管服务的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应付职工薪酬与薪酬计提是否符合配比要求,薪酬水平与同类公司的比较情况;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广告服务费,其产生与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为何未计入应付账款。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2014年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1,927.69万元、2,274.61万元和3,820.66万元,主要为预收玩家的充值款。请说明预收账款的形成、变化与游戏运营结算模式的衔接关系;请说明并披露各报告期预收账款的期初数、当期充值增加数、当期购买道具消耗金额、期末余额等构成变化情况是否前后衔接,与IT系统记录的用户充值、道具购买、金额消耗等业务信息是否一致,当期消耗金额与当期收入结转确认或递延收益形成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2-2014年“递延收益—游戏玩家购买道具后尚未摊销结转收入”余额分别为12,462.56万元、14,413.74万元和19,666.24万元,“递延收益—授权金”余额分别为121.53万元、22.02万元、201.18万元。请逐一说明,游戏玩家购买道具后尚未摊销结转收入与预收账款的当期变化是否存在衔接关系及具体对应情况,授权金的计量和确认与授权运营方的合同约定是否相符;上述金额与数据的形成与变动是否与用户道具购买、虚拟货币使用、业务运营等数据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营业外收入主要为政府补助,同时2013年末、2014年末递延收益-政府补助分别为538.32万元、1,141.50万元。请完整说明和披露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和核算流程;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确认依据和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是否与资产相关,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37.关于税项情况:(1)请清晰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请提供并说明税收优惠的依据、备案认定及有效期等情况。(2)请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准确披露纳税分析。(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请说明财务报告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情况及变动原因,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完善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的规划和计划,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请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提示的披露。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披露的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专业意见。请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明确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审批程序及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已提供网络投票。

40.请根据发行人的运营游戏产品的业务特性,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择依据以及具体的公司名称、业务产品、运营规模,在招股说明书中简要披露与可比上市公司偿债能力、资产周转能力、毛利率等财务指标的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在业务模式中,清晰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实质、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完整的业务实施流程,简要披露采购、研发、运营、盈利与结算等业务模式的主要运行特征、主要方式方法、主要管理与内控措施、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说明发行人采取的业务模式与其业务特点的匹配程度,与网络游戏行业的普遍业务模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其他问题

42.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3.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