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39】【横河模具】【2015-12-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的问题。(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999年6月、2001年7月、2004年5月胡志军、黄秀珠、胡永纪以对发行人的借款转为出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上述借款产生的时间、借款金额、借款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借款时发行人入账的相关证明材料;补充说明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出资资金的具体来源及合法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04年自然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及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否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外部自然人股东邵跃的工作经历,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及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目前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志军及其亲属目前及曾经控制的企业包括上海星宁机电有限公司、上海航旭织带有限公司、宁波日锋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建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凯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萨克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浙大电子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已注销,部分关联方相关股权或资产已转让给第三方。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胡志军及其亲属曾经及目前所投资及控制的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各关联企业的设立背景及原因、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内及目前各企业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各企业存续期间及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各企业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2年8月实际控制人胡志军、黄秀珠将所持宁波日锋72.41%股权转给慈溪新通达模具有限公司、2013年5月关联方胡志校将所控制的凯伦电器涉及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机器设备转给慈溪市盖特电器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上述股权及资产转让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上述股权及资产转让给第三方而未转让给发行人(而深圳横河却转给发行人)的合理性,实际控制人将宁波日锋72.41%股权转让给同为模具企业的慈溪新通达模具有限公司的合理性,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转让款项支付情况,胡志军、黄秀珠转让宁波日锋股权所履行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受让方选择的背景,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的关系;报告期内转让前后发行人与宁波日锋、凯伦电器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往来情况;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关联方转让上述股权及资产的真实性的具体体现。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方建锋机器人注销的具体情况,包括注销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注销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注销前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时的资产、业务、人员的处置和安置情况。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关联交易的问题。

(1)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关联交易履行的法律程序;补充说明子公司上海恒澎向关联方航旭织带销售少量塑料标牌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产品均为非标产品而向航旭织带销售少量塑料标牌的合理性,该等塑料标牌与航旭织带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2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包括当年资金往来的背景、具体用途、年度发生额,胡志军借给发行人大额资金的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胡志军将所持专利许可发行人使用并转给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包括该等专利由胡志军所有的原因及合理性,专利类型、专利申请及注册时间、目前的法律状态;补充披露胡志军许可并转让给发行人的7项专利未再续缴专利年费的具体情况,包括发行人不再续缴专利年费的具体原因,是发行人主动不续缴年费还是因工作疏忽等原因被动未缴年费,不再续缴年费的具体时间,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中涉及该等专利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情况,目前该等专利的法律状态,发行人目前是否仍使用该等专利,如是,则补充说明发行人对该等专利不再续缴年费的实际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定量分析说明发行人不再维持该等专利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的具体影响、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拥有深圳横河、上海恒澎、美国福施威、横河国际4家全资子公司,杭州日超、杭州横松2家控股子公司,其中,深圳横河、上海恒澎、杭州日超、杭州横松的生产经营用厂房系租赁取得,目前杭州日超、杭州横松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证。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曾经及目前的子公司情况,包括企业的设立背景及原因、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的关系,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的往来情况,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与其他股东共同成立杭州日超、杭州横松的背景,其他股东的具体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的关系。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2年6月发行人自实际控制人胡志军等人受让深圳横河100%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款项支付情况,报告期内转让前后发行人与深圳横河之间的交易往来的具体情况,该股权转让的其他出让方孙彩娥、况小刚、苏跃武的工作经历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该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子公司美国福施威设立以来未实际出资的具体原因及合法合规性。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子公司深圳横河、上海恒澎、杭州日超、杭州横松为生产制造型企业而厂房均为租赁取得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证的具体原因及合法性,子公司如未能续租或不再租赁该等房产而租赁其他房产所需的时间周期、费用金额以及搬迁停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说明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全部为租赁取得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深圳横河、上海恒澎、杭州日超的生产经营用厂房系租赁方式取得”与发行人拥有自有房产存在自相矛盾的原因及合理性。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子公司杭州日超使用日本双鸟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包括背景及具体原因,杭州日超受托为日本双鸟生产特定产品而授权使用日本双鸟注册商标的合理性,双方对使用费用的约定及执行情况,该等特定产品是否为最终产品、是否由发行人向最终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用户销售,发行人销售该类产品的金额及占发行人销售收入的比例;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对日本双鸟的注册商标及品牌的严重依赖情形。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定位于模具企业,其行业情况均集中于模具行业进行披露;而发行人注塑产品收入报告期内均在90%以上。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注塑产品收入占比90%-94%、模具产品收入占比5%-10%,而招股说明书将发行人定位于模具企业而未定位于塑料制品企业的原因及合理性,该等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描述发行人的行业属性和业务定位,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否存在为迎合目前证券发行监管政策而刻意选择市盈率较高行业的情形。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将劲胜精密、顺威股份列为竞争对手,两企业定位于塑料零件制造企业,而发行人却定位于模具企业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劲胜精密、顺威股份与发行人是否同属一个行业,如是,补充说明发行人与两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行业定位的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如否,补充说明发行人将两企业列为竞争对手是否准确、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3)请发行人逐条对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的有关要求,补充说明上述信息披露问题是否属于“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与事实存在差异”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明确发表核查意见,并补充提供具体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和核查依据。

6、招股说明书披露,我国模具企业有两种经营模式:一是全产业链模式,即“产品设计研发+原材料采购+模具制造+零部件成型+主要零部件组装+售后服务”;二是非全产业链模式,即“原材料采购+制造生产”,该类模具企业大多直接接受外来模具、外协加工模具后进行塑料成型的产品生产销售。发行人属于第一种模式。

(1)请发行人按单独销售模具而不为客户加工注塑产品、不生产模具而单独为客户加工注塑产品、以及生产模具并以该模具为客户加工注塑产品等三种情形分类,补充说明上述各类业务模式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以及前十名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

(2)请发行人逐一说明发行人是主要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前十名客户)的模具供应商还是塑料零件供应商,逐一说明各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合作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选择与发行人进行合作的背景、合作时间、合作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及持续性,补充说明发行人在各主要客户的供应商体系中所处的实际地位、发行人为各主要客户提供的产品在客户最终产品所发挥的实际作用。

(3)请发行人逐一说明发行人为主要客户生产模具并以该模具为客户加工注塑产品的具体情况,该业务模式下发行人是否将所生产的模具销售给主要客户并确认模具的销售收入,如是,补充说明在该模具未转移给主要客户、由发行人使用该模具生产注塑产品、发行人实质上是为主要客户提供塑料零件制品而非模具的情形下,发行人将该模具销售给主要客户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真实性,该等业务模式与国内行业总体经营模式以及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经营模式是否一致,该等业务模式是否虚增发行人模具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发行人的业务实质。

(4)请发行人逐一说明发行人不生产模具而单独为主要客户加工注塑产品的具体情况,该业务模式下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具体关系、发行人为模具供应商还是塑料零件供应商。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后两种业务模式下发行人所使用的模具的具体来源,是发行人自产、客户提供还是发行人向第三方外购,各情形下发行人实现的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各主要客户在相关协议中关于模具来源的条款内容,发行人申请文件所提供的销售合同中大部分合同规定是由客户将模具借给发行人、而非发行人生产模具并销售给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该等合同约定与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补充提供具体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和核查依据。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4年模具产品的产量中,含81套用于生产空气净化器产品;2014年模具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因为当年投入生产的空气净化器模具较多、加工难度较大、加工周期较长,期末未完工的模具数量较多;但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竞争劣势为“产能饱和、生产规模偏低”。

(1)请发行人定量分析说明2014年剔除所生产的空气净化器模具后发行人精密模具产品的产量较2012、2013年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我国模具行业整体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主要客户模具需求大幅下降、发行人精密模具产品质量性能不达标或不符合客户要求等情形。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4年剔除所生产的空气净化器模具后发行人精密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以及销量大幅下降,而募投项目却新增300套/年模具产能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发行人产能饱和与2014年发行人精密产品产能利用率大幅下降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或自相矛盾的情形。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4年生产空气净化器模具并自产空气净化器的背景及原因,空气净化器产品与发行人精密模具、注塑产品及相应技术之间的关系及区别,发行人生产空气净化器的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自产、外协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发行人在空气净化器产品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空气净化器是否为发行人今后发展的主要业务和主要方向,目前发行人主要为客户提供注塑产品而空气净化器则为终端产品是否说明发行人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受产能产量规模的限制,公司在短期内无法接受其他客户的大额订单”而2014年发行人在模具生产方面却优先选择生产空气净化器模具并自用而不优先选择为客户生产模具的原因及合理性,定量分析发行人2014年不优先选择为客户生产模具而相应地给发行人为客户生产注塑产品所带来的实际影响及具体金额,结合上述情况定量分析说明发行人2014年生产销售空气净化器产品给发行人带来的机会成本及实际影响。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补充提供具体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和核查依据。

8、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同为发行人供应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客户同为发行人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同为供应商的背景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同时与发行人存在销售及采购行为的客户/供应商、销售/采购的具体内容及相互之间的具体关系、销售金额/采购金额、占比情况、定价情况及定价依据、资金结算及款项支付情况,发行人与该等公司同时存在采购及销售行为是否与国内行业总体情况及竞争对手情况相一致,与发行人同时存在采购及销售行为的公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采购问题。(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模具钢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主要供应商及最终供应商,对比说明报告各期发行人模具钢的采购数量、使用数量(包括模具产品数量)、存货情况等之间的对应关系,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国内钢材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而发行人模具钢采购价格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模具钢最终供应商向发行人销售模具钢是否存在限制性要求或相应政策规定,发行人对该等供应商是否存在原材料采购方面的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2013年营业收入及产品产量较报告期其他年度高,但2013年水电费较2014年低、2013年水电费占比较报告期其他年度低、而2013年水电采购价格较报告期其他年度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及存在重大异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生产设备成新率较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主要生产设备成新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如何保证生产设备正常有效运行,主要生产设备成新率较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质量性能以及发行人的持续发展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发行人对此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发行人独立董事李志刚现任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张学安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周国良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会计学院党委副书记。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李志刚、张学安、周国良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2、2012-2014年发行人营业收入为32,434.09万元、40,305.60万元、37,519.4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52.06万元、2,888.25万元、2,199.31万元。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变化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发行人产品包括精密模具、注塑产品和空气净化器三类产品。(1)请发行人从行业情况(客户需求)、生产过程、生产技术等方面说明三类产品的关系。(2)发行人收入主要来源于注塑产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注塑产品收入报告期内先升后降的原因。发行人精密模具收入2013年与2012年持平,2014年下降幅度较大,请分别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2012-2014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23.20%、21.51%、20.41%。请发行人从成本构成、影响收入因素方面补充说明各产品毛利率的具体情况及变化原因,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会计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2012-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为3,693.36万元、5,265.75万元、4,801.2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大额期间费用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2012-2014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为7,022.80万元、9,578.71万元、8,546.95万元。(1)发行人对不同的产品、客户采取了不同的信用政策,与客户货款结算期一般为三个月之内。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信用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确定依据,内销和外销结算手段和信用政策的差异,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应收账款超出信用期的原因及期后回收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前五名的增加原因及期后回收情况,应收账款增幅前五名情况及期后回收情况,新增客户应收账款情况及期后回收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2012-2014年末发行人存货余额为4,900.75万元、6,205.41万元、7,481.9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目的具体构成,各项目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对存货减值的测试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历次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任职单位、具体职务,参照对发行人董监高的披露要求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胡永纪的工作经历。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

1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第1-1-59页披露的主要客户GF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该主要客户未列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

20、请发行人删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所获由非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和奖项,以及“获得了松下、SEB、东芝等核心客户的青睐”等类似表述。

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向慈溪市天元欣欣启发家具厂借出1000万元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的具体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借款起止时间,借款费用及实际支付情况,发行人与借款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借款方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借款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具体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2、发行人自2014年1月开始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规避汇率波动风险,2014年末尚未交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损失71.2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情况,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2014年末,发行人长期借款为5,476.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借款费用资本化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投资性房地产涉及租金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建工程核算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及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9、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30、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2、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