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47】【川环科技】【2015-11-3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0年11月,发行人向四川省名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泰科技)定向增发200万股,名泰科技以现金700万元出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2010年至今名泰科技的股东结构及其演变,名泰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名泰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发生交易或投资、担保、资金往来等其他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股东,请补充说明:(1)2009年,福翔科技原股东文尤木、毛伯海、谭政、李榜春、王华权、唐万干等将股份转让给文建树的原因,先进行股份转让、后由新股东以福翔科技净资产为作价依据增资入股发行人的原因;(2)福翔科技原股东是否曾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其控股的企业(如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资金或其他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用资产、分担成本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投)持有发行人12.92%股份。(1)请补充说明四川国投是否还控股或参股其他企业,该等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同类业务或与发行人存在上下游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或其他往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四川国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2)截至2010年9月发行人累计向四川国投支付69.24万元财务顾问费,请补充说明其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行人及其股东采取何种措施防止不正当的交易和资金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知识产权保密措施,并说明历史上(特别是报告期内)有无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情况,是否发生过关于核心技术泄密的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多笔向实际控制人、董事及其亲属的借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相关借款的用途,提供借款的自然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2)借款利率和资金成本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人为降低财务费用为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将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借款行为的规范性;(4)是否存在向其他潜在关联方借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34.28%、29.92%、31.62%。(1)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前内前十名客户的名称、类型、产品内容、金额、占比变动、期末欠款等情况,说明发行人产品对应的客户车型、业务获取方式、定价政策,客户变化原因,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江门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属于汽车厂商;(2)请补充说明江门市豪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门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未进入前五大客户的原因;(3)请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安排;(4)请补充说明客户构成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与产品经营特征;(5)发行人已与东风等420多家汽车和摩托车生产厂商建立了稳定的供配关系,同时也进入了福特等国际汽车大集团的全球采购体系,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上述420多家汽车和摩托车生产厂商、国际汽车大集团是否均与发行人存在供配业务及具体情况,有关客户对象、类型的表述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14.67%、19.99%、18.76%。(1)请补充说明前十大供应商及相关的采购金额、内容、采购占比等情况;(2)请补充说明主要生产厂家或前十大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其他利益安排;(3)请结合采购品种补充分析供应商总体较为分散、部分供应商采购金额和占比波动较大的原因,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历史与稳定性;(4)请补充说明主要采购品种的生产厂家或品牌、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发行人的保障程度,快装接头、丁腈橡胶、三元乙丙胶、橡胶等主要品种采购金额波动或供应商更换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燃油系统胶管、冷却系统胶管的产能与产量在2014年大幅增加,请说明并披露相关原因,是否与固定资产规模变化、资本性支出增加等情况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类产品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产销率等数据,并明确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2014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7,480.07万元、39,798.04万元、41,977.23万元,主要来源于汽车燃油系统胶管及总成、汽车冷却系统胶管及总成和摩托车胶管及总成的销售,合计占比在90%以上。(1)请结合主要客户和市场需求补充分析并披露各类汽车系统胶管及总成销售增长的具体原因。(2)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乘用车、商用车和摩托车的车用胶管销量及销售金额变化情况,是否与细分行业的市场结构匹配。(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按照“主机配套销售”和“售后配件销售”划分的销售构成、定价差异和收入核算方法。(4)请结合销售模式、合同约定的交货验收条件,披露各类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5)请说明合同台账、合同销售数据的管理、来源与控制情况,年度已完成的合同销售金额与相应收入确认金额是否一致。(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业务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

10.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逐年下降、直接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占比逐年上升。(1)请结合原材料耗费数量与单价、生产人数及薪酬水平、折旧及费用构成,分析各并披露上述三项成本构成占比变化的原因。(2)请结合生产模式补充说明不同类别的产品成本如何分类核算,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收入确认是否配比。(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2-2014年主营业务毛利率略有下降,分别为36.77%、35.89%、34.43%,但比同行业水平高出较多。(1)请分别按照各年度、各类别产品分析并披露毛利率变动的趋势及原因,汽车燃油系统胶管毛利率高出其他各类产品的原因,补充分析未来是否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2)请结合产品差异性、目标市场、定价能力等因素,说明产品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与鹏翎股份、美晨科技同类型产品毛利率进行比对,分析差异较大的影响因素。(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4年期间费用比上年下降4.49%,而营业收入增幅为5.35%;2012-2014年期间费用率分别为22.67%、21.65%、19.63%,呈下降趋势。(1)请结合业务特点说明报告期上述比例变化的原因及未来趋势,期间费用率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请结合具体业务信息说明报告期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增减变化与销售量、包装量、运输量、员工数量、租赁、折旧计提、研发项目、收入增长等因素是否配比,2013年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较低的原因。(3)请说明产品修理费、产品质量保证及销售服务费的产生原因与波动情况。(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大,且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末其他非流动负债-递延收益分别为2,130.78万元、2,224.73万元、4,154.31万元,系报告期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请说明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与金额,与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4.关于税务信息披露情况:(1)请清晰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适用税率,有关税收优惠的依据、备案认定、有效期等情况;对2014年度暂按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请提供相关依据。(2)请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完善相关纳税分析的信息披露。(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5.请详细分析关于我国汽车行业景气度的预测信息,并参考从事汽车零配件生产的上市公司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的公开数据,说明并披露汽车行业在可预见的将来的景气度,以及对上游供应商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16.关于行业整体的竞争格局。(1)请补充说明发行人掌握的汽车胶管生产技术在主要技术指标、产品稳定性等方面与国际主要生产企业的对比情况;(2)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在成本、价格等方面与国外同类产品的比较优势,具体包括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成本、原材料成本、产品售价等,并从进口替代、产业升级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和市场前景。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发行人销售汽车用胶管产品与汽车行业景气度与厂商认可度密切相关。(1)请说明发行人进入主要客户的供应商体系的认证情况,包括认证指标、难易程度、有效期等,行业周期对产品供求的影响。(2)请结合细分产品,简要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国内外主要厂商在技术性能、客户应用、产能、销量、定价水平、市场份额、竞争排名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或差异情况,燃油系统胶管、冷却系统胶管市场占有率变化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具备核心竞争优势。(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构成、费用归集、计算口径,是否存在资本化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应收账款规模较大,2012-2014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732.98万元、9,839.01万元、12,034.1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5.88%、24.62%、28.59%。(1)请结合行业特点、销售模式、收款方式、信用账期等因素,分析并披露应收账款较高、2014年末大幅增长、占收入比例较大的原因,对发行人经营周转是否存在不利影响,“比例总体下降”的表述是否恰当。(2)请说明各报告期后应收账款回收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账期约定。(3)请说明账龄结构与坏账准备政策是否谨慎。(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请按照采购原材料、购买设备补充披露预付款项相应金额、发生原因、业务内容,说明付款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期后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2-2014年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996.38万元、11,710.71万元、12,653.99万元,其中库存商品、原材料占比较高。(1)请结合合同执行周期、生产周期、交货周期、备货政策,分析并披露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主要构成项目占比较高与发行人的业务特点是否存在关联性,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请说明存货各项目的核算流程,库存商品期后销售出库与结转情况,对于存放于租赁仓库和第三方物流的库存商品如何管理及盘点。(3)请补充说明存货减值测试情况,是否已充分计提跌价准备,是否存在与下游厂商车型未匹配而导致产品无法销售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对期末存货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4年末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13,359.89万元,主要由机器设备和房屋及建筑物构成。(1)请结合行业特征分析并简要披露各类别固定资产规模、构成、技术性能、成新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与经营规模、产能产量变化是否关联。(2)请说明各类别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年限与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是否谨慎,有关资产减值测试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3.发行人2014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266.02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请补充说明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入账成本与后续核算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4.发行人报告期存在短期借款,2014年末尚有13,800.00万元。(1)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借款的来源、时间、期限与用途,是否有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有关利息费用的计算、会计处理,是否存在资本化情况。(2)请结合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率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偿债压力。(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5.发行人2012-2014年年末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6,592.75万元、4,591.53万元、5,179.36万元,请说明主要的欠款对象、内容构成、期末金额与期后支付情况,与采购合同执行是否相符,对单个供应商应付账款较小的原因及是否符合业务特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请说明财务报告中是否已披露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情况及原因,并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予以适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完善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的规划和计划,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请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提示的披露。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披露的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专业意见。请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明确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审批程序及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已提供网络投票。

三、其他问题

28.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29.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0.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1.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