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48】【博创科技】【2015-12-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公司目前产品种类仍较少,单个产品的市场空间相对有限,未来如果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公司不能及时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则上述因素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甚至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或出现暂时性亏损。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13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2)提供发行人业绩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或出现暂时性亏损的依据,说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3)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发行人是否具备议价能力,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朱伟持有公司27.10%的股份,丁勇持有公司11.98%的股份,二人合计持有公司39.08%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天通股份持有公司17.74%的股份,东方通信持有公司15.69%的股份。(1)请发行人结合公司股权控制状况、董事会控制情况进一步说明认定朱伟和丁勇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2)请发行人说明天通股份、东方通信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请天通股份、东方通信承诺并披露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请比照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对天通股份、东方通信进行尽职调查。

3、2003年11月10日,发行人前身博创有限设立时,上市公司天通股份持有50%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经股权演变,目前天通股份持有发行人17.74%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涉及上市公司权益的相关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4、天通股份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天源物业、天通精电为发行人董事潘建清曾控制的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刘燕明自2013年3月起担任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纳技术”)的总经理,CoAdna Photonics,Inc.为科纳技术的关联方。讯石咨询是公司前任独立董事石明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租赁天通股份房屋、接受天通股份、天源物业、天通精电物业管理服务、住宿服务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科纳技术、CoAdna Photonics,Inc.存在关联销售、支付会员费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说明天源物业、天通精电、科纳技术、CoAdna Photonics,Inc.、讯石咨询的历史沿革、主要业务、财务状况,天源物业、天通精电与天通股份的关联关系;(2)披露发行人与上述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交易数量、单价、定价依据及金额,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比较独立第三方价格和毛利率情况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3)分别结合发行人与天通股份、天通精电、天源物业的交易情况,说明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是否独立运作,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16条的有关规定;(4)结合发行人与科纳技术、CoAdna Photonics,Inc.的交易情况,说明刘燕明是否具备独立性,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朱伟为美国国籍,丁勇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朱伟、丁勇及王晓虹、江蓉芝的股份性质均为外资股。朱伟与王晓虹系夫妻关系,丁勇与江蓉芝系夫妻关系。请发行人:(1)说明朱伟、王晓虹、江蓉芝姓名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合规;三人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出入境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2)说明朱伟现在和未来出现纠纷时适用何地法律,朱伟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如何认定和适用;(3)说明丁勇持有发行人股份界定为外资股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4)说明王晓虹、江蓉芝未界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对朱伟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核查过程。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拥有的阵列式平面波导光分路器的封装结构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系与扇港元器件(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所有。公司与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等建立了技术合作关系。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科研院所、其他公司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时间、价款、研发成果归属或使用方式、保密条款、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结合发行人业务沿革、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的任职经历、发行人合作或委托研发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其来源、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比较同行业公司技术状况说明公司的技术优劣势及保持持续创新的机制;(3)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与原/现任职单位签订的竞业禁止或技术保密等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和发行人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使用专利、软件著作权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分别占当期销售总额比例为69.10%、72.70%和75.54%,客户集中度高。请发行人:(1)按照下游客户行业类型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名称、所属行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和占比、销售方式、产品类型、结算方式、期末往来余额、交货与收款情况和区域分布等内容,其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与定价政策,说明是否为最终用户,若非最终用户请说明最终用户情况;分析说明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分析说明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特征;(3)说明发行人与前十名客户业务往来的背景、获取客户和订单的方式,前十名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业务、定价政策及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业务是否具备持续性;(4)说明部分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原因,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收入情况。

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为48.49%、44.47%和33.54%,呈现下降趋势。除自主采购外,有少量原材料根据客户要求通过向客户采购的方式由客户提供,客供材料价格由客户确定,公司根据该价格确定采购成本。公司和客户根据除客供材料之外的其他部分协商确定合同价格,最后加上客供材料的价格成为最终产品售价。公司部分VOA芯片和光纤、散件、插芯等等采取这种客供模式。请发行人:(1)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的名称及基本情况、采购产品类型、合作方式、结算方式和周期、定价依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和占比,说明是生产商还是经销商,说明主要供应商对发行人销售占其总销售比重,结合报告期内生产和销售情况量化分析主要供应商的变动原因及其合理性依据;说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说明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采购集中度变动的原因、合理性依据以及未来变动趋势,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特征;(3)说明发行人与供应商业务往来的背景、建立业务关系的方式,前十名供应商的定价政策,业务是否具备持续性;(4)说明采取上述客供模式的原因、该等模式采购占比、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背景、真实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报告期内与前十大供应商、外协厂商签署的相关采购和加工合同、发票、进口报关情况、验收入库相关凭据、付款情况,核查报告期内与前十大供应商、外协厂商相关采购和加工合同的执行情况。

9、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产品以自行生产为主,在少数环节采用外协加工的方式。”请发行人披露:(1)各年度外协生产的内容及数量,占报告期同类加工环节数量的比例、单价、加工费的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外协加工费用占制造费用的比重及其合理性依据,发行人对外协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2)外协合作方的选择标准,主要外协方的名称及基本情况,主要外协方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输送利益的情形;(3)外协部分是否属于关键工序和技术,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和业务完整性构成影响;(4)发行人外协生产中的技术保密措施及实际效果;(5)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生产模式的变化情况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管理、技术运用的影响。

10、发行人曾于2009年申报创业板,后撤销申请。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申报文件和本次的差异,上次申报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2)发行人撤销前次发行申请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更换保荐机构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持股3.39%的股东扇港(中国)的关联方扇港(香港)、扇港(美国)和扇港(深圳)(以下统称“扇港公司”)发生了交易。报告期扇港公司一直为发行人第二大客户,发行人同时向扇港公司采购原材料。请发行人:(1)说明引入扇港(中国)作为股东的原因,发行人与扇港公司交易的原因、必要性,比较第三方价格、毛利率情况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结合扇港公司的财务状况说明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2)说明扇港公司来自发行人的销售、采购占其销售、采购的比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用于DWDM城域网和骨干网的产品(AWG、VMUX等)是公司销售增长较快和毛利贡献较多的产品,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公司DWDM器件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0.41%、38.63%和37.28%。由于相关产品所用芯片的技术难度较高,这些产品的芯片主要掌握在国外的少数器件厂商手中,公司芯片采购途径较为单一。请发行人:(1)说明DWDM器件产品所用芯片供应商的业务往来背景、报告期各年度的采购量、金额、单价及变动情况;(2)结合报告期DWDM器件产品销售毛利贡献、采购替代性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对芯片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13、2003年发行人前身博创有限设立后,进行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1)披露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产或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原因、股东背景、履行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履行的评估或审计情况、发行人财务状况(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2)说明博创有限设立时,补充约定技术及设备作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有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形;(3)说明2011年12月股权转让价格低于6月股权转让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4)披露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产或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股权转让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表意见;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14、关于发行人股东有关情况。请发行人:(1)说明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间接自然人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2)披露禹杉投资、双阳投资、力合创赢的成立时间、合伙人认缴资本和实际缴纳的出资、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合伙类型、合伙期限、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若有)、主营业务、最近一年一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以及审计机构名称;(3)披露创溢建投、福信投资、深圳泽万丰、禹杉投资、双阳投资、力合创赢与发行人或其他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发表意见。

15、2014年1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朱伟控制的企业Broadex Technologies(CHINA)Co.,Limited注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丁勇之配偶江蓉芝曾持股35%并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的新昌县奕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请发行人披露:(1)上述两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报告期内各年度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2)上述两公司注销的原因、合法合规性、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报告期上述两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新昌县奕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的进展情况;(3)报告期上述两公司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资产、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交易公允性,上述两公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上述两公司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的行为及合法合规性;(5)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企业之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现在或曾经控制、参股的其他企业及经营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16、保荐工作报告提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丁勇之配偶江蓉芝曾持股35%并担任总经理的同星光电已转让给第三方。同星光电曾为发行人第二大供货商。请发行人说明江蓉芝转让同星光电股权的原因、同星光电的主要业务、报告期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2014年发行人对华为的销售额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8.22%、41.77%和45.88%,对SENKO的销售额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39%、13.30%和11.9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方式和业务周期,补充说明报告期内40%收入来自于华为和SENKO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

18、据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201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5,512.81万元、20,115.35万元和15,432.57万元,营业收入呈现下降趋势。(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的订单分布和主要订单的签订时间、对象、行业类别、合同标的、数量、金额、定价依据、约定交货时间和结算方式等;说明上述订单在报告期内实际生产安排情况,包括履行时间和生产进度、设备交付和服务提供时间、验收合格情况、验收单收到时间、期后质量保证情况等;分析说明上述订单相关的会计处理,包括往来款结算和期末余额、期末存货各明细科目余额与订单履行的匹配情况、收入确认和成本价转的时间、金额、期后收款情况等。(2)请说明报告期后正在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在手订单(包括意向合同)的金额、标的、客户、完工交付时间安排、目前进度、结算方式和往来款项余额等。(3)请发行人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内容,并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情况,说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否合规和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对上述内容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6月11日 证监会公告[2014]28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情况以及发行人营业成本增减变化及原因。

20、据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直接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4.57%、60.47%和56.51%,直接材料成本比重高。(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费用归集成本分配方式,说明料工费的结转,分析说明敏感性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说明各年度原材料采购金额、营业成本和各年末存货之间的关系。(3)请发行人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与采购总额的占比情况,定量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与单位成本变化之间匹配关系。(4)请发行人结合主要原材料成本单价的情况,分析说明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的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15,959.80万元、12,606.16万元和9,802.24万元。(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具体金额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分产品分析说明成本情况及变动原因。(3)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4)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5)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7.44%、37.33%、36.48%。(1)报告期内,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的变动幅度,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按主营业务收入产品类别,逐项分析说明与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3)请发行人结合各类产品中主要规格产品的单价、单位成本中各组成项目等因素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毛利率变化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其他业务毛利及毛利率情况。(5)请发行人结合地区分部情况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毛利率变动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027.86万元、6,218.74万元和5,771.47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行业类型、金额和占比,并结合合同条款、收入确认时点、存货流转以及产品验收情况分析其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结合具体订单履行、交付和结算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变动与收入确认、存货成本结转以及订单约定的一致性。(2)请发行人按照季度进一步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不同类型应收账款形成和期后收款的情况,并与现金流量表进行勾稽对比,说明是否与相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一致。(3)请结合期后收款情况对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情况进行账龄分析,说明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变动的明细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一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变动情况。(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合理性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803.50万元、2,800.49万元和3,518.46万元。(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明细科目余额与具体订单的匹配情况,结合订单约定、合同履行进度、货物交付、款项结算和成本收入确认情况,按季度量化分析存货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依据,说明其与订单履行和成本结转的一致性。(2)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的期后验收交付和成本结转情况,说明其对发行人各年度业绩和有关会计科目的影响。(3)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存货的类型、订单条款和验收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4)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并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其合理性依据以及是否符合行业规律。(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价、核算与结转,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过程一致,各存货项目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分别为18.72%、19.98%和19.08%。(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构成明细的变动以及主营业务的发展趋势,量化分析说明期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期间费用率和同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3)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是否与经营规模和收入变化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费用项目的变动是否符合实际业务的发生。(4)请发行人结合员工人数、平均工资和岗位构成,说明人工成本费用的划分依据,并分析说明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5)请发行人说明利息费用的计算依据和准确性。(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2,377.07万元、1,856.17 万元和1,293.36 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2)请补充说明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3)请发行人结合营业收入的变动情况,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呈现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4)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结合《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5月23日 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账面价值为2,249.43 万元。请发行人分析近三年应付账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应付账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业务合同的约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应付账款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31日应交税费账面价值为221.69 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后汇算清缴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的具体计算过程,说明其核算依据和计算的准确性、对发行人的影响。(3)请发行人进一步对报告期内应纳税额进行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616.92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持有Kaiam的原因和背景。

31、请发行人以列表的方式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价格确定依据。

32、请发行人以列表的方式补充说明主要产品的定价依据、销售方式。

33、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相关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相关承诺。

34、请发行人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发行人董事谢平、独立董事刘燕明为美国国籍,胡丽丽为发行人董事。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董事姓名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合规;(2)结合谢平、胡丽丽未持有发行人股份说明其担任董事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36、报告期发行人董事发生变化。请发行人补充发行人董事变化的原因。

3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三、其他问题

38、招股说明书披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公司投资100万美元对美国Kaiam进行增资。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Kaiam合计0.71%的股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公司投资100万美元在美国设立博创美国。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博创美国尚在开办期,未发生经营活动。请发行人说明参股Kaiam和设立博创美国的原因、发行人开展海外业务的计划。

39、报告期内,吉恩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的贷款提供担保。请发行人说明该公司的背景、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原因、发行人是否提供反担保、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商业逻辑。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关于社保和劳务派遣。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发行人及控制公司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说明发行人的劳务派遣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形,请发行人披露需补缴的金额及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4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发行人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42、请发行人律师逐条对照《首发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表意见。

43、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4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5、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