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66】【激智科技】【2016-06-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生产扩散膜、增亮膜和反射膜等光学膜产品。公司核心技术均为公司通过持续的研发攻关和生产实践自主总结而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获得16项专利授权,其中13项为发明专利。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具有同行业公司的任职经历。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技术来源、主要用途,结合主要竞争对手产品披露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及劣势等;(2)结合发行人业务沿革、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的任职经历、发行人合作或委托研发、被许可使用专利商标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其来源、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比较同行业公司技术状况说明公司的技术优劣势及保持持续创新的机制;(3)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与原/现任职单位签订的竞业禁止或技术保密等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4)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与科研院所、其他公司、个人合作或委托研发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和发行人拥有专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使用专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2、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7.12%、67.19%和55.78%。2012年,发行人转让其持有的客户东莞轩朗的全部股权。2014年创维创投入股发行人,创维为发行人终端客户。报告期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降。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对象、销售方式与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及期末占款、对应终端客户的销售金额等;(2)说明客户的分布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特征,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情形;(3)说明发行人与客户业务往来的背景、获取客户和订单的方式,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定价政策及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业务是否具备持续性,前五大客户及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说明发行人转让东莞轩朗股权的真实原因,受让方的背景、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受让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报告期发行人与东莞轩朗的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5)披露发行人引进创维创投作为股东的真实原因,对公司业务拓展、发展战略的影响;结合报告期发行人与创维间接交易、创维对发行人产品的实际使用、独立第三方的定价等情况,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说明发行人是否与股东投资的其他企业之间存在交易的情形;(6)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发行人是否具备议价能力,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前五大客户交易合同及交易金额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公司总采购额的比重分别为90.58%、79.81%和79.57%,存在供应商集中的情形。请发行人:(1)合并关联方披露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有关情况,说明供应商的分布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特征;(2)说明发行人与供应商业务往来的背景、建立业务关系的方式,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定价政策,业务是否具备持续性,前五大供应商及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一直从事液晶显示器用光学膜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4年,发行人主要产品扩散膜、反射膜的产能利用率为79.26%,增亮膜的产能利用率为64.2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光学扩散膜及反射膜生产线建设项目、光学增亮膜生产线建设项目和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说明OLED平板显示技术的发展情况、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4)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土地使用权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原材料采购风险;(5)说明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在此前提下募集资金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的产能消化措施;结合现有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新增的产能、产量,以及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6)结合发行人、发行人控制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发行人控制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认证;(7)说明发行人从事行业或生产产品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或产品。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第(1)、(6)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核查过程。

5、招股说明书披露:张彦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5.97%的股份,其控制的企业宁波海曙激扬持有公司8.36%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1)结合张彦先生的持股情况、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的影响情况说明认定张彦先生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2)说明发行人保持控制结构稳定的有效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销售、接受担保、借款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披露关联销售的原因、内容、金额,结合独立第三方价格和毛利率情况说明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2)说明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的原因、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3)分年度披露发行人向关联方借款的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利率、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独立运作、业绩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发表意见。

7、近两年,发行人董事发生变化。请发行人披露近两年董事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结合新任董事的背景说明发行人近两年董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8、保荐工作报告提到:金亚东是发行人创始人之一,并自2008年10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8月,金亚东不再担任董事长,并于2011年12月将其所直接持有的全部股权以1元/每份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张彦。2010年11月,金亚东投资设立宁波长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从事发行人同行业业务。发行人财务总监徐赞曾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职于长阳科技。请发行人:(1)说明金亚东退出发行人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安排,与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说明金亚东低价转让股权的原因、真实性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存在税收风险;(3)说明长阳科技的主要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与长阳科技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形;(4)说明徐赞于长阳科技尚未设立前即在该公司工作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9、2007年发行人前身激智有限设立后,进行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1)披露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原因、股东背景(申报前一年增资入股的机构股东披露最近三年的股东情况)、履行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人财务状况(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2)说明2009年2月至5月,叶伍元和俞根伟支付增资溢价款的原因及依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风险:(3)披露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4)说明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及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5)披露沃衍投资、达晨投资、创维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股权转让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发表意见;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10、2013年9月30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苏州激智注销;2014年7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彦控制的企业青岛长智注销。2013年12月,发行人股东叶伍元控制的企业宁波威尔达制衣厂注销。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三家公司的历史沿革、具体业务情况、报告期内各年度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2)上述三家公司注销的原因、合法合规性、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3)报告期上述三家公司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资产、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交易公允性,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4)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企业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现在或曾经是否控制、参股其他企业及其经营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1、报告期内,东莞轩朗是发行人的客户,各期销售额分别为:4,935.45万元、5,349.14万元、5,760.54万元。公司曾持有东莞轩朗6%股权。2012年6月,公司将东莞轩朗股权转让给刘能慧、杨真。请发行人:(1)说明东莞轩朗的基本情况,股东构成,发行人投资东莞轩朗的时间、价格和原因;(2)发行人转让东莞轩朗股权的原因、价格,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实际中止;(3)说明东莞轩朗目前的股东结构、业务情况,与发行人交易占其采购的比重;(4)说明发行人与东莞轩朗的交易情况,定价依据,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3、2014年,发行人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利润分别为4,187.15万元、4,524.49万元、4,398.98万元。请发行人:(1)解释报告期内各期利润波动、呈下降趋势的原因,与收入增长趋势不一致的原因;(3)逐一解释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报表科目的波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2013、2014年收入分别为:22,344.32万元、28,398.10万元、39,061.54万元。请发行人:(1)解释报告期内收入增长的原因,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分析发行人的成长性;(2)说明分产品类型和型号的收入构成,包括销售种类、数量、价格及销售金额,解释波动的原因;(3)说明收入的具体业务构成,业务与技术的描述与收入和客户结构是否相适应;(4)说明获取订单的主要方法,按照推广和获取订单方式披露收入构成。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产品发运并交付购货方,购货方收货,验收合格并与公司就数量、金额核对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请发行人:(1)说明各类产品、各类销售方式的收入的确认政策和依据,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是否恰当;(2)说明各类销售方式所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解释各类收入占比变化的原因;(3)说明进料深加工的运作流程,主要客户,与其他销售的差别;(4)说明各类销售方式的主要客户构成,及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5)说明各期各类业务收入的主要合同的构成,说明合同的主要信息,合同的履约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包括青岛卓英社、东莞轩朗、锦富新材等,主要是光学膜裁切企业。请发行人:(1)披露前五大客户及销售情况,对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客户合并披露,并说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对主要客户的销售种类、型号、价格和金额及收款情况,是否为最终使用客户;(3)说明光学膜裁切企业向对应下游企业的销售情况,与发行人的产品销售是否对应,说明发行人的订单来源,与下游企业的合作是否稳定;(4)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5)说明对主要客户的收款情况,回款方与销售客户是否一致。(6)分析客户数量和客户销售规模的变动原因,说明发行人已销售客户数量占行业总数的比重。请保荐机构说明对海外销售的核查过程、方式和结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存在部分订单要求公司直接交付光学膜片材的情况,公司委托其他光学膜裁切企业对公司卷材产品进行裁切,加工成光学膜片材后完成对客户交货。请发行人:(1)说明裁切企业构成、裁切量、价格及金额,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定价依据,交易是否公允;(2)说明两种销售模式分别的金额和占比,客户构成及销售情况,定价和其他条款是否存在差异;(3)说明裁切的工序,对外发出的委托裁切存货的金额、构成,如何管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各期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200.95万元、195.30万元、199.82万元,其他业务成本分别为243.47万元、408.78万元、748.9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说明其主要客户、销售项目、价格和金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关系,客户是否重合;(2)分析其他业务成本大幅高于其他业务收入的原因,毛利率为负的可持续性,分析其他业务的毛利及对业绩和成长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材料包括PET基膜(光学级聚酯薄膜,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溶剂(包括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胶水(聚氨酯树脂)、粒子(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等。请发行人:(1)说明前五大供应商的构成及采购情况,分析前五大供应商的变化情况,说明对主要PET基膜供应商是否存在依赖:(2)说明采购商选择的方式及采购订单模式,分采购对象类别说明采购金额的构成;(3)说明采购、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说明采购内控的完备性、有效性;(4)说明各期的采购、销售及留存的种类、数量、价格和金额,解释变动原因;(5)说明采购与收入波动是否匹配,材料耗用量与主要产品的产量波动是否匹配;(6)说明向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金额,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7)结合主要采购的市场价格,分析发行人采购价格的变动与市场价格变动是否匹配,并提供报告期内主要采购合同。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各期营业成本为:14,249.06万元、18,678.09万元、 25,958.33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类主要产品的成本结构,分析成本结构变动原因;(2)分析单位成本变动及原因。(3)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节点,说明固定费用的构成及分配方法,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6.75%、35.22%和35.13%。请发行人:(1)解释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解释各类型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2)分析报告期内产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分析采购价格、生产成本、产品价格、产品结构等因素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3)说明各期对主要客户的毛利率情况,解释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4)分析毛利率波动对发行人业绩和成长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1,660.56万元、13,928.88万元和19,696.53万元。请发行人:(1)解释应收账款波动的原因,分析应收账款的质量,是否存在大额不可回收的款项;(2)说明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回款周期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3)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构成,对其销售和收款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变动情况;(4)说明各期坏账准备计提、发生、转回及余额情况、与应收账款变动是否匹配,分析各期核销应收账款的原因、金额、期后回收情况,分析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谨慎;(5)说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客户构成,是否存在回收风险。说明各期收到及背书、贴现转让承兑汇票的情况。(6)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应收账款核查程序和结果,并说明函证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2,632.31万元、3,912.03万元和3,001.18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类存货的类别、型号、数量、价格和金额构成,解释各类存货波动的原因,与收入变动的趋势是否相符,与业务发展、产品类型变化等是否匹配;(2)说明各期末发出商品的对应客户及合同情况,期后销售及确认收入情况,说明发出商品的构成,解释发出商品大幅增长的原因;(3)说明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数量、价格和金额,解释波动原因;(4)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存货对象,说明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及对各期业绩的影响;(5)分析库存材料价格与采购价格的差异、库存商品单价与平均单位销售成本的差异。说明各期末存货盘点结果及监盘结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69.29万元、173.40万元和1,537.56万元。请发行人:(1)解释其他应收款增长的原因,说明各期末其他应收款主要客户的名称、余额、欠款原因,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是否谨慎;(3)说明应收宁波江北高新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629万元投资履约保证金和应收如皋市财政局600万元土地出让履约保证金的产生原因,期后是否存在回收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止2014年底,发行人固定资产余额为18,814.83万元,在建工程6,085.8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项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余额及变动情况,解释固定资产大幅增长的原因;(2)说明机器设备的构成,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是否匹配;(3)说明各期在建工程项目归集的内容,是否均可计入在建工程,并说明主要在建工程成本支付的对象及金额;(4)说明各期利息费用资本化情况,并测算各期折旧费用。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及2014年末应交税费分别为459.67万元、564.79万元和577.31万元。请发行人:(1)解释报告期各项应交税费的构成及变动原因;(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3)说明公司享受的优惠和补贴的各期金额、对业绩的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4)解释应交增值税波动的原因,说明增值税的各期变动和勾稽关系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核对公司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并说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205.51万元、281.76万元和382.54万元。请发行人:(1)解释应付职工薪酬增长的原因,说明职工薪酬支付是否及时;(2)说明各期职工薪酬的计提、发放金额,分析人员数量、结构变动和各类人员人均工资变动情况,与各地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比较说明发行人薪酬水平及发展趋势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522.45万元、538.92万元和1,552.61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其他应付款对应的欠款对象、金额、欠款原因,解释其他应付款大幅增长的原因;(2)说明应付宁波江北高新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暂拨款1,500万元的性质,核算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发行人递延收益余额分别为2,169.20万元、2,176.95万元和5,730.1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收到递延收益的项目及金额,各期摊销及留存金额,解释递延收益增长的原因;(2)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3)说明各期递延收益的计入损益金额及标准,分析递延收益及政府补助对各期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占收入比重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1)解释各期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主要项目波动的原因;(2)分析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与人员及工资变动是否一致;(3)分析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的构成,与销售和收入的,其变动与收入波动是否匹配;(4)解释管理费用中技术开发费用的波动原因,说明技术开发费的主要项目构成,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1、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相关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补充披露相关承诺。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光学扩散膜、增亮膜和反射膜产品打破了日本、韩国和美国企业对此行业的垄断,推动了液晶显示器用光学膜产品的国产化进程。近年来,随着公司新品研发能力、精密涂布生产技术以及终端应用快速开发技术的不断提高,公司产品种类不断增加,产品系列不断丰富,目前公司已发展成为业内知名的光学膜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请发行人提供上述描述的依据,说明“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的涵义、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33、请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承诺并披露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的要求锁定三年。

34、请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54条的有关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的简要情况。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5、请发行人说明各期递延所得税的计算过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36、招股说明书披露:象山激智使用的一处房产的出租方为宁波市昌河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承租方为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该厂房由承租方免费提供给使用方使用。请发行人说明象山激智免费使用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37、关于发行人员工社保和劳务派遣用工。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发行人及控制公司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说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形,请发行人披露需补缴的金额及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说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关于对外投资决策授权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发行人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40、律师工作报告提到:发行人存在缴纳税收滞纳金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缴纳税收滞纳金的有关情况,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41、发行人律师的签字律师由袁毅变更为代贵利。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签字律师变更的时间、是否履行相关变更程序。

42、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43、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