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67】【精测电子】【2016-06-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京东方的收入分别为1,794.48万元、10,312.26万元、19,140.2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18%、71.45%、75.2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向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产品内容、数量、金额、定价依据;(2)前十大客户的股权结构,前十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3)报告期内京东方是否还向其他企业采购平板显示检测系统,并结合京东方向其他同类企业的采购情况、产品性能和价格的比较,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京东方的销售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发行人结合与京东方合作协议中的主要条款,补充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发行人对京东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为收购台湾宏濑科技的AOI光学检测系统,由发行人子公司的台湾籍员工余章凯以5,000万元台币在台湾设立宏濑光电,由宏濑光电先行购买宏濑科技AOI光学检测系统相关的知识产权、设备、引进核心研发人员,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陆续以35万美元、151.12万美元、166.15万美元收购宏濑光电的设备、专利、100%股权,股权收购目前仍在等待台湾有关部门审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宏濑光电的股权结构、股东的出资来源;(2)宏濑光电收购宏濑科技相关资产的具体内容、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引进的核心研发人员情况、任职履历,目前有无离职情况;(3)发行人收购宏濑光电相关资产、股权的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发行人收购总价远高于宏濑光电注册资本的原因,相关股权收购目前的审批进度、有无障碍或潜在纠纷;(4)相关资产目前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对应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3年11月发行人以847.57万元收购台湾光达的硬件、软件、知识产权等资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台湾光达的股权结构、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是否曾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2)发行人收购台湾光达相关资产的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相关资产目前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对应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骞的姐姐彭驰持有武汉克莱美特26%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向武汉克莱美特采购老化炉炉体等配套设备,2013年、2014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617.52万元、595.03万元,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分别为10.15%、4.95%;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发生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武汉克莱美特的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前十大采购和销售对象及各自的交易内容、金额和占比情况;(2)彭驰的工作履历,彭骞、彭驰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是否还存在其他对外投资;(3)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武汉克莱美特购买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定价依据,并结合与市场同类产品的比较,说明相关采购的必要性、公允性;(4)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因、相关款项的实际用途、关联方借款是否履行了内部程序、资金占用费的确定标准。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骞曾任职于武汉英泰斯特、广州华测,报告期内广州华测、武汉倍普曾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武汉英泰斯特、广州华测、武汉倍普的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核心人员是否来源于上述3家公司,采购和销售渠道是否与其存在重叠;(2)武汉英泰斯特、广州华测、武汉倍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及历史上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曾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往来;(3)广州华测、武汉倍普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发行人现有3家子公司武汉精立、苏州精濑、昆山精讯,主营业务均与发行人相同,2014年武汉精立、苏州精濑分别亏损202.92万元、1144.75万元,昆山精讯盈利1598.6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3家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武汉精立、苏州精濑亏损而昆山精讯盈利的原因;(2)余章凯、李光的任职履历,入股昆山精讯的时间、背景、定价依据,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余章凯、李光及与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或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往来;(3)昆山精讯历史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发行人收购昆山精讯的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所得税缴纳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产品的生产工序中只负责整机装配、植入软件,电路板表面贴装交由外协厂商完成。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518.13万元、2,885.33万元、5,749.5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及向其采购的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前十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2)报告期内前五大外协厂商的股权结构,历史上及目前各外协厂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3)报告期内外协金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及占各外协厂商营业收入的比例,各外协厂商外协金额占发行人同类外协的比例,外协价格是否合理、公允;(4)按不同产品区分说明各产品的外协工序及其在发行人主要业务和核心技术中发挥的作用,自产与外协如何协调管理,外协对发行人业务、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2009年7月-2011年12月,发行人原股东周凯因婚姻问题将其所持的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其母汪虹,2012年7月汪虹将所持发行人股权以净资产价格全部转让给彭骞和2名新股东。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汪虹2012年转让股权的价格与此前、此后的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差别较大的原因,相关股权是否属于发行人原股东周凯的婚内财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股权的数次转让是否依法缴纳了相关所得税。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2010年12月-2012年9月发行人进行了4次股权转让、1次增资,历次股权转让价格和增资价格差别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自然人股东的任职履历、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出资来源、是否存在代持,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法人股东、有限合伙股东的股权结构(或合伙人结构)、主营业务情况,实际控制人的任职履历、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法人股东、有限合伙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4)2010年12月-2012年9月历次股权转让价格和增资价格的定价依据,价格存在较大差别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为京东方、富士康、明基友达等平板生产商,各期合计销售占比达到87%以上。(1)请说明前五名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渊源、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方式、购买的设备及数量、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2)请说明主要客户对发行人同类设备的供应商认证过程、时间、有效期及要求,说明发行人进入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的时间。请说明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周期。(3)请说明东莞市鸿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原因,各期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的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比为55.20%、44.73%、43.24%,苏州市鑫达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既是发行人客户也是发行人供应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1)说明前十名的供应商对象、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2)结合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影响因素说明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与其的相关性,说明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数量、出库量与产量的配比情况。(3)说明部分供应商采购占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各年供应商变化较大的原因。(4)说明发行人基于苏州鑫达2012年向发行人购买产品的基础上向该单位购买老化炉炉体是否符合发行人配套设备采购标准要求,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说明向武汉克莱美特采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人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称将终止与该单位的关联交易,请说明具体进展。请说明发行人各期配套设备的具体类别及数量、与产量的相关性。(5)苏州诺承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子公司在其客户的现场派驻生产外包服务人员,请说明客户未直接选择该生产外包单位的原因。(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由0.63亿元增长至2.41亿元:(1)请披露报告期内招标收入占比,说明各类业务收入变化的影响因素。(2)请说明发行人具体商品的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说明发行人的业务收入确认是否涉及完工百分比法。(3)请说明境外收入的主要内容,说明西南地区的收入由15.01万元增长至2,821.11万元的原因及收入的主要来源。(4)请说明合同数据的来源,汇总分析主要产品的合同销售情况,说明并披露合同订单的来源、年度合同销售金额与年度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结算方式与收入确认、实际收款、应收账款发生情况是否一致。(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补充分析发行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13.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为 2,054.87万元、5,867.04万元、10,064.85万元。(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重逐年上升的原因,说明营业成本及其构成是否与发行人人员、产能和收入增长相匹配。(2)2014年发行人向昆山孟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Touch Panel检测系统所需的线体骨架等配套设备1,943.60万元,2014年TouchPanel检测系统营业成本为2,419.46万元,请说明该系统营业成本的具体构成,发行人生产该系统的核心优势。(3)请说明发行人各期分类员工的人数、薪酬支出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和同地区同类人工薪酬的情况。(4)请说明各期的营业成本中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67.34%、58.57%、58.23%。(1)请发行人说明其主要产品在招投标中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价格差异情况,不同类型客户、内外销市场的毛利率差异情况,结合与致茂电子技术差异说明发行人产品毛利率高于台湾企业的原因。(2)请结合各类产品和业务所属的制程说明发行人的不同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不同制程的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请发行人说明其定制化产品和新产品的定价策略和方法,说明同一产品不同报告期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分析毛利率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5.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44%,28.16%、38.66%。(1)请说明发行人产品维护费的具体内容,披露发行人的质保政策,结合各期产品维护费的具体内容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与客户存在质量纠纷、换货、退货等情形。(2)请说明发行人各期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数和平均薪酬,各期职工薪酬增加的原因。请说明招待费、差旅费和交通费2014年大幅增加的原因。(3)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为客户及其利益相关人代垫费用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是否利用其他实体为发行人承担费用,对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16.请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2014年与净利润的差异远超以往年度的原因,补充披露相关差异的调整表,说明与发行人行业地位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Module制程检测系统,其他两种制程检测系统Array、Cell的市场份额主要被日本、韩国、台湾的企业占据;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无专业的统计机构或权威机构能够公布得到一致认可的平板显示检测行业的市场容量数据和市场份额数据,招股书披露的行业情况主要为发行人下游行业,即平板显示制造行业的发展概况和市场前景。(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Module、Array、Cell三种制程检测系统在技术原理、应用领域、各自的优劣势、市场应用情况、市场规模、未来发展趋势、国内市场的主要客户、主要竞争企业等方面的比较,并结合发行人在Array、Cell制程方面的研发、应用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收入主要来自Module制程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2)请发行人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关于“业务和技术”的要求,对招股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清晰、准确、客观的披露主营业务情况,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18.2014年发行人的AOI光学检测系统等新产品实现收入6,676.1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7.7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2014年实现销售的新产品的前五大销售对象、销售的产品内容、数量、金额、定价依据;(2)前五大销售对象的股权结构,前五大销售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产品销售均价波动较大,模组自动化检测系统的同比变动分别为-8.67%、21.72%,多路信号老化检测系统的同比变动分别为99.35%、13.01%,面板自动化检测的同比变动分别为78.06%、41.49%。请发行人结合与市场同类产品的比较,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均价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0.发行人于2012年7月成立控股子公司昆山精诚,2014年8月按照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骞的姐姐彭驰。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昆山精诚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以及发行人转让昆山精诚定价依据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发行人现有92项专利、44项软件著作权、26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中大部分为报告期内取得,包括自主申请和受让取得;11项核心技术,其中1项为引进、自主研发。(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报告期内集中取得大量无形资产的原因,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的作用和重要程度,对发行人业务构成重大影响的专利、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及其对应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受让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出让人、出让金额、价款支付情况、原出让方是否存在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形、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3)请发行人结合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的发展情况,补充说明在取得相关无形资产前如何开展业务;(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其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取得过程,主要产品的研发和形成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核心技术人员的研发成果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成果,加入发行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5)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主要竞争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比较、分析发行人的技术优势。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重点关注发行人各项专利、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是否持续有效。

2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3年整体变更涉及的自然人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发行人原独立董事陈福胜、杨汉刚于2014年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两人的辞职原因。

24.请发行人补充提供有限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2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4年7月设立的韩国分公司目前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员工数量,其设立和运行是否合法合规。

2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募投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的联系、对发行人业务的促进作用,募集资金投入对发行人固定资产、研发支出的影响,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以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所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无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真实性,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获得相关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地方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奖励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或不一致之处,相关税收优惠的后续申报情况、未来能否持续、若不能持续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工作履历,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2.请说明2014年重开发票导致损失的具体原因及内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的合规性,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33.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量和销量大多有所增长,机器设备2014年由此前的188.95万元增长至1,229.18万元。(1)请结合各个主要产品的内部构成器件数量和类型、型号、性能、客户和市场的需求变化等补充披露定价影响因素、报告期内均价大幅波动的原因。(2)请说明发行人2014年前的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投入是否足以保证当期产量,说明主要设备对应的产品生产领域和环节。(3)请说明报告期内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定价的公允性及未来的可持续性,出租人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请说明发行人2013年将房屋及建筑物由固定资产重分配至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及后续的会计处理。(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34.发行人通过定购的方式向专业厂商采购零部件并由外协厂商加工完成表面贴装工艺。(1)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向外部采购配套设备以满足客户的需要,请说明外购配套设备的类别、型号、性能,发行人可选择的配套设备生产商范围,说明该设备市场供应情况,该设备对发行人获取客户订单的影响,该设备对发行人集成设备的重要性,说明发行人未能自行生产该设备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对某一配套设备或供应商存在依赖。(2)请披露主要外协厂商的名称、外协金额、合作时间及成立时间,说明双方的业务渊源,提供主要外协厂商的股东情况,说明其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主要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除业务外的密切联系。(3)请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外协方的定价方式及其公允性,发行人支付给各个外协方各期的外协支出是否存在较大变化,该支出占各个外协方自身业务收入的比重,说明外协方是否为其他公司加工产品。(4)请说明营业成本中加工费2014年由2013年的168.13万元降至2014年的129.22万元的原因,是否与收入变化趋势一致。(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事项(1)、(3)、(4)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事项(2)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说明中介机构对外协厂商的实体走访情况。

3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3,327.50万元、4,134.16万元和13,095.86万元。(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初金额、当期新增额、当期收回额、期末金额,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2013年应收账款回收较好的原因。(2)请说明主要客户信用期内应收账款和信用期外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其比例。(3)请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的账龄,说明2014年应收账款账龄缩短的原因。(4)发行人2014年参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组织的代理采购招标,向其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余额达172.65万元,请说明该招标对应的业主方及项目。(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143.57万元、194.57万元和1,399.47万元,主要为公司预付供应商原材料采购款及委托加工款项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2014年预付账款增幅较大的原因,分类列示材料备货、工程建设、研发费用等相关内容的预付款项金额,说明预付款项前五名单位涉及的事项及其对应的产品。

37.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半成品与在产品构成,上述三项存货金额占公司各期末存货总额的比例合计分别为98.82%、96.59%和99.13%。(1)请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生产周期、发货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合同签订时间说明期末未有库存商品科目的原因,说明各期末发出商品较少的原因及其内容。(2)请说明在产品和半成品中所对应的订单及其金额、比例,销售商品需要安装的占比,请结合具体的设备将同一订单分批发货的产品计入不同科目的合理性,说明这些产品是否独立。(3)请详细说明期末原材料的具体类别和金额,是否与当期未执行的订单相关。请结合各主要产品的均价下滑趋势说明存货各科目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4)请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

38.请说明预收账款由2013年的71.01万元增长至2014年的1,031.14万元的原因,请披露前五名预收账款的具体内容、账龄、涉及事项。

39.请补充披露会计利润与所得税的关系表。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2.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3.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