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82】【英飞特】【2016-03-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2013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4年12月再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发生上述变化的原因,改制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历次改制、股权转让和分红过程中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中包括8名法人股东,历史中曾存在VANGOO FUND、联利科技等法人股东。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股东追溯到自热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认购发行人股权的出资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经营、控制或参股与发行人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2)说明VANGOO FUND、联利科技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2家法人股东与发行人其他法人股东之间的关系,说明Guichao Hua受让两家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3)说明Guichao Hua、VANGOO FUND、联利科技等转让股权所得款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控制或兼职英飞特光电等多家公司,发行人同时受让了英飞特光电的专利技术,发行人也曾租用英飞特光电租用的房产。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公司与发行人在技术、人员、资产、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关系;说明上述公司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情况;(2)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存续期间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安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对比市场可比价格,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说明英飞特光电租用房产的出租方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茂硕电源为发行人的竞争对手,报告期内发行人曾持有其3.4%的股权,发行人也曾出租专利技术给茂硕电源。请发行人说明:(1)持有竞争对手股权的原因;说明茂硕电源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两家公司在股东、人员、技术、资产、生产办公场所等方面的关系;茂硕电源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2)说明发行人出租专利技术给竞争对手的原因和交易公允性,茂硕电源使用发行人技术生产的产品与发行人在产品用途和销售方式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工的情形;发行人的技术、核心人员是否源于茂硕电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共同研发、共同生产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利益输送情形;(3)说明茂硕电源与发行人中止专利租用协议的方式,茂硕电源停用发行人技术后原产品的生产方式和销售情况,茂硕电源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书核查过程,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兄弟控制1家公司;董事戴尚镯、张旭伟、张华建、匡志宏本人或关联方控制6家公司。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技术、人员、资产、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说明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情况,上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的产品需对高低温、雷击、潮湿、腐蚀和电网电压波动等复杂恶劣的工作环境。请发行人说明其产品的稳定性,发行人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发行人拥有认证包括UL认证、FCC认证;欧洲市场的CE认证(LVD指令、EMC指令)、TUV认证或ENEC认证;日本市场的PSE认证;韩国市场的KC认证;澳大利亚的澳洲认证等。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的全部必备资质,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相关认证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对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贴存在依赖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环保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

12、发行人三年又一期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达到37.92%、40.56%、38.31%、44.12%。实际控制人Guichao Hua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51.79%的股份,华忠林持有华普永明11.76%的股份,Guichao Hua的祖父和华忠林的父亲系兄弟关系。(1)请说明报告期前十名客户的名称、产品类别、数量、销售方式、是否为新客户、付款方式、期末应收账款、本期回款金额等情况,说明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合作渊源及合作起始时间、是否持续合作。(2)请说明报告期内向竞争对手及原投资单位茂硕电源销售产品的内容、原因、销售的真实性及定价的公允性,说明茂硕电源采购发行人产品的主要运用最终产品品牌、名称、是否实现最终销售,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向英飞特杭州销售商品。请说明发行人向上述两个客户实现销售的毛利率与发行人总体毛利率差异。(3)请说明发行人对ODM客户及其他客户的定价政策、ODM客户是否买断发行人相关型号的产品设计等。(4)请说明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向发行人采购的金额、未进入前五名客户的原因。(5)请进一步说明LED灯具厂商对LED驱动电源的认证、测试和使用流程及时间、要求,说明发行人主要LED灯具厂商客户对发行人认证的时间及持续合作的情况。(6)请说明华普永明2013年采购金额远高于2012年和2014年的采购金额的原因,说明招股说明书147页关于华谱永明与其他客户采购单价的对比是否选择大功率LED驱动电源的同一型号,说明该客户的毛利率与发行人总体毛利率的差异。(7)请提供经律师鉴证的华谱永明及海外客户报告期内确认收入金额最大的收入合同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各一份。(8)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3、发行人三年又一期主要分销客户销售占分销收入比例为90.77%、87.10%、80.75%、71.95%。(1)请说明报告期主要分销客户合计销售占比各期差异较大的原因,发行人采用分销模式的原因,说明与主要分销客户的合作渊源及持续合作情况、回款情况。(2)请说明主要分销商的定价政策、分销商对外销售价格与采购价的整体差异率及是否符合同行业贸易型企业的毛利率情况。(3)请说明主要分销商当期库存及其占当期采购的比例、分销商代理的其他非发行人的产品及品牌,说明分销商最终销售的主要流向及市场区域。(4)深圳市朗睿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开始负责发行人广东地区的分销业务,请说明湖南凯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后未负责广东地区分销业务的原因。(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主要经销商的股东情况、成立时间、业务情况,并对其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监高的关联关系及与发行人业务来往的合理性明确发表意见。

14、发行人的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比为21.55 %、25.05%、24.78%、26.95%。(1)请说明前十名的供应商对象、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2)请说明PCB产品主要供应商在2012年以后未进入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说明部分供应商采购占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部分供应商变化较大的原因。(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主要经销商的股东情况、成立时间、业务情况,并对其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监高的关联关系及与发行人业务来往的合理性明确发表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由2.48亿元增长至4.48亿元:(1)请说明大功率、中功率、小功率的产品占比各期变化较大的原因,是否与行业运用分布相匹配。(2)请说明分销模式的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ODM收入持续减少的原因。请进一步披露主营业务收入分区域的结构表。请说明技术许可开发收入的构成明细及收入确认时点、依据。(3)请说明对海外收入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提供含客户、产品和金额的海关报关数据,说明境外客户使用发行人产品的主要运用领域。(4)请进一步说明大功率产品价格逐年下降、小功率产品价格逐年大幅上涨的原因,说明各功率系列内子产品的销售占比及影响其销售占比变化的因素,并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整体的变化。(5)请说明合同数据的来源,汇总分析主要产品的合同销售情况,说明年度合同销售金额与年度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结算方式与收入确认、实际收款、应收账款发生情况是否一致。(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补充分析发行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16、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营业成本中原材料占比为70%以上。(1)请分产品披露主营业务成本构成表,并分析是否存在波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2)请结合具体的直接材料运用产品领域及数量,说明主要直接材料的各期采购量、出库量与产量的配比关系。(3)请结合产品生产的流程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直接人工的分配依据,制造费用的具体内容。请说明发行人内部的ERP系统建设及物料单的流转过程,说明如何保证成本和费用归集的准确。(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7、公司外销毛利占比分别为54.85%、58.14%、59.16%、57.31%,逐年上升,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40.94%、39.77%、37.82%、38.31%。(1)发行人技术开发许可的毛利率为94.83%、100%、100%、100%,请说明技术开发许可成本的核算过程,发行人通过技术开发许可获取收入是否符合行业特点。(2)请发行人说明其主要产品的定价政策,说明外销毛利率大于内销5个百分点左右的原因,说明不同功率产品之间的毛利率差额各年变化较大的原因,说明各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较大的原因。(3)请发行人详细结合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技术、市场、客户等方面的差异,说明并论证发行人同类产品毛利率高于茂硕电源将近10个百分点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分析毛利率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8、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49%,22.63%、20.24%、20.10%。(1)请披露报告期内佣金的主要支付单位、支付依据及计算方法、大幅变动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向境外客户支付佣金的原因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计提比例是否充分。请说明咨询费的具体内容。(2)请结合运输产品的内容、数量、费率、结算要求、运输半径等说明2013年运输费高于其他年份的原因,说明与收入的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请说明员工出差政策、差旅费标准、出差区域及针对客户的变化等说明差旅费变化的原因。(3)请说明发行人2014年前销售费用率高于茂硕电源而2014年以来该比率持续低于茂硕电源的原因。(4)请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有质保规定,是否需要计提相应的费用。请说明管理费用的中介服务费具体内容,含事项和对方单位等,费用确认的时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请披露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其他”的具体内容。(5)请说明2013年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大幅增加的原因,增加人员的主要职务结构,说明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增幅远高于收入增幅的原因。(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是否利用其他实体为发行人承担费用,对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19、发行人各期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并列示具体的勾稽过程,说明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远低于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勾稽过程,说明是否存在应收票据背书行为或销售退回。发行人2014年长期借款、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期初期末金额的差额与现金流量表中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差额不一致,请说明原因。请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收到2013年度“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5,240.53万元的具体内容。请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构成及其与各期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中税费返还的相关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报告期内,竞争对手茂硕电源与发行人存在客户、供应商、被投资方、专利许可使用方等多重关系。(1)请说明报告期内茂硕电源向发行人贡献的收入及内容、毛利及其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2)请说明发行人向茂硕电源许可专利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发行人在具有独立生产及开拓市场的能力情形下向茂硕电源许可该专利的原因,该专利涉及的主要产品是否与发行人产品形成竞争关系,该产品对客户的重要性,茂硕电源通过该专利获得的市场收入金额。(3)请详细论证发行人向茂硕电源收取专利费的定价公允性,说明并解释双方是否存在相互输送利益的行为,说明论证双方业务往来的必要性、真实性。(4)请说明发行人出售茂硕电源股权的原因,出售后茂硕电源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21、发行人采用经销模式。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区域分布和销售金额分布情况,是否区分一二级经销商,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现职或离职员工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湖南凯杰科技等主要经销商最终客户和最终销售情况,说名最终用户的实际从事的业务和产能是否与对经销商的采购量匹配;说明新增经销商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发表明确意见。

22、发行人的同业公司业绩下滑较大。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发展情况,高中低压产品的销售情况及相关定价策略,销售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等,分析发行人盈利表现稳定的原因,是否存在业务波动风险,如是,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3、发行人采用部分ODM的生产方式。请发行人说明ODM对象情况、行业地位和产品销售区域等,说明发行人ODM的定价模式和交易公允性,发行人的技术等是否与被贴牌企业有关,是否存在纠纷及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市场规模全球第三,同时使用了全球LED照明灯具市场规模将由2013年的约259亿美元增长到2018年的约1,078亿美元等带有预测性质的数据。请发行人说明市场规模全球第三的依据是否充分,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数据的发布主体、发布渠道和发布时间,避免使用没有真实性和权威性的数据。

25、发行人的产品分为内销和外销两种销售渠道。请发行人区分内销和外销说明主要客户情况并分析盈利差异情况,主要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发行人的出口、外销及外汇结转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关于税收优惠、营业外收入等:(1)请说明发行人出口退税的税率选择及依据,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情况及会计处理、对应的具体科目和金额,说明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的进展情况。(2)请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技术许可和技术收入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并列示具体的计算过程。请说明所得税影响中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金额来源、依据、计算过程。(3)报告期内确认为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为645.90万元、516.64万元、1054.79万元、192.64万元,2014年确认为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大幅增加,请说明原因,并说明发行人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依据,入账的时点是否为资金到账日后。(4)请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和营业税缴纳金额逐年减少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金额逐年增长的原因,说明留底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来源及计算过程。(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的合规性,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27、发行人报告期内各产品产能变化较小。(1)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主要生产设备最低单位价值低于万元,机器设备净值为624.70万元,电子及其他设备净值为1,056.34万元,固定资产明细表中机器设备净值为1,003.29万元,电子及其他设备合计金额为1,745.54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列示资产的净值远低于固定资产明细表中机器设备与电子及其他设备净值的原因。(2)请说明杭州高新科技园有限公司、杭州华业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租赁渊源、定价的公允性及未来的持续性,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上述两个出租方的依赖,是否与出租方存在关联关系。(3)请说明各期末固定资产明细表中EMC能源设备的具体内容及其对应的业务。(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8、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多项发明专利,对茂硕电源、杰华特、杭州矽力杰、浙江上光照明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存在对外技术许可情况。(1)发行人国内的发明专利集中于2012年及以前年度获取,请说明未能持续在国内获得发明专利的原因及未来研发优势的保持措施,说明发行人的专利产品出口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等事项。(2)发行人与杰华特的技术使用费约定为按照各自对外销售的驱动IC实现毛利的约定比例提成,请列示该毛利率数据并说明如何获取双方的毛利数据并保证其准确性。(3)上游IC设计公司杭州矽力杰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并曾担任董事的单位,报告期内该单位与发行人合作开发LED调光控制的IC及LED驱动电源,IC设计过程的全部开发费用均由杭州矽力杰承担,但发行人需在产品投产后四年内向杭州矽力杰采购一定金额的产品。2012年实际控制人辞任矽力杰董事并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请说明矽力杰承担全部开发费用的金额、是否符合行业合作研发的费用分担原则,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产品金额及其定价公允性,说明实际控制人转让持有的矽力杰股权定价公允性、真实性、受让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系,说明矽力杰是否为发行人承担费用、成本,补充股权转让后的双方业务往来情况。(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9、发行人在生产旺季时对SMT工艺存在少量委外加工情形。请结合发行人自身SMT工艺自产比例的变化说明发行人产品产能产量大幅提升委外加工SMT工艺减少的原因,说明SMT委外加工费用各年波动大的原因及委外加工单位、定价方式。

3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7,584.53万元、 6,723.68万元、8,512.82万元、6,610.05万元。(1)请发行人披露分销商应收账款和直销客户的应收账款数据,说明两类客户的信用政策差异,说明发行人对境内外客户的信用政策差异。(2)请补充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明细项目保持一致。(3)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236.57万元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但由于客户的并无足够的资产进行处置,发行人对此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说明该客户合作起始时间及合作的金额,发行人对该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放宽该客户信用政策提升业绩的情形。发行人解释2012年应收账款增加的原因含部分客户交易量增加,公司适当放宽了信用期,请详细说明具体的内容。(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报告期内发行人库存商品占存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5.27%、71.41%、62.11%、60.88%。(1)请披露原材料的主要类别,说明原材料、在产品是否均有订单支持。请结合生产周期、采购周期、原材料来源等说明期末原材料金额的合理性(2)请说明库存商品的种类和金额,说明各期末库存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期后销售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销售的库存商品,说明期末库存商品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请提供各期末库存商品的库龄。(3)请说明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依据,说明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是否有订单支持。(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

32、2012年2月13日因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发行人称因专利类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仅反映了专利的申请注册等费用,与专利的实际经济价值相差较大,本次评估对无形资产增值2188.38%。请详细说明涉及的专利及其经济价值的测算和评估过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请说明其他应收账款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保证金对应的内容,Inventronics Holdings Limited等单位的预付上市服务款内容。

34、关于在建工程的说明与披露:(1)近三年在建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造方式、开工和竣工时间、各年实际投资、承建单位、完工进度、转固时间等。(2)在建工程的累积发生额、转固金额、期末金额等衔接关系是否衔接一致,转固的范围、条件、依据、交易对象、款项支付是否与实际工程项目及其合同的规定相符,并具有明确的核算依据。(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算并明确发表意见。

35、关于发行人与英飞特光电的合作情况:(1)招股说明书披露,为了增强公司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2012年3月31日,公司与英飞特光电签订了《终止<房租转租合同>协议书》,约定公司与英飞特光电之前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终止,公司将直接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请说明发行人此前需要通过英飞特光电签订其他第三方所有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发行人直接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价格与通过英飞特光电签订的合同单价差异。(2)英飞特光电2012年注销并向发行人退回采购商品432.91万元,请说明该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发行人此前销售给英飞特光电产品的毛利率,英飞特光电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其向发行人采购的商品后续使用及销售情况,退回的商品期后再次销售的情况,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土地使用等各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价款支付、用途或功能、摊销期限、入账时间与成本、后续核算等情况,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和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成本、交易合法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7、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经营租赁,请具体披露相关的业务内容及会计处理。

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请说明各期非经常性损益中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及依据。请披露发行人各期远期外汇合约金额,各期交易的内容、次数、金额及原则,说明发行人如何控制远期外汇的风险,采用远期外汇的目的,是否满足套期保值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40、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2、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