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89】【江龙船艇】【2016-11-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关联企业较多,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刚和晏志清控制或参股企业的股权关系图;(2)补充说明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上述关联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拥有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3)补充说明上述关联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资金、业务往来;(4)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形成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5)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应披露未披露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详细说明核查过程、提供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04年6月28日,股东张尧将其持有的江龙有限9%的股权转让给赵盛华;2008年6月25日,股东李列和将其持有的江龙有限6%和3%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晏志清和贺文军,两次股权均按照每元出资额1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定价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存在低于同期净资产的情形,如果是,相关自然人股东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计税基础是否合理,如果计税基础明显偏低,是否存在税款被追缴或潜在行政处罚的可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4年8月6日,江龙有限增加注册资本158万元,由珠海聚才盛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现金442.4万元增资入股,增资价格为2.8元/出资额,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由新增股东与江龙有限原股东协商确定。聚才盛龙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晏志清控制的公司管理骨干员工的持股平台。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设立聚才盛龙的原因及具体过程,合伙人的出资来源,自设立以来合伙人结构的历次变动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聚才盛龙的合伙人(含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上述合伙人、被投资的企业(除发行人外)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如存在交易,请逐项说明交易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利用上述交易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及其依据;(3)上述合伙人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监事杨成华、肖丹在夏刚控制的江西运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江西益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担任职员和财务总监。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在发行人以外的企业任职的情形,包括任职的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比例、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和其它企业的职位类别、领取薪酬的金额或获得的其它利益等,是否存在其它企业为发行人承担职工薪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存在为发行人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具体资产,是否存在以发行人股权作为质押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形;(3)补充披露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用及具体金额;如果没有,补充说明在正常市场化交易情况下,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应收取的担保费用以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关联方无偿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将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003年1月至2014年4月,夏刚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晏志清担任总经理;2014年4月起,晏志清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10月15日,夏刚和晏志清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确定在二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夏刚意见为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夏刚在发行人历史经营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再担任董事长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的潜在因素,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夏刚目前在发行人经营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是否参与日常经营,如果不参与经营,其意见如何能够保证有利于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发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2014年10月,江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2)如果存在欠缴情形,补充说明欠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当地的税收政策,相关税务主管机构对未申报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明确意见;(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未纳税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2012-2014年年末的员工人数分别为628人、738人和785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9,352.18万元、25,592.67万元和32,085.73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变动是否与细分行业的变化趋势一致,区分不同产品分类列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订单获取情况及订单来源,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是否受到国家海洋局和海关总署系统订单的影响,并分析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未来生产和经营的具体影响;(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目前在手订单情况,包括订单客户对象、数量及金额、订单获取时间、船型、目前建造进展及收入确认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收入确认方式分为两种,其中,针对20米以上(包含20米)的金属及多材质复合船艇,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按照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1)请发行人说明区分材质及船长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式的原因,目前的收入确认方式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说明公司建造合同的具体分类、船艇的建造周期,是否存在玻璃钢船艇及船长20米以下的金属及多材质复合船艇建造周期长于一个年度、20米以上(包含20米)的金属及多材质复合船艇建造周期短于一个年度的情形;(3)请发行人说明按照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的原因,现行进度节点及对应的完工进度的确定依据,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并说明相关节点的确认是否获得外部证据支撑;(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形,如存在,具体说明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来自前五名客户的合计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50%、34.33%和34.14%。(1)请发行人按客户构成(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列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销售金额及数量;(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股东背景、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销售金额及占比、船艇类别及数量、结算方式、使用发行人产品的用途及产品的最终大致去向,并结合与发行人之间的合作历史说明上述公司成为发行人客户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客户开拓方式,客户选择的具体标准,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变动的原因,若前十大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请发行人具体说明原因;(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等核查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详细说明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和核查过程。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已承接了大量来自东南亚、中东和非洲等地区的船艇订单。请发行人说明海外客户的开拓情况,对海外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内容,形成海外销售的原因及海外销售内容,出口经营模式、收入确认方式及结算方式是否与内销产品一致,海外销售毛利率与内销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结合海外客户情况说明境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情况,并说明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和核查过程。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82%、27.60%和19.14%。(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变化及采购占比变动原因;(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名称、股东背景、主营业务、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及对应所属系统、结算方式,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与发行人之间的合作历史说明上述公司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请列表说明交易对手名称、交易金额、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分析产生上述交易的原因,并在对比向第三方交易价格或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向竞争对手采购的情形,向宁波金海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采购艇载高速艇的原因;(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结合报告期内与前十大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发票、付款情况等核查发行人采购活动的执行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江龙有限2003年1月21日取得了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4年10月17日,江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历次变更情况,并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及对发行人的影响;(2)补充披露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成立日期、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注册号等;(3)补充自设立以来历次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加盖发行人公章并由发行人律师予以鉴证;(4)如果发行人注册地变更发生在报告期内,请补充提供原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情况证明。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属于船艇制造业,主要从事旅游休闲船艇和公务执法船艇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客户提供从应用设计、产品制造到维修保养等全方位的个性化服务解决方案。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我国船舶制造行业的分类,发行人所处船艇行业的市场容量,包括各种类型船艇的数量和产值、未来成长空间等;(2)国内外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产品类型,进一步披露发行人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3)补充披露船艇的结构示意图并标示出其中的核心零部件,以及核心零部件市场的生产供应情况;(4)补充披露我国船舶制造行业在各类船舶的设计、制造及维修等方面是否存在相应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资质要求,发行人及主要竞争对手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2)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3)补充披露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水平、产值等信息。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发行人2012年底与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签署的《300吨级海关缉私艇建造合同》金额高达30,990万元,占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该合同是属于由包括发行人在内的4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共同中标项目的一部分。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该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2)进一步补充分析报告期内业绩是否存在过渡依赖该合同的情形,如有,请补充披露相应的风险因素;并结合已签合同情况分析未来的经营的稳定性与成长性;(3)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它合作成员在获取该合同过程发挥的作用,是否存在依赖联合体其它成员的情形;(4)联合体中其他成员未能履行合同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是否会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5)在“营销模式”部分补充披露通过与其他第三方组成联合体方式获取订单的方式,以及此种获取订单方式的优势及劣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船艇设计能力的完整性是影响公司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发行人能够独立完成从产品的初步设计、详细设计、生产设计到完工设计,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具备完整船艇设计能力的船艇企业之一。发行人提供的商务合同显示,部分船艇是由客户委托第三方完成,或由与发行人组成联合体的第三方完成。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中由发行人自主设计的数量及比例、由第三方完成设计的数量及比例;(2)补充由第三方完成设计的原因,是否存在发行人依赖第三方完成设计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夸大披露了自身的设计能力,请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发行人具备的船艇设计能力;(3)披露上述第三方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发行人提供的部分商务合同显示,发行人有将部分项目按专业分包的有关约定,即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第三方。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中由其它第三方分包完成的金额,占发行人生产成本的比例;(2)补充由第三方进行专业分包的原因,是否存在发行人依赖第三方的情形;(3)披露上述第三方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14%、27.60%、23.8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等;说明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披露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之间、主要供应商之间以及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变动原因;(4)是否存在既是发行人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产品按照材质分为玻璃钢船艇、金属及多材质复合船艇,其中公司玻璃钢船艇、20m以下的金属及多材质复合船艇一般在12月以内可建造完成,20m以上的金属及多材质复合船艇的建造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20m以下金属及多材质复合船艇、20m以上(含20m)金属及多材质复合船艇的产销量、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率等。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按照用途分为旅游休闲船艇、公务执法船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旅游休闲船艇中客运船、旅游观光艇、私人游艇、钓鱼艇等类型船艇的数量及比例,各类船艇市场需求的特点、周期性及成长性;(2)补充披露公务执法船艇市场需求的特点、周期性及成长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与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及分析时,仅比较及分析了太阳鸟(300123)2014年的数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的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进一步分析比较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业绩变动趋势的差异并充分说明理由。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已披露的核心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公司特有技术,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2)结合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准确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程度并提供相关依据;(3)招股说明书“材料运用技术”部分主要披露了高强度玻璃钢纤维、碳纤维、有色金属等材料的优点,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竞争对手是否也采用了同样的材料,发行人在对上述材料应用过程中与竞争对手相比的技术特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多次披露,发行人是国内知名的高性能玻璃钢、金属及多材质复合船艇设计生产企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高性能所代表的含义;(2)补充披露能够衡量公司技术水平的核心指标或参数,并通过核心指标或参数对比,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的性能水平。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部分注册商标、专利正在办理更名手续外,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正在办理更名手续的注册商标、专利及其最新进展,是否存在无法办理更名手续的潜在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及2014年末,发行人存货账面净值分别为6,677.55万元、15,118.19万元和13,269.19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在手订单计划相匹配,并说明针对存货的监盘程序及监盘结果;(2)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模式说明生产核算主要环节及流程,并结合船艇建造情况说明产成品、在产品及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具体内容及构成,相关存货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等情况,详细说明针对存货实施的减值测试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近三年年末,公司货币资金分别为17,311.04万元、7,788.51万元和5,500.75万元,货币资金余额及占流动资产的比重整体呈下降趋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货币资金大幅下降的原因,并结合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情况充分分析面临的偿债风险及上述情况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并补充作风险提示;(2)请发行人说明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各项目波动的原因,相关科目变动是否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情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事项作风险提示;(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近三年年末,公司预收账款分别为25,556.75万元、27,978.65万元和20,258.58万元,占负债的比例分别为71.33%、70.28%和53.9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收账款的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结算模式相适应,说明前十大预收账款客户的名称、金额、占比及期后结算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近三年年末,公司预付款项分别为1,658.21万元、5,135.59万元和4,405.0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付账款的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结算模式相适应,列表说明预付款项的账龄构成,分析1年以上账龄预付款金额较大的原因及会计处理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用于船体系统、轮机系统、电气系统和装饰系统四大系统。(1)请发行人说明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或确定依据,具体结算方式,如主要原材料存在可比公开市场价格,说明公司采购价格与可比市场价格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能源的采购数量与生产耗用量、产品产销量以及存货之间的勾稽关系;(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5,778.28万元、21,767.40万元和25,128.99万元。请发行人分别从产品材质、用途角度列示不同产品成本的构成,结合业务模式和生产过程说明营业成本中各项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和核算流程,具体说明工程施工费的内容及构成,产品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成本费用的变动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21.53%、21.54%和21.79%。(1)请发行人说明不同产品的定价机制,结合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变化、客户构成、产品差异等因素详细说明各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可比上市公司选择的依据,相关公司选择是否完备、可比,并就报告期内的毛利率情况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其差异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分别为14.38%、12.31%和13.50%。(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符;(2)请发行人针对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研发费用、利息支出资本化的情形,如存在,说明原因及金额;(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减免优惠情况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出口产品面临的增值税政策、缴纳方式及出口退税金额;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及设备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出口退税与出口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发行人税款缴纳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大额补税、大额税收处罚的风险。

3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递延收益的构成及变动原因,说明相关会计处理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7.请发行人就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人领取收入的情况进行同行业对比,说明其薪酬的合理性;如果存在明显差异的,请说明其薪酬政策的延续性及未来三年的薪酬政策是否稳定,如拟发生变化,请说明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营业收入规模相适应,薪酬水平是否与公司所在地区类似企业相符;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价值分别为1,807.89万元、1,266.40万元和2,138.36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的名称、金额、占比、应收账款到期日及期后回收情况,结合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并结合同行业情况说明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规,分析各期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销售主要客户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的质保期一般为一年。请发行人结合合同条款说明售后服务的具体安排,报告期内维修业务形成的收入金额、维修支出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发行人是否应考虑预提大修费用或其它必要支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发行人向赣州运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三辆汽车,合同总金额为47.38万元。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关联交易情形。

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产品的产能变动情况,说明产能的具体测算依据,产能变动情况是否与固定资产、技术发展水平、员工数量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3.请发行人补充更新“业务与技术”章节中所引用数据,明确船艇的统计口径,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切实落实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