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95】【欧普康视】【2016-11-2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由美国奥泰克公司2000年设立,公司性质为外商独资。2006年转让给自然人陶悦群和葛鹤鸣,公司性质未变。2008年4月,葛鹤鸣发行人将股份转让给南京欧普,并于2008年7月缴足出资。请发行人:(1)结合陶悦群取得外国国籍的时间和葛鹤鸣的身份,说明美国奥泰克2006年股份转让后,发行人是否仍符合外商独资企业性质,是否涉及税收优惠返还事项;(2)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披露的姓名是否为法定名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3)说明设立时的出资8年后才缴足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4)说明美国奥泰克公司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与发行人资产、业务、技术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合法合规性的核查过程,发表明确意见。

2、2011年,南京欧普将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南京欧陶;2012年,文景九鼎等三家机构入股发行人;2013年,欧普民生入股发行人。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机构实际从事的业务,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资金业务往来,是否投资、持股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子公司5家,其中与其他自然人参股公司3家。请发行人:(1)说明子公司与发行人的业务分工情况,子公司历史沿革、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合规性;(2)说明子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主要对外投资情况,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董事黄彤舸任职公司较多。请发行人:(1)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的任职起止时间;(2)说明黄彤舸持股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从事的业务,报告期内基本财务情况,人员、资产、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持股、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发行人的产品属三类医疗器械,且需要验配方可使用。请发行人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为最终客户验配的具体方式,是否均由发行人提供验配人员;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展主营业务的全部必备资质和生产许可,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说明发行人为客户提供验配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病患、最终用户之间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发行人的资质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的法律障碍;说明发行人的行业标准情况,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的产品主要作为医疗用途。请发行人说明销售方式和产品销售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医疗贿赂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说明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对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分红款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员工薪酬,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贴存在重大依赖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0、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名录、销售金额、销售占比等相关信息,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也未见相关的信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提供相关的信息。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前十名客户类型、定价方式、购买的主要产品类别及数量、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请说明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合作渊源及合作起始时间、是否持续合作,说明主要客户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销售模式主要通过经销模式,但招股说明书未提供各期经销收入占比。(1)请说明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序列及等级安排,说明各地区各期经销商数量,根据销售金额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各期的区间分布情况。请说明经销商是否独自承担相关的市场开拓相关费用、是否仅代理发行人的产品。(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地区前五名经销商的销售占比、经销商成立时间、起始合作时间及渊源、当期采购金额、采购产品、当期销售金额、当期库存占采购的比例、库存的平均库龄及主要库存产品,说明上述经销商代理的其他产品类型、发行人产品的主要销售流向。请说明是否存在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3)请结合主要经销商的合同条款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发行人对经销商队伍的管理方法及制度说明发行人对经销商的控制能力,各主要经销商各年是否有相应的销售任务额。请说明主要经销商的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经销商是否均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质、相关医院客户是否均具有验配资质。请说明是否存在非经销商且不是医院的客户。(5)请说明各期产品经销商销售价格和直销价格的差异,说明该差异是否足以保证经销商有足够的毛利空间。请说明主要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的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提供相关的依据。(6)请说明2014年发行人将原部分医院类客户改由经销商进行统一供货的原因。请披露各期前五名非经销类型的客户的销售金额、销售产品类型、销售占比等信息。(7)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的具体过程、比例、方法,并对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客户和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发行人的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比为95.41%、97.36%、92.75%、94.51%。(1)请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内容、占比,请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说明各期供应商的数量。(2)请披露XO镜片材料各期的采购数量、出库数量,并说明该数量与发行人角膜接触镜的产量是否满足相关的比例关系。(3)请说明部分年份供应商采购占比及供应商名录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为6,838.91万元、9,064.32万元、12,968.76万元、7,241.58万元。(1)请说明护理产品与镜片类产品是否为搭配销售,最终客户是否购买角膜塑形片即可获赠相应的护理产品,如赠送,请说明该护理产品的实际承担方、承担期限。请说明门店/医院/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时是否要赠送护理产品等,发行人是否向客户赠送产品。请结合说明发行人对不同类产品销售或赠送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对部分经销商按照定制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返利,请说明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为客户在收到产品后,对产品数量、品种、规格等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且经公司与客户共同确认之后,公司方确认收入。请说明公司与客户共同确认的方式、书面证据类型、比例。请披露各期退换货的原因、金额、比例及处理方法。(3)请披露各期经销收入、直销收入的占比情况,披露该比例变化的原因及未来趋势。请说明各类产品的经销收入、直销收入占比,说明该比例是否发生较大变化。(4)发行人的主要收入集中于梦戴维、日戴维系列及外购的护理产品,请披露华椎(眼镜类)、镜特舒(自产护理产品)的销售情况。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含检测设备等,发行人收入构成中未有该项目,请说明原因。(5)请说明合同/订单数据的来源,汇总分析主要产品的合同销售情况,说明年度合同销售金额与年度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结算方式与收入确认、实际收款、应收账款发生情况是否一致。(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补充分析发行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14、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为 1,644.46万元、1,845.82万元、2,957.09万元、1,751.77万元,其中角膜塑形镜营业成本为853.65万元、949.62万元、1,277.23万元、654.86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护理产品各期的采购金额均高于营业成本-护理产品的原因,XO镜片材料各期的采购金额均超过角膜接触镜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金额的原因,说明角膜接触镜成品率。(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各期采购产品均为XO镜片材料、护理产品、包装物及其他三类,未有其他内容,各期包装物及其他的金额为93.47万元、120.83万元、286.42万元、191.24万元,而角膜接触镜营业成本-辅助用料的金额为332.92万元、303.88万元、370.40万元、157.76万元,请说明角膜接触镜营业成本中辅助用料的内容及来源。(3)请说明发行人向部分经销商提供培训用的镜片型号、金额、数量、会计处理、是否收费。(4)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与客户均签订退换货的约定,部分退货客户承担50%的货款,换货则客户承担80%的货款,请说明发行人对退换货后的产品处理、会计分录及会计入账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75.95%、79.64%、77.20%、75.81%。(1)请详细说明发行人对博士伦镜片的加工内容、加工技术、技术难度、成品率、退货率、性能差异等内容,结合说明发行人角膜接触镜毛利率超过80%且逐年提升的原因。请结合各产品子系列构成变化等说明毛利率变化的原因。(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发行人向不同经销商同型号产品供货价格及等离子处理加价差异超过1倍,且基本为销售金额较大的经销商,如南京梦创等华东经销商采购价格超过销售金额较小的经销商。请详细说明原因,说明华东地区的经销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发行人(前)员工成立。请补充提供深圳金易德药业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合同的附件材料。(3)请说明主要经销商、医院未直接采购镜片护理产品而需要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发行人对其销售价格与最终供应商直接对外销售价格的差异,请说明该代为采购行为毛利率超过37%的原因。(4)请结合发行人的产品生产过程说明各产品的成本归集过程,说明产品成本归集的准确性。(5)请补充披露销量、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因素对毛利率的影响过程,补充敏感性分析。(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分析毛利率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6、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48%,45.49%、22.60%、21.79%。(1)发行人2013年管理费用中确认股份支付发生的1,958.50万元的费用,请结合说明该股份支付确认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对部分客户的回款予以一定比例的返还,期间费用中未见该内容。请说明原因并列示各期对客户各类返还的金额、规定、客户名称、入账过程。(3)请说明合同中规定“因第三方责任导致财务支出,甲乙双方按照供货价与零售价比例分担”的具体内容,各期发生金额、原因、入账过程。(4)合同规定各年在经销商区域组织相关的学术会议和培训,请按经销商类别说明学术会议及培训的主办方及费用承担方、参与对象。请说明“办公、差旅、招待费”2014年大幅增加的原因。(5)根据合同,发行人均承担向客户发货的货运费,结合发行人的销量,报告期发行人单位产品货运费下降较多,与报告期内快递公司快递费上升不相符,请说明原因。(6)请说明发行人会议费、宣传推广费较低的原因,说明相关会议及市场开拓活动的内容、参与对象、开票单位、开票内容,说明发行人市场推广费用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及入账过程。(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是否利用其他实体为发行人承担费用,对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17、关于现金流量:(1)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18.17万元、5,337.48万元、6,190.90万元、2,895.87万元,2013年以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大于营业收入及相应的增值税金额。请说明2013年前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流入情况差异较大的原因。(2)发行人2012年投资支付的现金金额为3,620万元,2,071万元,对应期间的货币基金等为3,730万元,0元。请说明两者的差异内容及各期投资支付的现金金额构成。请说明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及入账科目。(3)请说明退换货过程中给客户退款的处理情况及相应的科目、金额、时间。(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8、2013年3月7日,欧普有限以2,641.03万元受让皖通科技持有的安徽梦维视频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梦维视频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其注销前的资产主要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2013年11月,欧普有限对全资子公司梦维视频进行了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梦维视频注销。请说明梦维视频、皖通科技此前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本次收购的定价情况、梦维视频拥有资产的公允价值、收购后皖通科技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发行人收购梦维视频的主要原因。请提供梦维视频收购前的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合计金额2,365.55万元,且2014年未有该项流出,请说明该收购的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商誉处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客户为区域销售和医疗机构。招股书披露了前五大客户的合计销售金额,并披露第一大经销商销售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产品具体销售途径、品牌推广方式和销售渠道的构建过程,以及相关销售方式与发行人销售费用之间的匹配关系;(2)区分直销和经销客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名称、销售金额和销售内容;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地、实际从事的业务,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离职员工有关,发行人对其销售内容和金额是否与客户的业务规模和主营业务匹配;(3)发行人经销商客户的具体数量,区域分布和销售集中度情况,说明经销和直销产品的盈利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主要最终客户、销售价格和最终客户对产品的使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经销商的稳定性和新增经销商的基本情况;说明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实体店面,如是,说明店面位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发行人的产品需经过专业人士为最终客户检测后才可定制佩戴。请发行人结合客户主要为经销商和医疗机构这一情况,以及具体的销售方式:(1)补充说明并披露,通过经销商和医疗机构为客户验配产品的方式,不同销售模式下,具体检测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检测或销售产品的情形;(2)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不同模式下的具体推广方式,结合经销商推广发行人产品的模式和盈利的合理性、发行人产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方式和结算模式,说明发行人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发行人产品为消耗品,产品单价较高且产能利用率不足。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产品寿命,并结合产品寿命和销售数量情况,计算产品总使用时长和可能的使用人数,说明招股说明书估算的产品使用人数是否与发行人的产销量等业务规模数据匹配;说明发行人产品在单价较高、盈利情况较好的情况下,未全部利用产能的原因,是否存在销售渠道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品销售政策或市场准入条件限制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发行人的采购比较集中,客户中包括B&L等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公司。请发行人:(1)结合采购原材料的后续使用、加工情况,说明向业务相近公司采购的原因;说明采购产品是否包括发行人的产品的核心内容,是否为发行人产品的核心功效来源,发行人是否掌握自有产品的全部核心技术,是否在产品质量、货源和核心技术方面对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2)说明B&L、博士伦贸易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实际从事的业务等,发行人向上述公司采购原材料是否与市场价格存在重大差异;上述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或发行人的主要经销商之间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是唯一获得药监总局颁发的角膜塑性注册证的生产企业。发行人的产品分为“梦戴维”、“日戴维”,日戴维为新一代角膜接触产品;招股说明书同时显示,发行人多家竞争对手拥有硬性角膜接触镜证书。请发行人:(1)说明自有技术、产能、专利的来源,是否存在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研发人员是否曾在竞争对手任职,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或保密条款的情形;(2)结合发行人两代产品的差异,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国内竞争对手的产品主要与发行人的哪代产品形成竞争,并说明发行人产品性能和优劣性,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如是,请做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发行人的销售收入包括护理产品,主要来源为对外采购且利润较高。请发行人说明具体护理产品的来源,采购价格及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说明发行人自主产品采用经销和与医疗机构合作销售模式的情况下,发行人护理产品的具体销售方式和主要客户情况,是否搭配眼镜销售,说明护理产品的厂家通过发行人而未直接向产品经销商或医疗机构销售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5、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较多使用“硬性角膜接触镜”等名词。请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准确、清晰、使用浅白、易懂的语言名词披露信息,对必须使用的专业名词做好释义工作。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招股说明书使用较大篇幅披露了医疗器械行业以及硬性角膜接触镜接触镜近500年的历史。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信息与发行人产品的关系和大量披露相关信息的必要性,从投资者的需求出发,简化无关联信息,有针对性的披露行业、产品相关情况,避免误导性陈述;(2)补充披露产品的核心指标和行业相关指标,说明发行人产品与行业其他指标的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是唯一获得药监总局颁发的角膜塑型注册证的生产企业。发行人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管理的产品。请发行人说明分级管理、审批备案、相关证书取得履行的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说明唯一一家获得角膜塑型注册证的依据,以及该注册证的含义及重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采购原材料分为A、B、C三类。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三类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划分依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9、发行人收入区域性比较集中。请发行人说明区域集中的原因,补充披露区域销售集中对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作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0、关于发行人享有的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1)2014年确认为当期损益的创新基金资助163.04万元对应项目的通知为2005年、立项为2006-2008年,验收为2010年,但确认损益时间为2014年。请说明确认损益时间远超过其他时间的原因。请提供报告期内所有政府补助相应的入账证明。(2)发行人关于八项重点计划的奖励款、外贸促进政策奖励款、2012年和2013年的创新基金资助无相应的含发行人名录的明细表情况,请补充提供。(3)请披露研发投入的具体构成。(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的合规性,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3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为64.39%、78.63%、83.10%、43.05%,产销率基本在90%左右。(1)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行业的说明,部分数据仅截至2012年,请予以更新。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主要用于年产40万片角膜塑形片及其配件,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相关的产能利用率远低于90%,请说明该募投项目的必要性。(2)请披露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的具体构成、金额、成新度等,说明主要的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的运用领域,是否满足生产和研发的需要。(3)发行人报告期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农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分别租赁140平方米、13.5平方米、900平方米的房屋,租金分别为31万元/年、15万元/年、105万元/年,请结合房屋状态和可比数据说明上述租赁价格的公允性,说明发行人向医院租赁房屋与其业务开展是否相关。(4)请结合各产品子系列各期销售数量、单价等分析均价的构成变化。(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882.58万元、1,344.51万元、1,291.16万元、1,716.30万元。(1)请进一步披露发行人收入持续上升但应收账款持续下降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客户结构、产品品种、销售区域、信用政策未发生明显变化情形下发行人为减少应收账款所采取的措施及成本。(2)请说明蚌埠梦戴维近视控制中心与发行人的关系,说明部分经销商名称中含有“欧普”或“梦戴维”字样的原因。(3)请说明医院类客户、经销商客户、其他的各期收入、应收账款增加额、减少额、期末应收账款、期初应收账款的情况,说明不同类型客户的账期及信用政策。(4)请说明南京梦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2014年第一大客户,但是2014年末的应收账款仅为53.81万元的原因,说明该客户回款较快的原因,请说明该客户回款周期、信用政策、定价政策与其他客户的差别,并提供具体的量化分析。(5)请说明其他应收账款的押金保证金对应内容。(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210.13万元、419.75万元、483.52万元、709.94万元,占各期流动资产总额比重分别为2.74%、3.27%、1.96%。(1)发行人原材料主要是镜片材料,请说明镜片材料的构成、参数分布、数量、子品牌,说明梦戴维和日戴维、华锥等是否使用同一类原材料。请结合发行人各类角膜接触镜的生产周期说明发行人原材料的构成合理性。请说明特殊参数的镜片定制周期。(2)请说明退换货的角膜接触镜在存货的入账科目。请说明库存商品中角膜接触镜和护理产品的构成比例,请说明角膜接触镜期末的构成金额与数量和客户下单的时间、发货的周期、下单数量的匹配性。(3)请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

34、请说明发行人将部分房租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请说明员工学历及岗位构成表。请结合报告期各类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汇总分析生产成本、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薪酬平均水平,说明发行人的用工规模与生产规模是否匹配,薪酬结构和薪资水平与同地区或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少计或者调节薪酬费用的情况,详细说明和分析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期末应付数、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等情况是否保持对应关系并勾稽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6、发行人期末预收账款分别为348.40万元、572.02万元、562.70万元、613.55万元,发行人称对部分客户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销售政策。请结合各期预收账款的主要客户名称、客户类型、金额、账龄、对应产品及数量。请说明客户先付款后发货的具体政策内容,说明客户一般在下单后预付款项或未有订单前先预付资金给发行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3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39、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0、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1、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2、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