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97】【吉大通信】【2016-10-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通过参与招投标的方式向通信运营商及其所属设计公司提供通信网络设计服务和通信网络工程服务。(1)请发行人按照服务类别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在三大电信运营商的投标方式、历次投标中标情况、原因及其影响;(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年来三大电信运营商对采购体制的改革是否对发行人参与相关招投标、持续入围并获取订单产生重大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客户(除通信运营商外)、其他销售方式(除招投标外),如有,请补充说明其具体模式及对应的收入金额和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三大电信运营商下属的专业公司在国内的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独立第三方服务商普遍规模较小且地域特性明显。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内蒙古、吉林、辽宁的收入占比分别为82.68%、72.68%、67.53%,来自中国移动的收入占比分别为79.06%、80.57%、82.01%。(1)请发行人结合与可比公司的比较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收入主要来自内蒙古、吉林、辽宁的原因、合理性,发行人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的情况,未来的发展规划及可行性分析;(2)请发行人结合电信运营商下属的专业公司以及其他独立第三方服务商在内蒙古、吉林、辽宁开展业务的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地区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入围并获得订单的原因、未来能否持续;(3)请发行人结合三大电信运营商报告期内在通信网络建设方面的投资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收入主要来自中国移动的原因、合理性,未来能否持续。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通信网络设计服务(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网络优化)的收入分别为21,157.03万元、18,867.20万元、21,450.5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63%、56.73%、50.22%。相关的劳务采购金额分别为3,799.60万元、2,112.58万元、1,488.34万元,占通信网络设计服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0.02%、21.34%、12.9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通信网络设计服务的收入及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合理性,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势,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2)请发行人结合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补充说明并披露其通信网络设计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咨询业务、勘察设计业务、网络优化业务各自的收入、成本、毛利率,对应的劳务采购情况,获取订单的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差异;(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劳务外协在通信网络设计服务当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报告期内劳务外协持续下降的原因,自产与外协如何协调管理,并结合劳务采购占相关成本的比例补充说明发行人在通信网络设计服务当中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获得订单的原因,外协价格是否合理、公允;(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通信网络设计服务当中前五大劳务外协厂商的具体情况、股权结构,历史上及目前各外协厂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通信网络工程服务的收入分别为13740.68万元、14391.36万元、21260.0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37%、43.27%、49.78%;相关的劳务采购成本分别为7,085.22万元、5,982.55万元、12,525.44万元,占通信网络工程服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6.13%、52.77%、73.99%。(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通信网络工程服务的收入及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合理性,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势;(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通信网络工程服务当中劳务外协和劳务派遣各自所占的比例、发挥的具体作用、与发行人自身如何协调管理,并结合这一情况补充说明其通信网络工程服务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获得订单的原因,外协价格是否合理、公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况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通信网络工程服务当中前五大劳务外协厂商的具体情况、股权结构,历史上及目前各外协厂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内容主要为劳务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4,934.56万元、3,080.97万元、9,851.17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0.98%、29.39%、63.1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及其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对应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前十大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无关联关系;(2)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劳务服务的金额呈现较大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主营业务的各个环节需要具备的主要资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具备相关资质;(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资质将于今年到期,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资质在发行人业务中发挥的具体作用、重要程度、展期情况、是否存在展期障碍,如不能展期是否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吉林大学租赁房产,部分租赁费因发行人进行装修获得吉林大学减免;2012-2013年发行人事业编制人员的医疗保险和公积金费用由吉林大学支付,2014年1月1日起由发行人承担、通过吉林大学代付缴纳;发行人副董事长孙戈天、董事李正乐、监事会主席孙大军在吉大控股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并主要在吉大控股领取薪酬,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孟庆开2012年、2013年从吉林大学领取薪酬,2014年起不再领取。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向吉林大学租赁房产的必要性、公允性,并结合发行人对相关房产的装修情况以及与吉林大学其他对外租赁情况的比较,补充说明吉林大学减免发行人租赁费用的具体金额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事业编制人员的姓名、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事业编制所属单位及对应职务,2012-2013年其医疗保险和公积金费用由吉林大学支付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在吉林大学或其他单位领取薪酬,发行人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其他在吉林大学及其关联方领取薪酬的情况,上述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前身为1985年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8年改制为有限公司,吉大控股以提留职工安排成本、无偿回收部分国有资产后的300万净资产元出资,占比30%;林佳云等45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700万元出资,占比7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08年改制为有限公司时提留的职工安排成本的金额、相关职工的安置情况、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无偿回收的国有资产金额、相关资产的明细情况;林佳云等45名自然人的入股背景、原因、定价依据、出资资金来源,入股前的任职情况,目前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互相之间以及与吉林大学及其关联方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2012年12月发行人实施同一控制下的重组,换股吸收合并长邮通信,以每股26.02元的价格向长邮通信全体43名股东定向增发1,000万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长邮通信及其子公司吉信设计被收购前3年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股权结构;(2)长邮通信原自然人股东在收购前的任职情况、目前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互相之间以及与发行人原股东、吉林大学及其关联方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2014年1月发行人进行增资,原股东吉大控股和新股东芜湖领先基石创业投资以6,000万元认缴600万元注册资本,其他87名原股东放弃认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该次增资的定价依据,领先基石合伙人乌鲁木齐先锋基石、芜湖领航基石、天津水晶石的合伙人结构、实际控制人,上述主体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有无关联关系;(2)领先基石及其合伙人是否还存在其他投资,投资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控股股东吉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吉林大学,以及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控制的其他企业有40家。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吉大控股、吉林大学、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是否还参股其他企业,其控股、参股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往来;(2)吉大控股、吉林大学、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控股、参股的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为发行人的股东,与发行人的股东有无关联关系;(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在吉大控股、吉林大学、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及其控股、参股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4,897.71万元、33,258.56万元、42,710.60万元;2013年较2012年下降1,639.15万元,发行人解释原因为2013年已开工但尚未签订的合同项目较多,及通信运营商控制通信技术服务价格。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已开工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在相应年度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量化分析该部分项目对2013年、2014年收入、成本、毛利率等指标的影响。(2)结合具体合同分析报告期内通信技术服务价格的变动趋势,及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3)发行人及其二级子公司吉信设计从2013年8月起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请发行人量化说明营改增对其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营业收入具有季节性特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各季度通信网络设计服务、通信网络工程服务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2)通信网络设计、通信网络工程项目的平均执行周期。(3)各期各季度新签合同(项目)数量、开工项目数量、完工项目数量,及对应的收入、成本、毛利率。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客户为电信运营商的各级分公司,2012年至2014年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分别为62.15%、63.06%、65.9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分别列示报告期各期前十名客户名称、金额、背景情况、向其提供服务的内容、与发行人历年来的合作情况等。(2)报告期内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项目执行与结算、款项支付进度、双方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等方面。(3)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合同(项目)签订数量、完工数量、平均合同(项目)规模、金额及执行周期。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及发行人与前十名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提供劳务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结合发行人经营模式、项目执行过程、合同(项目)签订的具体内容等说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项目在各期末完工百分比的确定依据,取得第三方确认证据的类型,是否获得客户的确认,客户与发行人在各期末确认的完工进度是否存在差异,并结合以上方面说明发行人各期末确认的完工进度是否合理。(3)分别列示各期存在的合同跨期情况,分析跨期收入确认对发行人收入和净利润的影响。(4)报告期内完工项目预计的总成本与最终确定的成本是否存在差异,解释差异产生的原因,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及各期业绩的影响。(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采购内容主要为劳务和少量材料。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劳务采购的具体操作流程、涉及对象;采购费用的计算、结算方式,劳务采购价格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市场上同类劳务公司的价格等有无显著差异,并分析原因;发行人与劳务提供方分别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2)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方法和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3)报告期各期各季度向发行人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和人员数量、工时、劳务采购费用,是否与当季度正在执行的合同(项目)数量、规模相匹配。(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采购合同、发票、付款情况、劳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十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劳务采购、职工薪酬、差旅费、汽车费用等构成。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结合工程量、完工进度、外购劳务的单位成本(人均薪酬)、工时等因素进一步量化说明各期通信网络设计、通信网络工程主营业务成本中劳务采购费、劳务派遣、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与各期营业收入的变动比例是否匹配。(2)说明“材料用品”的具体内容,及各期金额波动的原因。(3)说明各期“赔补费”的主要构成内容及对应金额。(4)结合各期工程的地域分布、人员安排等因素分析差旅费逐年增长的原因。(5)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和流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法,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的配比性等,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8.2012年6月发行人自实际控制人吉林大学受让一项发明专利;2012年-2014年发行人委托吉林大学研究及开发6项软件,总金额74.68万元,其中部分项目已届有效期。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受让专利的交易金额、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对应情况;(2)发行人委托吉林大学开发相关软件的进展情况,成果归属,相关成果目前的实际使用情况;(3)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其技术研发的独立性,是否对吉林大学及其关联方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结合其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占比情况补充说明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吉林大学通过吉大控股持有发行人30%股份。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和经营架构是否稳定,是否可能因本次发行上市受到重大影响。

21.发行人子公司长邮通信在报告期内注销了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长邮培训。请发行人说明长邮培训注销前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在存续期间是否曾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后相关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的处置情况,相关债权人是否同意债务处置方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2014年4月发行人购买观江国际的一处房产,面积125.55平米。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该处房产的使用权性质、出让人、购置成本及其公允性、目前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募投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的联系、对发行人业务的促进作用,募集资金投入对发行人固定资产、研发支出的影响,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以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补充说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所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无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请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真实性,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获得相关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地方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奖励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或不一致之处,相关税收优惠的后续申报情况、未来能否持续、若不能持续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工作履历,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量化分析报告期内通信网络设计服务毛利率逐年下降,通信网络工程服务毛利率逐年增长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各期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在细分领域(通信网络设计、通信网络工程)的毛利率水平对比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至2014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7,123.38万元、26,910.36万元及37,700.86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79.75%、75.07%及82.6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分别说明对主要客户在通信网络设计、通信网络建设两种业务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不同客户相同年度、同一客户不同年度之间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是否发生变更,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说明结算周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大额不可收回的款项。(3)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账龄为1-2年,2-3年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名称、金额。(5)对各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合同(项目)分别说明通信网络设计、通信网络建设两类业务在实施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到预收款、实际成本发生时、日常结算、收到款项等环节;以及存货科目各期末余额为零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至2014年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927.11万元、1,692.06万元及2,257.26万元;2012年至2014年“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金额分别为7,423.07万元、7,792.09万元、9,795.56万元;员工数量分别为740人、848人和965人。请发行人结合员工人数、平均薪酬水平及薪酬体系的变化等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金额大幅上涨的原因。

3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分别为4,915.19万元、4,924.99万元、5,437.9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3)销售费用中“宣传服务费”,管理费用中“行政办公费”“中介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及金额。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至2014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152.73万元、286.35万元及609.47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具体项目与客户进一步说明2014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增长的原因。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至2014年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477.68万元、2,478.05万元及3,167.3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以及与现金流量表中“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

3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年度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增值税项目的来源与核算情况,分析是否与采购、销售等项目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实增值税各项目的发生、缴纳、欠缴等情况,验证应缴增值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一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应当包括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是否存在差异,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3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至2014年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3,387.27万元、10,994.10万元及12,442.14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应付账款结算方式、业务量增长等因素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金额波动的原因,与各期采购金额变动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长期应付未付的款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至2014年末,发行人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377.75万元、511.43万元、999.8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预收账款前五名客户名称、预收金额。(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指出“按照行业惯例,大部分项目在完工后验收再付款,造成结算、付款周期较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采用预收款的项目数量及金额占比,预收款的金额及支付进度,各期预收款项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

3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至2014年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472.14万元、926.80万元及1,284.7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的主要内容及金额。

40.2014年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发行人解释为“公司业务规模大幅增长,由于工期较长、运营商内部流程审批较慢等影响,造成应收账款增长、回款有所减少,同时项目发生的劳务采购和职工薪酬等现金支出较大,使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请发行人结合自身发展战略、业务布局、下游行业的投资与发展情况等进一步说明2014年销售收现率较低的原因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主要内容及金额。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2.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3.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5.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