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599】【雄塑科技】【2016-11-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曾为外商投资企业,历史上进行过多次股权变动;雄塑实业、雄励贸易行、雄进投资(曾)为发行人法人股东。2011年12月,黄淦雄、黄铭雄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增资。2012年7月,发行人吸收合并佛山雄塑并增资。2013年12月,发行人增资引入71名高管及员工股东。在审期间,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改制前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各股东资金来源;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经有权部门批准,是否符合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合法性。

(2)历史上各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及演变情况,所从事的业务及演变情况;发行人各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联股东分别参照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进行股份锁定。

(3)2011年12月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明细,包括:坐落、面积、产权证号,出资人取得该资产的时间、对价及资金来源,评估增值情况及合理性、资产交割情况、投入发行人后的使用情况及减值情况等;上述实物资产是否属于出资人合法所有,是否存在高估作价出资的情形。

(4)佛山雄塑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被吸收合并前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发行人2011年12月将佛山雄塑75%的出资转让后,又于2012年4月启动对佛山雄塑吸收合并的原因;吸收合并后增资发行人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合并双方股东在存续公司中持股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具体计算方法;认定为同一控制下合并的依据;佛山雄塑注销所履行的程序,其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2013年12月新增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近五年的从业经历,其增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6)2015年6月、2016年3月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所履行的程序;发行人申报稿招股说明书股本结构部分披露股东为“彭晓伟等69人”,补充2015年年报稿招股说明书变更为“彭晓伟等68人”,前述情形是否构成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

(7)在历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黄锦禧、黄淦雄、黄铭雄分别持有发行人39.77%、25.80%、22.07%的股权,发行人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淦雄,其与黄锦禧、黄铭雄为一致行动人。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未将公司第一大股东、副董事长黄锦禧及公司第三大股东、董事黄铭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适当性,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比照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核查要求,对黄锦禧、黄铭雄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企业、关联方、上述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报告期内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淦雄的一致行动人黄锦禧的胞弟为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塑”)实际控制人黄联禧,中国联塑业务范围包括塑料管道生产、研发与销售,其业务领域与公司高度类似。中国联塑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发行人在招股书中将中国联塑列为主要竞争对手。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雄塑科技独立于中国联塑,两家企业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中国联塑的历史沿革,发行人与中国联塑在经营区域、细分产品及市场等方面的异同;报告期内二者供应商和客户存在重合的具体情况;认定发行人与竞争对手中国联塑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亲属关系规避监管的情形;招股说明书关于同业竞争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4、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黄淦雄、黄锦禧、黄铭雄还控制多家企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上述关联方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关联方(不含发行人子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主要产品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

(3)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报告期内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如存在,参照上述要求说明该关联方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并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道自然”)采购货物,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采购金额分别为2,648.97万元、1,054.48万元、152.13万元。2014年7月,发行人将所持佛山市顺德区利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信小贷公司”)9%的股权转让给黄铭雄。发行人曾为该公司提供担保,于2015年7月解除。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向黄道自然采购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及定价,结合发行人同期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价格,说明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2)发行人转让利信小贷公司股权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解除对该公司担保所履行的程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核心技术的研发人员,是否涉及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上述人员与曾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拥有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以及将该等无形资产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淦雄直接持有及通过一直行动协议总计控制公司91.23%的股份表决权,公司现任9名董事的提名人均为黄淦雄。请发行人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容及执行情况,详细说明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公司针对其股权结构特点建立的保证其内控制度有效性、公司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独立董事娄爱东担任包括发行人在内的6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该名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发行人生产经营涉及的地域是否超出业务资质涵盖的地域范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发行人募投项目备案文件《关于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6万吨新型塑料管材及配件项目备案的通知》(宜区经发字[2013]108号)的出具日期为2013年12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募投项目备案文件的有效性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说明2012年所得税滞纳金211.32万元以及诉讼赔偿款196.61万元的具体情况。

12、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黄锦禧与中国联塑实际控制人黄联禧是兄弟,保荐机构根据两个公司公告说明二者相互独立。此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中,部分公司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部分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中国联塑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补充说明企业情况,包括企业的设立背景及原因,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表内表外的利益输送、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2)佛山市金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雄力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黄道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州零时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企业基本财务数据,补充说明企业情况,包括企业的设立背景及原因,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各企业在实际控制人体系下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作用,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各企业存续期间及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各企业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无表外或者表内关联交易;(4)对于前述三种情况中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请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7)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机制、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5、2013年、2014年、2015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2.71亿元、13.22亿元和11.57亿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9,132万元、10,546万元和9,312万元。报告期内,PVC系列管道收入分别为103,149.77万元、105,378.26万元和83,713.83万元,2015年同比下降20.56%,销量、单价均出现下滑。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员工人数分别为2,156人、2,013人和1,995人,逐年下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PVC、PE、PPR管道之间的替代关系,市场主导产品及变动趋势;发行人产品结构与主要竞争对手之间的差异及原因;主要竞争对手2015年PVC管道收入及整体收入变化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整体是否出现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产品替代、投融资、环保、税收政策等),发行人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是否出现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增长率、技术升级或产品更新速度等),如存在上述情形,请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进行充分披露。

(2)报告期内员工数量逐年下降的原因,所减少员工的专业结构及岗位分布,员工人数变化与主要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人员费用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如存在,披露各期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人数、岗位,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发行人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71%、74.89%和75.8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起大部分运输费用由经销商承担,并适当降低产品价格,而同行业公司较多采取自身承担运输费用并提高产品价格方式。运输费用承担主体的不同造成公司产品价格低于同行业公司”。2012-2015年,发行人运输费分别为3854.56万元、281.93万元、416.73万元和453.5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各期末的经销商数量、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及变化原因,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买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经销商的销售最终实现情况。

(2)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新增经销商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报告期内经销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3)名称使用“雄塑”字样的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家数、名称、销售金额)及原因,是否存在仅销售发行人产品的经销商,如存在,披露该等经销商销售的具体情况;

(4)发行人于2013年调整运费承担政策的原因,未采取行业普遍运费承担方式的原因;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发行人调整运费承担方式并降低产品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或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塑料管道产品存在一定的运输半径限制,运输中难以套装,因而运费占销售额的比例通常较高。故大口径管道销售一般以生产基地周边市场为主。2015年,发行人在华中地区销售增长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各子公司的业务定位,发行人生产基地的分布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地区分布结构及变化与公司生产基地布局的匹配性。结合各主要产品的运输半径、销售产品规格,说明2015年华中地区销售增长的原因及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地区分布的合理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通过委托外协加工的方式补充产能,如存在,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外协企业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外协内容、数量及金额;该等外协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中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各期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曾因环保事故或环保问题受到处罚。

19、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以产量计算并披露市场占有率。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计算方法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请发行人披露企业与员工个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披露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用“经销+直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经销商约500家。报告期经销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62.59%、71.00%、74.89%和73.1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经销商开发区域选择、选择条件、保证金支付、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以及按收入规模划分大致分类情况;(2)报告期经销商合作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存在不续约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减少经销商及其向发行人采购金额,报告期和发行人存在纠纷代理商及其影响情况;(3)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管理控制情况,包括库存量、库存期限、终端零售价、折扣比例、经销品牌排他性控制等;(4)区分产品类型,披露经销渠道、直销渠道毛利率及其差异情况;(5)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卖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6)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并请会计师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7)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各报告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各期对单个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分布情况;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各期金额及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销售量、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已关注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库存与其销售规模是否相符;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发行人对其销售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若有变化,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8)按直销和经销分别披露收入确认具体原则方法、时点、结算方式及销售政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一步核查500多家经销商按从大到小销售金额累计占百分之七十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要产品PVC、PE和PPR单价下降,PE系列管道、PPR系列管道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铝塑管道单价上升和最近两年PPR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2)按照产品具体类别补充披露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净利率、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比较分析;(3)说明并披露各项产品及技术价格和销量是否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低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并对成长性补充发表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有产品结构、客户群体和销售渠道、运输费用承担主体、包装费账务处理的差异等几个方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客户群体是民用为主还是工程客户为主,运输费用和包装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铝塑管道近半年毛利率突增的数量因素分析;(3)PPR管道价格优惠对销量增长的敏感性分析;(4)结合上述具体因素,对分产品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进一步的数量因素分析;(5)请说明报告期产品平均售价、平均成本是否存在较大的波动,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前述问题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共计拥有60项专利,其中57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外观设计专利。正在研发的项目有14项。研发投入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2%、3.15%、3.12%和3.16%。请发行人结合具体项目,补充披露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具体披露其会计处理,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88,598.30万元、101,111.18万元、104,641.69万元和38,944.03万元。请发行人:(1)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2)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3)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与当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12.04%、10.49%、8.75%和12.94%。(1)请发行人按照直销和经销分别说明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内容、单价、数量、销售金额和占比、具体销售方式、结算方式、毛利率、是否新增客户,说明是否为最终用户,以及其最终用户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产品的定价方式,并结合市场价格或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销售价格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提供各期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合作历史;(4)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6)请发行人说明PVC、PE、PPR各类产品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报告期内按下游客户分类的收入构成情况;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7)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及内容;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新增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欠款方与同期前五大客户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及销售真实性的主要核查手段和核查过程。请发行人律师就客户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1.85%、48.21%、44.02%和33.17%。(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新增供应商;(2)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4)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508.13万元、13,319.73万元、8,550.11万元和8,825.84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9.37%、23.41%、14.34%和19.75%。(1)请具体分析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与回款周期、信用政策(额度及账期)等因素,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与业务经营变化和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具有逻辑对应关系;(2)报告期内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分析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应收账款内部制度的有效性;(3)请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给予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所不同,是否存在放宽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用期限的情形,相关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货净额分别为15,323.09万元、18,446.71万元、11,569.46万元和15,914.13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5.79%、32.42%、19.41%和35.61%,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请发行人:(1)请结合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分析并披露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项目增减变化的原因,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2)请分各个报告期补充说明发行人各产品的产量、销量、产品价格与产成品的关系,说明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的匹配性,并列出上述量化分析的过程,补充披露产成品期后销售出库情况;(3)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请补充分析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主要产品的有效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说明发出商品的监盘措施,对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的管理和监盘措施等,存货是否多地存放,发行人存货盘点的方法是否合规、盘点结果是否账实相符;(4)请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6)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7)库存商品大幅波动的原因,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9,247.97万元、2,538.78万元、5,470.44万元和1,470.30万元,分别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重为15.56%、4.46%、9.18%和3.29%。请发行人进一步细化披露预付款项大幅波动的原因和具体内容,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和软件。(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2)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内容、资本化过程及依据、摊销的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一致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178.03万元、10,779.60万元、23,692.63万元和-3,268.61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2)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3)请补充说明“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量票据背书的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4)请补充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明细;(5)请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各期期间费用分别为15,075.27万元、12,924.16万元、13,976.45万元及6,478.8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3.27%、10.17%、10.57%及12.69%。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产品研发费用有无资本化,如有,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进一步说明折旧费下降的原因;(3)进一步说明办公费上升的原因;(4)补充说明期间费用2013年下降和报告期波动原因,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原因,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促销费和差旅费等的变动原因,销售费用率下降原因;(5)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下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284.85万元、359.88万元、540.75万元和233.14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近三年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其他应收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依据的约定;(2)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方借款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应收款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1,301.65万元、1,882.36万元、12,080.08万元和13,684.19万元。请发行人细化披露在建工程的内容,是否存在在转固的情形,如有,具体披露其会计处理,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9,376.30万元、21,733.75万元、22,138.87万元和25,381.33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固定资产中通用设备的构成内容及其波动原因;(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折旧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流动负债的主要项目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等金额变动较大。请发行人:(1)按照与存货相关或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构建相关的不同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主要构成、欠款对象、期后支付情况。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应付账款偿付压力,说明公司应付账款各期变化与采购金额的变化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公司具体的薪酬政策及其实际执行情况,波动较大的原因,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的具体构成及期后支付情况;(3)结合主要客户的具体合同条款、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生产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说明报告期末预收账款与当期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的相关性;(4)应交税费变动较大的原因;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38、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9、请严格对照2014年修订的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确、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

40、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4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2、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