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01】【康泰生物】【2016-12-0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1992年11月,深圳广信将其持有康泰有限18.33%的股权计71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国原投资,香港广信将其持有康泰有限8.33%的股权计3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国原投资。1996年6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将康泰有限的60%股权交由其全资子公司国投兴业管理。请发行人:(1)说明深圳广信、香港广信、国原投资、国投兴业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说明深圳广信、香港广信将康泰有限部分股权转让给国原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受让方资金来源、定价依据、每股价格、是否公允合理,说明本次股权转让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如果有,请提供相关申请文件及批文,说明由此部门出具批文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说明其将国原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无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国投兴业的原因及依据、履行的相关程序,说明本次股权转让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如果有,请提供相关申请文件及批文,说明由此部门出具批文的原因及合理性);提供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于1996年6月出具的《关于明确国投兴业公司项目管理范围的通知》(国投计划[1996]105号);(3)列表说明发行人及发行人前身历次股份转让或划转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1997年9月,康泰有限注册资本从3,900万元增至15,000万元,国投兴业、深圳广信、香港广信按原投资比例增资。其中,国投兴业以对康泰有限的债权转作投资;香港广信以对康泰有限的债权与现金出资;深圳广信以其面积为2,846.70平方米的土地作价入股,不足部分以现金投入。2002年7月5日,国投药业将其持有康泰有限51%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立新国际向上海华瑞转让其持有康泰有限25%的股权。2002年9月18日,国投药业将康泰有限11%、5%、5%、3%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北高新、湖南高科、交大昂立和上海华瑞。请发行人:(1)说明国投兴业、深圳广信、香港广信对康泰有限进行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经过有权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如果有,请提供相关申请文件及批文,说明由此部门出具批文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债权入股、土地入股、现金入股的具体金额及比例、现金出资来源;说明债转股的法律依据、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具有合法合规性;说明国投兴业对康泰有限债权、香港广信对康泰有限和对国投兴业债权的形成过程,深圳广信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评估,请提供相关评估报告;(2)说明国投药业、立新国际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说明国投药业受让深圳广信、香港广信持有康泰有限40%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出资来源等;说明立新国际受让香港广信持有康泰有限25%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每股价格、出资来源等;上述股权转让是否经过有权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如果有,请提供相关申请文件及批文,说明由此部门出具批文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国投药业将持有发行人51%股份无偿划转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原因,说明本次股权转让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批准(如果有,请提供相关申请文件及批文,说明由此部门出具批文的原因及合理性);提供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出具《关于将国投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康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通知》(国投经[2002]111号);说明上海华瑞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说明其受让立新国际持有康泰有限25%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出资来源等,是否经过有权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如果有,请提供相关申请文件及批文,说明由此部门出具批文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北高新、湖南高科、交大昂立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说明国投药业将持有康泰有限24%股份分别转让给北高新、湖南高科、交大昂立、上海华瑞的原因、定价依据、每股价格、出资来源等,是否经过有权部门的审批或批准(如果有,请提供相关申请文件及批文,说明由此部门出具批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2002年10月,康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股份17,500万股,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2008年8月15日,康泰生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瑞源达、王峰和郑海发以民海生物100%股权作价24,289万元认购康泰生物增发的18,200万股股份的决议。2009年7月、11月,2010年3月,湖南高科、国投高科和上海华瑞将其所持有康泰生物股权相继转出。请发行人:(1)说明康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有请提供相关申请文件及批文;说明发起人是否在境内具有住所;说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将其持有发行人51%股份无偿划转给国投高科的原因;(2)说明民海生物及其股东深圳瑞源达、王峰、郑海发的历史沿革(工作履历)和基本情况;说明发行人收购民海生物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经有权部门的审批(如果有,请提供相关申请文件及批文,说明由此部门出具批文的原因及合理性),详细说明收购民海生物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品结构、市场地位等方面的影响;(3)说明将深圳瑞源达、王峰和郑海发以民海生物100%股权作价24,289万元认购康泰生物增发的18,200万股股份认定为反向收购的主要依据;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购买日及其确定依据,购买日康泰生物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说明合并成本的金额及其确定依据,是否存在调整民海生物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情形,确认的相关商誉或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具体情况;说明母公司报表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确认为34,346万元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民海生物股东权益的构成,与合并报表股东股东权益之间的差异;(4)说明深圳瑞源达受让国投高科、上海华瑞、北高新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每股价格、出资来源等,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有权部门的审批(如果有,请提供相关申请文件及批文,说明由此部门出具批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4、2010年至2015年之间,PE机构和自然人股东之间发生若干批次股权转让。在发行人申请材料受理前半年内,2015年5月12日,杜伟民将其持有公司的130.00万股转让给磐霖丹阳;2015年5月14日,杜伟民将其持有公司的738.00万股转让给招银国际。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转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涉及自然人股东的转让原因及合理性、转让时间、定价依据、每股价格、出资来源等,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的情形;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持股平台深圳康民股东最近五年工作履历,是否为发行人员工,如果属于请说明入职时间、所任职务;如果不属于请说明持股原因及合理性;说明自然人股东之间、深圳康民股东之间、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相同或相似职位持股比例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天津新海、苏州盛商、磐霖平安、磐霖盛泰、中山华澳、苏州通和、磐霖丹阳、招银国际、天津赛亚斯、华盖医疗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说明上述股东之间、上述股东与自然人股东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说明上述股东及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上述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关系;(3)说明天津新海、苏州盛商、磐霖平安、磐霖盛泰、中山华澳、苏州通和、磐霖丹阳、招银国际、天津赛亚斯、华盖医疗等增资或受让发行人股份的背景或原因、资金来源、定价依据、每股价格及合理性;说明上述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形;说明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例如对赌协议;说明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4)专项解释说明其将股份转让给磐霖丹阳和招银国际的背景或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说明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的具体关系,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5)列表说明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退出时的基本情况,包括入股时间及价格、退出时间及价格、同时期非国有股入股及退股价格比较(如有差异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国有股权转让是否经过评估(如果有请提供评估报告),转让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占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5、2010年10月31日,王峰将代王军侠持有发行人714万股股份无条件转让给王军侠。2011年7月31日,王峰将代杜伟民持有康泰生物1,761.20万股股份无条件转让给杜伟民。请发行人说明王峰代王军侠、杜伟民持有股份的原因、代持背景,提供代持关系的证明;说明代持关系分两次解除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及其配偶YUAN,LI PING(袁莉萍)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有6家,其中有3家有实际经营业务。2003年6月至2009年5月,杜伟民任常州药业延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请发行人:(1)说明新疆盟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瑞源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琼海大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SW GROWTH LIMITED、SD GLOBAL TRADING&INVESTMENT LIMITED、吉源生物、恩倍康生物、林源生物、深圳民康、郑海发所投资8家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等),说明上述企业所投资企业的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或系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说明YUAN,LI PING(袁莉萍)持有2家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境外企业股权的原因;(2)结合与关联方的合同约定及报告期内的销售业绩,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关联方销售服务费的情形;说明关联租赁交易的公允性,并修改全部关联交易的简要汇总表的相关披露;(3)说明杜伟民与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渊源;结合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产品、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来源于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4)根据《关于不予核准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发行字[2007]382号),延申生物曾向证监会申请IPO并不予核准,如果杜伟民与延申生物之间具有关系,请具体说明延申生物的IPO申请过程,并提供延申生物的招股说明书主要内容、历次反馈意见及其回复内容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吉源生物、恩倍康生物、林源生物等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说明其与吉源生物、恩倍康生物、林源生物之间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和必要性;说明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输送利润的情形;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具有持续性;说明发行人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是否发表不同意见;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交易;(2)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方及其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是否存在交易;说明除了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方之外,是否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3)说明中房联合城乡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房联合城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相似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杜伟民控制或投资的3家无实际经营业务的企业中南昌科卫和南昌科伟已于2015年5月注销完毕,广州盟源正在办理注销。请发行人:(1)说明南昌科卫、南昌科伟、广州盟源的历史沿革;注销原因及合理性,注销前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注销前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交易;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注销后其资产、业务、人员等处置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已注销或已转让关联方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发行人持有房产是否抵押。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自有房产是否抵押,如果抵押请说明抵押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等;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一并抵押及原因;提供抵押合同;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列表说明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对应的房产,包括在建工程;(2)说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17栋501-523房作为深圳广信的出资,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说明此部分房产目前价值情况,作为出租房产的租金价格情况;说明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中未办理土地所有权权证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说明相应的解决措施;(3)说明发行人作为承租人所租赁房产的用途、价格、租赁房产是否具有权属证明、是否存在续租风险以及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说明出租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出租方之间是否存在纠纷;(4)说明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出租发行人位于科技工业园科发路6号4,202.70m2房产的原因、用途、价格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拥有专利权为21项,其中20项为发明专利、1项为实用新型专利、非专利技术16项。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共有研发人员95人,占职工总数的13.16%,其中博士4人、硕士24人,硕士及以上学历占研发人员的比例超过25%。请发行人:(1)说明专利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相关;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关联方拥有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受让专利情形,如果存在请说明受让专利的时间、转让方、交易价格、转让方取得专利的方式以及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民海生物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于2010年3月29日签署《Patent License Agreement-Noexclusive》,其授权发行人在除欧洲、加拿大、美国、印度和巴西外的世界范围内非独占使用其多价人-牛轮状病毒疫苗专利。根据深圳生物工程公司与默克于1989年9月签订技术许可协议,默克为深圳生物工程公司提供乙肝疫苗生产工艺、生产专有技术、技术文件、培训、重组乙肝疫苗菌种及详细工艺设计图。1992年9月康泰有限设立时,该项技术许可由康泰有限承接。根据民海生物与赛诺菲•巴斯德于2010年9月8日签订的《Technology license agreement》,赛诺菲•巴斯德授权民海生物非独占性的、不可转让且不可分许可的使用赛诺菲•巴斯德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MRC-5细胞)的许可材料和许可技术。根据民海生物与荷兰INTRAVACC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技术许可协议,荷兰INTRAVACC向民海生物授予非独占性的、不可转让的sIPV疫苗的生产和相关检测技术。请发行人:(1)提供其与上述科研机构或公司签署的专利或技术许可协议,并结合相关协议说明被许可的专利或技术目前使用情况,是否形成销售,如果未形成收入请说明产品目前所处的状态;说明上述技术或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及影响程度,发行人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协议到期后发行人对相关技术的安排,是否续签,如果续签是否存在风险;(2)列表说明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发行人向上述科研机构或公司应缴纳的费用,说明目前已缴纳的相关费用;说明发行人与上述科研机构或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发行人利用上述专利或技术在生产、使用、销售相关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经销模式下,主要客户为各地具有疫苗经营资质的经销商,报告期内前五大经销客户销售收入占经销模式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20%、45.86%和41.08%,前五大经销客户变动较大。直销模式下,主要客户为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报告期内前五大直销客户销售收入占直销模式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69%、47.92%和40.47%。请发行人:(1)在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基础上说明采用的招投标、专业化推广、经销等各类销售模式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披露招投标、专业化推广、经销模式下的定价方式、报告期内负责招投标的销售人员、专业化推广商、经销商的数量、对应收入及其变化情况和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同一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下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形,如有,请分析并披露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结合与招投标客户、专业化推广客户、经销商签订的合同,披露各类销售模式下激励政策、订单获取、货物运输、发票开具和货款结算的具体方式;结合发行人的销售激励政策,说明收入计量的具体方法;披露招投标、专业化推广、经销模式下各类产品报告期内的收入、单价和销量并进行量价变动分析;(2)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增长情况,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是否为新增客户、交易内容及金额、收入占比等;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并披露收入占比。说明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要业务,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在经销模式下,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说明上述客户报告期内各期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及内容,以及报告期各期新增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内招投标、专业化推广、经销模式下前十大客户是否变动较大,如果有请解释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说明报告期内经销模式、直销模式下新增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新增客户的种类、数量、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说明主要新增客户的背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是否向竞争对手销售产品,如果有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分别说明在招投标、专业化推广、经销模式下的单价、成本及毛利率情况,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销售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4)分析并披露2013年60ug乙肝疫苗、2014年各类乙肝疫苗、Hib疫苗销售收入下降的原因;说明发行人销售模式从2012年以直销为主变更为2013年、2014年以经销为主的原因,对发行人市场开发、销售管理、营销人员团队、经营业绩的影响,说明业务模式变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说明是否存在同一实体既是发行人经销商又是专业化推广商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其原因;(5)请保荐机构说明经销模式下产品销售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说明核查范围的选择、核查比例及其原因;说明通过核查后用以判断全部经销收入真实有效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提供相关经销收入核查主要底稿或证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主要供应商采购合计金额分别为1,438.15万元、1,749.07万元及2,129.37万元,分别占当期采购金额的46.16%、33.53%及43.29%。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等;说明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之间、主要供应商之间以及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上述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发行人是否存在向竞争对手采购的情形;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外协供应商;说明是否存在既是发行人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说明前五大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披露新增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报告期内新增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业务或服务外包情形,如果有请说明外包情况,包括外包服务提供商、是否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外包内容、外包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输送利益或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说明外包服务在发行人主要业务和核心技术中发挥的作用,发行人对外包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发行人产品涉及外包服务对发行人业务、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具体影响;(2)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如果有请说明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情况、劳务派遣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12月1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出《关于暂停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批号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使用的通知》,决定暂停公司批号为C201207088和C201207090的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使用;2013年12月2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出通知:“今天决定暂停使用该公司生产的全部批次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产品,并深入调查婴儿死亡原因,进一步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疫苗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请发行人:(1)说明国家食药监总局暂停发行人部分批号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的背景及原因,对发行人经营情况、销售情况的影响;说明是否存在使用发行人产品对接种者造成不良反应情形,目前发行人与接种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经销商、推广商等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受到监管机构处罚;(2)具体分析并说明发生2013年疫苗事件的原因、后续进展情况;结合乙肝疫苗产品的销售及其变化情况,披露2013年疫苗事件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对发行人未来乙肝疫苗产品的销量、收入持续增长是否存在重大影响;(3)疫苗作为严格行政管制产品,说明发行人对GMP执行情况、发行人对疫苗质量的控制措施;在可预见未来若干年是否存在类似经营风险,如有请做出重大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疫苗研发、生产、销售、流通等各环节的相关监管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疫苗生产行业应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各类产品的GM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证书或资质。请发行人:(1)说明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的资质,包括资质名称、认证单位、认证时间、认证期限、是否存在续证风险等;发行人是否具备疫苗生产企业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2)结合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说明是否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说明从成立至今是否存在使用发行人产品对接种者造成不良反应或责任事故情形,是否存在此方面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与大型跨国疫苗生产企业相比,我国企业对新疫苗的研发投入不足,基础研究落后,导致国内疫苗生产企业普遍以经营仿制疫苗为主”、“截至2014年末,我国有超过30家疫苗生产企业,企业数量较多、规模相对偏小,除了四联苗和60µg乙肝疫苗等少数产品以外,绝大多数产品较为单一且缺乏自身特色,与发达国家疫苗生产企业相比,无论产业集中度还是企业销售规模方面,均有较大的上升空间。”请发行人结合我国疫苗分类体系、监管体系、研发体系、生产体系、销售体系、主要生产厂商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线或主要产品、销售规模、占有率、研发队伍及研发情况、市场地位、品牌优势)等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地位、竞争情况、技术优势、产品优势等;结合目前主要疫苗品种和技术来源,说明我国疫苗行业整体研发水平;说明发行人核心产品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产品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65岁以上老人接种的预防肺炎感染的疫苗,而我国的接种比例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水平。当前国内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生产厂家仅有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进口疫苗由默克和赛诺菲•巴斯德生产。该产品属于公司在研项目之一,已经于2013年7月12日申请药品注册批件,未来市场空间十分广阔。”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取得肺炎疫苗药品注册批次而未形成收入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产品取得药品注册批次但未形成收入的情形,如果有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发行人的产品线优势,说明在可预见未来若干年发行人业务中可实现收入的产品,预测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9、2011年2月9日,城建五公司以民海生物未能按工程进度付款和竣工结算,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民海生物支付工程欠付款、利息、违约金、停工损失、工程延期损失等共计7,113.04万元。2011年6月27日,民海生物提起仲裁反请求,主张城建五公司向民海生物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其他违约金等共计1,834万元,并交付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3套。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案尚未完结。2002年8月12日,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起诉请求公司与招商实业承担连带责任向其还款人民币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经深圳中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7月21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招商实业的申请。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案尚未完结。请发行人说明北京民海与北京城建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原因、目前最新进展情况、分析预计负债计提的金额及合理性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该车间投入使用的面积及目前使用情况;说明发行人与招商实业之间形成连带责任人的情况,说明目前最新进展情况,说明目前招商实业的资产情况,收回代垫款项的可能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20、请发行人披露乙肝疫苗报告期内的销量大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批签数量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包括销售区域、各类疫苗产品销售目标、销售标的、价格、数量、金额、物流运输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回款情况、销售目标的考核情况及销售服务费的计提、发票开具和支付的具体情况等,相关产品实现销售情况,包括最终客户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是否存在相关产品未实现最终销售的情形,物流目的地、销售发票抬头、回款金额和来源异常的情形,应计提未计提或少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情形、第三方开具销售服务费发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专业化推广商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报告期内协助发行人实现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销售区域、各类疫苗产品销售目标(如有)、销售对象、销售标的、价格、数量、金额、物流运输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回款情况、销售目标的考核情况及销售服务费的计提、发票开具和支付的具体情况等(如有),是否存在向疫苗经销企业销售的情形,如有,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关产品实现销售情况,包括最终客户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是否存在物流目的地、销售发票抬头、回款金额和来源异常的情形,应计提未计提或少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情形,第三方开具销售服务费发票的情形;补充申报与专业推广商签署的相关合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请发行人说明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召回、索赔等相关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换货、退货、召回、索赔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4、请发行人披露2014年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上升同时发出商品的金额同比下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报告期内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情况,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末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25、请发行人披露其它业务收入的构成,结合相关合同,说明对租金收入、水电汽收入实施分析性复核的具体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4年,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分别为7,693.25万元、11,701.46万元和14,145.33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70%%、48.52%和47.87%,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0万元、469.15万元和601.48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 请发行人披露与招投标客户、专业化推广客户、经销商合同中约定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披露各报告期末招投标客户、专业化推广客户、经销商应收账款的金额、占比;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招投标客户、专业化推广客户、经销商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报告期末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占相应营业收入比例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具体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波动较大的原因;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符的原因;在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基础上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区分直销、经销模式披露应收账款前5名的金额、占比;说明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金额、对应的营业收入金额、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帐龄、可回收性;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披露各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种类、金额;说明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的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出票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4年,发行人预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571.07万元、2,070.12万元和2,651.69万元。请发行人区分直销、经销模式披露预收账款的金额及占比,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预收账款主要为预收经销商预付账款的说法是否属实;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4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721.75万元、7,542.59万元和10,781.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占比均在90%以上。请发行人说明疫苗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与同类产品的比较情况;结合疫苗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披露涉及的主要原材料、设备、工艺技术及其生产周期;披露各生产阶段涉及的主要成本核算对象及其成本费用项目的性质,各类成本、费用项目归集、分配和结转的具体方法,对制造费用的分配采用约当产量与工时的依据及合理性,对乙肝疫苗的直接人工、制造费用采用直接材料进行分配的依据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采用的存货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情形;说明2014年GMP改造完成后,10ug乙肝疫苗单位制造费用下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披露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按费用性质的具体构成并进行变动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的总金额,披露主要原材料名称、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金额的比例,披露报告期内价格变动较大的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原因;结合市场价格,说明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一致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能源采购的具体情况,说明电力、天然气、蒸汽和水采购量与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除Hib疫苗外,发行人主要产品2014年单位销售成本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说明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3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总生产成本、产量、单位生产成本、结转营业成本金额、销量、单位销售成本、年末库存商品金额、单位成本、数量之间的关系;说明原材料供、产、销之间的关系;说明主要产品的各年度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和数量、生产成本中主要原材料的金额和数量、结转营业成本的主要原材料金额和数量以及年末存货的相关情况,与报告期各年度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实施的相关核查的具体情况。

34、请发行人说明GMP改造停工、受“2013年乙肝疫苗事件”影响非正常停产的时间、影响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生产场所、设备和人员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的性质、金额、归集和计算的具体过程,是否存在应计入当期费用项目的金额计入存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75.38%、68.80%和63.61%,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6.40%、68.72%和63.52%,其他业务毛利率分别是58.88%、70.72%和67.04%。请发行人分析并说明专业化推广的毛利率高于经销模式的毛利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结合单价、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及其变动情况,披露疫苗产品毛利率变动分析;披露其他业务毛利率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2012年-2014年,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增加5.3%和5.1%,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增加2.8%和23%。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产量、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比变化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逐年减少的原因,说明2012年离职后福利未交付的原因,2013年辞退福利的性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变动较大,2014年销售费用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的销售激励政策、疫苗产品结算价格和建议销售价格、经销商和专业推广商销售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其变化,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销售服务费占相应营业收入占比及其变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用销售服务费在各报告期调节利润的情形;说明其他应付款中销售服务费大于销售费用中的销售服务费的原因,是否存在长期拖欠销售服务费或应转销销售服务费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8、2012年-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11,426.39万元、16,226.73万元和15,270.5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3.27%、64.77%和50%。请发行人披露2014年销售费用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披露管理费用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说明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差旅及交通费、宣传推广费、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中的折旧费、水电动力费、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业务招待费、车辆使用费波动的原因;披露销售费用中的其他、管理费用中的咨询服务和其他的性质和金额;说明发行人如何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内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披露报告期内资本化和费用化利息支出的具体情况,披露2012年利息收入金额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就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结合各疫苗产品生产的业务流程,具体说明对各类存货项目的核算对象、内容、具体方法及使用相关假设、参数及其合理性;分析并披露2013年、2014年半成品金额变大的原因;披露2013年末GMP改造停工,在产品金额达4,086.44万元的原因;说明2013年半成品、在产品的构成、期后完工产品与当期及上期完工产品单位成本比较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半成品、在产品在各期调节利润的情形;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请修改库存商品变动的相关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60ug乙肝疫苗存货跌价准备计提1,743.08万元系受“2013年疫苗事件”影响部分乙肝疫苗接近有效期所致;此外,发行人直接在管理费用中确认存货盘亏、毁损及报废金额1,381.65万元,主要系60ug乙肝疫苗过期报废所致;2014年,麻风二联苗存货跌价准备计提414.27万元主要系生产成本高于市场价格所致。请发行人列表说明各报告期末库存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位成本、金额、剩余有效期、市场价格;说明对原材料、半成品和在产品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是否存在应对2013年10ug乙肝疫苗、60ug乙肝疫苗、2014年生产麻风二联苗的原材料等相关存货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披露报告期各年度确认的存货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具体情况,说明存货盘亏、毁损及报废和计提减值准备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披露2013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743.08万元的60ug乙肝疫苗期后处置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说明对各类存货盘点的具体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存货帐实相符情况、盘点结果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参与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监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监盘方法、程序、监盘比例、实施的其他替代程序的性质及实施的具体情况、是否对发出商品实施盘点或其他替代程序、是否现场取得经发行人确认的盘点表以及相关结果的处理情况。

4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4年,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97.47万元、61.89万元和55.67万元。请发行人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包括物业名称、位置、面积、取得产权证书情况、报告期内租赁方名称、单位租金、租赁面积、空置面积、租赁期限、租赁备案情况等。

43、招股说明书披露: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4,110.06万元、34,645.47万元、33,536.06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说明折旧政策的合理性;说明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测试的情况及相关折旧费用在存货、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报的具体情况;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分别是5,482.30万元、12,837.15万元和20,308.53万元。在建工程存在利息资本化的情形,截止2014年末,在建工程累计资本化利息2,942万元,当期资本化利息1,057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计划工期、实际工期及与计划工期的差异、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其变动情况、结转固定资产金额、工程进度、累计及当期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与幕投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支出的差异及其原因,当期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预算支出与实际支出比较情况;期末是否对在建工程实施盘点,工程进度与形象进度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逐项说明是否满足说明利息资本化相关条件,说明利息资本化率的确定依据、过程及其合理性、利息资本化的范围、资本化金额的计算过程,是否存在应暂停利息资本化未暂停、应停止利息资本化未停止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康泰生物光明疫苗研发生产基地一期新增乙肝疫苗产能3,050万剂。请发行人结合现有乙肝疫苗产能的利用情况、公司未来的发展计划和市场容量预测情况,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康泰生物光明疫苗研发生产基地一期新增乙肝疫苗3,050万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4年,发行人的无形资产的金额分别是18,063.66万元、21,821.17万元和20,606.67万元,主要由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构成。请发行人说明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软件的构成、取得方式、与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依据、当期及累计摊销金额、摊余金额、剩余摊销期,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过程及列报情况。

4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开发支出的金额分别为383.25万元、1,286.71万元、1,886.41万元。请发行人结合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相关要求,说明将取得III期临床总结报告后至所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结合报告期内在开发支出和无形资产中予以资本化的研发项目,披露相关研发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研发计划的主要阶段、时间安排、研发内容、拟达到的目标和费用预算等,披露资本化开始时点及其确定依据、是否满足资本化的相关条件、与研发计划时间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按照研发计划预计资本化金额及其构成、实际资本化的金额及其构成以及与研发计划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结束资本化的时点及其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应费用化的项目资本化的情况;披露无细胞百白破b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较大的原因;说明将四期临床的研发费用予以资本化的原因,是否满足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相关要求,是否能为企业带来新增的经济利益;结合相关技术许可合同的内容和支付技术许可费的具体情况,说明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项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MRC-5细胞)项目开发支出的构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在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中披露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政策的变更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4年,发行人利润表中确认政府补助金额分别是4,288.81万元、3,313.25万元和751.31万元。 递延收益和其他流动负债中确认的政府补助分别是6,736.02万元、6,576.43万元、9,614.43万元。请发行人披露如何区分与收益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逐项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认定与收益或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时点及其依据、说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原值、摊销方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开始时点及其摊销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是否存在政府补助的相关支出部分费用化、部分资本化,在利润表中确认的政府补助金额超过费用化支出的情形;说明与开发支出相关的现金流量确认为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政府补助全部确认为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财务会计相关问题

4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用招投标方式直接销售给疾病预防机构的商品,收到疾病预防机构订单后发出商品,疾病预防机构收货并确认后确认收入;采用专业推广方式直接销售给疾病预防机构的商品,收到疾病预防机构订单后发出商品,取得疾病预防机构签收的收货确认函和推广商提供的销售清单后确认销售收入;采用经销方式销售给经销商的商品,收到经销商订单后发出商品,经销商收货并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请发行人披露各类疫苗产品的有效期和管理、储存、运输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发出各类疫苗产品的最低剩余有效期;说明各类销售模式下是否存在验收环节,发行人是否取得经对方确认的验收凭据;结合与经销商签署的相关合同,说明相关交易认定为买断还是代销及其依据;说明专业推广方式须取得疾病预防机构签收的收货确认函和推广商提供的销售清单后确认收入的原因;披露各类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取得的主要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5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伟民为中国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为360102196312******,同时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6290251****)以及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号码为5209****)。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杜伟民是否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与加拿大国籍之间的关系;同时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1、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三年发行人的研发人数、薪酬水平,单独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请对照可比上市公司及周边类似企业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目前研发人员的薪酬水平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有利于保持人员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3、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4、请发行人说明在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如未缴纳,说明欠缴金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5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5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由前身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更名手续办理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或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57、请发行人将本次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内容进行比较,列表说明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8、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分析中删除风险应对措施,并删除招股说明书广告性、恭维性语言,避免产生对投资者的误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9、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客观性,从减少误导性陈述,有利于投资者正确判断,审慎引用第三方数据的角度,合理披露发行人的行业地位等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60、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6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62、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6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