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02】【飞荣达】【2016-12-0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申报材料显示,1993年11月发行人前身飞荣达有限设立,注册资本37万元,均为实物出资。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物出资的来源和内容,是否经审计、评估等验资程序,是否符合实物出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2、据申报材料显示,2003年8月、2009年8月,公司股东发生两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比例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因、作价依据、资金来源、纳税情况、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受让人主要履历情况,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2)受让人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受让人对外投资情况,该等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3、据申报材料显示,2009年7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3.50万元人民币,由高特佳以现金方式出资。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高特佳增资的背景和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2)高特佳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高特佳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4)高特佳对外投资情况,该等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据申报材料显示,飞驰投资持有发行人4%的股份,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飞驰投资股东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包括社保缴纳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有5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在发行人产供销环节中的定位,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等;(2)控股子公司合肥飞荣达、参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赛络泰科(深圳)科技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等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办理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3)苏州格优原系自然人赖优萍100%控股的公司,2015年7月增资扩股,发行人成为控股股东。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入股苏州格优的背景和原因,增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自然人赖优萍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苏州格优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和定位;(4)补充说明参股公司CERATECH HOLDINGS LIMITED的股权结构,报告期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注册号分别为5552154、5552155、5552156的注册商标(商标中含“飞荣达”)系发行人从实际控制人马飞处无偿受让取得。(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从实际控制人马飞处无偿受让商标的背景和原因,该等商标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马飞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拥有的其他商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情况,以及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发行人股权结构在申报后发生变动,2015年10月、12月,陈乃雄持有的公司1%、9%股份分别被司法强制过户至陈稳进、嘉和融通名下,陈稳进、嘉和融通将获得的上述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控制人马飞。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申报后股权变动的原因及所履行的程序;(2)陈乃雄持有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强制过户的原因,陈乃雄的履历情况,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或曾经任职过,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据申报材料显示,昆山华恩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飞全资控股的公司,为解决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2013年将昆山华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注入发行人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未采用直接收购昆山华恩股权方式解决同业竞争的原因,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注入发行人子公司外,昆山华恩其他资产的处置情况;昆山华恩未注销的原因,是否仍存在经营业务;(2)昆山华恩报告期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情形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昆山华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注入发行人子公司之前,其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4)昆山华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注入发行人子公司时的审计、评估情况,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据申报材料显示,实际控制人马飞除持有公司股权外,还持有香港华恩100%的股权,持有飞驰投资33%的股权;董监高投资、任职的关联企业有10家;另外有4家关联企业在报告期内注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关联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报告期内,关联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叠,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况;(2)关联企业注销的,主要资产处置情况,资产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款是否支付,以及资金来源;资产受让方在受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3)关联企业注销及解散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采购、销售及厂房租赁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向关联方采购、销售的具体产品以及价格、数量;与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销售的价格差异情况,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2)关联方租赁发行人厂房的原因,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联方租赁发行人厂房从事的业务类型,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董事变动情况,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子公司天津飞荣达报告期内存在两宗行政处罚,分别被处以罚款6.00万元、20.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据申报材料显示,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20,328.01万元、27,492.19万元、35,290.3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4.46%、45.43%、54.66%。(1)请说明前十名客户对应的产品、收入归类、取得方式、合作起始时间、运用领域、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2)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名录、收入金额、占比变化较大的原因,说明主要客户的持续合作情况。(3)请说明前十大客户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发行人销售给胜利精密、东莞誉铭的产品内容,发行人客户中是否存在同行业公司,发行人是否存在外购产品直接销售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经销的情况,如是,说明经销收入比例,以及主要经销商及最终销售情况。(4)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对某一客户存在依赖,说明对主要客户业务的获取过程,供应商的认证周期、程序、阶段及有效期,后续持续通过认证的可能性,说明发行人在客户同类供应商的地位、采购占比(如有)。(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的具体过程、比例、方法,说明是否存在现金收入,并对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客户和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据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采购总额的比例为28%左右。(1)请说明前十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占比等情况,提供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2)请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品种和数量等,说明采购金额、品种和数量与各期执行项目的匹配性。(3)请说明2014年以来存在收入和采购金额上升的情形下前五名外协金额反而下降的原因。(4)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名录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说明发行人主要的供应商性质,对于供应链公司及贸易公司,请说明具体的最终产品厂商。(5)请对比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与市场价格的差异,说明其原材料的公允性。(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5、据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公司向前五大外协厂商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为7%左右。(1)请说明前十名的外协厂商的名称、外协金额、外协内容、外协占比等情况,提供上述外协厂商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2)请说明主要外协厂商的注册资本、设备投入情况、员工数量、熟练员工数量、外协的工序、发行人收入占其收入的比例,说明发行人选择该外协厂商的原因。(3)请说明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的其他主要客户、外协工序的定价、询价的具体过程及情况,说明外协工序的定价公允性。(4)请说明是否存在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的情形及其原因。(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6、据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2014年和2015年营业收入增幅为32.33%、6.69%,发行人仅简单以国内、国外销售披露销售的具体区域构成。(1)请按运用领域(笔记本、通讯机柜、智能手机、其他)披露发行人收入的主要构成,结合具体的运用领域收入构成说明发行人未来的收入变化趋势。(2)请披露国内、国外销售区域的具体构成,说明进料深加工结转金额2015年大幅下降的原因,该业务的具体客户及产品,直接出口销售的主要客户和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与营业收入的变化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3)请说明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各期收入按合同直接约定采购明细、以框架合同+订单、供应商系统直接下单、其他方式进行归集,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采购确定后执行出现调整的情形,说明具体的调整原因、类型、调整对生产的影响、对存货跌价的影响,说明报告期内退换货的金额、比例、原因、货物的二次销售情况,说明订单是否有书面记录,对于电子订单如何进行内部管理。(4)请提供报告期内各期的期初订单金额、本期新增订单金额、本期执行订单金额、期末订单金额,说明年度合同销售金额与年度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结算方式与收入确认、实际收款、应收账款发生情况是否一致。(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附件,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对货物收货确认手续仅表示甲方收到相应的货物,并不表示对产品验收的任何确认或者默认,收货确认以甲方入库单开出为准,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国内销售收入为公司在发出货物,客户签收确认后确认收入。请说明根据合同的约定,发行人以客户签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6)请说明国外收入所对应的外汇进出是否需要进行报备,是否存在外汇风险,境外收入的合规性。(7)请说明中介机构对收入截止性测试的相关核查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补充分析发行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解释其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变动直接以“公司产品以定制化为主,不同产品规格、型号、耗用的材料、生产工艺等存在差异从而导致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各期之间存在一定波动”进行说明。(1)请详细说明发行人的公司产品定制化如何影响直接材料占比的变化,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同一客户的产品定制化是否发生重大的变化,说明同一类产品的直接材料构成是否发生较大的变化,详细说明各期直接材料占比发生较大的变化的原因。上述解释请结合具体原材料在产品的运用领域和运用比例。(2)请说明各产品的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及其变化的原因。(3)请说明委托加工费与收入增幅变化不匹配的原因。(4)发行人2014年整体的产量和销量高于2015年,且较2013年增长较大,但是2014年营业成本中的直接人工占比下降,绝对额也没有较大的增长,发行人解释为当年新购机器设备约600万元,提升了自动化水平,2015年发行人购入的机器设备金额约1900万元,但2015年直接人工大幅增加。请说明发行人各期机器自动化水平变化及薪资变化因素对人工占比的量化影响,说明员工的具体工作内容,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结转的直接人工是否与销量变化相符。(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说明对营业成本截止性测试的过程及其充分性,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18、据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30%左右并逐年提升。招股说明书对毛利率的介绍和说明篇幅较小。(1)请披露报告期内各业务前十大客户的毛利率,说明各项目毛利率差异的主要原因,说明不同客户同类产品的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2)请披露各业务各期毛利率变化较大的原因,请详细结合各期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详细说明,避免简单披露说明或者简单以产品结构变化、新产品推出等文字进行说明。(3)对于发行人的价格策略调整的解释,请说明发行人对客户、产品的定价策略及其变化的具体情况,对于电磁屏蔽材料及器件的毛利率分析请结合其主要的产品构成及毛利率变化进行分析。(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分析毛利率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13%-16%,该比例持续下降。(1)请披露发行人2014年销量大幅增加而运输、快递、汽车费反而减少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结合运输半径、涉及运输的产品数量、满载率、涉及运输的义务等进行分析。(2)请说明发行人的产品是否涉及产品质保期,是否需要预提预计负债、各期实际发生产品维保费的金额等。(3)请披露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明细构成及对应的项目,资产损失费的具体构成及2015年该金额下降超过90%的原因,中介机构费用的具体明细及会计处理过程,服务管理费用的具体内容及对应的单位。(4)请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其他的具体内容,说明差旅费各年变化较大的原因。(5)请说明利息费用资本化的具体内容、原因、构成,是否存在将当期费用资本化的情形,资本化是否直接对应到项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请说明各期汇兑损益变化较大的原因。(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是否利用其他实体为发行人承担费用,对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20、关于现金流量:(1)请同时提供“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科目的勾稽表。(2)请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现金与资产科目的勾稽过程。发行人支付其他与筹资有关的现金含部分融资租赁的费用,请说明具体的融资租赁内容,说明融资租赁的具体会计处理。(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各主要构成和大额变动情况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项目勾稽。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1、据申报材料显示,公司部分高端原材料只有国际上少数几家生产商可以供应。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该等原材料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及对应产品营业收入占比情况;(2)该等原材料市场供应及主要厂家情况,是否存在可替代产品或厂家;发行人产品及经营对上述原材料及厂家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该等原材料市场格局及厂家经营、销售政策是否稳定,发行人与上述供应商的合作是否稳定,采购价格是否稳定,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关于发行人业务模式及主要产品。(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明细产品的销售收入,如电磁屏蔽材料及器件请区分导电塑料器件、导电硅胶、导电布衬垫、金属屏蔽器件、吸波器件和导电胶等。(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电磁屏蔽材料、导热材料与电磁屏蔽器件、导热器件的联系和区别,在发行人收入中的比例。(3)发行人采购、生产模式分为如下三类:原材料——电磁屏蔽及导热材料,原材料——电磁屏蔽及导热材料——电磁屏蔽及导热器件,电磁屏蔽及导热材料——电磁屏蔽及导热器件。请发行人分别说明上述三种模式下各自的产品及营业收入占比情况,发行人核心技术在三种模式下各自应用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具体模式。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一处厂房的土地使用期限2022年6月到期,面积45,440.38平方米。请发行人结合该厂房的产能情况,说明该厂房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4、关于营业外收入及税收:(1)请说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实际研发费用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内容,说明发行人2015年存在利用以前年度可抵扣亏损的原因,说明其他年度没有该项目的原因。(2)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免、抵、退”政策,请说明各期免抵退的具体金额、明细、计算过程,说明营业成本中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过程,请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出口退税比例及其合规性。(3)请说明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过程,说明2015年政府补助大幅增加的原因,请列示各期政府补助的内容、验收时间、资金入账时间、财务结算时间、其他关键节点时间及内容等,说明其会计处理的合理性。(4)2015年其他营业外支出主要为天津飞荣达部分厂房提前施工产生的行政罚款26.00万元、土地竣工延期违约金13.54万元等。请说明该违规和罚款、违约金的性质。(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处理、资产处置损益的合规性,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25、关于发行人的长期资产构成及投建:(1)请披露商誉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其具体的参数和估计、目前实现净利润和经营情况与收购前的假设是否存在差异说明商誉未存在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说明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变动的原因。(2)请说明在建工程的具体明细、资本化的具体情况,说明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将当期费用资本化,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在建工程套取资金的情形,对比周边同类厂房(结构、层高、用途、装修)说明发行人在建工程的造价是否符合市场行情。(3)请说明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的具体内容。(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6、据申报材料显示,2015年、2014年末、201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4,795.47万元、21,845.14万元、13,289.54万元。(1)请披露应收账款期初金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回款金额、期末金额。请披露各期末前五名单位的账龄构成。(2)请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各期变化情况,说明信用期较长的主要客户2015年度相对于2014年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较高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提升营业收入的情形。请说明坏账计提准备历史转销及转回情况,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回款纠纷和诉讼事项。(3)请说明发行人营业收入增幅远小于应收账款余额增幅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的特点。(4)招股说明书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6个月内回款情况、回款比例,说明各类客户的平均回款周期、长期未回款客户的情况。(5)请说明各期收入、应收账款的对账比例,说明各期应收账款的函证比例、选取标准、函证内容、回函比例、未回函的具体项目及替代程序,请说明各期末银行流水的核查程序、比例、选取标准,与应收账款台帐、回款的穿行测试情况。请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付款的情形。(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27、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1)请说明发行人的原材料库龄,说明原材料的市场价是否发生较大的变化,其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说明2014年原材料期末存货大幅下降的原因。(2)请说明库存商品的对应订单情况,是否存在没有订单的库存商品,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生产后客户调整或者取消订单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对库存商品的跌价准备影响。(3)请说明发行人发出商品2015年增加较多的原因,2014年收入较多但发出商品下降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调节发出商品结转时间的情形,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发出商品。(4)请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对是否利用在建系统调节利润的情形,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请提供具体的核查程序和比例、选取标准,并明确发表意见。

28、请披露员工学历及岗位构成表。请结合报告期各类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汇总分析生产成本、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薪酬平均水平,说明发行人的用工规模与生产规模是否匹配,薪酬结构和薪资水平与同地区或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少计或者调节薪酬费用的情况,详细说明和分析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期末应付数、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等情况是否保持对应关系并勾稽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9、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负债结构的合理性,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对外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等负债项目的变化原因与合理性,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支付或上缴情况及相应现金流量变化是否一致。请说明应付款项增减变化幅度与收入变化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0、关于纳税分析及其数据核查:(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报告期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大额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的原因与依据,主要税种的计算与核算、纳税申报、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书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和匹配性,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核查各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会计核算、应缴、预缴、应补(退)等情况,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明确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和披露各年度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增值税项目的来源与核算情况,分析是否与相关存货采购、销售确认等项目匹配,说明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情况及其合规性。说明公司各产品增值税的征税比率及相应的政策依据。请说明公司软件开发、智能安防工程和技术服务业务是否已经进行营改增。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增值税各明细项目的具体内容,核实增值税各项目的发生、缴纳、欠缴等情况,验证应缴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等是否正确,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3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3、请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构成,是否进行各个项目单独核算,请核查该费用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应的项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将当期费用长期待摊。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34、请发行人在风险因素这一章节严格按照规定披露风险,避免风险应对措施等类型的语言。

3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