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03】【立昂技术】【2016-12-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1999年至2001年,王刚先后对公司增资926万元。公司第二大股东葛良娣于2007年将所持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沈宝英,2010年沈宝英又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葛良娣。发行人股东和众通联(持股比例4.22%)由葛良娣控制;葛良娣之妹葛良玲持有发行人0.5859%股权。发行人2011年、2012年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引入新股东。新疆立润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公司,持股比例5.14%。磐石新洲于2012年8月入股发行人,于2014年6月退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及股东资金来源;发行人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

(2)葛良娣分别于2007年、2010年转让、受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葛良娣的主要从业经历,其在发行人生产经营及相关决策中所发挥的作用及演变情况;发行人股东和众通联的历史沿革,王燕为第一大出资人但该企业由葛良娣控制的原因及认定依据。

(3)2011年12月、2012年8月新增股东中,自然人股东的主要从业经历,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情形。磐石新洲于2012年8月入股发行人,后于2014年6月退出的原因。

(4)员工持股公司新疆立润的历史沿革,各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时间,对离职员工股份处理的约定,各股东所任职务与其认缴出资额之间的关系及合理性。

(5)在历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长江投资和立昂软件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公司,后变更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现已被发行人吸收合并并注销。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长江投资、立昂软件的历史沿革,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演变情况,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补充披露收购长江投资和立昂软件的时间及原因、后续吸收合并注销的时间及原因;发行人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必要性;吸收合并所履行的程序及交易定价依据;长江投资、立昂软件注销所履行的程序,其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隐患。

(3)说明收购长江投资和立昂软件合并日的确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商誉的确定依据、合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说明收购前三个会计年度长江投资和立昂软件的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行为,是否存在收购前利益输送行为。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请申报会计师核查问题(3)、(4),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2),请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是一家以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主要从事为通信运营商提供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并基于需方业务需求提供安防系统一体化服务。发行人所属的大行业分类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报告期内,安防系统工程、通信网络工程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77%和73%,安防系统工程为第一大业务收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行业组织分别为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及中国安防协会。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的收入构成,说明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的披露是否准确。

(2)结合通信网络技术服务行业与安防系统服务行业在核心技术及原材料、销售客户及供应商等方面的异同,补充披露上述业务是否属于同一种业务,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多家关联方。其中,实际控制人王刚控制的其他企业陆路港、丝绸之路物流、安联程通、陆路港供应链均于报告期内设立;王刚参股长江地产、极视文化。王刚之妹王燕控制绿谷房地产、慧聪投资。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葛良娣控制立通设备、和众通联、瑞邦鼎业、华天商贸、中驰嘉业等企业。发行人多名董监高持有和众通联股份。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立通设备租赁仓库的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王刚、王燕所控制或参股企业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主要产品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说明陆路港、丝绸之路物流、安联程通、陆路港供应链设立的目的,报告期内是否开展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客户或供应商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行为、2015年度亏损的原因。

(3)补充披露葛良娣及葛良玲所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监高的企业,该等企业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报告期内该等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发行人多名董监高持有和众通联股份的原因。

(4)说明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情形。

(5)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报告期内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如存在,参照上述要求披露该关联方的具体情况。

(6)结合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说明报告期内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该等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独立性的影响。

(7)结合报告期内关联方的财务数据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请发行人律师就问题(1)-(6)进行核查,请申报会计师就问题(2)、(4)、(7)进行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013年、2014年、2015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06亿元、2.49亿元和2.78亿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3,290万元、1,353万元和2,028万元。而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电信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通信技术服务市场规模及安防行业总产值均逐年增长。2014年,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减少电信行业相关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

请发行人: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补充披露在所处行业市场规模逐年增长的条件下,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下滑的具体原因。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特别是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电信运营商客户在采购主体、采购模式及采购流程等方面的具体变化,以及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发行人的竞争地位及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请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进行充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发行人的运营管理业务包括通信网络运营管理及安防系统运营管理。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通信网络设计业务及设备销售业务。发行人2014年、2015年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799.36万元、333.05万元,主要为短期经营的运营商呼叫中心业务。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运营管理业务中,通信网络运营管理和安防系统运营管理各自的服务内容、业务模式、收费模式、收入金额及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内在发行人业绩下滑的情况下,运营管理收入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列示各年度通信网络运营管理和安防系统运营管理收入的主要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项目名称、交易金额等)。

(2)列示报告期内各年度通信网络设计业务的具体构成,包括合同主体、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签约时间、各年度收入确认金额及收款情况等;补充披露通信网络设计业务的业务模式及具体流程。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设备销售业务与发行人安防系统工程、通信网络工程及运营管理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所销售设备的主要来源。

(4)补充披露2014、2015年运营商呼叫中心业务的具体内容、合作方、业务模式、该业务的经营现状,并提供相关业务合同。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7、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新疆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新疆地区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95.57%、92.37%和93.27%。公司客户主要集中在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及部分政府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5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9.73%、72.53%和76.08%,客户较为集中。发行人披露的各年度第一大客户均为“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政法委员会”,该类业务由上述单位与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签署合同,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与发行人签署合同。

请发行人:

(1)按照合同主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合并计算并披露销售额。

(2)补充说明并披露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政法委员会、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政法委与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各方主要权利义务,该等业务在签约、执行、结算、收款等各环节的具体流程,并提供相关业务合同。对报告期内存在类似情形的客户,比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3)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的收入金额及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8、2013年、2014年、2015年,发行人员工总数分别为529人、753人和620人,波动较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员工数量波动较大的原因;2015年员工人数大幅减少的原因,所减少员工的专业结构、岗位分布及主要去向,员工人数变化与发行人业务量及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人员费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各年度发行人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情况,包括人数、岗位、相关薪酬,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部分工程类业务采取劳务分包的方式。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主要分包商及分包采购金额(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分包商合并计算),分包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包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同期工程劳务成本、营业成本的比例。

(2)分包单位是否具备与所承接项目相匹配的业务资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分包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违反与业主方的合同约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工程转包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为部分通信运营商、党政部门客户提供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安防系统服务时,为了保证项目进度,存在部分项目已按对方要求开始执行,但因对方合同流转程序等原因,尚未签署正式合同的情形。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年度“先开工、后签约”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开工时间、签约时间、各年度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点早于签约时点的情形等;截至报告期末已开始执行但尚未签署合同项目的具体金额。

(2)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项目先行执行后无法签署合同的情形,如存在,披露该等项目的具体情况。

(3)就上述相关内容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进行补充披露;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发行条件。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等事项,发行人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要的业务资质,是否存在所承接项目超出业务资质许可范围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2014年12月31日,王刚辞去总经理职务,王智泉、葛良玲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同时,聘任田军发为总经理,聘任姚爱斌、丁辉、周路、陈建民为发行人副总经理。2015年12月8日,公司二届一次董事会决定聘任马鹰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丁辉不再兼任副总经理一职。

请发行人披露上述高管人员的变动原因,说明上述变动是否构成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发行人独立董事赵国玉先生曾任克拉玛依邮电局局长、党委书记,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2012年11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请发行人说明赵国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发行人拟投入2,582.45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新疆智慧社区建设及运营项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之间的关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服务),具体的软、硬件构成及业务模式,发行人是否具备开展该业务的人员、技术及客户储备。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核心技术的研发人员,是否涉及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上述人员与曾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6、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7、(1)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所属细分行业的情况、发行人在全国以及新疆地区细分市场的市场份额及竞争力;(2)请发行人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分别说明发行人与竞争对手在不同细分业务领域的优劣势,并说明所选取的竞争对手是否完整和准确,与财务指标对比分析中选取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将用于研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新疆智慧社区建设及运营项目、补充营运资金。(1)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经营需要以及所属市场和行业的变化情况进一步详细说明各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请发行人提供各募投项目未来经济效益分析;(3)请发行人结合自身资金情况说明补充营运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分为通信网络服务、安防系统服务、互联网业务。根据是否具备工程施工性质,发行人具体业务归集为三大类,包括通信网络工程服务、安防系统工程服务、以及通信网络和安防系统的运营管理服务。(1)请发行人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并结合自身业务模式详细披露自身所属的企业类型、明确属于系统集成商还是服务提供商;(2)请发行人说明其具体业务分类披露是否准确、前后是否一致,结合互联网业务的具体内容说明其披露是否准确;(3)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的参与主体运营商所属的运维实体、电信设备厂商、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商之间如何开展业务,各种模式占比、发行人属于何种模式,是否存在发行人承接电信设备厂商或者运营商所属运维实体分包项目的情形;(4)请发行人说明作为供应商以分包方式取得安防系统工程业务的原因及背景。请保荐机构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不能收回部分已发生施工费用的风险。(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已执行无法签署合同的总体金额、占当期收入比重,报告期内金额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已发生不能收回的工程施工费用的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已发生不能收回的工程施工费用对应的主要合同项目、费用发生期间、费用结转时间、未能中标或者签署合同的原因,是否存在延迟结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为安防系统工程、通信网络工程、运营管理、互联网业务、通信网络设计、设备销售六部分。(1)请发行人按照运营管理的业务内容进一步划分收入构成;(2)请发行人分析各类业务收入金额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分析不同类别业务收入的季节性特征;(4)请发行人说明不同类型业务的招投标流程、合同签订方式和签订主体、合同定价方式,提供报告期内中标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与当期确认收入金额的匹配性,并分析报告期内合同平均金额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说明通信网络设计的具体内容、主要客户、运营模式;(6)请发行人披露设备销售的具体内容,说明设备销售与工程类业务中设备收入如何归集和划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安防系统工程和通信网络工程业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运营管理业务存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1)对于安防系统工程和通信网络工程业务,请发行人说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而非在验收后确认收入的原因,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对于安防系统工程和通信网络工程业务,请发行人分别说明两类业务从招投标到验收的具体业务流程和时间段,并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开工时间、完工时间、期末完工进度、期末确认收入、验收时点、验收凭证、结算时间,结合收入确认的外部证据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对于安防系统工程和通信网络工程业务,请发行人说明外购设备的发货流程和时间点,并提供前十大客户的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合同中设备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重、期末完工进度、确认收入金额,是否存在期末对设备提前发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4)对于运营管理业务,按照安防系统和通信网络业务分别披露实际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若存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请说明不同收入确认方法下的收入金额、变化原因,是否存在通过调整收入确认方法调剂收入的情况;(5)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通信网络设计和互联网业务采取的具体收入确认方法;(6)请发行人分业务类别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9.73%、72.53%、76.08%。(1)请发行人按照同一控制合并前和合并后分别提供前十大客户、收入金额及占比;(2)请发行人提供前十大客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总包或分包、是否为最终客户、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期末完工进度、期末收入确认金额、毛利率,结合具体项目分析不同客户间的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重点说明与发行人的关系、如何成为发行人的客户、报告期内是否新增客户,如是,说明原因;(4)请发行人说明前述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5)发行人与三家运营商都有业务往来,请说明发行人为不同运营商提供是否存在信息保密要求或其他限制性要求,并介绍与中国铁塔的合作模式和交易情况;(6)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法委员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发行人三方之间的合作模式,提供三方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说明中国电信与发行人签署合同支付货款,却由发行人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政法委开具发票的合理性,该模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纠纷;(7)请发行人说明将乌鲁木齐高新区政法委认定为第一大客户的依据和合理性,并进一步核查与客户签署的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说明前五名客户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安防系统工程部分项目发行人作为供应商以分包方式获取项目建设合同。(1)请发行人说明承接分包或转包业务的原因或背景,报告期内承接分包或转包项目收入金额、占总收入比重,是否对承接分包业务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违规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2)请发行人介绍承接分包业务的运营模式、结算方式、回款是否存在依赖发包方盈利能力难以收回的风险;(3)请发行人提供承接分包业务的前五名客户、最终客户、项目内容、项目金额、分包金额及占项目金额比重、确认收入及占比、毛利率,分析承接分包业务与普通项目的毛利率差异、变化及合理性,并说明分包客户的基本情况,上述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采购内容包括视频监控设备、工程劳务公司的劳务等,具体的采购规模与各年报告期工程总量相关。(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采购内容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并分析报告期内采购单价和数量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原材料采购和劳务采购的结算方式,并结合市场价格或可比第三方价格,分别说明原材料采购和劳务采购定价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分析报告期内采购规模与工程总量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56.12%、71.20%、67.63%。(1)请发行人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和劳务采购的前五大供应商的交易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及比例、付款期、是否新增供应商;(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和劳务采购的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4)请发行人说明前述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项目对外分包或转包的情形,如有,请说明项目分包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分包进度调整完工进度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租赁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坐落、面积、用途、出租方、租赁期限及租金、出租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披露租赁房屋面积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请发行人披露企业与员工个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披露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金额分别为22,284.33万元、18,848万元、20,836.16万元。(1)请发行人按照各业务类别分别说明营业成本的归集及结转方法;(2)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各业务类别的营业成本中明细科目的金额,并量化分析说明各明细科目金额及占比的波动原因及合理性,营业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7.09%、24.39%、25.27%。(1)请发行人结合工程类业务的运作模式进一步说明工程类业务毛利率偏高的原因;(2)请发行人按照安防系统和通信网络业务划分运营管理毛利率构成,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按照业务类别分析各类业务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并提供数量分析;(4)请发行人进一步核查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是否准确和完整,并分业务类别比较发行人毛利率,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数量分别为529人、753人、620人,报告期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9,412.81万元、8,437.85万元、6,394.34万元,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分别为3,428.74万元、1,972.70万元、851.84万元。(1)请发行人比较报告期内员工构成的变化情况,说明员工人数大幅波动的原因,以及对公司发展的影响;(2)请发行人说明应付职工薪酬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报告期内金额持续下降的原因,并按照员工专业结构分析报告期内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的变化原因及合理性;(3)请结合同行业薪资水平以及当地平均水平说明发行人人工薪酬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压低人工成本的情形;(4)请发行人说明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劳务结算方式,比较分析发行人自有员工、劳务派遣人以及劳务采购三种方式人工成本的差异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改变用工方式压低人工成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22%、1.37%、3.10%,管理费用率分别为7.03%、10.92%、9.39%。(1)请发行人结合销售模式和业务特点解释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明细项目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获取利息收入的方式、资金内容、利率及计算过程;(3)请发行人分析期间费用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的差异及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压低期间费用、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政府补助收入金额分别为443.50万元、357.02万元、683.32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收到时间、金额、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相关文件及到账证明,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8,941.47万余、19,031.53万元、24,200.9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1.98%、76.43%、87.18%。(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各类型业务的结算流程、具体收款时点、收款方式和收款比例,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重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进一步划分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账龄结构,分析账龄结构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计提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请发行人提供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的金额及占比、账龄、是否为关联方、是否新增客户、是否超过信用期,并解释其1年以上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点对应项目的应收账款原值金额、及比例情况,报告期内前十大超期应收账款的客户、项目名称、期末超过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判断发行人已对上述应收款项充分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依据;(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总体回款情况,以及前十大客户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并说明销售回款方与客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付款的情况;(7)请发行人提供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款项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7,067.61万元、2,080.31万元、1,123.35万元。(1)请发行人分年度披露存货各明细项目变化的主要原因,重点说明工程施工金额报告期内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提供各年末工程施工对应的主要客户、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完工进度、实际发生成本金额、结转成本金额、工程施工金额、期后结转金额,结合工程施工结转的外部凭证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结转成本确认收入的情形;(3)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盘点程序、存货帐实相符的情况以及盘点结果的处理情况,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结果及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19.52万元、2,559.21万元、2,762.70万元。(1)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各年度工程项目的收款方式,2012年部分工程项目采用5年期收款的原因及合作背景;(2)请发行人说明分期收款方式下应收账款确认时点为项目验收通过而非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点,并说明收入确认方式、货款回收、会计处理与普通项目的异同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发行人提供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所有项目客户、项目名称、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完工时间、验收时间、应收账款确认时间、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时间及方式、期末收入确认金额及占比;(4)请发行人说明长期应收款按照3%提取坏账准备远低于应收账款计提比例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测算假设按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存在改变收款方式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2,533.35万元、2,315.90万元、2,033.14万元,在建工程金额分别为2,067.52万元、3,220.68万元、4,815.56万元,无形资产金额分别为822.32万元、794.40万元、817.10万元。(1)请发行人提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具体计提过程,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折旧计提比例和摊销比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充分性;(2)请发行人提供在建工程的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期末数,与固定资产结转的勾稽关系;(3)请发行人说明在建工程各明细项目的构成情况、完工进度、后续投入情况,并请保荐机构结合研发服务中心大楼的建设图纸、概预算内容等资料实地查验在建工程的投入进度和投入内容,说明在建工程是否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是否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4)请发行人说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金额分别为3,311.70万元、1,247.61万元、1,055.38万元。(1)请发行人分年度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金额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末应付票据的前五名单位、内容、开票时间、与发行人的关系;(3)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票据的开具和支付金额、保证金支付比例及金额,并说明与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及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4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12,407.46万元、11,347.19万元、17,778.73万元。(1)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五名情况、金额及占比、内容、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账龄,并说明超过一年尚未支付的原因,2015年大幅增长的原因;(2)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4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缴纳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税种在报告期的缴纳情况,包括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缴纳、期末数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费金额持续下降的原因;(2)请发行人提供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的勾稽关系,说明2013年和2014年应纳税所得远高于利润总额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金额的计算过程,以及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4年7月1日会计政策变化的内容,以及对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并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43、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期间变动幅度较大和异常波动的报表项目原因的数量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