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04】【长川科技】【2017-03-0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天堂硅谷合丰、赵云池于2011年对长川有限增资,并与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后终止。2013年1月,赵轶以1元/份出资的价格向孙峰转让股权。2015年3月,公司通过增资引入新股东长川投资、士兰投资、孙萍、江阴银杏谷、德清学同。2015年6月,发行人增资引入新股东珠海畅源和国家产业基金。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及股东资金来源;2013年1月,赵轶以1元/份出资的价格向孙峰转让股权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孙峰及其对外投资的企业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曾在上述单位任职;2015年3月,长川有限第四次增资价格远低于其前后增资价格的原因。
(2)2011年至今,各新增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履历,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各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请2015年6月新增股东补充承诺:所持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锁定三年。
(3)股东与发行人或相关主体之间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的签订时间、主要内容、履行情况、终止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对赌协议的终止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4)天堂硅谷合丰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属于上下游业务关系,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股东士兰投资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之一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各股东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发行人各直接、间接股东之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以及上述股东与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在审期间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的变动情况、原因及所履行的程序。
(6)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应履行国有股权转持义务而未履行的情形。
(7)长川投资实缴出资100万元,其增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发行人董事、高管孙峰、钟锋浩之配偶分别通过长川投资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原因,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及规避股份锁定要求的情形。
(8)在历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控股股东赵轶之姐夫持有重庆迈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62.50%的股权。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游曾持有嘉兴市精辰机械有限公司25%的股权,该公司已于2016年3月1日完成注销手续。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重庆迈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嘉兴市精辰机械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关系,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说明嘉兴市精辰机械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及所履行程序的合规性,相关资产、人员、业务等是否由发行人承接。
(2)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如存在)。
(3)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关联方的财务数据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2)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在发行人的6名非独立董事和5名监事中,有4名董事、3名监事曾任职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常州长川的部分专利权受让自发行人。
请发行人:
(1)结合公司业务的发展演变,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核心技术的研发人员,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上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2)说明发行人向子公司常州长川转让专利权的具体情况(时间、内容、定价等),说明转让原因及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自成立起专注于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的研发和销售,生产过程以零部件组装和整机调试为主。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采购金额分别为392.02万元、784.11万元、917.71万元和716.09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1.28%、26.64%、24.18%和42.10%。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生产及研发厂房、日常办公等经营场所均以租赁方式取得。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涉及的具体环节、由外协厂商完成的环节、发行人对外协加工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保密措施;报告期内向主要外协厂商采购的具体内容及金额,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上述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的定价方式及公允性。
(2)补充披露发行人的生产组织方式,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用途及分布;报告期内承租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出租人是否取得产权证书、出租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金定价是否公允。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均为租赁,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独立性构成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集成电路测试设备主要包括测试机、分选机和探针台。报告期内,发行人测试机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6.35%、42.10%、52.38%和55.80%;分选机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3.65%、57.90%、47.62%和44.20%。2016年1-6月,发行人主要产品测试机的售价下降19.61%,分选机的售价下降20.66%。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测试机、分选机和探针台各自的功能、适用环节和技术壁垒,测试机、分选机是否与探针台配套使用;结合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结构,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不包括探针台的原因,以及是否构成发行人的竞争劣势。
(2)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测试机和分选机收入比例变动较大的原因,说明对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测试机和分选机各自的销售金额。
(3)补充披露2016年1-6月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与主要竞争对手产品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所处行业、竞争地位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是,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由于公司产品属于设备类产品,产品需在客户使用地进行装机调试后才可完成验收,公司各期末均存在产品已出库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形;同时为拓展市场,公司存在向客户提供设备试用的情形,待条件成熟,经双方协商后再签订销售合同。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从出库发货至验收、收款的主要流程、环节及周期;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调整验收时间来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客户提供设备试用的具体情况,是否签订试用合同,报告期内各期试用设备的数量、使用方、后续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发行人对试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方式。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合计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80.45%、79.74%、83.27%和73.72%,客户集中度较高。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前五大客户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类型、销售模式、交易内容等;结合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方式及流程;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新增客户的销售内容、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发行人的产品特点及下游客户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说明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具有连续性的合理性。
(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对少数客户的严重依赖。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2)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7.04%、34.36%、30.64%和27.72%。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交易金额及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2)结合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30万元、39.60万元、408.13万元和509.32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获得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说明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是否构成严重依赖。请就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的金额、占同期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的比例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并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分别为7.65万元、13.60万元、15.24万元和4.56万元,金额较小,主要系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滞纳金等。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中滞纳金的具体内容及金额,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企业与员工个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披露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4、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说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岗位、薪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对比独立第三方说明报告期内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形,如存在,说明相关股权定价的依据及其合理性,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费用的计算过程及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披露长川投资投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341.31万元、7,827.76万元、10,156.62万元和4,529.02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各类收入增长情况,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合理性;披露测试机和分选机的量价变动分析,主要产品价格、销量变化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前5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是80.45%、79.74%、83.27%和73.72%。请发行人披露前5大客户名称、客户类别、是否新增客户、销售标的、收入金额、占比;披露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新增客户的数量、类别、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说明各报告期发行人前5大客户、主要新增客户的背景,包括客户名称、类别、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过往持续交易具体情况;说明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与前5大客户、主要新增客户报告期业务往来情况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核查的方法、范围、具体过程、核查结论及其可靠性。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客户中存在测试代工厂类别。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一节中补充披露测试代工厂的具体情况;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与测试代工厂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类别、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品类别、销售数量、单价、金额、占比、单位成本、成本、毛利、毛利率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销售给产品非最终用户的经销的情形,如有,请披露相关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的主要类别、销售数量、单价、金额、占比,说明涉及客户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品类别、销售数量、单价、金额、占比、单位成本、成本、毛利、毛利率及其合理性、相关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说明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召回、索赔等相关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换货、退货、召回、索赔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披露2015年应收账款增长幅度高于营业收入,发出商品金额变化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报告期内收入实施截止测试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报告期末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测试设备产品的出货旺季主要为二、三季度,而客户采购设备产品后需一段时间的装机、调试和验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公司方可确认收入,因此公司收入整体呈现下半年高于上半年的季节性特点。请发行人披露营业收入季节性变化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分别为2,050.80万元、4,214.60万元、7,068.69万元和7,186.49万元。请发行人披露与各类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报告期末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占相应营业收入比例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报告期内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披露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化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一致的原因,说明2015年应收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款大幅上升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前10大客户应收账款的金额、对应的营业收入金额、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帐龄、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及合理性、结合客户经营状况说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及相关应收款的可回收性;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可回收性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核查的方法、范围、具体过程、核查结论及其可靠性。
2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052.49万元、1,579.38万元、1,573.47万元、2,447.37万元,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请发行人披露各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种类、金额;披露应收票据质押的具体情况;说明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的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出票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披露预收账款的性质、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回款是否来源于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实施核查,并详细说明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回款方式、金额、占比及其核查结论。
28、请发行人说明测试机和分选机等主要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与同类产品的比较情况;结合主要测试机和分选机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披露涉及的主要原材料、设备、工艺技术及其生产周期;披露各生产阶段涉及的主要成本核算对象及其成本费用项目的性质,各类成本、费用项目归集、分配和结转的具体方法;披露产能利用率超过100%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816.82万元、2,871.69万元、3,731.57万元和1,648.93万元。请发行人披露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占比变化的原因;说明“制造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系随着公司产品生产规模扩大,制造费用中固定成本部分有所摊薄这一说法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的总金额,披露主要原材料名称、是否依赖进口、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金额的比例;结合《瓦森纳协定》及其具体影响,说明是否存在原材料取得存在限制的情形,如有,请补充披露;披露报告期内价格变动较大的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原因;结合市场价格,说明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一致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说明原材料供、产、销之间的关系;说明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总生产成本、产量、单位生产成本、结转营业成本金额、销量、单位销售成本、年末库存商品金额、单位成本、数量之间的关系;说明原材料供、产、销之间的关系;说明主要产品各年度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和数量、生产成本中主要原材料的金额和数量、结转营业成本的主要原材料金额和数量以及年末存货的相关情况,与报告期各年度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实施的相关核查的具体情况。
32、请发行人说明电力采购量与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向前5大供应商采购的比例分别是37.04%、34.36%、30.64%和27.72%。请发行人披露前10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比、采购标的、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其它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披露新增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向报告期内主要新增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说明前10大供应商、主要新增供应商的背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过往持续交易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详细说明对前10大供应商、主要新增供应商采购情况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及其核查结论。
34、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涉及的具体产品、生产环节、业务模式、交易金额、涉及的主要外协加工方名称、交易内容、金额、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金额占外协加工方、劳务外包方收入比例、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外协加工数量、自行生产数量与相关产品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97%以上毛利来自测试机和分选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7.09%、62.36%、62.72%和62.21%,请发行人对比境内外上市公司,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测试机和分选机毛利率的合理性,披露发行人测试机和分选机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一致的原因;披露测试机和分选机单价、单位成本变动分析;结合测试机和分选机单价、单位成本的变化分析并披露测试机和分选机毛利率变化的原因;披露其他业务的毛利率及其变动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增加50%和21%,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增加54%和56%。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产量、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说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变化与员工人员变化不匹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核查的基础上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59.81万元、285.23万元、517.37万元和386.54万元,管理费用分别为1,389.15万元、2,112.60万元、2,920.87万元和1,694.04万元。请发行人披露运杂费与收入的匹配关系;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研发项目名称、研发内容、目前进展情况、拟达到的目标、费用构成,是否存在混入与研发支出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如何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说明销售费用中售后服务费、管理费用中的外部咨询及中介机构费、研发费用中的认证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的其他的性质及构成;说明报告期内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就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38、请发行人结合各类产品生产的业务流程,具体说明对各类存货项目的核算对象、内容、具体方法;披露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且变化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符的原因;披露原材料金额较大的原因、原材料的库龄及其构成;披露在产品金额及占比变化的原因;披露发出商品的具体构成;说明对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是否存在因市场价格下跌、技术过时、盘亏、毁损等原因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1,250.56万元、4,732.46万元、2,530.43万元、2,792.28万元和3,784.79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对各类存货盘点的具体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存货帐实相符情况、盘点结果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参与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监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监盘方法、程序、监盘比例、实施的其他替代程序的性质及实施的具体情况、是否对发出商品实施盘点或其他替代程序、是否现场取得经发行人确认的盘点表以及相关结果的处理情况。
4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固定资产余额分别为230.53万元、315.69万元、626.49万元和559.27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说明折旧政策的合理性;说明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测试的情况及相关折旧费用在存货、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报的具体情况;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子公司住所的取得方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分别是0万元、0万元、0万元和6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计划工期、实际工期及与计划工期的差异、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其变动情况、结转固定资产金额、工程进度、累计及当期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与幕投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支出的差异及其原因,当期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预算支出与实际支出比较情况;期末是否对在建工程实施盘点,工程进度与形象进度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是否存在混入与在建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长期待摊费用余额分别为140.47万元、70.76万元、169.12万元和283.14万元。请发行人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的名称、原值、摊销期限及其确定依据、开始摊销日期、报告期内累计及当期摊销金额、摊余金额、剩余摊销期限及费用的列报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财务会计相关问题
43、请发行人披露内销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取得的主要依据,披露出口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取得的主要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44、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5、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6、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7、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