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09】【汇纳科技】【2016-12-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客流分析系统是一种客流数据统计及分析平台,包括单店系统、多店(连锁)系统。单店系统包括“统计探头”、“客流分析终端”、“数据中心服务器”等设备,多店(连锁)系统包括“单店系统”、“总部数据、报表中心”等设备。“其他产品服务”主要包括Wi-Fi定位系统、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销售客流分析系统的具体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单店系统、多店(连锁系统)各自包含的设备明细、如何发挥作用、是否发行人自产、报告期内是否仅通过销售设备(而不是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收入,销售给不同客户的产品在设备明细及其规格、数量、价格、定价依据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别;(2)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客户的日常生产经营中起到的具体作用,客户如何对其进行评价,在辨识、统计、分析等方面能够达到的精确程度、是否存在偏差、如存在偏差是否对客户造成损失、发行人是否存在赔偿责任、历史上(特别是报告期内)是否曾发生类似的赔偿事件;(3)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与发行人在商业模式、技术性能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发行人的核心优势如何体现,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其他技术方向,如有,请补充说明目前在国内的应用领域、发展情况、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4)Wi-Fi定位系统、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等“其他产品服务”的具体构成、是否发行人自产、销售模式、定价依据、与客流分析系统在核心技术、主要功能上是否一致或协同。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包括万达地产等商场以及屈臣氏、耐克等零售连锁商,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6,357.69万元、6,502.23万元、8,140.22万元,占比分别为74.23%、57.52%、60.30%。(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内容、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回款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上述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曾在该等客户任职、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获取订单的主要方式,大型商场、连锁店等客户是否通过集团层面统一采购、是否需要招投标、发行人各年度订单以及目前在手订单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客流分析系统需要的设备如摄像头、服务器等主要通过采购获得,作为系统数据分析基础设备的客流分析终端主要通过第三方订制,客流分析系统的安装调试主要通过外包方式完成。(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数量、金额、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上述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如何在外购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开发、生产、销售,发行人核心技术如何体现;(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安装外包商的历史沿革,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的其他公司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有,请补充说明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以300万元、150万元、400万元、225万元参股上海云加(持股20%)、南京圈圈(持股15%)、北京码牛(持股5%)、南京千日(持股30%)。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述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参股原因,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结合其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采购销售对象、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补充说明入股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发行人曾与其股东张韬及其他自然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汇纳软件,发行人持有15%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以3万元价格将汇纳软件股权转让给张韬,该公司现已注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汇纳软件的历史沿革、设立目的、是否曾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否曾与发行人存在交易、资金往来、是否已依法清算注销。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发行人曾与秦智等自然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晖有智能,发行人持有51%股权,报告期内以51万元价格转让给晖有智能。(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晖有智能的历史沿革、是否曾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否曾与发行人存在交易、资金往来、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销售对象,以及转让价格的公允性;(2)晖有智能的股权结构,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2011年5月发行人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2,000万元,由实际控制人张宏俊、股东薛宏伟分别以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商场视频客流分析终端”,评估值1,500万元)和现金认缴,认缴金额分别为1,350万元、150万元。该专利系张宏俊委托刘宁开发,张宏俊向刘宁支付10万元固定费用,并在商业应用后给予一定股份(2012年张宏俊向刘宁转让了24万元出资份额,作价84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刘宁研发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过程,有无合作方、是否使用了中山大学的设施、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请发行人结合该专利的研发成本、张宏俊为取得该专利支付的对价以及该专利目前在发行人体系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报告期内产生的收益、市场同类技术的应用情况等,补充说明该专利1,500万元评估值的公允性、合理性,价值是否存在高估、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2012年,上海祥和、红杉聚业通过认购增资、受让实际控制人股权的方式获得发行人股权,价格为9.38元/注册资本,持股比例分别为16%、14%。请发行人逐层说明上述两家PE的持股结构直至最终持有人,两家PE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发行人历史上曾经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创始股东杨小平退出发行人的原因、目前所任职务、任职或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未在发行人任职的自然人股东请进一步说明其入股原因、时间、价格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西牛网络、上海图永、上海云加和中山大学发生系列关联交易。请发行人在对比向独立第三方安装外包业务定价的基础上说明报告期内与西牛网络、上海图永相关安装外包业务交易定价(包括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的公允性;披露报告期内与西牛网络、上海图永安装外包业务交易金额占营业成本中安装外包成本的比例;披露2014年预付上海图永预付款18.06万元等关联方往来情况;说明西牛网络自设立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说明是否抵销参股公司关联交易损益及其具体情况;说明与中山大学签署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转让汇纳软件15%股权、晖有智能51%股权,通过增资方式持有的南京圈圈网络15%的股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收到转让晖有智能股权转让款51万元,南京圈圈网络2015年亏损134.48万元。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说明处置晖有智能51%股权、汇纳软件15%股权的处置价格、定价依据、相关价款的结算情况、处置日及其确定依据,相关交易涉及税收及其缴纳情况,发行人2015年未将晖有智能纳入合并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将持有南京圈圈网络15%的股权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原因,相关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将转让汇纳软件股权作为转让子公司股权披露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2011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宏俊以其拥有的“一种商场视频客流分析终端”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认缴发行人新增出资1,350万元,发行人以其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车载客流分析系统”认缴子公司深圳汇纳出资300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深圳汇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晖有智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亏损。请发行人结合“一种商场视频客流分析终端”和“一种车载客流分析系统”的技术原理、相关技术的开发及实现过程、两类实用新型专利的差异等,披露2011年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增资时“一种商场视频客流分析终端”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宏俊委托外部人员开发而“一种车载客流分析系统”由发行人自行开发的合理性;说明上述两类实用新型专利增资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的假设、参数及其合理性、相关评估结果的计算过程;对比相关专利投入发行人以来的收益情况,说明相关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详细说明对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商场视频客流分析终端”和“一种车载客流分析系统”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未计提的情形;披露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商场视频客流分析终端”和“一种车载客流分析系统”的摊销期限及其确定依据,说明摊余价值及摊销金额的计算过程;披露发行人子公司深圳汇纳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说明子公司深圳汇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晖有智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亏损的原因;结合报告期内部交易定价的具体情况,分析并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转移利润减少纳税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线下大中型商业实体领域、零售连锁店领域的应用案例分别达到900余家、18,000余家。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应用案例”如何定义,是否均实现了主要产品的销售。

1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其他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其募投项目是否购买土地使用权,如是,是否已签订相关协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2015年末,发行人员工总数392人,其中80人为研发人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研发机制、研发人员的学历背景、专业结构、研究成果。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推广模式以系统销售为主,这也是线下实体商业信息化建设的常见模式;但是将逐渐由系统销售转向数据服务,目前已经开始尝试推行,短期内可能导致收入规模及盈利水平的下降。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转变推广模式的原因、合理性、新模式是否成熟、业内其他公司有无类似模式;(2)转变推广模式在目前及未来可预见期间的进展情况,并结合其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的收入、盈利下降作量化分析,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分红转增以及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涉及的相关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相关所得税,如未缴纳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业务为客流分析系统在商业零售领域的推广与布局,主要利用以客流分析系统为载体的视频分析技术等为百货商场、购物中心、零售连锁等领域内的线下实体商户提供客流量数据采集系统的方案设计、定制开发、实施上线、运维保障及数据增值服务等一系列专业服务。请发行人在梳理报告期内签署合同类型的基础上,披露报告期内视频客流分析系统的两类盈利模式系统销售和数据服务的具体情况,各类盈利模式下发行人和客户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相关资产的权属、主要收入项目及其定价方法和结算方式、主要成本项目及其确认方法;披露报告期内各类盈利模式下收入金额及其具体构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业务为客流分析系统在商业零售领域的推广与布局,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来自于核心技术产品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18%、88.97%和77.33%。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是否掌握Wi-Fi定位系统、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等其他产品及服务的核心技术,如是,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一节补充披露Wi-Fi定位系统、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等其他产品及服务的具体情况、主要经营模式、实施方案及相关行业分析,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一节补充相关收入及其确认方法、收入、成本、毛利及毛利率分析;如否,请发行人披露相关产品及服务采用的盈利模式,相关收入、成本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6.请发行人披露各类盈利模式下提供的各类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方式和单价的具体情况;披露报告期各类业务收入的量、价变动分析;披露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新增客户的种类、数量、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说明主要新增客户的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7.请发行人结合各类盈利模式下各类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与同一控制下的前5大客户的主要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项目名称、主要经济内容、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及其合理性、合同约定及实际的产品交付日期、安装日期、验收日期及上述日期差异的原因、合同约定的单店数据服务费金额、店铺数量和年度数据服务费金额及与实际收取情况的差异、收入结算情况、应收账款的金额、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具体情况,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末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974.71万元、7,845.81万元和8,185.98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08%、69.41%和60.63%。请发行人披露各类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结合上述结算周期,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报告期末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在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基础上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披露报告期内质保金性质的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比;披露应收账款前10名的金额、对应的营业收入金额、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帐龄、可回收性;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金额、对应营业收入的情况、核销的原因及其履行的审批程序;披露向万达地产购买21套商品房冲抵2015年应收账款1,015.3万元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相关税收缴纳情况、相关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进程、未来的用途、冲抵相关应收款的对应营业收入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相关产权手续无法办理的风险、是否存在高估相关房产价值导致其他非流动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具体说明对购买的21套商品房实施盘点的具体情况及其结论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0万元、359.63万元和908.46万元,部分为为商业承兑汇票。请发行人披露各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背书、质押、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种类、金额;说明应收票据、背书、质押、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的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出票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质押或贴现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预收款项金额分别为492.69万元、589.28万元和538.94万元。请发行人披露2015年预收账款金额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披露预收账款前5名的名称、金额、占比及款项性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披露客流分析系统、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产品生产、安装流程、服务提供流程,披露客流分析终端通过第三方供应商订制的具体流程,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外泄;说明发行人客流分析系统、其他产品和服务与市场同类产品和服务的相关技术指标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996.84万元、3,261.46万元和3,987.48万元。请发行人披露主营业务成本按费用性质的具体构成并进行变动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的总金额,披露主要原材料名称、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金额的比例、报告期内价格变动较大的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原因;结合市场价格,说明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一致性;请发行人说明原材料供、产、销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区分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等两类安装外包的业务模式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安装外包的具体情况,包括安装外包的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报告期内主要的安装外包方、采用的业务模式、安装外包的单价、数量及与发行人业务量之间的关系、支付的安装外包费、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安装外包金额占安装外包方收入的比例等;说明除安装外包外,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生产、服务环节外包的情形,如有,请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相关安装业务是否有资质要求,发行人将相关安装业务外包,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披露前10大供应商名称、基本情况、采购金额、占比、采购标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披露新增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报告期内新增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5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是74.23%、57.52%和60.30%,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前10大合同客户、同一控制下的前5大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说明同一控制下的前5大客户的背景、与发行人业务往来的情况,说明同一控制下的前5大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同一控制下的前5大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前10大合同客户与发行人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3.82%、38.42%和37.54%。请发行人说明前10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其它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它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10大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

3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比为65.01%、71.15%及70.46%。请发行人详细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高于以软件产品为主的可比公司的原因;披露报告期内其他产品及服务的毛利率逐年下降,客流分析系统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结合价格、成本及其变动情况,披露客流分析系统销售、客流分析系统维护服务、Wi-Fi定位系统、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和其他产品分产品毛利率变动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收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比变化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说明审计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应付职工薪酬增加数为3,315万元,低于2015年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3,743万元,低于期间费用中列报的工资和社保3,640万元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5年,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3,283.09万元、4,610.96万元和6,124.7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33%、40.79%和45.37%。请发行人披露同行业上市公司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的比较情况;披露销售费用中销售人员薪酬大幅上升、差旅及交通费下降的合理性;说明销售费用未列报运费的原因;披露管理费用中的咨询服务费和其他的性质和金额;说明发行人如何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就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5年,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546.65万元、1,104.30万元和1,254.49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各类产品的生产业务流程,具体说明对各类存货项目的核算对象、内容及具体方法;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变化的原因及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披露发出商品的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说明对各类存货盘点的具体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存货帐实相符情况、盘点结果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参与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监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监盘方法、程序、监盘比例、实施的其他替代程序的性质及实施的具体情况、是否对发出商品实施盘点或其他替代程序、是否现场取得经发行人确认的盘点表以及相关结果的处理情况。

44.请发行人结合在手合同金额、预计成本及其与存货的对应情况,分析并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5年,发行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31万元、423万元和195万元,2014年、2015年发行人数据采集设备新增金额较大,发行人未披露数字采集设备核算的具体内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是1,217万元、1,007万和787万元,主要系专利使用权。请发行人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请说明折旧、摊销政策的合理性,说明数字采集设备按5年折旧的依据;说明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测试情况及相关折旧、摊销费用的列报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数字采集设备核算的具体内容,与发行人业务模式之间的关系,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说明2014年调整2013年运输设备入账价值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6.请发行人披露客流分析系统两类盈利模式下各类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取得的主要依据;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相关合同条款,分析并说明各类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和依据的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与同一控制下的前5大客户签署的相关合同的具体条款,具体分析并说明对各类客户采用的盈利模式及其合理性、报告期内相关收入、成本和毛利具体构成、毛利率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用系统销售的盈利模式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47.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8.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9.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