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16】【尚品宅配】【2016-11-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自成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价格、审议程序,结合当时公司经营业绩情况说明定价依据,并说明其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其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并披露李钜波个人简历;2010年4月27日,尚品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达晨财信和天津达晨以货币资金合计3,000万元认缴尚品有限新增825万元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显示此部分资金已于2009年9月进入公司账户,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情况产生的原因;2012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相关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缴纳。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其于2009年11月先后收购圆方软件、新居网和佛山维尚100%股权的审议程序,收购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天津达晨和达晨财信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信息,如合伙人为公司或合伙企业,请进一步说明其股东或合伙人信息,并说明天津达晨和达晨财信的实际控制人及认定依据;说明天津达晨和达晨财信所投资企业的信息及其与发行人前十名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合或者关联关系。请发行人说明天津达晨和达晨财信的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信息,其是否存在股权或合伙份额代持的情况,与发行人前十大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天津达晨和达晨财信的合计持股比例达30%,股票上市后的锁定期为12个月,请发行人说明其是否与其他股东存在关于股权或者投票权的相关协议,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变更或者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采取了哪些稳定股权结构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连柱和周淑毅曾控制或投资上海东圆、圆方北成、金圆方和圆方技术。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上海东圆已注销,圆方北成、金圆方和圆方技术没有开展具体业务,处于吊销状态。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加盟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加盟商年度购货指标额的设定依据及业绩考核具体要求,未满足发行人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的后果,报告期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的加盟商数量及其地区分布;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加盟店关闭的主要原因为:A、加盟合同期满,公司与加盟商不再续约;B、进驻位置更佳的新店而关闭老店。请发行人说明加盟合同期满,公司与加盟商不再续约的原因;加盟商是否存在替发行人积压存货的情况,加盟商是否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加盟商与客户关于产品的质量纠纷如何约定;报告期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加盟商之间关于最终客户退货、换货的纠纷;请发行人说明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索赔等相关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加盟商的核查过程,是否每个销售区域均抽查到位,每个区域的抽查比例,实地存货查看情况,销售真实性核查结果等。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佛山维尚租赁关联方信华实业房产,但出租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使用权证,此外两处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合法性存在瑕疵;发行人部分办公租赁房屋所在土地为划拨用地,直营店部分出租人未出具权属证书,部分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权利存在瑕疵的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如果全部不存在瑕疵,则其租金将比现有租金水平提高多少金额,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产生的影响;佛山维尚厂房或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价格是否公允,除信华实业外,其他出租人与发行人或者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信华实业与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房屋权利存在瑕疵的直营店报告期所产生的收入金额;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上述权利存在瑕疵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存在重大依赖;上述权利瑕疵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发行人如何应对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和涉及房产租赁的合法性,以及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证书编号为佛府南国用(2012)第0712726号的土地使用权座落于南海区大沥镇有色金属产业园广虹路地段B地,而位于其上的证书编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538854号和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538844号房产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二期国虹路13号。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房产座落地与土地所在地不一致的原因。请发行人说明佛山维尚的土地及房产的取得及开始使用日期,对应生产或加工的产品信息,容纳生产设备的数量及产能情况,是否能够支持发行人报告期的业绩增长。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存在因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被工商局处以3万元罚款;进行抽奖形式的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被工商局处以5万元罚款。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认定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依据。

9、2015年4月17日,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上海尚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能自行申报,缴纳各项税金。2014年7月,该公司因逾期申报被加收滞纳金1,388.57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逾期申报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认为上述逾期申报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依据。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对信华实业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租赁厂房的押金,金额为120万元;公司对达晨财信、天津达晨的应付股利主要为应付未付股利22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其报告期对其他出租人是否存在类似押金及金额,对信华实业的押金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款;对达晨财信、天津达晨的应付股利长期未支付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74,192.60万元、117,515.26万元、191,223.8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定制家具与传统家具相比的主要优势与劣势及市场规模、竞争格局、消费偏好等方面的异同;(2)结合家具行业特征、市场消费偏好、发行人经营策略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内不同业务收入波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来源于定制家具及配套家居产品、软件及技术服务及O2O引流服务,其中定制家具及配套家居产品收入占比超过9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三种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关键业务节点与相应节点的会计处理方式,各类产品与服务的收入确认原则、时点、方式和方法;(2)报告期内定制家具及配套产品的种类、主要类型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金额;(3)发行人所拥有的软件及技术,初始获取时间及获取成本、版本更新情况、各类软件的用途及客户群体、报告期内各类软件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金额;(4)报告期内通过新居网引流至线下的销售收入及占比、引流服务费率、新居网向加盟商收取介绍费的方式及标准,涉及的加盟店与直营的家数及分布区域、其中主要加盟与直营店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新居网的收入来源及构成,新居网报告期的经营业绩情况,2012年度发行人O2O引流服务未产生收入以及2014年O2O引流服务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销售模式分为加盟与直营,报告期内,发行人直营店从2012年初的23家增加至2014年末的68家,加盟店从2012年初的604家增加至2014年末的901家,报告期内加盟收入占比分别为:63.23%、57.91%和56.8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逐一说明报告期内加盟店、直营店家数的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是否存在实体店铺频繁开业及关闭的情况;(2)报告期内均存续的加盟店、直营店的家数、各年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3)增加及减少的实体店铺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其中收入排名前五名的新增加盟商、直营店的名称、实际控制人、所处城市与位置,店铺面积、报告期内上述店铺的明细销售情况;(4)发行人在加盟及直营模式下所承担的职责,两种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的主要区别;(4)发行人产品在加盟与直营模式下的定价依据及差异,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主要客户群体为加盟商与终端消费者,客户分布较为分散,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低于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要客户均为个人的原因,发行人的客户群体分布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分客户类型(加盟商与终端消费者)、店铺类型(加盟店与直营店)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分布集中度情况,报告期内两种模式下收入分别排名前20名的实体店铺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如有)、注册资本(如有)、开设时间、所处城市与位置、店铺面积及租金,单位面积租金与同区域店铺租金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类别、数量、价格及金额,各报告期主要加盟店的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3)发行人对不同地区店铺的销售定价策略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地域加盟店之间是否存在串货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一般在客户签署合同或加盟店确认订单并全额收取预收款后安排生产、发货。其中,少量顾客会选择使用现金支付定金;另有部分设在卖场的直营店,货款一般由卖场统一收款,卖场在期后对账后将货款返还给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采用先款后货的经营策略是否符合定制家具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并结合家具行业的竞争格局及发行人自身特点说明“先款后货”方式的可持续性;(2)报告期内现金收款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发行人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程序及执行的有效性,请举例说明;(3)直营模式下由卖场代为收款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卖场销售价格与直营及加盟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合作的卖场名称、所处城市与位置,发行人与卖场的货款结算周期。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36,241.12万元、62,066.65万元和105,368.0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三种不同业务成本的明细构成及波动原因,与相应的营业收入波动是否相一致;(2)营业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大的原因,并结合产品设计工艺、制作工艺等因素分析营业成本构成比例的合理性;(3)发行人是否需对配套家居产品进行再加工及各报告期加工费用,发行人如何保证配套家居产品的质量与环保要求,配套家居产品是否为发行人品牌并由发行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4)软件及技术服务及O2O引流服务的成本归集来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显示: 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17,370.09万元、19,379.69万元、18,317.98万元,占比分别为46.62%、31.63%、18.9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供应商的选择依据,采购定价的定价机制及价格公允性,发行人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2)各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及占比、期末应付款、期后付款情况,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发行人分原材料和配套家居分别列示其报告期主要供应商;(3)报告期内原材料总采购金额、主要原材料具体名称、采购对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分析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对营业成本的影响;(4)采购的原材料中直接采购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采购的产品类型、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的委托加工厂商名称、加工产品名称、加工数量、加工单价,上述委托加工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0.96%、47.01%和44.8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影响发行人不同业务毛利率的主要因素,并量化分析各报告期不同业务毛利率水平发生波动的原因;(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售价、单位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变动,对各类业务毛利率的影响程度,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3)配套家具产品毛利率较高且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原因,包括哪些知名家居产品供应商;(4)报告期内加盟费的收取及收入的确认情况,与各年新增加盟店的数量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期间费用分别为27,816.78万元、40,414.22万元、69,125.2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49%、34.39%和36.1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报告期期间费用率发生波动的原因,各期期间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2)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销售与加盟店铺的货物由加盟商运输,发行人直营店货物由发行人自行运输,报告期内交通运输费分别为1,234.30万元、1,655.39万元和3,141.4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输费的波动与相关营业收入、销售区域、产品类型的匹配关系;(2)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的主要运输公司名称、运输货物数量、运输单价及运输费用,上述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广告宣传费分别为6,357.89万元、7,238.67万元和12,968.0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主要广告商的名称、各广告商推广宣传的主要内容、广告费用的计提方法与结算方式、各期确认的广告费用及其波动原因、与广告合同约定是否一致;(2)报告期内广告费用持续增长的合理性,与营业收入的变化是否存在匹配关系及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销售费用中租赁及水电费分别为1,823.53万元、3,309.86万元和6,980.1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店铺租金按金额排名的区间分布情况,包括相应的店铺数量、销售收入及占比等,发行人直营店中租金排名前20的店铺名称、所处的城市和位置,店铺面积、各年的租金费用及产生的销售收入,店铺的租赁单价与可比第三方租赁单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报告期内合作的主要房屋出租方名称、出租房屋及位置、用途、各报告期支付的租金,租金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发行人与上述出租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2,757.23万元、3,670.61万元和4,075.50万元,主要是预付的广告费和预付给上游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报告期预付的广告费及原料采购款的具体金额,发行人与广告商的合作模式,预付费用的摊销方法、原则及时点,各期预付广告费的期初额、当期增加额、减少额及期末余额,及与相应期间费用的匹配关系;(2)发行人与原料供应商约定的采购及付款原则,形成预付货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末发行人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9,754.11万元、23,740.66万元和42,487.86万元,主要是预收加盟商和终端消费者预先支付的款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家具产品的采购周期、生产周期、交货周期及付款周期的变化等因素,说明发行人预收账款金额波动较大的原因;(2)分类披露预收加盟商及终端消费者款项的具体金额,各期预收款的期初额、当期增加额、减少额及期末余额,及与相应的销售收入的匹配关系;(3)预收款对象分布集中度情况,与相应的销售收入的分布是否存在匹配关系;(4)报告期内两种模式下预收款排名前10位的实体店铺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所处城市与位置、店铺面积及租金,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类别、数量、价格及金额,各报告期预收款排名前10名加盟店的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末发行人应收款项余额分别为2,260.74万元、433.42万元和405.42万元,主要为加盟商赊销及卖场直营店代收的款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2012年赊销的加盟商的名称、所处城市与位置,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发行人挑选加盟商的标准及依据,2013年后不再给予赊销额度的原因及考虑,取消赊销政策对发行人经营业务是否存在负面影响;(2)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的主要卖场的名称、所处城市与位置,发行人与卖场的货款结算周期,各年卖场销售收入及占比,及与当期应收账款的期初额、发生额及期末额是否存在匹配关系,上述卖场的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末发行人存货账面原值分别为11,158.56万元、19,047.28万元和24,087.5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期末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的种类及形成原因,相关存货项目的确认及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固定费用的分摊方法,各报告期成本结转、成本计算是否及时、准确,请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准确合规性;(2)发行人各类原材料与产成品的物料配比关系,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各类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对报告期内存货实施盘点、监盘情况。

27、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497.53万元、22,204.42万元和41,645.0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各期销售政策、采购政策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原因;(2)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额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发行人2014年底总资产约为11.42亿元、净资产约为4.71亿元,2014年营业收入约为19.12亿元、净利润约为1.3亿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约为25亿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7亿元。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9、请发行人区分由外协单位负责采购原材料或公司采购原材料后交给外协单位等外协加工业务模式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包括外协加工的产品或涉及的加工环节、采用的外协加工的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报告期内主要的外协加工方、外协加工的单价、数量、支付的外协加工费、相关交易的公允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外协加工金额占外协加工方收入的比例等;说明外协加工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核心生产技术外泄;外协加工程序如何与发行人所述的柔性化生产工艺流程衔接。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业务包括向家居行业企业提供设计软件及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和技术服务。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家居行业企业客户购买发行人的设计软件或者信息化解决方案的主要用途,是否能够复制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其产品或者服务与发行人相比是否能够实现替代或者产生竞争,其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合,发行人如何保持其竞争力。请保荐机构对此进行核查。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一定数量同类板材的订单合并成一个加工批次并形成加工、分拣、分包、入库等指令,按照批次而不是按照订单组织生产,使公司实现了大规模定制的柔性化生产工艺,解决了定制家具个性化与规模化生产矛盾的难题。

请发行人说明其每个加工批次需要的最低板材数量、加工时间,报告期各年度发生的加工批次,如何解决客户对订单完成的时间要求与形成加工批次所需时间的匹配性,是否按加工批次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柔性化生产工艺”的含义,发行人依托信息技术和柔性化生产工艺的生产过程。请保荐机构对此进行核查。

32、请发行人结合其报告期收入地区分布、对应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住宅销售增长情况、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说明发行人报告期业绩增长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此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的金额。

3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设计人员、安装人员、销售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及原因,并按业务地区分布说明上述变化对其收入的影响;请发行人按子公司分布披露报告期员工数量变化;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如有,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核查。

35、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账面值分别为2,188.89万元、6,964.70万元、8,835.6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租赁房产装修的具体情况,包括房产所在城市与地区、开立时间、店铺面积、装修费用、店铺产生的营业收入、摊销及租赁年限,是否存在摊销不准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合计金额分别为530.35万元、806.99万元和1,568.08万元,主要为增值税退税。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增值税退税依据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2)其他各项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到帐时间,计入损益与递延收益的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承租关联方信华实业的相关房产,交易金额分别为159.28万元、164.06万元和168.9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店铺所处城市与位置,店铺面积、各年的租金费用及产生的销售收入,店铺的租赁单价与可比第三方租赁单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报告期内合作的主要房屋出租方名称、出租房屋及位置、用途、各报告期收取的租金,租金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发行人与上述出租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主要生产设备,2012年至2014年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分别为7,487.90万元、10,597.64万元、27,290.2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固定资产增加较快的原因、主要生产设备的变动情况及其产能,与发行人产能变化、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能够支持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及收入增长规模,各类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是否合理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2)报告期内发行人自有房产及租赁房产的占比情况,2014年购买相关房屋建筑物的考虑及后续房产使用安排;(3)各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预算概况、各期投入情况、是否按照完工进度及时转入固定资产;(4)维尚家具三厂建设项目投入分别归集为在建工程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支付给职工及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77亿元、2.88亿元和4.63亿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发行人各类员工的人数、薪酬结构与薪资水平,与同地区或同类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各报告期薪酬费用期初额、发生额、支付额及期末应付额、相关现金流量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的波动相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补充说明发行人税费计提与缴纳的相关情况:(1)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3)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营业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41、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三、其他问题

42、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3、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5、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