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17】【安靠智电】【2016-12-2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2011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相关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缴纳;2011年9月建创能鑫和望桥达瑞增资入股的定价依据,其入股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2012年8月陈晓凌向周敏转让股权的原因,定价依据,周敏受让股权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周敏的个人简历,陈晓凌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缴纳;2014年5月望桥达瑞向卓辉增益转让股权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卓辉增益受让股权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相关股权是否存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核查周敏受让股权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过程并提供依据。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建创能鑫和卓辉增益所投资企业的信息,并说明上述企业以及安靠光热、广德红豆杉,唐虎林、赵论语所投资企业与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重合,安靠光热、广德红豆杉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及人员流动的情况;江苏南大苏富特天目湖高新技术创业有限公司、溧阳市常瑞联合贸易有限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成立于2002年3月的江苏长园与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江苏长园的名称来源,与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于商号、产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发行人承继自江苏长园的债务的主要内容以及目前全部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江苏长园的净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其2014年向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配套电力电缆的具体原因,从相关电缆应用项目客户处获取订单的方式及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关客户招投标的要求,上述项目于2014年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售出产品内容及数量,报告期是否存在其他发行人采购配套电力电缆的订单项目及其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河北新宝丰为发行人2012年、2013年前五大供应商,同时为发行人2011年、2012年的前五大客户。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情况产生的原因,河北新宝丰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主要经营业务及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上述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必要性出具明确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晓晖、陈晓凌和陈晓鸣三兄弟。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适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河南安靠成立于2007年6月,原名为“河南省广晟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谷振江、高帆、王靖、逯韦冬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3年11月,发行人以1,863.83万元受让河南安靠850万元出资,占河南安靠的出资比例为85%,确认商誉1,198.31万元。溧阳市常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于2014年4月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实收资本为50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747.71万元,净利润-3.09万元。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收购河南安靠的购买日及其确定依据,购买日河南安靠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发行人以购买日的账面价格来计算确认商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受让河南安靠85%股权的价格及定价依据,履行的程序,剩余15%股权未收购的原因,后续是否存在相关处理安排;说明河南安靠的原股东谷振江、高帆、王靖、逯韦冬与发行人、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详细说明对商誉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未计提的情形;说明子公司河南安靠、常瑞电力亏损的原因;结合报告期内部交易定价的具体情况,分析并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转移利润减少纳税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请发行人在对比向独立第三方出租房产价格的基础上说明报告期内江苏安靠光热发电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承租发行人房产价格的公允性,说明相关租赁收入列报的具体情况;请发行人将董事长陈晓晖之妻袁园作为发行人关联方进行披露,说明报告期内袁园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任职及其变化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披露袁园资金借贷的用途及按同期贷款利率应收取的利息金额;结合发行人的备用金管理制度,说明发行人累计暂存袁园处备用金金额的合理性,发行人备用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012年上半年发行人通过袁园个人账户收取了52,335元的废品出售款且已入账,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情况产生的原因,发行人报告期废品的数量及金额,关于废品的处理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2009年7月30日,发行人、江苏长园分别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发行人吸收合并江苏长园的决议,并于同日签订了《合并协议》,合并后,江苏长园解散注销。2010年3月25日,发行人、天目湖创投分别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发行人吸收合并天目湖创投的决议,并于同日签订了《合并协议》,协议约定天目湖创投的股东以天目湖创投的净资产对发行人增资1,000万元。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吸收合并江苏长园的合并日及其确定依据,相关交易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相关交易涉及税收及其缴纳情况;说明未将江苏长园作为拟上市主体的原因;说明天目湖创投的股东以天目湖创投的净资产对发行人增资1,000万元的作价依据,相关增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说明天目湖创投向发行人借款的用途,天目湖创投应收安靠有限借款的产生原因,发行人承继自天目湖创投的债务的主要内容以及目前全部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天目湖创投的净资产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补充披露南大苏富特的历史沿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0、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国家电网通过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在500kV电压等级电缆及电缆连接件方面招标的次数和金额及发行人的中标情况。

11、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如果按市场担保费率计算应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及其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

1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唐虎林、姜仁旭、张伟三人在公司发展初期为公司提供过哪些技术咨询或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帮助。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从事高压及超高压电缆连接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地下智能输电系统整体方案的提供。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9,354.30万元、20,614.01万元和29,654.95万元,增长率分别为6.51%和43.86%。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增长情况,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合理性;披露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新增客户的种类、数量、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说明主要新增客户的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国家电网目前的招标政策,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及附件采用捆绑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请发行人披露捆绑招标销售模式的业务流程、报告期内捆绑招标销售模式收入的具体情况,包括:捆绑招标销售模式涉及的销售内容、招标方、投标方、投标方投标业务的参与方在销售业务流程各阶段主要权利和义务、投标业务的参与方在中标交付相关产品后在安装、验收、质量保证等后续阶段对交付的产品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捆绑招标销售模式下相关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的情形;报告期内捆绑招标销售模式发行人作为投标方、其他方作为投标业务的参与方和其他方作为投标方、发行人作为投标业务的参与方的实现销售的具体情况,其他方的背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将产品出售给相关电缆厂商的情况,最终用户是否知悉相关电缆连接件来源于发行人,除国家电网外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捆绑投标的方式取得客户订单的情况,合作方式下的结算模式,是否存在通过捆绑招标销售模式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的情形,以及通过捆绑招标销售模式在各年度调节利润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合作方式下,其获取订单名称及金额,销售内容,合作电缆厂商的名称及最终用户名称,占当期全部订单的比例,报告期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是否存在对电缆厂商的重大依赖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各类业务收入的披露口径是否与合同口径相一致,披露的各类业务收入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任意划分各类业务收入的情形;结合报告期内客户类别、产品结构及其变化情况,披露报告期各类业务收入的量、价变动分析;披露各类业务的定价方式;披露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330kV-500kV产品、220kV产品和中低压产品产销率较低的原因;披露330kV-500kV产品中直接销售的产品数量和地下智能输电系统整体方案中的销售数量;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其他方交易的业务背景、交易的标的、金额、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将500kV系统、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归类为地下智能输电系统整体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同一项目相关的产品销售、设计及施工业务分别签署合同分开确认收入的情形;说明2012年波士顿锂离子机电安装项目2000万元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中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业务收入列报的合理性;进一步细化其他业务收入的相关披露,说明将电力二次设备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的合理性;说明核心技术收入的划分标准,核心技术收入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请发行人说明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索赔等相关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内500kV系统、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收入的主要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项目名称、主要经济内容、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及其合理性、合同约定及实际的产品交付日期、安装日期、验收日期及上述日期差异的原因或合同约定及实际的开工、完工和验收日期及上述日期差异的原因,相关客户与是否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报告期内收入截止性测试具体情况,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末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19、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前10大合同客户、同一控制下的前10大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说明同一控制下的前10大客户的背景、与发行人业务往来的情况,说明同一控制下的前10大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同一控制下的前10大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同一控制下的前10大客户与发行人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

20、2012年-2014年,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8,146.27万元、21,420.74万元和27,792.0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76%、103.91%和93.72%。请发行人披露各类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结合上述结算周期,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报告期末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的情形;具体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波动较大的原因;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符的原因;在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基础上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说明应收账款前10名的金额、对应的营业收入金额、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账龄、可收回性;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2012年-2014年,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600万元、315.95万元和1,187.44万元,部分为为商业承兑汇票。请发行人披露各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到期的应收票据种类、金额;说明应收票据、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出票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2012年-2014年,发行人预收款项金额分别为718.41万元、1,950.41万元和1,240.86万元,请发行人披露2014年预收账款金额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披露预收账款前5名的名称、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的自产、外购产品的名称、自产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外购数量、自产或外购销量、产销率或购销率;披露主要零部件生产、产品组装加工的业务流程、涉及的设备、原材料、工艺及技术、生产或组装加工周期;结合主要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与境内外相关产品的比较,说明发行人产品的技术含量、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未来行业增长情况;说明110kV、220kV、330kV-500kV产品的核心组件按1:1、1:2、1:5的比例折算为标准件的依据;披露中低压产品报告期内零部件生产、产品组装加工的生产方式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对发行人业务、设备、技术和人员等方面影响;披露自2013年下半年起发行人采用独立生产线自主生产中低压产品零部件的原因;披露相关产品涉及安装及验收的具体情况,包括安装及验收的具体流程、涉及的相关设备、技术和人员、取得相关业务文件、是否存在安装外包的情况、与安装及验收相关费用的核算方法及其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披露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按费用性质的具体构成并进行变动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购的物资分两大类:一类是生产用的原材料;另一类是为公司产品配套的物资。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的总金额,披露主要原材料占原材料采购总金额的比例、报告期内价格变动较大的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原因;结合市场价格,说明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一致性;披露配套物资采购的总金额,披露主要物资名称、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占配套物资采购总金额的比例、报告期内价格变动较大的配套物资价格变化的原因;结合市场价格,说明配套物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一致性;披露前10大供应商名称、基本情况、采购金额、占比、采购标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是否存在原材料取得存在限制的情形;披露新增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报告期内新增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动的原因;说明主要能源采购量与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所需的物资中铸件等物料采用外协加工方式采购。请发行人区分由外协单位负责采购原材料或公司采购原材料后交给外协单位等外协加工业务模式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包括外协加工的产品或涉及的加工环节、采用的外协加工的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报告期内主要的外协加工方、外协加工的产品或加工环节、外协加工的业务模式、外协加工的单价、数量、支付的外协加工费、相关交易的公允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外协加工金额占外协加工方收入的比例等;说明模具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核心生产技术外泄;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说明原材料供、产、销之间的关系;说明主要产品的各年度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和数量、生产成本中主要原材料的金额和数量、结转营业成本的主要原材料金额和数量以及年末存货的相关情况,与报告期各年度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的匹配关系;说明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总生产成本、产量、单位生产成本、结转营业成本金额、销量、单位销售成本、年末库存商品金额、单位成本、数量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实施的相关核查的具体情况。

28、请发行人说明前10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它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它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10大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

29、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6.68%、64.38%和44.60%,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3.96%、65.87%和60.28%。请发行人详细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披露其他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分析;结合单价、单位成本及其变动情况,披露分产品毛利率分析;结合500kV系统中电缆和电缆附件的构成,分析并披露500kV系统毛利率及其变化的合理性;进一步分析并披露支架及夹具、接地箱、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其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产量、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比变化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核查的基础上发表核查意见。

31、2012年-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4,110.69万元、4,938.77万元和6,087.5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1.24%、23.96%和20.53%。 请发行人披露销售服务费、中介费的性质及其具体构成;披露销售费用中销售人员薪酬、运输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用中差旅费波动的原因;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其他的性质和金额;披露合并的研发费用的构成和金额,说明发行人如何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说明各项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与管理费用的具体构成之间的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就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32、2012年-2014年,发行人存货净额分别为3,046.65万元、5,155.34万元和3,902.68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各类产品的生产业务流程,具体说明对各类存货项目的核算对象、内容及具体方法;结合零部件、产成品的生产周期,分析并披露在产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变化的原因及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披露发出商品的金额,说明发出商品金额与暂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开票预交增值税的金额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相关商品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说明对各类存货盘点的具体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存货帐实相符情况、盘点结果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参与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监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监盘方法、程序、监盘比例、实施的其他替代程序的性质及实施的具体情况、是否对发出商品实施盘点或其他替代程序、是否现场取得经发行人确认的盘点表以及相关结果的处理情况。

3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对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结合报告期内产销率和在手合同的具体情况,分析并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2012年-2014年,发行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9,416.28万元、10,790.36万元和10,350.93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说明模具的取得方式及获得的模具的具体情况、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10年折旧的主要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请说明折旧、摊销政策的合理性,说明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测试情况及相关折旧、摊销费用的列报情况;说明2012年处置了原值686万元、净值35万元的运输设备的具体情况,包括处置运输设备的具体构成、履行的审批手续、处置价格、购买方名称、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税收的缴纳情况;说明披露的相关房屋建筑物抵押金额与相关房屋建筑物之间的对应关系;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与幕投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相符,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从事高压及超高压电缆连接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地下智能输电系统整体方案的提供。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为:在发出产品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对于需要安装的超高压产品,在公司发货并完成安装后,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请发行人结合各类业务具体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条款,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具体业务流程和内容,包括相关合同涉及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销售业务流程的主要阶段划分、各阶段购销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签署和取得主要销售文件和凭据等;结合各类业务的销售业务流程,分析并披露各类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和依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的情形;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分析并说明发行人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的谨慎性、合理性;披露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取得的主要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8、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39、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0、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1、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2、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