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20】【光库科技】【2017-01-0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1)自2000年11月设立以来历次以设备出资或增资是否履行了资产评估手续、相关设备的名称及用途、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历次出资或增资的实际到位时间及是否符合相关出资协议,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产或资金来源、增资或股权转让原因、股东背景、履行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结合发行人当时的财务状况说明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和PE倍数、增资资金或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符合我国外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3)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4)江苏万鑫和深圳奥特能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个人背景信息。(5)本次发行申请申报后,发行人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发生变动及其原因,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及其主要条款,相关合伙人份额变动的原因及相关个人所得税是否已缴纳;珠海光极、珠海栢达、珠海丰极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请补充披露其职务。(6)吴玉玲的籍贯、国籍、何时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是否为内地居民、其用于出资或收购的资金如何出境以及关联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合规。如果其为外国国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其如何履行关联方、同业竞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的核查程序,相关核查程序是否能够充分到位并得出明确结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产或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股东、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行人的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1)香港光库的历史沿革、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股权代持情形。(2)香港光库与发行人历史上的业务关系及收购前发生的关联交易,香港光库历史上开展的具体业务及合法合规性,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光库有限通过香港光库向境外客户销售产品,同时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和比例,香港光库的主要资产、人员及处置情况,报告期经营业绩;发行人收购香港光库的详细过程、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情形,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和资产、业务、人员等的影响,收购香港光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香港光库转让发行人控股权至被发行人收购期间其产生的经营业绩及资产、权益、业务、人员变化情况;被发行人收购前,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香港光库被公司合并前对AFR Holdings借款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发行人收购香港光库的作价为23.30万美元,与其2014年净利润3311.54万元相比差异较大,相关主体是否存在税收风险。(3)报告期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变化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1)邱二虎用于出资光辰科技的“光纤传感的快速扫描波长连续可调激光器模块技术”的技术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前述专有技术用于对光辰科技的出资是否经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或复核,本次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邱二虎的个人背景信息、履历,其与发行人共同投资光辰科技的原因,其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目前作为发行人员工,其与发行人共同投资光辰科技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3)光辰科技的主要业务、资产等背景信息、报告期的经营业绩,发行人收购光辰科技2%股权的目的,作价依据、收购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吴玉玲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要业务和报告期经营业绩,说明上述企业与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合或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2)说明AFR Holdings的注销原因、其报告期的经营业绩情况,注销的过程及合法合规性,相关资产、人员的处置情况,报告期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其业务沿革、核心技术来源及形成过程和合法合规性、公司创始人信息,历史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具体情况和相关背景信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专利的来源。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结合员工专业结构说明报告期员工的人数变化情况,包括各年度增加和减少的人数,并说明变化原因,与报告期发行人业务规模是否相匹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主要产品类别的前十名客户的名称、业务建立时间、交易内容、销售方式(直销或经销)、是否为境外客户、是否为最终生产型客户、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用途、销售收入的金额及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关订单获取的合法合规性,客户资源的获取渠道。(2)报告期发生的佣金金额、确定方式及比例、对应中介机构、客户的名称、交易内容及金额,相关业务承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相关业务无法持续的风险。(3)结合报告期前五名客户的收入变化及结构,说明发行人客户及收入结构是否与同行业企业存在重大差异,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新增或减少客户的原因。(4)深圳市杰普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背景信息及股东结构,报告期与发行人交易金额、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用途。(5)发行人光纤器件多为定制化程度较高的产品,请说明其定价方式。(6)发行人出口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7)报告期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及收入的核查过程、走访情况、核查比例、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情形,并对其履行的核查程序是否能够充分保证发行人披露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1)进口采购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及进口采购的内容及金额。(2)主要产品与所需原材料用量之间是否存在配比,结合发行人各年度产出说明其采购量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及原因,滤波片2015年度采购金额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原材料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比重逐年上升的原因。(3)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变动原因,新增或减少供应商的原因,采购内容,各供应商的所在区域及股东结构等背景信息,采购渠道。(4)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委托加工厂商的信息、加工内容及金额,2014年委托加工费金额和占比增加的原因。(5)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8日,光库有限未设立董事会,吴玉玲担任执行董事。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4月27日,光库有限设立董事会,吴玉玲、冯永茂、Wang Xinglong担任董事。

请发行人说明其报告期是否能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营,发行人是否满足《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关联方光辰科技既购买商品又销售商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光辰科技基本财务数据,补充说明企业情况,包括企业的设立背景及原因,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企业存续期间及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企业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光辰既采购又销售的原因和具体内容,收购光辰科技股权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机制、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需要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发行人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三家澳门企业,即联盈制服、联盈旗帜、迅盈行贸易相关财务信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企业基本财务数据,补充说明企业情况,包括企业的设立背景及原因,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各企业在实际控制人体系下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作用,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各企业存续期间及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各企业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关联方珠海南方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租赁房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租赁资产是否是发行人主要生产车间和流水线,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不完整不独立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3、请发行人按具体产品类别列示其报告期收入结构。

14、请发行人说明:(1)光纤激光器件各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各年度逐年下滑的原因,发行人是否采取降价来提高销售量的策略,发行人的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2)光学器件中的其他的内容及其毛利率较高的原因,相比其技术含量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其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及用途。(3)光纤激光器件高功率产品毛利率逐年下降、低功率产品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原因,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高功率光纤激光器件及保偏光通讯器件核心技术已处于国内甚至国际领先水平”、“公司持续研发投入推出的新产品,不断往高功率、保偏、有源器件方向发展,保证公司的毛利率稳定”、“提升输出功率是光纤激光未来最主要的发展方向,相应光纤激光器件向高功率方向发展。”等表述是否矛盾。

请保荐机构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其用于银行理财的金额及收益情况以及对业绩的影响。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资本公积变动主要系整体变更过程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新股东江苏万鑫、深圳奥特能对公司增资的股本溢价以及执行股份支付所致。

请发行人说明其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等事项,上述股份支付的具体内容及约定、执行情况等事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说明其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国内全部采用直销模式,境外采用“直销为主、少量经销”的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按照直销和经销分类补充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包括直销和经销收入的金额及占比等。若发行人以经销模式为主,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经销商开发区域选择、选择条件、保证金支付、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以及按收入规模划分大致分类情况;(2)报告期经销商合作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存在不续约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减少经销商及其向发行人采购金额,报告期和发行人存在纠纷代理商及其影响情况;(3)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管理控制情况,包括库存量、库存期限、终端零售价、折扣比例、经销品牌排他性控制等;(4)区分产品类型,披露经销渠道、直销渠道毛利率及其差异情况;(5)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卖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6)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并请会计师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7)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各报告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各期对单个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分布情况;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各期金额及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销售量、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已关注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库存与其销售规模是否相符;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发行人对其销售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若有变化,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按直销和经销分别披露收入确认具体原则方法、时点、结算方式及销售政策,进一步核查从大到小经销商金额累计占百分之七十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8)说明营业收入增长变动是否与细分行业的变化趋势一致,结合自身经营实际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及结算的具体过程,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9)请提供报告期发行人国外销售的海关证明,并与发行人会计计量和账簿记录比较是否一致。(10)请列示对客户走访、函证等核查程序,收入核查是否真实。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品种较多以及报告期单价波动较大。请发行人:(1)按照产品具体类别补充披露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净利率、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比较分析;(2)按主要产品分类说明并披露各项产品价格和销量在报告期大幅波动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说明报告期内产品售价下降的原因,与行业产品价格变化趋势是否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对行业及产品盈利空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制约因素,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发展趋势与产品竞争优势,主要产品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行业产能饱和程度及发行人产能利用率情况,并说明上述因素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影响,并补充作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并对成长性补充发表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4.00%、56.83%、53.35%及49.98%。(1)请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产品特征、客户结构、定价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及对毛利率对比的影响,毛利率较高是否合理;报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较大的原因,各产品之间毛利率的差异原因;(2)请说明报告期产品平均售价、平均成本是否存在较大的波动,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3)请补充披露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变动的风险。(4)结合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变化、客户构成、产品差异等因素详细说明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5)说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选择的依据,样本选择是否完备、可比,针对同类型产品或者业务,对毛利率情况进行同行业对比,并分析其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名客户占比较高,且主要为海外客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2)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3)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优质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4)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披露对各期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和各期销售收入变化原因;(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主要客户以及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6)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7)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8)请补充说明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对毛利率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明确发表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原材料主要从海外采购。(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原材料主要为标准件从海外采购的原因以及成本的真实性;(2)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新增供应商;(3)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5)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6)请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272.94万元、1,595.12万元、2,049.98万元和2,833.9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95%、22.47%、22.50%及22.55%。(1)请具体分析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与回款周期、信用政策(额度及账期)等因素,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与业务经营变化和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具有逻辑对应关系;(2)报告期内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分析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应收账款内部制度的有效性;(3)请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给予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所不同,是否存在放宽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用期限的情形,相关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进一步说明包括广西捷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前五名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重叠,购买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对回函比例,回函金额一致性、应收账款付款方与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是否一致发表明确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在80%以上。(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2)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3)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5)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与当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1,619.34万元、1,640.77万元、2,104.34万元和2,449.14万元。(1)请结合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分析并披露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项目增减变化的原因,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2)请分各个报告期补充说明发行人各产品的产量、销量、产品价格与产成品的关系,说明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的匹配性,并列出上述量化分析的过程,补充披露产成品期后销售出库情况;(3)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请补充分析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主要产品的有效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说明发出商品的监盘措施,对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的管理和监盘措施等;(4)请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6)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结合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情况、产供销模式,分析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7)库存商品波动原因的进一步分析,销售是否真实,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8)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负债总额分别为5,292.48万元、4,880.23万元、1,993.64万元及2,097.96万元。(1)请发行人逐项详细披露报告期各项负债变动较大原因和具体内容。(2)请发行人补充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各类员工人数、人工成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金额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波动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以及上述税种的实际减免优惠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增值税的金额,以及进项税额与原材料及设备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发行人税款缴纳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大额补税、大额税收处罚的风险。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部分原材料需要通过委托加工模式进行生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委托加工占成本、收入、利润的比重;(2)公司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是否委托加工,如有,是否存在保密措施;(3)委托加工商是否同时为发行人的竞争对手提供委托加工服务,委托加工商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重合;(4)委托加工定价是否公允;(5)委托加工商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渊源,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分别为26.55%、28.85%、23.39%及17.28%,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符;(2)针对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情况。(3)产品研发费用有无资本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发行人新引入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5年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500万元的原因和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30、(1)请发行人说明近三年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其他应收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依据的约定。(2)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方借款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应收款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量票据背书的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请补充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明细;请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无形资产具体内容、无形资产减值测试及摊销,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请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能的消化计划,说明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进一步说明在建工程是否归集了其他项目和无关支出,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在转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补充披露固定资产中通用设备的构成内容及其波动原因。(1)结合同行业情况进一步说明固定资产金额及占比较高的原因,是否与行业特征、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2)说明报告期内的产能增长是否与固定资产规模变化、生产流程改进相匹配,产能利用率水平是否与行业特征、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3)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说明折旧的合理性,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评估延迟和虚假验资的问题,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7、请严格对照2014年修订的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确、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

3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3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1、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44、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5、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6、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