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21】【维业股份】【2016-12-2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深圳市轻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公司”)、深圳市长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田实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是否为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等具体背景信息,目前是否仍然存续及其经营情况;(2)1994年维业有限成立时挂靠轻工业公司以及轻工业公司替圳联实业和长田实业代持股权的原因,维业有限当时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原因,历史上是否存在轻工业公司对维业有限的投入,挂靠等相关事项是否需有权部门进行确认;(3)1999年轻工业公司转让维业有限股权的原因、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是否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4)轻工业公司是否知晓1994年维业有限成立时、1995年4月和1996年10月维业有限两次增资时存在的实物出资未经合法评估、未转移实物资产所有权等出资瑕疵的情形,对此以及相关股权确认比例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5)长田实业是否因前述维业有限成立及两次增资存在的瑕疵对维业有限的股权确认比例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6)罗文广、罗永生、罗烈亮的个人背景信息及其代长田实业出资的原因;(7)2002年5月长田实业转让维业有限股权的原因、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及相关认定依据、发行人设立过程及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关评估手续、相关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2、1994年维业有限成立时、1995年4月和1996年10月维业有限两次增资时存在的出资瑕疵。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股东是否存在相关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2)2011年6月圳联实业补缴上述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来自于维业有限历史上的现金分红;(3)2005年1月及以后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受让方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相关转让方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缴纳,是否存在股权方面的潜在纠纷或股权代持情形;(4)2007年9月及以后历次增资的折股价格、PE倍数、定价依据,新增股东的背景信息及入股原因,入股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5)2009年9月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相关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缴纳。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众英集、维业华诚、祥禾涌安的合伙人是否存在变化,如存在,请说明变化原因、新增合伙人信息、取得合伙份额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合伙份额代持的情形;(2)众英集的普通合伙人张润彬于2016年1月从发行人处离职的原因,目前是否仍为众英集的普通合伙人;(3)众英集和维业华诚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存在关于员工离职与合伙份额转让等相关约定,如有请说明其主要内容;(4)祥禾涌安的对外投资企业情况,与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公司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及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叶佐我的个人背景信息,1996年8月转让圳联实业股权的原因;2005年11月及以后圳联实业历次股权变动及增资涉及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方面的争议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子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或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零的原因;(2)报告期注销维业辽宁和维业池州的过程及合法合规性,上述公司从事的具体项目名称及合同金额,在报告期确认收入的金额,相关项目何时实施完毕,是否存在纠纷,上述公司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3)维业盛世的转让过程、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转让前及目前的经营业绩情况,转让产生的损益对发行人当期业绩的影响金额,陈彩红的个人背景信息及与发行人或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维业盛世报告期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来将其收购的安排或与其产生持续关联交易的可能;(4)2011年1月维业鼎盛由发行人转让至圳联实业的原因,报告期经营情况,2015年营业收入为零的原因,经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发行人根据项目承接模式披露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及占比,说明报告期承接业务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或者超越相关业务资质承接项目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项目名称、金额、报告期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相关项目利润金额及占比,业务承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是否存在承接来自其他分包商或转包商业务的情形,如有,请说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报告期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相关项目利润金额及占比、建设单位名称、业务承接渠道及合法合规性;(2)说明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亿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观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背景信息,将业务给予发行人的原因,其自身是否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发行人承接上述业务的渠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除劳务分包外是否存在项目分包、转包的情形或客户指定采购供应商或明确承包人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项目名称、合同金额、报告期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相关项目利润金额及占比、承包人名称、分包或转包金额及占项目成本的比例,相关分包商或承包人有无相关资质,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包或转包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发行人分别说明报告期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的金额及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的采购价格确定方式及结算方式,报告期前十大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合同金额,对应项目名称及合同金额,劳务供应商名称,用工数量,平均用工成本及差异原因和报告期变化原因,与直接劳务采购的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是否存在相关纠纷或法律诉讼;报告期前五大劳务供应商的背景信息、员工数量,是否具备与发行人采购的劳务业务相匹配的业务能力,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是否具有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的名称、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相关项目名称、承接方式、合同金额、工程起止时间、项目毛利率、质保金金额;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前十大客户交易合同及交易金额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向前十大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及金额、是否为客户指定的供应商、材料应用项目名称,供应商的供货范围是否覆盖建设项目所在地,是否均为专门的建筑材料经营商,发行人与其采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及结算方式,对比说明同类材料在不同供应商处采购的价格以及与建材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深圳市贵顺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背景信息,其是否为专门的建筑材料经营商,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区别,发行人向其采购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前十大供应商交易合同及交易金额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1)关联方中深圳华扬立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广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维业信诚、维业博瑞的主要经营业务、股权结构等背景信息以及报告期经营业绩,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与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合或者关联关系;(2)报告期发行人与维业盛世之间关联交易产生的必要性及价格的公允性,维业盛世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仍能控制维业盛世的经营决策;(3)报告期维业控股的经营业绩情况,向发行人提供500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向发行人收取利息、按市场利率测算应收取的利息金额及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4)报告期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未按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因,按市场担保费率测算应收取的担保费用金额及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债务重组(包括交易对方以欠公司工程款冲抵发行人购买商品房款项的情形)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相关项目名称、对应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报告期收入确认及利润金额、抵债房产所在地点及市价、发行人对应债权的账面原值及账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债务重组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相关债务重组协议均在2015年12月签订的原因、相关抵债房产价值是否经过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进行减值测试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后续处理措施、截至目前是否已处理完毕等信息,并说明相关涉及债务重组的业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律师表示上述协议所涉及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签订,房屋产权证也尚未办理,存在合同对方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房屋抵债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法律风险,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债务重组协议的商业合理性及真实性,上述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目前的实际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重大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行人认为其与深圳东方高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中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足的理由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天津市津南区福达木业有限公司诉发行人给付承揽报酬案中关于承揽报酬的具体约定,相关业务产生背景,请发行人提供业务合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1)结合员工结构说明报告期员工数量变化情况,包括每年新增和减少的员工数量,人均工资水平及变动原因,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说明工程管理人员的数量变化与报告期业务执行量的变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结合同行业公司员工薪酬情况,对比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不正当压低员工薪酬的情形;(4)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人员挂靠或其他主体借用发行人名义承接项目的情形及相关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等;(5)详细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6)结合发行人具体业务模式说明其如何对项目人员进行管理及管理至哪一层级、相关项目人员是否存在在不同项目或公司兼职情形,是否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形,请发行人披露需补缴的金额及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发行人员工真实性、完整性的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占比为19.75%、20.46%、36.02%。(1)请说明前十名客户、涉及的项目名称及数量、客户种类(房地产等类型)、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合作渊源及合作起始时间、是否持续合作。(2)请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承接的项目数量、地区分布、公司类型分布,说明发行人是否有足够的人员对各个项目进行现场施工的监督、是否有足够的财务人员对项目财务及应收账款进行会计管理。(3)请说明发行人对主要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是否对某一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中介机构是否对前十大客户进行走访、函证。(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的具体过程、比例、方法,对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客户和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发行人的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占当期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为7.64%、8.20%、8.96%。(1)请说明前十名的原材料供应商对象名称、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2)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占比较低的原因,发行人各期原材料供应商选择的标准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按项目所在地选择当地供应商,是否存在客户指定的供应商。(3)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对某一产品进行统一供应商购买,是否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无法获得上游增值税发票的情形。(4)请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询价过程、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主要产品约定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等说明其采购产品的价格公允性。(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并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8、发行人的前五名劳务供应商采购占当期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为85%左右。(1)请说明前十名的劳务供应商对象名称、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说明各个劳务供应商的用工人数,是否足以支撑其向发行人提供的劳务。(2)请说明发行人项目较为分散而集中向上述主要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的原因,未直接向各地劳务提供商进行当地采购的原因,列示各个报告期各个劳务供应商对应的主要项目名称、地区、金额、劳务人数等。(3)请说明上述劳务供应商的业务模式及盈利空间,其聘任的工人为固定模式或临时聘任,结合其负责的工序、工人的聘任模式、工人的技术、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等说明其是否足以保证发行人的施工质量。(4)请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劳务公司直接代付工资给劳务工人,如有,请说明具体的原因、时间、金额、对象等。(5)请说明劳务公司的劳务工人工资与其所属地的同工种工资标准差异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利用私下协议或其他方式由劳务公司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和费用等。(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劳务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并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由18亿元降至13亿元,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1)请说明报告期2015年收入下降较多的原因,说明发行人装修业务是否涉及实体产品生产与销售,是否与客户存在重大纠纷,说明公共建筑装饰的定义。请披露报告期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收入占比。(2)请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完工百分比确认的方法、工程量的来源及确定方法,是否存在设计图纸中的工程量与完工结算的工程量存在30%以上差异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原因及对相关会计处理的影响、调整过程。请说明完工百分比法所依据的外部证据类型及比例,是否对工程形象进行现场检查。请说明建造合同结果可以可靠估计的具体依据,结合具体项目说明确认收入的最早时点,说明是否提前确认收入。(3)请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工程付款纠纷、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返工的事项,列示报告期内合同洽增洽减的具体明细。请分主要项目和零星项目统计各期分业务的期初工程金额、本期新增的工程金额、本期执行的工程金额、期末待执行的工程金额,说明本期执行的工程金额和当期确认收入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4)请说明发行人对各个项目部的具体人员配置及管理制度,说明项目部较多的情形下如何做好内部控制。(5)请说明装饰设计业务是否为装修不可分之业务,是否为单独的设计,如为配套设计,说明其收入确认阶段,在设计阶段完成后即确认收入是否合理。(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补充分析发行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15%左右。(1)请列示报告期内公共建筑装饰和住宅精装修前十大项目的具体情况,含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金额、客户名称、各期收入确认比例、结算比例、毛利率,说明不同项目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同一项目不同期间的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并分别说明原因。(2)请结合具体的项目说明工程造价、预算成本的形成机制,说明实际执行中预算成本和实际决算成本的差异情况及其会计处理,举例说明合同变更预算成本的调整机制。请发行人补充分析并披露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组成项目的划分与归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调节毛利率的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分析毛利率数据计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1、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6%之间。(1)发行人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的交通差旅招待费2015年下降较多,投标费有较大的增长,请说明各期的交通差旅补贴标准是否发生较大的变化,该金额的下降是否与2015年收入下降有关联,结合2015年投标的项目及金额说明其投标费增长较多而2015年收入下降的原因。(2)请说明广告费和保修费的具体内容,说明保修费的增长与收入不匹配的原因,说明行政办公费用的减少主要原因,说明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的折旧摊销增加而租金水电物管费减少的原因,办公场所是否减少,说明中介服务费的具体会计处理。(3)请说明管理费用中“其他”的具体内容。(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是否利用其他实体为发行人承担费用,对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22、关于现金流量:(1)请列示发行人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表,说明是否存在工程款退回,说明各期收入及成本是否跨期调整。请同时提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科目的勾稽表。(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各期的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是工程押金、投标保证金和备用金、借款,请说明2015年收入下降但是支付的工程押金和投标保证金增加、收回的该款项减少的原因,说明各期的备用金主要内容。(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并明确发表意见。

2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年度实现的奖罚考核金额、对应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奖励或惩罚的原因及依据、对业绩的影响,是否与客户存在相关纠纷,是否通过补充约定或变更奖罚考核条款调节收入确认或成本费用归集、分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认定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4、关于发行人的长期资产构成:(1)请说明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时间、方式、位置、价值、出租而非自用的原因、初始价值确认和后续计量方式。(2)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土地使用等各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价款支付、用途或功能、摊销期限、入账时间与成本、后续核算等情况、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和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成本、交易合法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3)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为办公场所使用费,请说明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办公场所使用费具体内容,所涉房产的面积、位置、房龄、价值、用途、取得方式、产权人,说明将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非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因。(4)请说明2015年末其他非流动资产大幅增加的原因。(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5、关于发行人固定资产情况的分析:(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特征和经营规模的变化,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固定资产的规模、分布状态、技术性能的变化情况,能否支撑发行人报告期工程的需要。(2)请根据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明细构成,明确披露各类别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说明计提折旧的预计使用年限是否合理,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折旧计提是否谨慎,是否存在少计提折旧费用以及资产减值的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2015年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达到154,346.10万元。(1)请披露应收账款期初金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回款金额、期末金额。请提供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主要政策及其变化,说明发行人是否利用放宽回款周期和回款要求维持业务。(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点未回款的具体金额、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及重点项目进行重点分析。(3)请说明发行人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否持续催收,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保持联络,是否形成回款计划,说明上述客户是否存在无法回款的现时风险。请中介机构到相关客户处进行走访并获取相关的证据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充分性提供足够的支持,并发表具体的意见。(4)请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各期回函中需要调整的金额,对回函金额占比是否足以对应收账款真实性提供足够的支持发表具体的意见。(5)请说明2015年底的前五名应收账款单位主要集中于2014年的前五大客户而非2015年的前五大客户的原因。(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27、请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进行检查,抽查部分流水的银行底单及发行人的原始凭证等,查看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付款的情形,回款单位是否为签订合同的经济往来客户,同时核查各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单位或背书转让单位是否为发行人的经济往来客户。

28、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为6,988.81万元、5,325.32万元、6,005.48万元,其中主要为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1)请说明各个项目部对于其所需的原材料及人工的计算方法,说明对工程施工各个项目部的会计内部控制及存货流转核算过程,工程施工的盘点比例、地点、金额、方法,说明发行人如何保证工程施工金额的准确性,说明中介机构的监盘情况。(2)请说明工程施工的数据来源,完工进度和结算进度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对完工百分比确定的影响,工程施工期后结转的进度,说明对各个项目是否产生合同亏损的核算方法。(3)请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

29、请披露员工学历及岗位构成表。请结合报告期各类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汇总分析生产成本、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薪酬平均水平,说明发行人的用工规模与生产规模是否匹配,薪酬结构和薪资水平与同地区或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少计或者调节薪酬费用的情况,详细说明和分析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期末应付数、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等情况是否保持对应关系并勾稽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0、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负债结构的合理性,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对外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等负债项目的变化原因与合理性,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支付或上缴情况及相应现金流量变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说明各期支付税费的现金流出各年均在8000万以上且逐年减少的原因,分析是否与相关存货采购、销售确认等项目匹配,说明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情况及其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核实相关税项的来源、核算是否准确,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情况,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明确发表意见。

32、请具体说明报告期各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来源与计算依据、增减变动与会计核算等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与会计处理合规性,说明发行人在收入和净利润下滑的情形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3、请发行人说明原副总经理谢海波于2016年1月离职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零星材料采购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3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7、请根据反馈意见认真分析发行人面临的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风险因素的披露。请在风险因素中针对性地披露风险的来源、条件、状态、性质和影响等情况,删除非风险描述的烘托性、宣传性、对策性语言。请保荐机构核查风险因素披露的恰当性。

四、其他问题

38、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9、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0、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1、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