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27】【华测导航】【2017-01-0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华测有限成立于2003年9月12日,由高力辉、王永泉、刘怀国3名自然人以现金出资。申报材料说明,高立辉系代赵延平持股,代持原因为赵延平时任天拓基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天拓基业主营美国天宝的产品代理,因看好未来高精度GNSS产品国产化的发展机遇,故决定在上海投资成立华测有限,自主研发国产品牌。基于异地经营个人精力所限及天拓基业尚在代理美国天宝产品的考虑,赵延平委托高力辉出资,并代为签署有关公司设立文件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外,发行人前身设立时,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100万元,设立之后即以借款方式借出,形成股东对公司的资金占用100万元;公司股东已于2003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通过货币、实物资产等形式陆续归还完毕上述欠款,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赵延平经营美国天宝公司的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成立同业公司的相关经营限制,基于异地经营个人精力所限及天拓基业尚在代理美国天宝产品的考虑,赵延平委托高力辉出资的解释的合理性,赵延平由他人代持股份设立发行人的行为是否实质上违反了其与美国天宝公司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采购美国天宝公司的产品,如是,结合相关合同说明发行人采购美国天宝公司的产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供应链断裂风险;(3)说明天拓基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情况和经营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金业务往来;(4)说明股东对设立资金的借款用途,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代持部分的实际借款人是否为赵延平,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004年9月,王昌受让高力辉持有的华测有限10万元出资,该部分股权原系高力辉代为赵延平持有,本次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更为王昌真实持有。此外,2004年,高力辉将其持有的出资额60万元(占60%的股权)以6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新股东申建,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赵延平股份代持者变更为申建。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三人的简历,说明转换代持对象的原因,高力辉、申建是否对历史中代持行为和股份转让的具体金额、数量予以确认;说明代持关系的变化前,高力辉从公司的借款是否已经全部归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高力辉、申建与赵延平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008年,赵延平受让申建持有的华测有限104.40万元出资。2009年,赵延平受让申建持有的华测有限11.60万元出资。两次均为代持还原。此外,赵延平还转让部分股份给王昌。请发行人说明,股份代持还原分次完成的原因,王昌所持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012年,发行人发起人王永泉将全部股份转让给赵延平。请发行人说明王永泉的简历、转让股份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经营、持股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金与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2013年12月,发行人使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股东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说明发行人整体变更,历次分红和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2014年,赵延平将其持有的出资额1,200万元(占20%的股权)以1,697.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大业投资,此外,发行人现有5名法人股东。上裕投资、尚坤投资入股价格较低。请发行人:(1)说明全部法人股东追溯到自然人股东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法人股东是否经营、持股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从事相同业务或资金往来的公司;(2)说明法人股东入股发行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说明入股价格公允性;说明报告期内新增自然人股东入股发行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3)说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代持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华成智讯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27%的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在技术、人员、资产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同业竞争;(2)说明该公司的基本财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3)说明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或曾持股8家公司,其中两家转让,5家注销。转让的华辰北斗曾在2012年将技术转让给华测有限,转让价12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公司的主营业务,员工人数、在技术、人员、资产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存续期间的合法合规性;说明Day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目前的经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2)说明两家转让的公司转让前后的财务数据、拥有的技术和员工人数,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说明华辰北斗转让给发行人的技术形成来源及其对华辰北斗生产经营的贡献,转让后华辰北斗是否仍在使用相关技术;说明两家受让方的详细情况,华辰北斗技术转让后仍然收购的原因,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转让价格及交易公允性;转让前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转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3)说明注销公司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转让两家公司的资金的后续使用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总经理和董事持股公司较多。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公司的主营业务,在技术、人员、资产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说明相关的基本财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对王向忠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持股情况披露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 2014年1月6日,华测有限与赵延平、虎拓投资、江拓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延平将其持有华测卫星70%的股权(出资额140万元)以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测有限;虎拓投资将其持有华测卫星15%的股权(出资额30万)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测有限;江拓投资将其持有华测卫星15%的股权(出资额30万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测有限。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作价依据和交易公允性;说明虎拓投资和江拓投资的历史沿革,注销前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持股、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业务往来的公司。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发行人有参股公司3家。请发行人说明参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从事的业务,说明参股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主要技术、产品和员工人数;说明其他参股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合作研发、生产或共用销售、采购渠道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了天辰礼达公司。请发行人说明该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机构,实际控制人情况,天辰礼达及其历史中的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历史中的股东的其他对外投资、持股和经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说明该公司资产和技术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经营中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说明收购该公司前后发行人相关主营业务变化情况和相关收购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是否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合法合规性;(2)说明发行人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报告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说明发行人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如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2014年11月1日,北斗智航注销前将技术转让给天辰礼达。请发行人说明包括受让技术的全部技术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来源竞争对手的情形,是否存在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曾任职发行人的竞争对手,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发行人说明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贴存在依赖发表意见。

18、华测导航及其子公司尚存在未了结的诉讼案件6起。除发行人诉阿木古楞买卖合同纠纷案尚在一审审理阶段,判决暂未生效,其余5件民事诉讼均已审理终结。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诉讼的最近进展。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历任职的起始时间。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占比为13.63%、14.11%、8.69%。(1)请说明前十名客户、涉及的项目名称(如有)、客户种类(经销、直销)、销售商品类型、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合作渊源及合作起始时间、是否持续合作,提供直销和经销模式下的前十名客户明细。(2)请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变化较大的原因,与客户是否存在纠纷,说明前五名客户的收入占比2015年下降较多的原因。(3)请说明发行人各期现金销售的金额、原因、占比,说明如何将现金收入归结至各个客户及业务中,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说明中介机构是否对前十大客户进行走访、函证。(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的具体过程、比例、方法,对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客户和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发行人的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占当期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为56.35%、52.25%、41.12%。(1)请说明前十名的原材料供应商对象名称、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2)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占比逐年降低的原因,是否按项目所在地选择当地供应商,是否存在客户指定的供应商。(3)请说明发行人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无法获得上游增值税发票的情形。(4)请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询价过程、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主要产品约定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等说明其采购产品的价格公允性,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较多而产品的销售均价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请说明发行人总产量上升而相应的原材料采购数量有所下降的原因。(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并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2、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由2.2亿元增长至3.6亿元。(1)请说明报告期2015年收入构成变化较多的原因,说明发行人两类业务的变化方向出现相反趋势的原因及未来的趋势。(2)请进一步结合合同条款分析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选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备类合同中规定开箱检验并约定开箱检验不能免除质量保证责任等,说明设备类业务仅按客户收到设备签收报告签字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因,说明解决方案的确认时点为验收时点中的验收为初验或终验时点。(3)请说明报告期内直销收入增长的原因,说明上述直销收入的增长主要源于新客户的增长还是老客户收入的增长。(4)请说明发行人设备升级及维修服务业务的内容,对该业务单独确认收入时点及主要的客户,说明该业务对应的主要设备及其使用时间、寿命,提供该业务的主要合同,说明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补充分析发行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48%-52%左右,招股说明书对该内容的披露较少。(1)请详细披露数据应用及解决方案2015年收入增长较多且毛利率增长较大的原因,列示毛利率最大的前十大项目。(2)请披露各产品各期毛利率变化的原因,说明各业务中是否存在毛利率差异较大的产品或项目,说明各期不同客户的收入对应的毛利率是否有较大的差异。请发行人补充分析并披露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组成项目的划分与归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调节毛利率的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分析毛利率数据计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4、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9-46%之间。(1)请披露可比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率情况,说明销售费用中的咨询费具体内容,说明2015年收入增长而咨询费下降的原因,说明销售费用中其他的金额大幅增长至1658万元,同比增长近一倍的原因,说明销售费用其他的具体内容。(2)请说明管理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具体内容,2015年大幅增加的原因,说明业务招待费较低的原因,说明管理费用中其他的具体内容。(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是否利用其他实体为发行人承担费用,对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25、关于现金流量:(1)请列示发行人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表,说明是否存在商品退回,说明各期收入及成本是否跨期调整。请同时提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科目的勾稽表。(2)请说明发行人各期的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内容。(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6、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大。请发行人说明经销商的区域分布、家数,销售分布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主营业务、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注册资本,是否只经销发行人的产品,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的经销商变化和新增经销商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最终客户和最终销售情况,说明发行人的经销商中是否包含发行人的离职员工。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报告期内,发行人提供数据应用解决方案业务,包括位移检测、农机导航和其他数据解决方案。请发行人:(1)说明从事相关业务是否需取得相关资质或认证;说明数据应用解决方案的具体产品形态,详细说明并补充披露其他数据应用及解决方案的具体构成;(2)区分上述三种服务系统分类,说明报告期内各自系统的主要客户的主营业务、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规模,以及采购的具体内容等,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3)说明向发行人采购的内容与其主业及业务规模之间的匹配性和交易公允性;说明解决方案的实施是否需要采购其他重大设备,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关设备制造商是否与发行人联合中标或与发行人存在合作协议;(4)说明数据解决方案的客户与发行人数据采集设备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否需要重复采购;(5)如解决方案需要外协实施的,说明外协厂商的主营业务、成立时间和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规模等,发行人与外协厂商之间的关系,是否联合中标情形,结合合同说明外协商与发行人的分账比例是否公允;(6)说明CORS和驾校驾考系统的具体形成过程。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8、发行人的数据采集设备分为四类,原主要产品GNSS设备成下滑趋势,GIS的生产数量增加加大,GIS设备和其他数据采集设备收入增长较快。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综合产能未发生变化。请发行人说明:(1)说明其他数据采集设备的具体内容,是否为发行人自产产品,发行人是否存在经销其他公司设备的情形;(2)说明其他数据采集设备的生产数量;结合综合产能未增加、GNSS产销量未大幅下降的情况,详细说明并补充披露GIS设备和其他采集设备生产能力的形成过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员工人数变化情况:(3)区分不同设备说明各自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和业务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其他设备产品的客户与GNSS和GIS产品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配套销售其他数据采集设备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9、发行人的产品为GNSS接收机、GIS手持机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的手持机等部件均为外购取得。请发行人说明烧录软件和最后产成品装配等工序是否由发行人完成,说明外购件数量与销售产品的匹配关系;说明手持机等是否为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外购件是否具有可替代性,采购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说明外购件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使用了自行测算的数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和发布渠道,说明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是否引用了付费报告的数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的OEM 板和天线采购占比逐年下降,其他外购成品占比达到37%。发行人的供应商中包括同行业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OEM板、天线等是否为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部件,说明OEM板主要外购对象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是否为地理信息芯片制造企业;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相关零部件的技术依赖;采购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2)说明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内容,供应商中包括同业公司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同业公司的产品或技术依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事项;是否与同业公司存在技术合作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其他外购成品的具体内容和采购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其他外购成品是否包括发行人的核心零部件;说明OEM板、天线采购占比下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委外加工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委外加工的具体内容,委外对象内容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工序或步骤,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依赖,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关于发行人的长期资产构成:(1)请说明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时间、方式、初始价值确认和后续计量方式。(2)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土地使用等各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价款支付、用途或功能、摊销期限、入账时间与成本、后续核算等情况、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和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成本、交易合法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3)请说明发行人商誉的对应项目,具体入账过程,请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从资产组归类、测算方法等对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列示其主要的资产组、参数和测算过程。(4)请发行人结合行业特征和经营规模的变化,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固定资产的规模、分布状态、技术性能的变化情况,能否支撑发行人报告期业务的需要。请根据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明细构成,明确披露各类别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说明计提折旧的预计使用年限是否合理,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折旧计提是否谨慎,是否存在少计提折旧费用以及资产减值的情况。(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34、2015年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达到12,102.72万元。(1)请披露应收账款期初金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回款金额、期末金额。请提供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主要政策及其变化,说明发行人是否利用放宽回款周期和回款要求维持业务。(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点未回款的具体金额、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及重点项目进行重点分析。(3)请说明发行人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否持续催收,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保持联络,是否形成回款计划,说明上述客户是否存在无法回款的现时风险。请中介机构到相关客户处进行走访并获取相关的证据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充分性提供足够的支持,并发表具体的意见。(4)请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各期回函中需要调整的金额,对回函金额占比是否足以对应收账款真实性提供足够的支持发表具体的意见。(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5、请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进行检查,抽查部分流水的银行底单及发行人的原始凭证等,查看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付款的情形,回款单位是否为签订合同的经济往来客户,同时核查各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单位或背书转让单位是否为发行人的经济往来客户。

3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为7,411.76万元、9,682.23万元、8,283.50万元,其中主要为产成品形成的存货。(1)请说明各期产成品对应的订单,是否存在库龄较长的产成品,说明产成品的期后结转比例。(2)请说明原材料在收入和产量增长的情形下期末的存货反而减少的原因,是否存在未入库的原材料,是否存在入账错误的存货。(3)请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

37、请披露员工学历及岗位构成表。请结合报告期各类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汇总分析生产成本、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薪酬平均水平,说明发行人的用工规模与生产规模是否匹配,薪酬结构和薪资水平与同地区或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少计或者调节薪酬费用的情况,详细说明和分析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期末应付数、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等情况是否保持对应关系并勾稽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8、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激励,如有请说明是否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是否存在已股份补充的方式调节员工薪酬费用、客户产品售价或供应商采购价格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负债结构的合理性,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对外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等负债项目的变化原因与合理性,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支付或上缴情况及相应现金流量变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说明各期支付税费的现金流出及收到的税费返还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是否与相关存货采购、销售确认等项目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核实相关税项的来源、核算是否准确,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情况,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3、请根据反馈意见认真分析发行人面临的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风险因素的披露。请在风险因素中针对性地披露风险的来源、条件、状态、性质和影响等情况,删除非风险描述的烘托性、宣传性、对策性语言。请保荐机构核查风险因素披露的恰当性。

四、其他问题

44、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5、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6、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7、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