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28】【亿联网络】【2016-12-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报告期内,吴仲毅、陈智松、卢荣富、周继伟4人合计持有发行人76.79%股份,4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认定吴仲毅、陈智松、卢荣富、周继伟四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1)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情况补充说明将吴仲毅、陈智松、卢荣富、周继伟4人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该4人是否在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表决保持一致,重大事项决策权力行使主体是否为该4人,在意见不一致时的决策机制;(2)多人拥有公司控制权是否会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3)补充披露发行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11年6月28日,亿联有限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560万元,全部由新股东厦门亿网联以货币资金630万元认缴。厦门亿网联是由公司管理层及业务骨干出资设立的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厦门亿网联增资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上述人员的遴选原则,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其它额外条件、约定或限制性条款;(3)补充说明厦门亿网联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报告期内存在的自然人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04年4月,发行人发生过一次股权转让;2010年11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2004年4月股权转让和2010年11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相关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2)如果存在欠缴情形,补充说明欠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政策;(3)如果实际控制人存在未纳税情形,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包括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厦门中科大微电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凌泰电子开发有限公司(已吊销)、厦门中科大辰信通讯产业有限公司(已吊销)、厦门众星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戏(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世纪众星科技有限公司(已吊销)、厦门卓望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亮点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润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鸥迅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卓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中交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述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属于发行人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环节,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如有,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2)说明深圳市凌泰电气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凌泰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中科大辰信通讯产业有限公司、厦门世纪众星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被吊销或注销原因及时间,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情形。(3)补充说明已吊销或注销的关联方相关资产、人员的处置或安置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4)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副董事长吴仲毅2003年至今任深圳市领创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创电子”)业务部经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领创电子的基本情况,吴仲毅在领创电子的具体业务职责;(2)领创电子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属于发行人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环节,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如有,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领创电子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发行人境内目前共有10处房产由租赁方式取得,其中有5处房产有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或政府相关批文证明其权属,但未能提供房产证。请补充说明:(1)通过对比说明发行人所有租赁房产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出租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补充说明发行人在知悉相关物业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租赁相关物业的理由及合理性,租用相关房产是否符合相关物业的法定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发行人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报告期内历年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收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发行人因2013P04地块延迟动工,需缴纳违约金605,140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因延期开工缴纳605,140元违约金认定为违反合同约定行为而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国发[2008]3号文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发行人独立董事李常青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系主任。请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任职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是全球领先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统一通信终端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产品分为SIP统一通信桌面终端、DECT统一通信无线终端、VCS高清视频会议系统、配件及其他,2015年收入占比分别为821.29%、9.21%、3.79%、4.71%。报告期内,中国大陆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46%、5.96%、5.24%。请发行人:(1)说明统一通信终端销售与统一通信终端解决方案的区别,发行人如何通过与系统平台商的认证与合作,实现由终端产品销售向终端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转变,发行人作为统一通信终端解决方案提供商的披露是否准确;(2)说明国内销售占比较低的原因,并提供前五大国内客户、客户类型、销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国外销售模式是否存在差异;(3)结合市场价格或者可比第三方价格说明各细分类别产品和配件类产品定价的公允性;(4)说明主要配件与对应终端产品销售数量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用“外协加工”的生产模式,报告期内,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2,215.38万元、3,210.02万元、4,176.9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外协厂商的加工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并说明外协加工的定价方式、结算模式,结合市场价格或者可比第三方价格说明定价的公允性;(2)提供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合作背景、发行人外协金额占外协厂商总收入的比重、外协厂商是否同时向其他同行业公司提供外协服务,2015年新增外协厂商万利达科技和威思朗光电的原因;(3)外协厂商掌握发行人产品生产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存在技术流失的风险,请结合其主营业务说明外协厂商在协议到期后与发行人是否构成竞争关系,说明发行人对外协厂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说明外协厂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取经销商销售模式、平台商销售模式、运营商销售模式等相结合的销售方式。收入按照渠道类型分为授权经销商-分销、直接客户-平台商、OEM/ODM客户,2015年收入占比分别为93.18%、2.21%、4.61%。(1)请详细说明发行人与经销商、平台商、运营商、企业用户之间的运营模式,将销售模式划分为经销商销售模式、平台商销售模式、运营商销售模式三类披露是否准确;(2)在渠道类型收入构成中,请按照经销商的最终客户类型进一步划分经销收入的构成情况;(3)在招股书85页及90页显示,平台商客户从公司直接采购的多为OEM/ODM产品,请发行人说明在渠道类型收入构成中对平台商既有直接销售又有OEM/ODM销售的原因,补充披露“直接客户-平台商”的采购模式、采购内容、最终客户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对运营商采用经销模式、对平台商采用直销模式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发行人说明对于经销商、运营商、平台商的合同签署方式和产品定价过程,对于同类产品不同客户间的定价是否存在差异,如有,请说明其差异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提供前五名OEM/ODM客户、销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并分析同类产品自主品牌销售与OEM/ODM销售定价是否存在差异,采用OEM/ODM模式的原因,主要OEM/ODM客户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授权经销商收入占比分别为90.21%、88.92%、93.18%。报告期末,发行人授权经销商数量分别为67个、91个、97个。(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不同地区经销商数量和收入的变化情况,说明不同地区经销商数量变化原因及布局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的整体存续情况,并详细说明报告期内经销商存续比例变化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经销商的退换货情况,以及退换货的会计处理;(4)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经销商发货次数和平均发货量,并对异常发货情况进行说明;(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经销商的销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期末库存数量及占全年销量的比重、最终销售客户,说明经销商是否存在积压库存情况、销售是否最终实现;(6)请发行人提供前十大经销商的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合作背景,经销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7)请发行人说明对经销商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如何通过经销商控制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调节收入的情形;(8)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列示对发行人经销商的经营情况、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退换货情况、最终销售大致去向、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2.59%、30.75%、34.79%。(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的名称、客户类型、属于经销商或平台商或运营商的情况、销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毛利率、最终销售客户、是否新增客户,并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变化的原因;(2)请发行人分析不同客户以及同一客户不同年度毛利率差异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与发行人的合作背景,重点说明YESLINK(UK)LTD与发行人的关系;(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销售客户与货款支付方是否一致;(5)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新增前十名客户的销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毛利率,说明新增客户的原因、合作背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6)发行人在英国注册了名为Yealink的国际商标,补充说明YEALINK (UK) LTD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商标方面的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5.(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明确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的具体定义,说明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账户。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由海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口数据的证明文件。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产品利用超过200种原材料及零部件生产组装而成,主要包括芯片、液晶显示器材、塑胶外壳、PCB板、电源、包材及其他元器件等。(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并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分析采购价格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主要原材料投入量与主要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6.92%、42.16%、41.99%。(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交易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及比例、付款期、是否新增供应商、供应商的性质;(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若供应商为进出口公司,提供其采购原厂商,若为经销商,提供其代理厂商品牌;(3)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4)请发行人说明前述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5)补充披露供应商名称中“深圳华富洋-安富利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洋-品佳股份有限公司”等类似表述的具体含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二、财务会计相关问题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金额分别为15,561.85万元、21,848.41万元、27,381.48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与结转过程,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成本中原材料和加工费的构成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各大类产品的营业成本构成情况,并分析其构成项目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3.59%、55.26%、58.63%。(1)请发行人结合产品的单价及成本变化分别说明各类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并提供数量分析;(2)发行人说明不同渠道类型销售的毛利率差异及合理性,以及各渠道销售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说明自主品牌与定制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分别为21.54%、20.31%、15.59%。(1)请发行人说明市场推广费的主要内容,2015年收入增长市场推广费下降的原因;(2)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和人均薪酬,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化原因,并结合同行业薪酬水平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压低人工薪酬的情形;(3)请发行人说明产品交货模式,运费与收入规模的匹配性;(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准确性;(5)请发行人进一步梳理同行业可比境内外公司情况,比较分析期间费用率,说明其差异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526.16万元、7,215.91万元、9,686.45万元,账龄一年以内占比分别为99.66%、99.64%、99.99%。(1)请发行人说明对不同渠道类型客户的结算方式和信用期;(2)请发行人提供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的金额及占比、账龄、是否为关联方、是否新增客户,并说明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总体回款情况,以及前十大客户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出口信用保险的购买情况、实际发生的出口信用保险赔付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982.08万元、5,737.05万元、7,332.82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存货各构成项目的明细内容进一步分析各构成项目金额及占比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存货项目的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的情形;(3)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各年度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测试过程,是否存在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充分计提的情况;(4)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盘点程序,存货帐实相符的情况,以及盘点结果的处理情况;(5)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对应的在手订单情况;(6)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的销售实现及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以及对存货盘点实施的监盘程序及结果,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1,274.90万元、1,333.71万元、1,380.42万元,在建工程金额分别为11.15万元、507.31万元、2,444.97万元,无形资产金额分别为3,933.81万元、3,906.10万元、3,797.65万元。(1)请发行人提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具体计提过程,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折旧计提比例和摊销比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充分性;(2)请发行人提供在建工程的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期末数,与固定资产结转的勾稽关系;(3)请发行人说明在建工程各明细项目的构成情况、完工进度、后续投入情况,并请保荐机构结合研发服务中心大楼的建设图纸、概预算内容等资料实地查验在建工程的投入进度和投入内容,说明在建工程是否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是否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4)请发行人说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为降低汇率波动的影响,发行人订有远期结售汇合约,以在需要时对冲货币风险,应付短期的失衡。(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的交易模式、内容及金额情况;(2)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说明报告期内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出口的产品为受鼓励出口产品,按照出口销售增值税“免、抵、退”政策,公司可享受最高17%的增值税退税率。(1)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报告期内内销收入和外销收入金额、采购金额及进项税额,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免、抵、退税金额的计算过程,与其他流动资产中待抵扣进项税的勾稽关系;(2)请发行人结合实际退税金额说明与其他应收款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说明详细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并就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收到时间、会计处理方法及时点,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期间变动幅度较大和异常波动的报表项目原因的数量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三、信息披露问题

29.招股说明书披露,类似于即时聊天软件、在线视频会议等虚拟产品不断推出且性能得到持续完善,实物通信终端产品存在被减少使用甚至被取代的风险。请发行人:(1)在“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章节中补充披露即时聊天软件、在线视频会议等虚拟产品的发展情况及趋势,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优劣势对比,分析发行人产品被替代的可能性及对发行人业务持续性的影响;(2)补充说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是否对发行人统一通信终端产品形成替代,如果是,请补充披露相关信息、风险因素的披露。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发行人开发产品部分基于外部的芯片或平台,报告期内取得德州仪器、DSP Group, Inc、Broadcom Corporation、MPEGLA、Ittiam、Adaptive Digital Technologies Inc.等公司的6向技术或软件许可。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述授权技术或软件的基本内容,准确披露授权技术或软件的项名称及授权目的,说明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关系,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形;(2)授权技术或软件在发行人业务中的作用及重要程度,相关技术或软件在发行人产品中应用的范围,发行人对此技术是否具有重大依赖,如果该等授权被终止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的28项核心技术及来源方式。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已披露的核心技术AEC、AGC算法等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公司特有技术,如果属于行业共性技术,发行人技术差异体现在何处,补充披露能够衡量公司技术水平的核心指标或参数;(2)请根据对发行人生产的重要程度和竞争对手的比较进一步核实已披露的核心技术是否真正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二)主营业务”部分披露“BroadSoft、微软、华为等国际知名的通信系统提供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与BroadSoft、微软、华为具体的合作情况,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相关披露是否存在夸大成分。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招股说明书“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及其变化情况”之“(二)主要产品和服务”章节中披露,“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统一通信终端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的现有产品及正在开发中的产品构成了整个统一通信终端解决方案”“公司拟构建的统一通信解决方案包含终端解决方案和云服务平台解决方案”、“公司的统一通信终端解决方案由公司现有SIP产品、DECT产品、VCS产品及正在开发中的软件终端及云服务平台组成”等等。请发行人:(1)结合现有产品的情况、UC终端解决方案市场规模、SIP电话终端市场规模、发行人市场占有率等数据补充说明公司现阶段属于“统一通信终端解决方案提供商”,还是“统一通信终端生产商”;(2)删除本章节中“拟构建”“开发中产品”等相关信息的披露,补充披露在“九、未来发展与规划”章节中;(3)删除发行人获得的由非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或荣誉;(4)补充说明“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一)主要产品和服务及其用途和业务体系”之“5、行业终端解决方案”披露的内容是否实现了对外销售及实现销售的方式,如有,请补充披露实现的收入金额及占比;(5)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的要求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进行修改;(6)补充披露SIP桌面电话终端、DECT无线电话终端、VCS高清视频会议系统的主要的软硬件构成情况及发行人自主研发或生产的情况;(7)补充披露以销售金额计算的市场占有率。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请进一步补充或完善披露相关承诺事项,按照证监会的格式准则出具相关承诺。

四、其他问题

3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3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