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29】【新劲刚】【2016-12-13】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超过90%的收入来自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发行人的该产品主要用于建筑陶瓷领域,采用单品销售、消耗管理两种销售模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应用于不同领域的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在性能、成本、销售价格、制造工艺、产能等方面是否存在较大差别;除了建筑陶瓷领域,发行人的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还应用于哪些领域,以及对应的主要客户、销售数量、销售金额;(2)其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在国内的市场份额、所处的行业地位、与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比较(包括但不限于应用领域、产品性能、成本、销售价格等);(3)发行人专利、核心技术在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领域的应用情况;(4)发行人2014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滑的原因、未来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相关下游行业在可预见未来的发展趋势补充说明其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的销售未来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发行人是否采取相关措施以应对该等风险;(5)单品销售、消耗管理两种模式在获取订单、结算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别,两者毛利率差别较大的原因、合理性,是否存在相同客户同时采取两种模式的情形;(6)消耗管理模式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量、销售价格、定价依据、库存等,并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来自消耗管理模式收入占比较大、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7)消耗管理模式下结算价格持续下降的原因,未来的变动趋势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金刚石工具用超细预合金粉是生产金刚石制品的高性能胎体材料,可显著提高超硬材料制品的综合使用性能。发行人子公司科大博德是目前国内仅有的几家具备金刚石工具用超细预合金粉自主研发、制备能力的合金粉末供应商之一,但由于该工艺生产设备投入较大、生产规模有限,科大博德将共沉淀法制备前驱粉环节委托外协厂商加工完成。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金刚石工具用超细预合金粉的产量、与发行人产品的对应关系、该等产品报告期内的销量、销售金额和占比,在性能、产量、销售价格等方面与发行人其他产品的差别;(2)科大博德生产的金刚石工具用超细预合金粉是否还销售给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客户,以及对应的销量、销售金额;(3)相关外协工艺在金刚石工具用超细预合金粉生产流程中的具体作用、重要程度、对科大博德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科大博德是否对相关外协厂商存在重大依赖,外协、自产如何协调管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其核心技术或工艺不泄露,历史上(特别是报告期内)是否曾发生泄露的风险;(4)报告期内科大博德委托哪些外协厂商协助生产金刚石工具用超细预合金粉,相关外协厂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外协厂商是否还为其他金属基材料制造商(特别是发行人的竞争对手)提供外协服务。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为9,282.19万元、9,259.11万元、8,442.09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8%、36.29%、33.8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的前十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结合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补充说明其客户较分散的原因、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前十名客户的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方式、销售模式、销售金额、购买的主要产品类别及数量、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以及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合作渊源及合作起始时间、是否持续合作;(4)2013年的主要客户中耿瓷陶瓷集团、越南大同奈陶瓷、唯美陶瓷集团2014年贡献收入增长,第一大客户新中源陶瓷集团2014年销售金额下滑超过29%,第三大客户诺贝尔陶瓷集团未出现在2014年的前五大客户,请说明新中源和诺贝尔销售下滑较多的原因;(5)2012年佛山市天雅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所涉及的终端客户及金额,根据白马陶瓷集团的介绍,该公司为马来西亚的公司,请说明白马陶瓷集团的收入未通过该进出口公司的原因,说明中介机构对海外客户的核查方法及比例;(6)报告期内客户数量及销售金额分布情况、新增客户数量及销售金额分布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收入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3-6问核查,说明核查的具体过程、比例、方法,并对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外销金额为6,332.54万元、4,526.04万元、6,713.31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32.75%、17.74%、26.94%,其中包括部分外购产品;2012年以前发行人的出口业务主要通过佛山天雅办理,2013年起逐步实现自营出口。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前十大海外销售客户及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产品、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对其的销售内容、数量、金额,发行人产品在该等客户的最终销售、使用、库存情况,该等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2)报告期内外购产品的具体内容、数量、采购和转售价格、定价依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相关海外客户委托发行人代为采购的原因;(3)佛山天雅的股权结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为3,243.59万元、3,432.63万元、2,830.25万元,占当期采购成本的比例为24.34%、19.69%、15.9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的前十大供应商及对应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数量、占比,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前十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结合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补充说明其供应商较分散的原因、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2013年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均上升的情况下黑碳化硅采购量下滑的原因;2014年主要产品的产量基本呈现下滑,部分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数量仍增长较多,请说明原因;请结合主要原材料在主要产品生产上的耗用情况、新增订单情况说明各期原材料采购量变化的原因;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4)部分年份供应商采购占比及供应商名录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

6.发行人以子公司康泰威为军品业务平台。请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说明其产品、技术、主要客户供应商、应收应付款对象、重大合同等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豁免或脱密处理,如是,发行人应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28号》”)的要求,从满足投资者投资判断的需要出发,充分披露产品特点、业务模式、合同内容、财务信息分析等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保守国家秘密基础上最大程度提高披露质量。请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落实如下事项:

(1)请发行人区分军品、民品客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供应商情况。如涉及保密事项,请发行人向我会提交关于信息披露豁免和脱密的申请,说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申请豁免和脱密披露事项及原因,同时在申请文件中说明有权主管部门对其申报文件披露信息涉密情况的确认意见,豁免或脱密处理披露信息对投资者价值判断的影响;

(2)请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发行人已经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出具确认声明并披露;

(3)请发行人提供有权主管部门对发行上市脱密后的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情形出具的确认意见;

(4)请发行人提供主要客户、供应商等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内容属实,不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情形出具确认声明;

(5)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对相关信息的脱密处理程序及其经过脱密处理后披露信息合法合规,不存在泄漏国家秘密的风险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

(6)请保荐机构对照《格式准则第28号》说明发行人豁免披露信息不构成投资者价值判断实质性障碍的理由,并在成长性专项意见中予以说明;

(7)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遵守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持续督导;

(8)请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豁免不影响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审计,发行人关于军品的信息披露豁免不影响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范围未受到限制,申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

(9)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10)请中介机构说明是否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

(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康泰威的员工结构、是否仅从事军品业务,其军品业务目前的进展情况,能否顺利实现量产和销售、有无潜在风险;其涉密业务如何民用化,哪些涉密技术已经过转化、拆分为民用以及对应的产品和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为解决同业竞争收购了江西劲刚、康泰威和科大博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江西劲刚、康泰威和科大博德被收购前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在技术、资产、人员、采购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2)请结合上述3家公司被收购前后的经营情况,补充说明收购定价的公允性;(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是否存在其他直接、间接的对外投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现有42名自然人股东、1名法人股东。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其自然人股东持股的真实情况,有无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其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不在发行人任职的请补充说明其入股原因、资金来源;(2)凯鹏达投资的入股原因、定价依据,凯鹏达投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上述主体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往来;(3)2015年3月李利国将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王刚的原因、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所得税缴纳情况;(4)发行人自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所得税缴纳情况(如有)。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目前劳务派遣员工占比较大,计划在2015年底降至10%以下。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其劳务用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2)劳务派遣占比较大的原因、合理性,减少劳务派遣是否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的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王振明将ZL201020190113.X号实用新型专利无偿转让给发行人子公司科大博德;发行人将8090329号商标无偿转让给关联方金采玛。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无形资产的取得时间、与发行人产品的对应关系以及相关产品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和占比、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发挥的具体作用、重要程度;(2)实用新型专利的研发过程、研发人员,登记为王振明、科大博德共同拥有的原因;(3)金采玛以发行人名义申请商标权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2013年和2014年营业收入增幅为32.51%、-3.23%:(1)请结合产品的运用领域、作用说明发行人2013年碳化硅磨块销售、2014年碳化硅磨块和弹性磨块销售变化方向与其他品种销售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原因。请说明抛光线和抛釉线2014年收入变化方向不一致的原因。请披露各期招标收入的占比。(2)请提供各产品海外收入的占比,说明消耗管理模式的海外收入占比,说明海外消耗管理模式技术人员派驻及管理模式。请结合各产品海外收入占比、境内外的定价差异、产品性能变化、子产品销售构成变化量化说明2014年下游景气指数下滑但是产品单价均有所提升的原因。(3)报告期海外收入占比为32.75%、17.74%和26.94%,请说明海外收入的详细地区分布。请提供海关报关涉及的客户、产品和金额等数据,并比较与账面收入的差异。(4)发行人单品境内销售在货物发出取得对方确认即确认收入,请说明未在取得客户的验收单后再确认收入的原因,是否存在客户退货的情况。在消耗管理模式下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按月出具的合作生产线的实际产量确认单,请说明该确认单数据的准确性及其保证措施。(5)请说明合同数据的来源,汇总分析单品销售模式下主要产品的合同销售情况,说明年度合同销售金额与年度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结算方式与收入确认、实际收款、应收账款发生情况是否一致。请提供消耗管理模式下主要客户的年度产量确认单、合同单价数据,说明各个客户消耗管理模式合同主要约定内容。(6)请发行人说明各期外购产成品中代海外客户采购抛光设备和配件的金额、通用型产品就近采购的金额,说明未将代海外客户采购的设备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原因。(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补充分析发行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1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为 13,328.86万元、17,432.53万元、17,770.41万元。(1)发行人各期劳务派遣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6.53%、34.27%、24.7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称2015年底将该比例降至10%以下。请说明劳务派遣人员和正式人员的工作及待遇差别,量化分析该比例下降对发行人主要成本、费用科目和利润的影响。(2)发行人营业成本中的燃料及动力金额为416.64万元、627.51万元、551.60万元,请结合各产品的产量变化、单位产品耗电量、工艺变化的影响程度等分析各年用电支出的变化及其与产销量变化的匹配性。(3)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的税金主要是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请提供该数据的计算过程。(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31.07%、31.67%、28.68%。(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及申报材料合同附件,发行人产品海外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境内市场,请分别列示主要产品海内外定价的差别,各期海内外业务毛利率差异。请详细说明海内外同一产品定价、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2)请说明消耗管理的销售模式下各个客户的定价影响因素,说明各个客户的毛利率分布区间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同属于境内外市场的客户,但同类产品定价差异30%以上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申报材料附件,同时采购抛光线、抛釉线的部分客户抛光价格高于抛釉,与招股说明书介绍不匹配,请说明原因。(3)请结合发行人的产品生产过程说明各产品的成本归集过程,说明产品成本归集的准确性。(4)请补充披露销量、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因素对毛利率的影响过程,补充敏感性分析。(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分析毛利率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4.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29%,20.12%、19.45%。(1)发行人称运输费用占比自2013年开始逐步降低主要是发行人将部分以往由广东新劲刚生产的产品转由江西劲刚生产,由江西劲刚直接配送给华东地区的客户,减少运输距离,降低运输成本。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比较,发行人设备、生产人员主要在广东新劲刚,华东地区的收入占收入比例达到35%以上。请结合江西劲刚的厂房面积、人员构成及数量、机器设备构成等,说明江西劲刚是否有足够的能力生产相关的产品以满足华东地区的需求。请量化说明由江西劲刚直接配送对运输费用的影响金额。(2)请披露销售费用与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3)请披露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其他”的具体内容。(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是否利用其他实体为发行人承担费用,对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15.关于现金流量:(1)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26.17万元、53.64万元、4,696.37万元,各期变动较大,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以及净利润均较上年度分别增加了32.51%、46.70%和36.66%,但是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降低了3.23%,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度降低了39.28%和30.05%。请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化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行为。(2)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明显低于公司相关年度的销售收入和采购总额,请进一步披露原因,说明各期收入及成本是否跨期调整,产品期后是否存在退回情形,请披露各期应收票据期初金额、背书金额、贴现金额、到期收回金额、期末金额。(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2014年、2013年各期期末金额与期初金额差异与相应期间的“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与“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的金额差异不相等,请说明原因。(4)请说明发行人2013年收到的税费返还金额为0的原因,2012年收到的政府补贴金额1,397万元远高于其他年度的原因。(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发行人的金属基耐磨复合材料制品尚处于改良试用或小批量试制阶段,报告期内的收入为331.61万元、467.72万元、572.69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71%、1.83%、2.3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金属基耐磨复合材料制品目前的生产、销售情况、应用领域、主要销售客户,未来在量产、销售等方面是否存在潜在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与北京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合作项目的研究成果及其归属、与发行人产品的对应关系及报告期内相应的销售收入、相关研究成果及经济利益是否存在潜在争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2014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未获通过。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未获通过的原因,目前资格评审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不能通过的风险,如不能通过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根据申请文件,目前发行人机器设备与电子设备的平均成新率为62.61%,大部分核心设备均于报告期内购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大部分核心设备均于报告期内购入的原因,在购入设备前如何开展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分红转增以及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涉及的相关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相关所得税;如未缴纳,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投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的联系、对发行人业务的促进作用,募集资金投入对发行人固定资产、研发支出的影响,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以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所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无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获得相关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地方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奖励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或不一致之处,相关税收优惠的后续申报情况、未来能否持续、若不能持续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工作履历,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7.发行人各期研发投入为1,057.55万元、1,320.82万元和1,457.48万元。(1)请披露研发投入的具体构成。请说明子公司康泰威公司拥有的军品生产供应资质内容、颁发单位及可以销售的产品范围,避免简单披露“拥有生产供应军用产品必须的多项资质”。请说明各期军用产品的销售品种和收入,避免对军用产品及拥有的资质的过分宣传和描述。(2)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项目组对发行人参与的技术合作研发项目及获授权的技术专利进行了全面排查,梳理出可能存在争议的技术专利20项,取得了对应高校出具的对上述专利所有权及使用权益归发行人所有无异议的确认书。请列示该20项专利的具体内容。部分合作研发项目暂时未能形成知识产权,请说明未来形成的知识产权是否面临类似的问题。(3)请说明发行人国防发明未披露具体内容的原因,并提供相关的依据。(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关于发行人享有的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1)请说明发行人将SHS钢结硬质合金涂层复合材料研究与产业化项目、氧化物弥散强化粉末冶金材料组织控制与致密化技术项目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分配方法及依据,请说明发行人部分政府补助未提供相关文件的原因、本次申报稿材料未提供资金到账证明的原因,请说明XXX军工配套研发项目未披露项目名称、未提供相关文件的原因。(2)公司自产产品出口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退税率主要有5%、9%、13%、15%、16%、17%。2012至2014年度,公司对海外客户的销售收入(含委托出口部分)分别为6,332.54万元、4,526.04万元和6,713.31万元,对应的出口免抵税额分别为217.43万元、211.74万元、401.44万元,应退税额分别为47.57万元、41.97万元和0.00万元。请结合各类业务的收入金额列出各期各期免抵退金额、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算过程,说明委托出口退税的过程及其依据、合规性,报告期内各类业务和产品退税率的选择依据。(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的合规性,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29.关于发行人的生产:(1)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及配套产品的工艺流程介绍主要是分成超细合金粉末、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及配套产品两类进行说明,后者含金刚石滚刀、磨边轮、磨块等,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及配套产品的工艺流程由超细合金粉末在后续生产中同时生产出金刚石滚刀、磨边轮、磨块等产品。而招股说明书披露销售收入构成分金刚石滚刀、磨边轮、磨块、抛光线、抛釉线。请披露抛光线、抛釉线的具体构成、作用、生产工艺、运用领域、消耗周期。请说明滚刀、磨边轮、磨块三类产品是否存在比例关系,与原材料是否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请说明超细合金粉末的成分构成比例,并结合说明各期耗用的原材料与产量的配比关系是否满足上述三个比例关系。(2)请说明报告期内租赁房产的公允性,说明为员工宿舍租用的28间房间面积。(3)请披露机器设备及其他设备的主要构成、成新度、分布,披露各个子公司的员工构成。(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7,867.18万元、11,782.23万元和12,925.26万元。(1)请披露应收账款期初金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回款金额、期末金额,披露应收账款各期的账龄分布情况。请披露各期不同销售模式的应收账款的金额。(2)请说明2014年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前五名销售收入客户差异较大的原因,收入较大的客户应收账款远小于一般客户的原因。请说明各期采用应收票据的客户名录及金额。(3)请提供可比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对比情况表。请说明对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仅计提3%、对1-2年应收账款计提10%是否谨慎。(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7,245.10万元、7,904.37万元和7,909.35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86%、23.40%和22.08%。(1)发行人对消耗管理的销售模式中产品存放于专门的仓库,请说明该仓库的所有权人及分布,各期末该类型存货的金额,说明各个仓库中该类存货的构成及其构成比例关系是否符合生产的配比要求。(2)请说明发行人消耗管理模式下的存货审计过程,说明其经济库存量的确定方式,说明消耗管理模式下业务终止后的留存存货的处理过程,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考虑因素及其充分性说明。(3)请详细说明期末原材料是否与当期未执行的订单相关。请说明周转材料的具体内容。(4)请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

32.发行人新厂房的启动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份,2013年、2012年在建工程科目下新厂房的金额分别为53.14万元、5.40万元,请说明上述金额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请披露员工学历及岗位构成表。请结合报告期各类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汇总分析生产成本、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薪酬平均水平,说明发行人的用工规模与生产规模是否匹配,薪酬结构和薪资水平与同地区或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少计或者调节薪酬费用的情况,详细说明和分析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期末应付数、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等情况是否保持对应关系并勾稽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4.发行人2012至2014年度公司的用电支出分别为590.54万元、1,064.08万元和776.74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中的燃料及动力金额为416.64万元、627.51万元、551.60万元,请按办公支出、在建工程支出、其他支出三类将非营业成本中的用电支出进行归集,说明其与发行人办公人员、办公时间、办公面积、在建工程投入的变化是否一致。

35.请说明长期待摊费用中的简易建筑内容、网络信息费、其他项目的内容构成,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项目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6.发行人2013年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额为324,245.00元,2014年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金额为229,700.00元,均为发行人持有的外汇远期合约产生,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持有的合约内容、金额、风险、该合约会计处理的过程。

37.2012年、2014年发行人母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均小于合并的数据,2013年则相反。请说明原因。

38.请说明发行人股份制改革中的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增值的原因。

3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1.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3.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