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31】【久吾高科】【2016-03-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的设立、1999年、2000年、2005年增资,2006年、2006年增资、2008年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及整体变更过程均未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评估、报送国资管理部门备案等程序。此外,发行人2000年整体变更股份制公司过程中,未将皖维高新与安徽化工进出口持有的久吾高科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请发行人说明历史中未履行相关评估、备案等必要程序的原因,说明有权主管部门对上述事项的确认意见,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南京化工大学以无形资产增资473.688万元,实物增资100.20万元;徐南平以无形资产增资325.08万元;时钧、黄培、范益群、邢卫红、王沛、汪朝晖、张伟分别以无形资产增资18.57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说明徐南平等人出资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本次出资是否存在出资不是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徐南平是发行人的发起人之一,后期从发行人退股。2003年12月和2006年9月,徐南平2次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请发行人说明徐南平的基本情况,最近五年的履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009年,德汇集团受让九思高科股权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请发行人说明德汇集团的历史沿革、资产形成过程及其合法合规性,历史中股权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德汇集团受让发行人股权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德汇集团及其关联方与九思高科及其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2013年11月后,青骓蹑影、维思捷朗、维思投资等法人股东通过受让股份的方式入股发行人。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东追溯到自然人股东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及简要履历,该等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业务往来;说明上述股东入股价格公允性和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说明上述股东是否投资、经营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说明九思高科、德汇集团股份受让款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2013年9月,九思高科将股份转让给23名自然人。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其他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其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为发行人的内部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薛加玉未在发行人处任职。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决策过程,说明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说明薛加玉参股、经营、任职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在技术、人员、资产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薛加玉及其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说明薛加玉控制公司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涉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九思高科是发行人历史中的控股股东。2009年起,陆续转让发行人股权,并将4项专利技术无偿转让给发行人后,2013年从发行人退出。请发行人:(1)说明九思高科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报告期内实际从事的业务;(2)结合九思高科重组前后的业务变化,说明转让发行人股权和专利的原因,转让专利给发行人后其研发、技术、生产经营的具体开展情况,是否存在共同生产研发的情形;(3)说明九思高科2008年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时至到发行人报告期末的主要财务情况,其生产设备等资产、人员、技术、生产办公场所与发行人的关系;主要客户、供应商、主营业务、员工人数的变化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4)说明九思高科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其他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控制的公司较多。请发行人说明该等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报告期内基本财务情况,资产、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发行人股东中包括南工大资产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南工大资产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结合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及研发人员的来源,说明南工大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共同研发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费用的情形,发行人的技术是否依赖南工大,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公司较多。请发行人说明该等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和报告期内基本财务情况,资产、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说明李心丹任职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对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13、发行人主要从事陶瓷膜的生产、研发。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2)说明发行人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发行人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如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是对税收优惠、政府补贴存在依赖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环保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由于膜集成技术整体解决方案通常在下游客户新建或扩建生产线、进行技术升级或工艺改造、建设环保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时采购,属于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成部分,除直接销售予该等最终应用客户外,公司的膜集成技术整体解决方案也存在通过工程总承包商或工程公司间接销售予最终应用客户的情况”。(1)请发行人结合上述客户分类情况,分析说明前十大客户的情况,是否为最终客户情况,若不是最终客户请说明最终销售对象。(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向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定价政策、销售方式。(3)请补充分析并披露近三年主要客户对象及其销售额、销售占比变化较大的原因。(4)请补充分析客户对象的构成稳定性及未来变化趋势,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与产品经营特征。(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前十大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均为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交易金额分别为9,547.01万元和7,803.42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渊源与业务合作情况,双方是否存在相关合作协议或利益安排,发行人对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业务依赖,从而影响发行人产品销售定价的独立性和公允性。(2)发行人在对比发行人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价格或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说明与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交易的公允性。(3)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生产陶瓷膜所需的粉体原料(如Al2O3)、生产组件及提供膜集成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所需的其他膜元件、钢材以及泵、仪表、阀门等成套设备配件等”。(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的单价情况,主要原材料类别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及价格变化情况,结合市场价格分析说明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的合理性依据。(2)请发行人说明各年度原材料采购金额、营业成本和各年末存货之间的关系。(3)请发行人结合主要原材料成本单价的情况,说明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相对稳定的原因,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与单位成本变化之间匹配关系。(4)请发行人披露用电力(能源)采购情况,并说明用电量与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5)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交易金额占营业成本比重的比重分别为27.85%、64.01%和17.53%。(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2013年前五名供应商交易金额占营业成本比重为64.01%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2)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供应商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金额及其占比,前十大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外协生产情况,如是,请发行人披露各类外协加工环节的加工数量、占报告期同类加工环节数量的比例、单价、加工费的金额,外协加工方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报告期内与前十大供应商、外协厂商签署的相关采购和加工合同、发票、进口报关情况、验收入库相关凭据、付款情况,核查报告期内与前十大供应商、外协厂商(如存在)相关采购和加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期间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23.95%、23.94%和25.00%,基本保持稳定”。(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构成明细的变动以及主营业务的发展趋势,量化分析说明期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是否与经营规模和收入变化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费用项目的变动是否符合实际业务的发生。(3)请发行人结合员工人数、平均工资和岗位构成,说明人工成本费用的划分依据,并分析说明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管理费用率与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利息费用的计算依据和准确性。(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4.90%、48.99%和45.88%,其中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4.82%、48.48%和45.07%”。(1)报告期内,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的变动幅度,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各类产品中主要规格产品的单价、单位成本中各组成项目等因素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毛利率变化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其他业务毛利率的情况。(4)请发行人结合主要产品的销量、单价、产品市场价格、原材料价格等信息,分析说明膜材料及配件毛利率变动原因。(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客户毛利率变动情况,结合具体订单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和收入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毛利率计算是否合规、准确,是否存在调节毛利率的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23、据招股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分别为894.71万元、1,756.20万元和1,813.39万元,主要为收到的政府补助”。(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确认依据、会计处理和具体发生情况,以及合计发生数对经营业绩的影响。(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收益科目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政府补助、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等来源与合法性,说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规模逐年增加,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95%、22.68%和35.80%”。(1)请发行人说明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行业类型、金额和占比,并结合合同条款、收入确认时点、存货流转以及产品验收情况分析其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结合具体订单履行、交付和结算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变动与收入确认、存货成本结转以及订单约定的一致性。(2)请发行人按照季度进一步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不同类型应收账款形成和期后收款的情况,并与现金流量表进行勾稽对比,说明是否与相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一致。(3)请结合期后收款情况对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情况进行账龄分析,说明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变动的明细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一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变动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各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主要内容,并分析说明各期末应收票据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存货以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为主,2012-2014年末,存货金额及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均较高”。(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明细科目余额与具体订单的匹配情况,结合订单约定、合同履行进度、货物交付、款项结算和成本收入确认情况,按季度量化分析存货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依据,说明其与订单履行和成本结转的一致性。(2)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的期后验收交付和成本结转情况,说明其对发行人各年度业绩和有关会计科目的影响。(3)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存货的类型、订单条款和验收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4)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并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其合理性依据以及是否符合行业规律。(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价、核算与结转,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过程一致,各存货项目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说明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及2014年末,机器设备分别较上年末增加了680.62万元和492.78万元,主要系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相应购买了机器设备以扩大产品产能”。(1)请发行人结合产能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变动的原因,分析产能、产量增长与固定资产变动的一致性和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建工程的变动明细和依据,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及2014年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较高,主要系公司2013年及2014年已签订合同的金额较高,为准备合同履行,增加了原材料采购预付款项”。(1)请发行人按照不同采购内容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预付款前十名情况,说明不同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周期和交货情况。(2)结合报告期内订单签订和履行情况、存货结转情况以及采购款项结算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预付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依据。(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账款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31.05%、53.66%和45.28%,波动较大”。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预收款项客户情况,补充说明相关销售协议签订时间和收款、发货时间,结合主要订单的签订时间、排产、发货、收入成本确认和款项结算情况等,说明预收款项与具体订单和收入确认的一致性,按照季度分析预收款项余额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2)请发行人结合客户变动情况和订单情况,对预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分析并披露预收款项报告期内的构成情况和账龄变动原因;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预收款项对应在手订单所处的阶段。(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对发行人预收款项的核查过程和结果,说明是否存在跨期结转,收入确认不准确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及2013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2014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1)请发行人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客户变动和结算方式和周期的变动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各项目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其变动原因。(3)请分析说明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说明投资活动现金流的构成和具体内容。(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构成情况,说明其构成和变动原因。(5)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6)2014年发行人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为6,834,809.12元,请说明该笔现金流入的具体情况。(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予以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公司具体业务的不同,公司采用不同的营销模式开展销售活动,具体销售模式分为膜集成技术整体解决方案及膜材料与配件销售两大类”。(1)请发行人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情况,分析说明公司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0,179.96万元、26,960.07万元和28,199.68万元”。(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的订单分布和主要订单的签订时间、对象、行业类别、合同标的、数量、金额、定价依据、约定交货时间和结算方式等;说明上述订单在报告期内实际生产安排情况,包括履行时间和生产进度、设备交付和服务提供时间、验收合格情况、验收单收到时间、期后质量保证情况等;分析说明上述订单相关的会计处理,包括往来款结算和期末余额、期末存货各明细科目余额与订单履行的匹配情况、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的时间、金额、期后收款情况等。(2)请说明报告期后正在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在手订单(包括意向合同)的金额、标的、客户、完工交付时间安排、目前进度、结算方式和往来款项余额等。(3)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并说明核查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是否合规、准确,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的情况,并对上述内容发表明确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其中直接材料是主营业务成本最主要的构成部分”。(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具体金额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分产品分析说明成本情况及变动原因。(3)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4)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5)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6)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成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一贯重视技术的持续研发和储备。报告期内,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保持较大的研发力度,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投入的具体构成,并分析说明构成明细项目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占营业收入的明细。(3)请发行人分析说明研发人员工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4)请发行人说明研发费用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5)请分析说明发行人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3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九思高科原持有公司27.97%的股份,2012年及2013年,九思高科及其全资子公司南京听聪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九思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膜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1)请发行人说明九思高科及其子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演变情况、主营业务及提供的主要产品、服务的情况及其演变,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发行人与九思高科及其子公司之间涉及资产、业务、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的交易情况,以及九思高科及其子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技术、供应商、外协厂商和客户方面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重合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将其主要客户和业务逐步转移给发行人的情况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2013年12月九思高科将所持股份转让予青骓蹑影、维思捷朗、维思投资彦的具体情况(包含但不限于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转让的公允性等信息)。(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况。

3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结合《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5月23日 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36、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从事系统集成业务时,通常向生产厂家采购成品设备,并在客户项目现场进行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及运行调试。发行人从事污水处理业务,且供应商中包括同业公司上海绿膜、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天津膜天膜,以及环保设备企业安德里茨等。请发行人:(1)说明向同行业公司采购的业务背景,采购具体的内容、金额及用途,对比相关项目的合同内容,说明发行人自产产品在相关项目中所占比例,是否与发行人盈利情况匹配;(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整体设备的内容、金额、对应项目金额和安装情况,发行人产品在相关项目中的占比重和盈利情况,是否存在转售其他公司设备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描述是否与招标方的合同内容一致;(3)发行人是否存在总包项目后分包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客户垫款的情形;(4)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工艺、技术等是否与供应商有关,是否存在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5)说明南京集铭机电贸易等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对发行人的采购内容等,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国内市场份额40%,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表述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真实、准确、具有权威性,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发布主体、发布渠道和发布时间,是否具有真实性、权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业务分为过程分离、特种水处理两种并从事膜零部件的销售。最近两年,发行人特种水处理业务收入大服上升。请发行人:(1)区分客户所属行业(化工、生物医药、特种水处理等),进一步说明客户对象和销售内容,发行人对不同行业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方面是否存在差异;(2)结合特种水处理的技术演变情况,销售渠道、产能的形成过程,说明相关业务大幅上涨的原因;(3)说明膜零部件的销售对象,及其与发行人整体业务解决方案客户之间的关系;(4)说明各类产品主要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其他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面向生物与医药、化工、石化、冶金、造纸、食品饮料等行业企业提供过程分离或特种水处理所需的膜集成技术整体解决方案,该整体解决方案通常在下游客户新建或扩建生产线、进行技术升级或工艺改造、建设环保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时采购”。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描述内容是否准确。

4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专注从事以陶瓷膜为核心的膜分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并以此为基础面向过程分离与特种水处理领域提供系统化的膜集成技术整体解决方案,包括:研发、生产陶瓷膜材料及膜分离成套设备,根据客户需求设计技术方案、实施膜分离系统集成,以及提供运营技术支持与运营服务等”。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4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公司膜成套设备生产线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11.52%、122.00%和112.44%”。请发行人结合膜集成技术整体解决方案项目情况,分析说明项目陶瓷膜材料和膜分离成套设备的销量的变动情况。

4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其他应收款项主要为投标保证金及职工备用金等,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总体规模较小”。(1)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有董、监、高或关联方借款等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投标保证金具体项目对应情况、员工备用金详情和其他科目的内容。(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应交税费主要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请发行人说明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后汇算清缴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的具体计算过程,说明其核算依据和计算的准确性、对发行人的影响。(3)请发行人进一步对报告期内应纳税额进行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

4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余额系公司根据当年度经营情况计提的年终奖金”。(1)请发行人结合人均工资变动情况说明上述内容是否准确。(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变动明细,并结合员工人数、员工结构和平均工资水平,量化分析说明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依据。(3)请发行人说明人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分析说明人工成本变动对发行人毛利率、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的影响。(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765.62万元、6,947.99万元和6,182.5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总体不断增长,原材料采购规模也相应增长”。(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应付账款前五名情况。(2)请发行人按照与存货相关或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构建相关的不同类别,分析说明报告期应付账款的主要构成、欠款对象、期后支付情况。(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业务合同的执行、期后付款、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的变化,核查应付账款逐期变动的原因,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其他问题

46、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7、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8、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9、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