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35】【中达安】【2017-01-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于1998年12月设立,设立时存在出资瑕疵,2名股东中山巨信、陕西中安涉及国有成分,后陆续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退出发行人;发行人历史上多次变更控股股东。(1)请发行人说明设立时实际出资与验资报告不符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并结合补足出资后的运行时间和本次申报时间说明其补救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请发行人说明中山巨信、陕西中安的历史沿革、企业性质、目前存续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其历次转让发行人股权是否需取得有权部门确认、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3)请发行人说明其历史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动情况,进入和退出发行人的原因、合法合规情况、目前存续情况、主营业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股权代持和还原。请发行人说明:(1)代持和还原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目前是否仍存在代持情形;(2)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情况、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税收缴纳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6月发行人进行增资,由新股东深圳平安天成、尹文飞以及深圳市智汇天成一号出资认购。请发行人:(1)说明尹文飞的履历,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出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2)穿透说明深圳平安天成、深圳市智汇天成一号的股东适格性、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或代持等利益安排,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有无交易、资金往来;(3)说明上述股东的股份锁定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吴君晔、李涛,合计持股比例48.40%,两人于2014年2月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请发行人:(1)说明历史上是否曾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并结合上述两人进入发行人的时间、发挥的实际作用、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时间,补充说明认定其为共同控制人的合理性;(2)说明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持控制权稳定,并结合两名实际控制人与其他持股较多的自然人股东的比较,说明其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合理、未将其他持股较多的自然人股东一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业务取得方式以招投标方式为主,少部分项目通过业内介绍等直接与甲方进行商务谈判的方式获得。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参与招投标的合法合规情况、参与/中标次数、对应的收入金额及占比;(2)通过非招投标方式获取的收入的具体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通过而未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订单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通信监理和土建监理,前五大客户主要为通信运营商的省级公司。(1)请发行人按照合并/非合并口径说明报告期内来自前十大客户的收入情况、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发行人说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来自通信运营商,如是,请结合相关人员的履历说明其任职经历是否对发行人获取相关业务存在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通信运营商的合作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的对外采购情况、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无自有房产,租赁房屋建筑物共计74处。请说明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均合法取得产权证、是否存在动迁风险、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股东陈志雄、赵俊峰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直接、间接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一吴君晔存在较多关联借款。请发行人说明发生关联方借款的原因、相关资金用途、吴君晔出借资金来源、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利息水平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业务需具备住建部、发改委等部门颁发的资质。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是否取得主营业务所需的主要资质、发行人是否持续具备该等资质及相应的等级、相关资质是否到期、是否存在展期障碍;(2)全国具备同样等级资质的企业数量、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如何体现。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业务可分为通信监理业务、土建监理业务、咨询与代建业务、招投标代理业务。请发行人:(1)结合实际的经营情况以及经济合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说明上述业务的收入、成本确认的会计政策并做补充披露;(2)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销售回款是否来源于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3)说明报告期内各年第四季度的收入金额和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比例情况以及在上述期间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入确认。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通信监理业务按项目实际已完成的并经业主方确认的工作量与合同约定的单价确定。请发行人:(1)说明并补充披露采用该收入确认方法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惯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结合业务合同条款,说明进行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以及确认依据;(3)说明对于通信监理业务如何在多个项目中进行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营业成本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通信监理业务的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土建监理业务、咨询与代建业务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在项目实际完成期内按直线法平均确认;招标代理业务以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工作完成时间,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合同条款,说明并补充披露采用该收入确认方法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惯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说明对于以上业务,如何在多个项目中进行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营业成本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以上业务的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在申报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的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分别为32,055.71万元、40,117.64万元、39,587.80万元、17,747.77万元,向前5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325.09万元、22,729.37万元、20,806.28万元、8,998.05万元,销售占比均在50%以上。请发行人:(1)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说明申报期内向前10名客户下前10大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交易的主要内容、收入确认时点、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和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回款情况等;(2)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的结算流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采购内容主要为电子计算机及各种辅助电子设备、通讯设备和与项目管理服务相关的专业检测设备等,以及采取了部分劳务采购。请发行人:(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关联关系等;(3)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等情况,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及变化原因;(4)说明报告期内向其他公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的具体情况,包括采购该等服务的原因、如何选定劳务派遣方、劳务派遣数量、劳务派遣人员在发行人处从事的具体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5)说明劳务派遣人员和正式员工的岗位差别、薪酬差别,量化分析降低劳务派遣人员将对发行人主要成本、费用、利润的影响;(6)说明发行人对采购劳务派遣的内部控制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979.35万元、1,609.17万元、1,661.40万元、684.9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分别为3.06%、4.01%、4.20%、3.86%。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数据来源、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2)补充说明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逐一说明研发费用对应的研发项目及其资本化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分别为19,533.31万元、24,204.37万元、30,383.33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应收账款的确认时点、方法;(2)补充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确定方法;(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工程质量缺陷、工程事故风险、潜在诉讼、延期或误工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4)补充说明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各报告期期末的应收账款回收情况;(5)结合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时点(即逾期款项)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重点说明对于应收账款核查所采用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以及所取得的外部证据。
20.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履约保证金和员工差旅备用金等,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保证金的具体变化原因;(2)结合其他应收款账龄情况,补充说明对其他应收款的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和3,50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方、产品风险、主要条款内容、购买产品的资金来源等;(2)说明对于理财产品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3)说明发行人对于现金管理业务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4)说明将购买的理财产品计入其他流动资产而非金融资产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计算过程。
23.报告期内,发行人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3,023.63万元、4,076.13万元、3,000.00万元和3,500.00万元,占负债的比例分别为31.55%、29.47%、24.57%和23.8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曾发生短期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剩余归还期限、还款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逾期未还借款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431.24万元、1,858.44万元、1,361.50万元和1,598.68万元,主要为预收合同款项。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预收账款方、产生原因、账龄、金额及占比、对应项目、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对长时间挂账的预收账款说明原因;(2)补充说明预收账款的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发行人应交税费主要为应交增值税和应交企业所得税。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实际交纳增值税具体计算过程;(2)说明各期企业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当期所得税费用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情况;(3)提供并说明税收优惠的依据、备案认定情况、有效期,说明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各期金额、对业绩的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4)核对公司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并说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年末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2,272.59万元、3,377.24万元、3,451.28万元和2,717.99万元,主要为各期末未发放的工资及奖金。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计提工资和计提奖金的有关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各年末其他应付款分别为1,138.72万元、2,563.13万元、2,053.88万元和4,325.91万元,主要为履约保证金和预提成本费用。请发行人:(1)说明对自然人游家荦借款的原因、借款用途、利率约定、资金偿还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投标保证金的主要项目及金额,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保证金的变动原因;(3)说明预提工程成本的具体内容、主要项目、计提原则以及波动原因;(4)说明报销未付款项的具体内容及波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说明,发行人存在两起未决诉讼,分别为邓菊云人身伤害诉讼和建瀚工程诉环境监测站合同纠纷。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两件未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需预提负债,以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2)说明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以上事件进行披露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销售费用主要为销售市场部门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和业务招待费以及差旅费;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期间费用在报告期内的波动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专业结构情况、员工受教育程度情况、员工年龄分布情况,重点分析业务人员的稳定性;(3)结合报告期内员工情况及薪酬标准,说明职工薪酬的具体情况以及各年度的波动原因;(4)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差旅标准、业务开展情况、差旅人员情况等标准,补充说明差旅费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业务招待费的具体构成,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以及销售模式、业务特点,进一步分析期间费用率的差异及其原因、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说明股份支付进行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1.请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请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在申报期是否发生交易;
请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在申报期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请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从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人员以直接或间接(例如,通过第三方)的方式接受薪酬或福利费、受赠资金或财产、报销费用以及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例如,通过第三方)的方式向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人员支付薪酬或福利费、赠予资金或财产、代垫费用、支付其他经济利益(含代持股份)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并对上述承诺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出具核查意见。
33.请发行人在“主要财务数据”中补充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情况。
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应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订单,如有,请说明报告期各年度数量及项目名称,相应合同金额,各年度确认收入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相关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委托方未采取公开招标的原因。
35.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391.47万元、1,020.26万元、1,460.3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是否与资产相关,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存在未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原因及合规性,分析未缴纳相关费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原因,以及与净利润之间差异较大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员工情况、工资标准、当地平均工资等标准,说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在报告期内的波动的原因,重点说明2014年、2015年变动不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请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39.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40.请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补充《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落实情况。
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43.报告期末发行人研发技术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约为10%。请发行人说明其研发体系、研发成果、研究人员的学历水平、主要工作内容;相关研发投入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利润水平主要取决于行业的收费标准和成本变动,报告期内中国移动等主要客户主要依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确定收费标准。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收费标准及变动情况,发行人获得的收费标准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有无重大差异、发行人持续获得订单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5.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较多的原因、合法合规情况、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分红转增以及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涉及的相关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相关所得税,如未缴纳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8.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9.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三、其他问题
50.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2.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