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37】【扬帆新材】【2017-02-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帆控股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扬帆控股在2009年、2015年分批对股权代持进行了清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股权代持清理的过程、方式;截至申报前,扬帆控股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现场核查比例。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以发行人为上市主体对同业竞争资产、业务进行了整合,发行人经过大量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及转让等资产重组形成如今的拟上市主体。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资产重组的过程、方式,所履行的审计、评估等程序;发行人业务、技术演变、整合的过程;(2)补充说明发行人同时采取收购股权、资产形式进行资产重组的原因,收购资产的主要内容;部分同业竞争企业在出让主要资产后继续存续、未注销的原因,该等企业拥有的其他资产情况,是否仍存在生产经营能力,报告期内是否受到工商、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3)披露实际控制人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的关联企业情况,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未来回购计划或其他特殊安排;(4)补充说明发行人转出的资产内容,转出的原因,受让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据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前身扬帆有限系由浙江寿尔福化学有限公司与美国凯莱英医药化学公司共同出资设立;2010年7月,美国凯莱英医药化学公司将所持发行人25%股权全部转让给SFC CO.,LTD,樊彬(中国国籍)持有SFC CO.,LTD100%的股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与美国凯莱英医药化学公司的合作背景、合作协议,发行人主要技术是否来自于美国凯莱英医药化学公司;说明美国凯莱英医药化学公司退出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SFC CO.,LTD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寿尔福贸易之子公司英国寿尔福于2016年6月21日注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英国寿尔福注销的原因,注销前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关联方对发行人存在资金占用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资金往来明细情况,包括拆借、归还时间,利率,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2)资金占用的清理情况,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有效,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2015年度收回的临时性资金往来2,856.56万元的具体性质,借款方情况,是否系关联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避免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被环保部门、海关部门、公安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环保、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情况,三废处理措施,是否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3)营业外支出中“工伤费用”的具体内容,其他应收款里与安监局往来款项的性质,报告期内是否被安全生产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足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数、原因,以及相应金额,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对象多为关联方与战略投资者,并存在多种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因,作价依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2)补充说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交易;(3)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补充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定价机制,以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设立背景及原因,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各企业在实际控制人体系下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作用,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各企业存续期间及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各企业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采购其他光引发剂作为配套产品一起销售给客户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直接采购光引发剂配套销售给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采购金额、数量,销售金额、数量,毛利率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发行人披露董事长樊培仁、总经理樊彬、技术总监吴红辉的完整简历,补充说明吴红辉从前单位离职时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其他限制,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对应的专利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月刘金华辞去发行人财务总监职务、2013年7月杜红伟辞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职务、2015年3月李耀土辞去发行人财务总监职务、2015年6月谭文清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人员辞去职务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7月初,发行人子公司江西仁明所在地发生水灾,该公司部分存货及机器设备发生浸泡,出现不同程度的毁损。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水灾造成的损失具体情况,机器设备重置成本,以及对发行人在手订单及未来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模式包括直销、经销、定制,经销商模式又分为三种。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按照直销、经销和定制分类补充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包括各类金额及占比等。

若发行人以经销模式为主,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1)经销商开发区域选择情况、选择条件、保证金支付情况、经销商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以及按收入规模划分的大致分类情况;(2)报告期经销商合作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存在不续约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减少经销商及其向发行人采购金额,报告期和发行人存在纠纷代理商及其影响情况;(3)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管理控制情况,包括库存量、库存期限、终端零售价、折扣比例、经销品牌排他性控制等;(4)区分产品类型下的经销渠道、直销渠道毛利率及其差异情况;(5)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卖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6)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并请会计师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7)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各报告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各期对单个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分布情况;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各期金额及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销售量、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已关注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库存与其销售规模是否相符;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发行人对其销售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若有变化,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直销和经销分别对应的收入确认具体原则方法、时点、结算方式及销售政策,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从大到小经销商金额累计占百分之七十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请发行人:(8)补充说明营业收入增长变动是否与细分行业的变化趋势一致,结合自身经营实际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及结算的具体过程,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9)补充说明前十大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是否真实、经销商最终销售情况以及直销客户最终用途;(10)补充说明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11)补充说明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12)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优质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13)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披露对各期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和各期销售收入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主要客户以及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14)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15)对报告期所有定制化订单和合同逐项披露收入成本等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收入与成本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并列示对客户走访、函证等核查程序,说明前十大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是否真实、经销商最终销售情况以及直销客户最终用途、收入核查是否真实;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约三分之一外销。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2)补充提供由海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外销出口报关单,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外销对象、内容和从大到小累计销售金额百分之七十进行核查,并对外销的最终销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5、关于采购及供应商。(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新增供应商;(2)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5)请发行人说明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产品售价存在波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的价格变化情况;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分析报告期相关因素的变化趋势及对行业利润水平的影响,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对行业及产品盈利空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制约因素;请发行人对比分析其盈利水平及变化趋势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说明差异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的行业发展趋势与产品竞争优势,对发行人的市场竞争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明确发表意见,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补充分析。

17、关于采购及营业成本。(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3)请发行人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5)请发行人分析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与当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8.72%、27.09%、26.78%和33.89%。(1)请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产品特征、客户结构、定价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及对毛利率对比的影响,毛利率较高是否合理;报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较大的原因,各产品之间毛利率的差异原因;(2)请说明报告期产品平均售价、平均成本是否存在较大的波动,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3)请补充披露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变动的风险;(4)结合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变化、客户构成、产品差异等因素详细说明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5)说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选择的依据,样本选择是否完备、可比,针对同类型产品或者业务,对毛利率情况进行同行业对比,并分析其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的真实准确发表明确意见,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3,430.30万元、3,992.68万元、4,400.20万元和4,772.37万元。(1)请发行人具体分析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与回款周期、信用政策(额度及账期)等因素,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与业务经营变化和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具有逻辑对应关系;(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分析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应收账款内部制度的有效性;(3)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给予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所不同,是否存在放宽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用期限的情形,相关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进一步说明包括广西捷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前五名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重叠,购买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对回函比例,回函金额一致性、应收账款付款方与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是否一致发表明确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整体变更、分红转增,自然人股东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货分别为7,368.38万元、8,601.55万元、6,674.73万元和6,622.34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原材料、半成品和发出商品的具体内容、存放地以及盘点措施,会计师监盘措施,并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结合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分析并披露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项目增减变化的原因,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3)请发行人分各个报告期补充说明各产品的产量、销量、产品价格与产成品的关系,说明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的匹配性,并列出上述量化分析的过程,补充披露产成品期后销售出库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补充分析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主要产品的有效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模式分析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7)请发行人说明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结合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情况、产供销模式,分析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8)请发行人就库存商品波动原因进一步分析,销售是否真实,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9)请发行人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除进行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还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还取得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的具体原则和标准,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建立了套期保值、远期结售汇完善的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非套期保值衍生品投资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应付职工薪酬余额波动较大。请发行人补充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各类员工人数、人工成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金额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波动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以及上述税种的实际减免优惠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增值税的金额,以及进项税额与原材料及设备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发行人税款缴纳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大额补税、大额税收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结合主要客户的具体合同条款、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生产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说明报告期末预收账款与当期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的相关性。说明预收账款对应的主要设备及其期后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由土地使用权和软件构成,报告期无形资产余额分别为1,864.37万元、1,822.46万元、1,780.56万元和1,765.6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内容、资本化过程及依据、摊销的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一致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量票据背书的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明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支付与收到其他投资活动现金”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关于费用情况。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符;(2)针对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情况;(3)说明产品研发费用有无资本化,财务费用2016年上半年为负数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9、关于往来款项。(1)请发行人说明近三年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其他应收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依据的约定;(2)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方借款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应收款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报告期预付账款的内容,与当期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5)请发行人结合主要客户的具体合同条款、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生产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说明报告期末预收账款与当期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的相关性,说明预收账款对应的主要设备及其期后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在建工程分别为厂房建造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照工程图纸资料,逐项核查会计核算内容与实际工程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能的消化计划,说明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进一步说明在建工程是否归集了其他项目和无关支出,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在建工程转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政府补助项目较多。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应付票据金额分别为0万元、900.00万元、1,703.59万元和0万元。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应付票据的内容,与当期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说明股份支付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请发行人补充分析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请发行人补充分析近三年一期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未来有关研发费用的规划及能否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竞争力。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为解决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问题,发行人及发行人前身扬帆有限曾存在下列资产重组,即收购了江西仁明100%股权、寿尔福贸易100%股权和扬帆科技100%股权;转让了江苏仁欣全部股权及福建仁宏控股权;收购了寿尔福化学、江苏仁欣、江西资溪和福建仁宏相关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和产成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38、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0、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43、请发行人严格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确、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

44、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5、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6、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