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38】【广和通】【2017-02-2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股东大连英特尔是英特尔(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于2014年9月以2,750万元入股发行人,出资比例11%。发行人使用的基带芯片大部分为英特尔产品,交易价格由发行人与英特尔协商确定,通过英特尔经销商进行采购,报告期内的采购金额分别为3,140.94万元、4,143.29万元、9,402.61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7.82%、43.04%、40.77%;发行人主要客户汉普电子、蓝岸通讯等也是英特尔的参股企业,报告期内的销售主要集中于2014年,销售金额合计3513.6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2.05%。(1)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英特尔及其关联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对英特尔及其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大连英特尔的入股原因、从洽谈入股意向至最终入股的具体历程、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哪些经销商采购英特尔芯片,是否采用统一的价格或定价依据,与该等经销商向其他客户的销售价格以及第三方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别;(4)请发行人按照A型、B型、C型的分类,补充说明各类型英特尔芯片在报告期内的采购数量、价格及变动趋势,2013年B型、C型芯片价格下降幅度较大的原因,该等芯片对其他下游厂商的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是否也大幅下调;(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汉普电子、蓝岸通讯的合作历史,报告期内对两者的销售主要集中于2014年的原因,是否受到英特尔入股的影响,两家公司是否还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及其采购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如有),发行人其他客户是否还存在英特尔及其关联方参股的情形;(6)根据申请文件,2013年至2014年英特尔针对平板电脑采取了一系列的市场推广和扶持的措施,使得2014年搭载英特尔微处理器的平板电脑出货量达4,600万台,市场占有率迅速提升,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英特尔采取了哪些推广、扶持措施,该等措施未来是否可能变更或取消,如变更或取消是否对发行人的销售和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基带芯片、射频芯片与记忆芯片,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为7,342.47万元、8,071.43万元、17,377.79万元,占比分别为88.42%、83.85%、75.35%,其中2014年的采购价格呈上升趋势,波动幅度较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的前十大供应商及其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历年来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对应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前十大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按照3G、2G各自的类别,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采购基带芯片、射频芯片、记忆芯片各自的数量、价格、变动趋势,采购单价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并结合报告期内3G产品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的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其3G产品的毛利率构成、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向环宇企业采购产品的最终供应商、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并说明发行人、最终供应商、环宇企业的合作模式,双方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产品定价、货款结算等主要环节的约定和安排;(4)各期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与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2-4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核查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生产环节均采用委外加工的方式进行。报告期内的委外加工费用分别为873.11万元、1,128.85万元、2,094.21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0.45%、12.73%、9.7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前五大委外加工厂商及其各自生产的具体产品、产量、加工费用,前五大委外加工厂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是否还为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提供外协服务;(2)发行人的研发、销售与外协生产如何协调管理,委外加工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外协对发行人业务、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921.25万元、5,566.29万元、14,277.80万元,占比分别为33.54%、45.43%、48.95%,其中多家为POS机制造商;报告期内海外销售收入占不断上升,分别为4.11%、12.75%、25.61%,但前五大客户中只有环宇企业为境外客户,Telit、Sierra wireless等境外竞争企业的销售规模远高于发行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的前十大客户,及其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前十大客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海外销售持续上升的原因,主要海外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2014年存在6,046.97万元的经销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0.73%;其中,对前五大经销商的销售金额为5,223.50万元,占经销收入的比例为86.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2014年经销金额较大的原因,发行人产品在经销商的终端销售情况、库存情况;(2)前五大经销商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还存在其他投资,投资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曾通过环宇企业在香港进行代销、采购原材料,报告期内的代销金额为477.41万元、1,373.33万元、2,625.5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08%、11.21%、9.00%;采购金额为5,022.01万元、4,663.92万元、9,037.04万元,占当期采购成本的比例为60.47%、48.45%、39.18%,加价比例约5%。2014年10月成立子公司香港广和通后不再通过环宇企业进行代销或采购。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环宇企业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还存在其他投资,投资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2)除了环宇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还有其他代销商,以及对应的终端客户、销售的具体情况;(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的代销模式主要用于海外客户,但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五大代销终端客户主要为境内企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出现上述差异的原因;(4)报告期内通过环宇企业进行采购的终端供应商以及向其采购的具体内容,在税收、海关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结合相关供应商在内地的经营情况或内地市场同类产品的供应情况,补充说明在香港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5)香港广和通的采购、销售对象与通过环宇企业进行采购、代销的终端交易对象是否一致,如存在显著差异请补充说明其原因;(6)报告期内主要代销终端客户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财务数据,采取代销模式的原因,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1,689.64万元、12,253.20万元、29,170.76万元。2014年收入增长较快,其中,按照模块分类,2014年的MI模块收入为11,082.89万元,高于2013年的83.61万元;按照产品制式分类,2014年的3G产品收入为11,621.56万元,高于2013年的295.5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MI模块、3G制式产品的销售客户及对应的销售数量、金额、定价依据,该等客户2014年大规模进行采购的原因、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天瑜还控制另外两家企业广宇通信、厦门日新,参股北京赛德斯汽车信息技术、深圳市青石榴网络科技,其中广宇通信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厦门日新无实际经营且目前正在注销中;发行人副总经理许宁控制永和顺科技、深圳市永和顺五金;发行人副总经理陈仕江控制新余宜诚投资。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广宇通信、宜诚投资投资的其他企业及该等企业报告期内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交易往来;(2)厦门日新的注销原因,存续期间是否曾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后相关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的处置情况,相关债权人是否同意债务处置方案;(3)永和顺科技、深圳市永和顺五金、北京赛德斯汽车信息技术、深圳市青石榴网络科技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张天瑜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以及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广宇通信、广德创虹、中广天成、张天瑜、应凌鹏等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金额分别为4,033.62万元、2,840.15万元、160.00万元,均未收取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分别为137.19万元、110.04万元、112.89万元;2014年发行人向广宇通信提供500万元担保。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是否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对发行人独立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无不利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2)相关资金的实际用途、未收取利息的原因,是否还存在其他资金占用情形;(3)广德创虹、中广天成的股权结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中广天成注销的原因,存续期间是否曾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后相关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的处置情况,相关债权人是否同意债务处置方案;(4)报告期各期与各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借的原因、背景、各期最高拆借额、拆借总额、期末余额;(5)未对拆借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原因,及对发行人收入、利润水平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1-3问核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4-5问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发行人设立和初次增资时曾存在代持,廖欣持有的242万元注册资本、阎文杰持有的16万元注册资本实际出资人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天瑜。廖欣分别于2006年3月、2013年5月向张天瑜、应凌鹏、许宁转让192万元注册资本、40万元注册资本、1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分别为1元、188万元、47万元;阎文杰于2006年3月以1元价格将16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张天瑜。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曾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廖欣、阎文杰的履历、与张天瑜有无关联关系、目前任职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廖欣向应凌鹏、许宁、张天瑜转让股权以及阎文杰向张天瑜转让股权的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相关所得税缴纳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税收风险,现有股东是否还存在代持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2013年7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天瑜将所持15%股权以352.5万元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广和创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广和创通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出资来源、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2013年9月,发行人自陈宁收购其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天瑜持有的香港广和通股权,2014年6月发行人向张天瑜支付股权转让款港币1,000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香港广和通的历史沿革,陈宁的任职履历、对外投资情况、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有无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参股公司博格斯购买天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博格斯的其他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发行人向博格斯采购天线的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显著提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2014年收入和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市场容量、发展前景及行业竞争格局。(2)分别说明2G和3G产品的定价政策、主要客户群体、对应的毛利率水平。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国内业务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海外业务采用经销和代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直销、经销、代销模式下的前十大客户名称、背景情况,历年来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销售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销售总额、毛利率情况。(2)报告期各期经销模式下产品最终销售去向,代销模式下的最终客户情况。(3)主要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在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4)结合具体合同说明代销模式下发行人、环宇企业、终端客户的合作模式,双方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产品定价、收入确认、货款结算等主要环节的约定和安排。(5)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并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对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物联网产业细分领域众多,行业定制性较强,发行人产品可广泛应用于移动支付、智能电网、车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下游产业;为保证与其他零部件的兼容性,无线通信模块须经过较长的开发、测试,下游客户更换供应商将会花费较大量的时间和资金。(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应用于不同领域的无线通信模块在核心技术、原材料、生产工艺、制造成本、销售价格等方面有无重大差别,特定型号的产品是否只能适用于特定细分领域,如是,请按照不同细分领域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市场份额、所处的行业地位、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的优劣势;(2)请发行人结合其产品在主要客户的开发、测试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无线通信模块制造商进入客户供应体系大致需要的时间、资金成本。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2G和3G制式产品的销售;此外,目前已有厂商推出带无线通信功能的集成芯片,不需要另行搭载无线通信模块。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目前自带无线通信功能的集成芯片在性能、成本、产量、市场应用情况、市场份额等方面与无线通信模块芯片的差别,在可预见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否会对发行人产品形成大规模的替代;(2)4G制式在无线通信模块领域的应用情况、发展趋势,在可预见的将来是否会对发行人现有产品体系形成大规模替代,以及发行人在4G领域的研发进展情况、未来能否实现量产和销售、如不能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发行人已在车联网、移动支付、智能电网、移动智能终端等领域确立了市场地位,部署开拓车联网的前装车载系统、智能穿戴、智能家居、户外多媒体、远程医疗等领域。募投项目包括4G通信模块、车规级无线通信模块、物联网移动终端解决方案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前装车载系统、智能穿戴、智能家居、户外多媒体、远程医疗等细分领域的无线通信模块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在核心技术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别,发行人目前的研发进展情况,能否实现量产和销售,该等领域的市场规模和竞争情况;(2)募投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的联系、对发行人业务的促进作用,募集资金投入对发行人固定资产、研发支出的影响,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以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有21项专利、14项软件著作权、3项软件产品,对应9项核心技术。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030.12万元、1,262.79万元、1,579.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1%、10.28%、5.41%。截至2014年末有69名研发人员,占比45.39%,主要研发、检测设备的账面价值总计217.24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核心技术的来源和取得过程,主要产品的研发和形成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其任职履历,研发成果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成果,加入发行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等相关规定;(2)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构成情况,其主要研发、检测设备的具体用途、使用情况,并结合与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补充说明发行人的研发优势。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发行人现有的高新企业资质证书发放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有效期为三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高新技术资质证书目前的展期情况,是否存在展期障碍或潜在风险,如不能展期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所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无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请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真实性,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获得相关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地方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奖励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或不一致之处,相关税收优惠的后续申报情况、未来能否持续、若不能持续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工作履历,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全部产品的生产均采用委外加工的方式进行,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委外加工前十大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内容及金额,各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规模、历年来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等。(2)各期外协厂商的选择标准,为控制外协加工产品的质量所采取的措施。(3)外协加工的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加工费、检测费用。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进一步量化说明各期成本构成项目占比波动的原因。(2)各年度原材料采购金额、营业成本和年末存货之间的关系。(3)各期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最终产品销售价格波动方向是否一致,及对当期收入、成本、毛利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第三方采购其关联方英特尔的芯片产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基带芯片、射频芯片与记忆芯片采购的产品品牌、平均采购单价,同一品牌、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向英特尔采购的各类产品的采购单价,其变动趋势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动趋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发行人采购英特尔芯片的过程中,英特尔经销商是否发生变更,不同经销商之间的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5%以上股东英特尔的参股公司汉普电子、蓝岸通讯销售产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向汉普电子、蓝岸通讯销售产品的内容,销售单价、毛利率水平,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有无显著差异。(2)汉普电子、蓝岸通讯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报告期内的收入和净利润,及发行人对其业务的开发与合作过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分别为28.52%、27.62%、26.5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进一步量化说明各期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2)分别列示各期各类产品销售前十名客户的毛利率水平。(3)分析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和归集是否合规,以及对毛利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94%、24.34%、14.2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471.99万元、1,982.64万元、3,539.4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的销售货款结算周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变动情况。(3)结合同行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对各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5)2014年MI领域新增收入无信用期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持续上涨。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各项目的构成内容、金额及波动原因。(2)量化分析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是否匹配,及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成本、实现销售的情况。(3)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核算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原因。(5)各期存货跌价准备的构成、计提依据及完整性。(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查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并发表意见。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票据结算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应收/付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情况。(2)各期末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及具体影响金额。(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票据贴现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的列报是否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扣除关联方往来款的余额分别为339.93万元、308.56万元、550.27万元,主要为应收出口退税款、备用金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出口退税款的计算过程、实收及应收未收的出口退税款金额。

3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172.24万元、1,176.03万元、2,654.5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应付账款结算方式、业务量增长等因素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金额波动的原因,与各期采购金额变动是否相匹配。(2)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当期向其采购产品的内容、金额等。(3)是否存在长期应付未付的款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发行人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215.40万元、66.35万元、788.2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前五大客户名称、预收金额。(2)各期末预收账款期后结转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132人、125人、152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发生额及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的变动与员工数量的变动是否匹配。(2)报告期内员工数量的大幅增长及员工专业结构的变动与发行人的发展及经营战略是否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应当包括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0.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1.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3.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