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39】【凯普生物】【2016-12-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香港科创,持有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43.5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管乔中、王建瑜、管秩生和管子慧四人,直接或通过永俊五金、香港文化传播间接持有香港科创59.93%的股份;其中管乔中和王建瑜为夫妻,管秩生为管乔中和王建瑜之子,管子慧为管乔中和王建瑜之女。另外,管乔中兄弟林维义的配偶杨小燕持有香港科创21.1%的股份,王建瑜的兄长王建中的配偶李湘娟的母亲王毅通过香港文化传播间接持有香港科创1.3244%的股份,童小旋等24名股东持有香港科创17.7%的股份。另外,王建瑜的兄长王健辉通过潮州炎城间接持有发行人3.53%股份,王建瑜兄长王建中的配偶李湘娟通过潮州炎城、潮州合众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6.54%股份。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香港科创、香港文化传播、永俊五金的历史沿革和资产重组情况,近3年有无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内香港科创董事会构成及变动情况,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它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2)补充说明童小旋等24名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补充说明童小旋的重要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投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4)补充说明香港科创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及基本财务数据,除已披露情形外,香港科创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形,香港科创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5)补充说明林维义、王建中、李湘娟、王毅对外投资情况及在外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投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6)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香港科创59.93%股份的方式实际控制发行人,请说明该等持股结构形成的历史沿革及该等持股结构安排的真实原因;(7)补充说明未将杨小燕、王健辉、李湘娟、王毅共同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属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8)补充说明黄伟雄在发行人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选举黄伟雄为发行人董事长的原因;(9)补充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时间,是否拥有中国大陆身份证;(10)补充核查发行人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属于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请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08年以来,发行人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引进多家机构股东。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出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2)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权的潮州兴南、共享智创、瑞元祥和、比邻之家、磐霖平安、华晨成长、港大科桥、富桥鸿盛、上海睿脉、上海乡港等的详细情况,包括股东结构、实际控制人及权益受益人等;(3)湖南芙蓉豪廷退出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潮州合众、潮州炎城、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智富中国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5)上述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最终权益受益人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上述人员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6)先后引入上述机构作为股东的目的,其对发行人业务、技术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部分厂房产权存在瑕疵问题,其中:潮州大道北片工业区B栋厂房第三层房产为简易钢结构;经潮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人在自有厂区范围内建有1600平方米左右的临时厂房。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潮州大道北片工业区B栋厂房第三层房产的用途,目前补办报建手续及产权证书的进展情况及是否存在障碍;(2)补充说明批准发行人在自有厂区范围内建设临时厂房的审批机构是否为适格审批机构;(3)补充说明部分厂房产权存在瑕疵问题是否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潜在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4)补充说明无产权房产占所有在用房产面积的比例,并进一步说明如果无产权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拆除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产生的具体影响;(5)补充披露部分厂房产权存在瑕疵的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科创控制或曾控制的其它企业包括上海孟德尔基因研究有限公司(正在注销)、香港医学分子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正在注销)、云南西部智库策划有限公司(被吊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香港文化传播事务所有限公司、永俊五金有限公司、永南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伟雄控制的企业包括香港伟业实业公司、伟业工艺(潮州)有限公司、环通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杨小燕控制的企业包括飞达企业投资有限公司、飞达企业公司、盛达国际商事有限公司、东方资源(中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汕头高新区飞达制罐有限公司、承德皇家国际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深圳云大科技有限公司等。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述关联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与出资情况,从事的主要业务,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报告期内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场地等与发行人的关系;(2)补充说明上海孟德尔基因研究有限公司、香港医学分子诊断中心有限公司、云南西部智库策划有限公司注销或被吊销的真实原因,注销前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注销所履行的法律程序,相关资产负债的处置情况,注销前与发行人应收应付情况及在业务、资产、人员上的关系,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香港文化传播、永俊五金、永南发展的主营业务均为投资,补充披露其投资情况及主要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4)招股说明书与律师工作报告中关于香港文化传播和永南发展的主营业务的披露不一致,请说明原因修改并予以纠正;(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关联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拥有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6)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主要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投资的其它主要企业”相关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5.自2011年5月11日至2012年4月27日期间,潘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持有冠华元丰28.95%的股权,且担任冠华元丰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因此发行人在2012年、2013年度向冠华元丰销售了代理的地铁车载设备构成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地铁车载设备代理销售业务的详细情况,报告期内该业务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2)除冠华元丰外,地铁车载设备代理销售业务是否还有其它客户,通过比较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冠华元丰是否存在交易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012年4月,凯普化学受让庄志标认缴深圳凯普的出资份额,深圳凯普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发行人决定注销深圳凯普;广州凯普生物仪器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2014年8月,转让给庄志标及其控制的广州凯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1月,凯普生物(香港)与管秩生签订协议受让管秩生认缴的香港凯普科技的全部份额;2015年3月,凯普生物(香港)与管秩生签订协议受让管秩生认缴的和康药业的全部份额,和康药业成为凯普生物的全资子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注销深圳凯普的真实原因,注销前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注销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注销后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补充说明广州凯普生物仪器转让前的财务情况,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3)补充说明凯普生物(香港)委托管秩生设立凯普科技、和康药业的原因;(4)补充说明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凯普生物(香港)受让和康药业股权的具体情况;(5)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庄志标及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存在其它交易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7.2015年3月13日,发行人无偿受让香港科创3项美国发明专利,专利号分别为:US 6165765,US 5834253,US 574729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3项专利的形成过程,香港科创是否还拥有其它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料有DNA聚合酶、Biodyne C膜、NBT/BCIP溶液等,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50.04%、40.10%、38.39%。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原材料供应商的名称、股东背景、注册地、主营业务、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和结算方式,并结合与发行人之间的合作历史说明上述公司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的原因,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原材料供应商变动的原因;(3)补充披露原材料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其它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5.29%、16.69%、11.8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各期变动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向前十大客户销售的内容及最终用途、单价、数量、收入及占比、毛利率;(3)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方式,并结合市场价格或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销售价格的公允性;(4)发行人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的部分少数股东包括张树森、付文明、廖淑蓉、龙波、田克俭等自然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在发行人及其法人关联方处任职,出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2015年11月23日,发行人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凯普医学检验,主要从事对全国各地的检验中心进行统一投资和管理。凯普医学检验的股东潮州联进与潮州众业的部分合伙人为公司的关联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潮州联进与潮州众业合伙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情形;(2)通过合资方式成立凯普医学检验的背景及原因,上述事项是否构成发行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3)潮州尚胜的股东陈丽娜和饶丹妮的详细情况,在发行人所担任的职位,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情形,陈丽娜和饶丹妮是否能够有效控制潮州尚胜;(4)潮州联进与潮州众业对外投资的决策机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报告期内历年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3.2014年4月24日,籍庆柱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负责人职位,聘任李庆辉为财务负责人。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说明籍庆柱辞职的真实原因;(2)结合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重要程度补充说明发行人认为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发行人通过分子医学检验所的建设在国内全面铺设第三方医学服务网络向下游产业链扩展,目前已经设立了广州凯普检验所、昆明凯普检验所、武汉凯普检验所、沈阳凯普检验所、太原凯普检验所、南昌凯普检验所、济南凯普检验所、成都凯普检验所、上海凯普检验所、北京凯普检验所、郑州凯普检验所和长沙凯普检验所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与上述各检验所之间的内部交易具体情况,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了多处房屋建筑物。请发行人:(1)对比分析租金是否公允,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出租方存在的关联关系是否完整披露,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办公场所及经营场地的租赁及变动情况;(3)补充说明租赁物业是否均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4)补充说明房屋出租方是否均取得了合法产权证书,是否存在潜在产权纠纷,若有,请发行人提示风险并分析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发行人产品销售根据销售渠道分为经销、直销和医学检验服务三种。(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销售模式下按同一控制合并计算的前五名客户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经销商的构成,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收入的最终实现性;(3)发行人广泛采用仪器投放和试剂销售联动的模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模式下对仪器和试剂的相关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发行人主要产品平均单价在百元/人份以上。请发行人补充分析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存在下降的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与最终消费者购买价格的匹配性。

18.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原料有DNA聚合酶、Biodyne C膜、NBT/BCIP溶液等。(1)请发行人补充分析是否存在主要原料价格上升的风险;(2)发行人生产人员和技术研发人员合计324名,销售人员230名,主要生产设备原值合计308.1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生产人员数量、技术研发人员数量、主要生产设备原值与产能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3,901.43万元、18,271.78万元、26,408.26万元和15,678.9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972.45万元、2,916.99万元、6,345.91万元和2,831.29万元。发行人净利润增长速度远高于营业收入。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净利润增长速度远高于营业收入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发行人产品销售根据销售渠道分为经销、直销和医学检验服务三种。请发行人:(1)结合不同销售模式下合同条款,补充披露各销售模式下销售流程和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会计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大额期间费用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费、交通差旅费、宣传费这三项费用的明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净值为11,209.2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对客户的收款(结算)方式和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增速较快的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的情况,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存货余额为2,682.0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目的具体构成,各项目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存货的分布地点情况;(2)补充说明对存货盘点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存货监盘的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净值为2,081.39万元,机器设备净值为2,323.26万元,运输设备净值为130.64万元,电子设备及其他净值为579.4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对固定资产减值的测试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9,708.47万元,其中广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为9,218.7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建工程的明细情况,开支的具体内容及入账依据,转固的具体情况,支出与工程预算的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无形资产余额为2,944.08万元,其中非专利技术的期末余额为1,657.4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无形资产中非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获取方式,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招股说明书简要披露了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的情况。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的情况,完整全面披露所有主要竞争对手及其基本情况;(3)披露目前在CFDA已获注册证的HPV分子诊断试剂的情况,相关国内外厂商及使用的技术平台;(2)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可比上市公司选取的原则及标准,已选取的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完整、准确,未选择体外诊断相关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显示,2009年7月23日发行人与上海孟德尔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以396万元人民币购买“地中海贫血检测试剂盒”等资产;2005年12月15日发行人与上海孟德尔、潮州化学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300万元人民币受让上海孟德尔拥有“13种高危型人乳头状瘤病毒核酸扩增(PCR)荧光检测技术”70%的权益;导流杂交技术是香港大学研发的两项美国专利,发行人子公司香港基因买断了该专利技术,发行人2009年从香港基因买断这两项专利。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海孟德尔、潮州化学“地中海贫血检测试剂盒”、“13种高危型人乳头状瘤病毒核酸扩增(PCR)荧光检测技术”等资产的来源或形成过程;(2)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过程;(3)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自主研发出HPV13高危荧光试剂盒的表述是否准确;(4)补充说明潮州化学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它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核心技术包括产品应用开发的核心技术和产品自动化生产的核心技术;产品应用开发的核心技术包括两大技术平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导流杂交技术平台和国际通用的荧光PCR技术平台;产品自动化生产的核心技术包括全自动基因芯片点样仪、微量分液系统。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导流杂交技术平台和荧光PCR技术平台的构成;(2)目前披露的导流杂交技术平台和荧光PCR技术平台的主要应用技术和平台优势完全一致,请进一步披露两者的差异;(3)请披露“全新的导流杂交技术将传统DNA杂交需几小时到数天的杂交时间缩短为几分钟到十几分钟内完成”中“传统DNA杂交技术”的具体内容,并披露导流杂交技术与传统DNA杂交的关系及差异;(4)补充披露其它新型的检测技术、优缺点及应用前景等信息;(5)补充披露全自动基因芯片点样仪、微量分液系统的技术来源;(6)补充说明已披露的核心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公司特有技术。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HPV疫苗研发情况及国内上市的前景,HPV疫苗的上市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是否构成发行人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风险因素。

32.招股说明书P1-1-88显示,发行人采用经销和直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由于体外诊断方式的特殊性,还同时采用“仪器投放+试剂销售”的联动销售模式;P1-1-124显示,发行人产品销售根据销售渠道分为经销、直销和医学检验服务三种。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仪器投放+试剂销售”的具体方式,其与经销、直销、医学检验服务的关系,修改相应的披露使前后内容更具备逻辑性及一致性;(2)披露仪器是自主生产还是外购,是否属于免费投放,如果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补充说明经销商是否存在未持有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形;(4)补充说明主要经销商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5)说明经销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行业数据引用来源较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外部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客观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招股说明书在“公司的竞争优势”小节中将“仪器+试剂+服务”一体化经营模式作为发行人的竞争优势。请发行人根据“凯普检验所”目前的成立及经营情况补充说明“仪器+试剂+服务”一体化经营模式是否已经成为发行人的竞争优势。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招股书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境外注册证书等信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已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境外注册证书的到期日,是否存在已到期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14家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母、子公司的业务定位和业务布局情况,母、子公司的资产、人员及实际从事的业务分布情况;分别按母公司、子公司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分部信息。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发行人其它业务收入分别为1,349.93万元、908.08万元、534.65万元和96.2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客户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和贡献毛利的合理性。

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内容,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对减值的测试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9.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现金分红的政策为: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上市后现金分红比例的决策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及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三、财务会计相关问题

42.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其他问题

43.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4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5.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