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41】【正丹股份】【2017-03-0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正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严格对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六节的相关规定,对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补充披露合作研发的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切实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慎核查,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2、关于香港华杏出资以及控股股东相关情况,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控股股东禾杏投资的股权变动情况,香港华杏历次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履行外汇审批手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交易价格以及对应的市盈率,是否存在业绩对赌条款。

(3)说明深创投、常州红土对外投资企业情况,上述企业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关于机构股东的具体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香港禾杏、立豪投资自然人股东的具体情况,是否为发行人员工,若是,请补充披露入职时间、担任职务以及任职年限,若否,请说明该股东的相关履历和职业背景,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请补充披露上述自然人股东出资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关联公司禾杏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及相配套业务。根据披露,禾杏实业尚未开展经营活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禾杏实业成立背景和原因,尚未开展业务的原因,未来发展计划,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相同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关联公司华杏投资管理丹阳有限公司原名为联大化工。2007年,发行人从联大化工分别作价7300万元、3778万元购买设备和专有技术。目前,联大化工已更名,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1)请补充披露联大化工成立背景,股权以及主营业务变动情况,目前未开展业务的原因,主要资产构成的情况,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说明未将联大化工注销或者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情形。

(2)请补充披露2007年联大化工转让设备和专有技术的原因,说明交易资产的详细内容和明细,交易作价是否公允,专有技术的来源和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技术纠纷,上述资产对发行人业务、产品的作用和贡献,联大化工与发行人在业务、技术、产品、客户、资产、员工等方面的关系。

(3)请说明2007年发行人向联大化工购买上述资产后,联大化工其余资产、技术的情况,购买资产、技术与发行人原有资产账面价值、净值以及业务收入、利润等方面的对比情况。

(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受让取得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获得时间、支付对价,定价依据,转让方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该专利对发行人业务、产品的作用与贡献。

(5)请说明华杏投资管理股东与香港禾杏、立豪投资股东之间的关系。

(6)请说明华杏投资管理(联大化工)成立以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6、2014年、2013年,发行人为满足客户进料加工的要求,通过香港禾杏向客户销售产品。销售数量、价格与香港禾杏向下游客户销售完全一致。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香港禾杏成立的背景和目的,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履行外汇审批手续,成立以来是否合法合规,说明香港禾杏股权变动情况。

(2)说明通过香港禾杏销售的最终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货物商品是否发往香港,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2014年后对该部分客户的销售途径和方式,上述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对香港禾杏的核查情况。

7、关于报告期内注销关联方。

(1)请说明报告期内注销关联方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纠纷,上述关联方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2)请说明丹阳市塑料化工厂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的演变情况,与发行人业务、技术、产品、资产、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涉及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实际控制人曹正国担任镇江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请说明曹正国担任镇江红土监事的提名人,是否参与对镇江红土的投资,镇江红土创投的具体情况,其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关于行业相关数据以及发行人市场竞争地位均出自《C9芳烃产业链新发展与环保型新材料推广研究报告》2014年的相关数据。请发行人:

(1)说明该报告的获取方式,是否为发行人付费委托研究的成果,若是,请补充披露该报告的上述具体情况。

(2)具体说明该报告关于发行人是为数不多可采用连续法生产偏苯三酸酐的企业的依据,并说明其他能够采用此法的企业情况。

(3)更新招股说明书关于行业发展情况的相关数据,删除有关2014年的相关数据披露。

(4)补充披露相关行业数据的具体来源,如第115页。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该报告是否客观、真实的核查情况,是否采取其他方式核查、了解行业情况,包括向其他业内相关人士、机构访谈,查阅、或者参考其他行业研究报告、资料等。

10、根据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比重在80%以上。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偏三甲苯、芳烃混合物采购数量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异辛醇、醋酸、芳烃混合物采购数量在2015年度大幅增加同时偏三甲苯采购数量较上期出现下降的原因,分析说明原材料采购数量变动与主要产品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

(2)说明能源采购数量与主要产品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蒸汽采购渠道和方式。

(3)说明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与国际原油价格的对应关系,主要的参照指标,招股说明书关于偏苯三酸酐、偏苯三酸三辛酯价格的确定依据和来源(第106页、110页),相关披露是否客观、真实、准确。

(4)按照各类别原材料分别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名称、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为新增供应商,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说明招股说明书第117页关于“上述供应商倾向于向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行业先入者供货或将偏三甲苯投入自用,对于新进入企业的采购订单抱有谨慎态度”的有关披露的具体依据,是否真实、准确、客观,行业原材料供应壁垒是否显著存在,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过程,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并补充披露关于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如何保持稳定的供货来源。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请律师对是否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发表核查意见。

11、根据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偏苯三酸酐生产领域的国际产能逐渐退出和缩小。许多国际企业均已陆续关闭或停产。正常生产的国际企业为美国FHR和意大利波林集团。国际偏酐的相关产业向我国转移。请发行人:

(1)结合产品、技术特点以及发展趋势、不同技术路线或替代产品、技术的有关情况,分析说明并补充披露偏苯三酸酐产品国际产能近年来出现退出和缩小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偏苯三酸酐产品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情况。

(2)结合偏苯三酸酐产品国际产能的变动情况及趋势,完善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在偏苯三酸酐产品领域市场地位描述的有关披露(如产量、产能的排名情况),完善风险因素的相关披露,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3)招股说明书第101页关于“国内外偏苯三酸酐行业规模稳步快速增长”的披露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专业结构的变动情况,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若有,请补充披露具体内容,是否存在欠缴“五险一金”的情形,若有,请补充披露欠缴金额,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4、2014年,财务负责人许莉辞职。请说明许莉辞职原因以及去向,实际控制人女儿曹翠琼在担任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工作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发行人属于化工行业。

(1)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对发行人环保情况以及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情况和过程。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从事生产经营必须的资质、许可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主营产品为精细化工产品,属于高端环保新材料。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所处的精细化工产业链的分支,主要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下游客户的类型分布情况,各类产品与下游领域需求是否变化一致;(2)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技术壁垒,产品的主要技术评价指标,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收得率及变化情况,及对产品单位成本的影响程度,请量化测算,并与行业内公司的平均水平进行对比分析;(6)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绩变动幅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相一致,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来源,请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逐一对比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专利技术、客户分布、产品应用领域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偏苯三酸酐、偏苯三酸三辛酯及乙烯基甲苯,申报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1,310.93万元、82,703.23万元、108,882.23万元及47,703.5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三种产品的产能测算依据,与固定资产投产的对应关系,偏苯三酸酐的产量、销量及自用量,申报期内产销率较低的原因;(2)精细化工产品从投产到量产所需的经验值时间,乙烯基甲苯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乙烯基甲苯所处的试用阶段,达到规模化生产所需的时间,目前的主要客户及对应的销售收入、销售单价及数量,产品是否存在试用不合格而无法形成规模化需求的可能,请相应补充风险提示;(3)三种产品的销售价格与申报期内相应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趋势是否一致,在原油价格逐渐走低的情况下,发行人产品申报期内价格不断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4)三种产品申报期内主要销售对象及相应的销售数量、价格、销售金额,不同销售对象是销售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5)结合与客户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说明境内、外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谨慎性,请以销售合同单位为对象举例说明;(6)各期海关报关收入金额,与申报材料中的外销收入申报期内外销收入的差异情况及原因,FOB、CIF和CFR结算模式下的销售收入、数量单价情况,提供报关年度汇总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客户较为分散,申报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约为2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客户分布较为分散是否符合行业规律,请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补充披露申报期内对前10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的合作背景、开始合作时间,上述客户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自身采购原材料金额的大致占比,上述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2)申报期内发行人客户数量、类型分布,发行人是否存在贸易客户或经销商,如有请补充说明,请列示贡献收入70%以上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价格、数量及金额;(3)各期前20名客户中新增及减少客户情况,上述客户前后期的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突增客户下期销售骤减等异常销售情况,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显示:申报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1,586.22万元、17,014.82和22,733.8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不同产品营业成本的具体构成及差异情况;(2)结合产品技术工艺、成本控制、原材料等因素量化分析发行人不同产品单位成本均逐年下降的原因,成本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其原因;(3)各报告期能源消耗情况及与发行人各期产量、产能的匹配关系;(4)直接材料中各类材料成本的明细分布及占比情况,人工与制造费用的归集及分配依据,申报期内是否一贯执行;(5)申报期内不同产品的成本、收入波动是否匹配及其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及变动的原因并发表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显示:申报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约为50%-70%之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所有原材料总采购金额、主要原材料具体名称、采购对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分析各类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对营业成本的影响,请做敏感性分析;(2)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依据,申报期各期发行人供应商中生产商与贸易商的数量、相应原材料类别及采购金额,发行人向贸易商采购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及定价公允性;(3)各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数量、价格、金额及占比、期末应付款、期后付款情况,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4)各类原材料与各类产品的物料配比关系,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变化及原因,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耗用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显示:申报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逐年上升,由12.3%升至26.5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业务的具体构成及各期的毛利率情况及波动原因;并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定价原则,申报期内主要产品售价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是否匹配一致及原因;(2)申报期内偏苯三酸酐单位售价逐年单位成本逐年下降的原因,产品售价、单位成本、成本归集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请量化分析,申报期内毛利率增加幅度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偏苯三酸三辛酯毛利率波动幅度远低于偏苯三酸酐的原因,同类别产品毛利率波动趋势不相一致是否符合行业规律,偏苯三酸三辛酯申报期内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波动趋势相反的合理性;(4)高沸点芳烃溶剂毛利率2014年起毛利率大幅增加的原因,请量化分析;(5)发行人选取同行业上市可比公司的依据,与所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可比产品及业务进行对比分析,补充说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较大及与行业波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6)请说明对前10大客户各期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及平均单位成本、毛利率,对前10大客户各期贡献的收入及毛利额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情况,对前10大客户及对其他客户的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期内成本归集是否准确、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显示:申报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率约为10%,其中管理费用分别为3,883.86万元、4,323.42万元, 7,006.52万元和2,804.91万元。请补充说明:(1)各报告期期间费用率发生波动的原因,各期期间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请对期间费用波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2)报告期内管理职工薪酬增加较大的原因,结合管理人员人数变化、薪酬结构、平均薪酬的变化量化分析上述变化原因及合理性;(3)各期内陆运输费用、出口与保险费的波动与内外销收入、销售区域的是否具有匹配关系,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3、2014及2015年研发费用分别为2,476.26万元、2,743.00万元、4,317.64万元和1,688.3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的主要研发项目、投资金额、各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具体运用情况;(2)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及资质、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报告期内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报告期内通过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具体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额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显示:申报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1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各报告期应收票据的种类、期初额、当期增加额、背书转让、贴现、到期承兑及期末余额,各期背书前十名对象的具体情况,应收票据的收取方与背书方是否均为发行人上下游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的虚开票据或第三方代为支付货款的情形,应收票据各期贴现与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情况;(2)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余额与营业收入的关系,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3)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前十名对象构成、信用帐期、账龄结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4)报告期内收取货款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各期末超过信用期限未回款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期后回款进度;(5)发行人客户信用帐期的分布情况,及与相应销售收入的对应关系,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而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显示: 申报期内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约1亿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存货构成结构与发行人产品生产周期、采购销售政策等因素的关系,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构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各类存货的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固定费用的分摊方法,各报告期成本结转、成本计算是否及时、准确,各期末各类原材料单位成本与当期采购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类库存商品的单位成本与当期生产成本、当期销售结转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准确合规性;(3)各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与各期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的匹配关系,请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2014存货跌价计提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用存货跌价准备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报告期内存货实施盘点、监盘比例,帐实相符情况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各期金额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期机器设备的种类及构成明细,各类设备在发行人生产工序中所起的作用,机器设备金额较高是否符合行业规律,请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构成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各期机器设备的增减变动情况,与产能、产量变动的匹配关系,年折旧额及单位产量年折旧额,折旧年限是否合理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3)各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各期增加、减少原因及与各期固定资产变化的匹配关系;(4)被关闭的对二乙基苯生产线原值、处置时的账面价值,已使用年限,与相应处置费用或营业外收支的匹配关系;(5)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具体内容及各期变化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原值2,800.00万元的专利权和原值1,000.00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均为向同一控制下关联方联大化工转让而来。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技术是否为发行人目前经营的核心技术,该两项技术申报期内为发行人贡献的具体收入金额,上述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定价评估依据是否公允,请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假设的折现现金流\净利润与发行人申报期内实现的现金流\净利润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低估上述资产,是否存在联大化工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2)请说明联大化工转让上述专利技术前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主要财务指标。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专利技术转让价款的公允性发表核查意见。

29、申报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分别为188.93万元、130.96万元、30.70万元和27.5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长期待摊费用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形成资产而不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的合理性,自形成期至申报期末,长期待摊费用各期摊销金额;(2)发行人生产反应所需要的催化剂的种类、数量、对应反应步骤及原材料和产品种类,仅对二乙基苯催化剂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原因,会计处理是否具有一贯性。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0、请发行人说明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业务范围,相应产品申报期内收入金额,安全生产费用的归集会计科目、确认依据及计量的准确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大,2013年进行过重大调整,主要原因系存货计量不准导致营业成本被低估。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逐年下降。请发行人:(1) 说明2013年及以前年度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漏洞并说明针对内控失效的整改措施;(2)发行人营业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生产成本的归集及分配方法,申报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请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申报期内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计量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2、请发行人根据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结合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化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金额的具体金额,涉及的主要资产项目及报告期内的采购情况;(2)报告期内收到的各项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到帐时间,计入损益与递延收益的时间及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费计提与缴纳的相关情况:(1)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3)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营业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4)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量化测算。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请提供报告期内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5、发行人申报期各期末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1,652.28万元、1,505.83万元、3,676.52万元和3,432.01万元,主要为预付供应商采购货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预付材料或工程款各期增加、减少金额,相关原材料采购付款政策的配比关系。

3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对应的明细项目内容、各期发生额及波动原因,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情况与相应现金流量变化的匹配关系;(2)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各期前五名对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及交易实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落实情况。

38、请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关于行业出口情况披露内容的具体依据,并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41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并补充披露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竞争格局等相关情况。请保荐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9、请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准确披露本次发行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在招股说明书第120页有关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采用的生产工艺。

42、请准确披露关于乙烯基甲苯领域,除美国戴科外,其余能够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该产品的首批企业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其他问题

43、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5、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