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42】【透景生命】【2017-03-1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2003年成立和2007年增资有部分股东以专有技术出资,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出资是否合法合规、相关专有技术的形成过程、权利归属、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评估作价的依据、在发行人的使用情况、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实际发挥的作用、目前存续状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依据客户需求和行业惯例,采用“仪器+试剂”联动销售模式,通过向终端客户投放仪器的方式带动公司诊断试剂和耗材的销售,截至2016年6月30日累计投放仪器426台,账面原值7,028.67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投放”的具体含义,是否属于租赁或销售,报告期内“仪器”收入的具体来源;(2)发行人与投放对象就相关设备的权利、义务、期限、到期处理、期间折旧等如何约定;(3)426台仪器的投放时间、对象、与发行人对其实现的销售是否匹配;(4)发行人所投放设备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外购情形(如是,请进一步说明供应方是否设备生产厂商或其合法经销商、采购时间、价格),该等设备与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是否存在投放对象向其他厂商采购同类产品的情形;(5)该销售模式是否合法合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类情形,属于行业惯例的表述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技术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来源、构成、定价依据、逐年增长的原因、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自主品牌试剂的销售形式,是否均以试剂盒的形式销售,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各明细产品报告期内的销售数量、金额、单价、定价依据;(2)报告期内代理品牌试剂的销售模式、与发行人自身产品的差异、金额持续上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经销商的数量、分布、主营业务,是否代理发行人竞争对手的产品,是否与发行人自身销售网络存在区域重合,如是,请进一步说明两者如何协调;(2)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模式、是否属于买断式销售,同类产品对不同经销商的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3)报告期内的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或其他资金、交易往来;(4)报告期内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是否均实现终端销售,有无库存、转售等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是否均为自产、发行人是否持续具备相关生产资质、是否涉及外协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相关客户是否为经销商,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或其他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化学材料、抗原抗体、辅助材料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及批次稳定性,公司原材料主要为进口材料,且公司与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协议。请发行人说明:(1)将仪器归类为原材料是否恰当;(2)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相关供应商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或其他交易、资金往来;(3)相关供应商是否为经销商,原材料主要为进口材料、而主要供应商多为国内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租赁房产的主要用途、是否依法备案、出租方是否依法取得产权证、是否存在动迁风险、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1)其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曾任职其他同行业公司、加入发行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等协议,上述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是否投资或从事其他相同或相似行业;(2)其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是否来源于其他主体。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说明其历史上的生产、销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收入分为直销和经销两种模式,直销模式下,发行人直接对医院类客户进行销售;经销模式下,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并结算货款。请发行人:(1)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与客户、经销商签订的经济合同,补充说明并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方法及结算的具体过程,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是否恰当,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发行人服务收入业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说明发行人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4)补充说明各年度经济合同的签订、变动及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应确认收入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业务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7,682.84万元、11,820.10万元、16,938.20万元、9,383.4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第四季度的收入金额及占当年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在此期间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入确认,补充说明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情况;(2)补充说明主要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在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3)补充披露代理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代理产品的类别、主要供应商及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报告期内采购、销售的具体情况(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销售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毛利率及其合理性;存货数量及金额;(4)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各类收入的增长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增长的合理性;(5)补充说明经销商数量与经销收入的匹配关系、销售人员与直销收入的匹配关系;(6)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服务收入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解释服务收入波动的原因;(7)补充说明并披露对外免费投放诊断仪器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投放对象、投放数量、相关会计处理情况;(8)结合招股说明书披露“肿瘤全病程的各个环节”,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产品在以上环节实现的收入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重点说明对于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取得的证据及核查结论。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客户主要为经销商和医院。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经销商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是否为新增客户、金额和占比、经销方式(买断式经销或代理式经销)及其认定依据、分布情况、销售区域、获取方式、定价政策、经销产品内容、发行人产品最终用途、物流运输情况、开具发票情况、回款情况;(2)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前十大经销客户的销售单价及其公允性、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时点、信用期限及变化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直接签订合同、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期末欠款、期后还款进度、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等;(3)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前十大经销客户的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并分析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4)结合报告期内经销商的进入和退出情况,说明经销商布局的合理性和整体存续情况、报告期内数量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对经销商的激励政策(如折扣政策、返利政策)及结算政策,报告期内各种返利的会计处理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退换货政策,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退换货金额、索赔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相关收入、预计负债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形,重点说明发行人产品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包括最终客户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是否存在相关产品未实现最终销售、是否存在物流目的地、是否存在销售发票开具对象、回款金额和来源异常的情形;(6)结合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以及对经销商的发货次数、平均发货金额、期末库存等,说明与当期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的勾稽关系;(7)补充申报与主要经销商之间签订的经销合同;(7)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直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分布情况、获取方式、定价政策、产品内容、发行人产品最终用途;(8)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前十大直销客户的销售单价及其公允性、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时点、信用期限及变化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直接签订合同、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期末欠款、期后还款进度、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等;(9)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前十大直销客户的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并分析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10)补充说明经销与直销两种模式下定价方式以及差异情况、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客户和发行人及其董监高、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金额分别为1,463.42万元、2,189.98万元、3,145.75万元及1,818.5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成本确认的具体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节点,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料、工、费各类营业成本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归集,如何与当期收入匹配;(3)补充说明并披露总体及各类营业成本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各主要支出的计量标准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的实际发生,是否具有合规的入帐凭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业务的成本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1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在申报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的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80.95%、81.47%、81.43%、80.62%。请发行人:(1)按销售模式、经营区域,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情况,并量化分析波动原因;(2)结合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其变化、客户构成、产品差异等因素详细说明各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毛利率变动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3)补充说明仪器业务、其他诊断试剂业务保持较高毛利率的原因及其波动原因;(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可比性),说明发行人产品毛利率保持较高水平的原因;(5)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说明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成长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购原料主要为化学材料、抗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供应方为代理商的,同时披露最终供应商,下同),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2)补充说明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等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及变化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并披露上述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上述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供应商和发行人及其董监高、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化学材料、抗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产能、产能利用率情况,说明各类产品产能的具体确认依据及计算过程;(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数量、主要原材料及能源的采购、耗用情况、生产设备规模,说明其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关系;(3)说明各类原材料价格形成机制或确定方法、波动原因、公允性,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其合理性;(4)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外协加工情况,如是请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前十大外协厂商的外协内容、外协加工总额及占营业成本比、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技术依赖;如否,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通过上海优宁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Luminex公司采购仪器和微球,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分别为2,013.62万元、2,238.49万元、3,117.83万元、3,196.75万元,占比分别为55.42%、42.33%、48.28%、60.14%。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通过上海优宁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相关产品的原因及必要性;(2)补充说明并披露与Luminex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二》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内容、补充申报所有协议,同时说明补充协议一仅将合作时间延长两个月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与Luminex公司之间合作模式的变化过程;(4)补充说明历年向Luminex公司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采购价格及其公允性、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采购Luminex公司试剂、仪器并直接对外出售的情形、是否对Luminex公司存在技术、采购依赖;(5)补充说明并披露Luminex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与其长期合作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6)补充说明微球在发行人产供销体系中的具体作用、用途,发行人向Luminex公司采购微球的价格、数量及金额,与市场上可比第三方微球采购价格相比的情况;(7)结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在化学发光技术平台以及其他技术平台开发的试剂不受与Luminex公司签订的协议限制的情况,补充说明以上平台的具体含义,以及报告期内利用该两类平台开发的试剂所产生的收入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分别为5,177.24万元、6,283.52万元、7,162.11万元及8,091.07万元,主要为房屋建筑物及专用设备等,在建工程分别为0万元、0万元、69.09万元、554.0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投资内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累计发生额、转固金额、成本归集、结转情况以及上述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资本化利息等情况;(2)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是否谨慎,与报告期内产能产量、经营规模变化是否匹配;(3)补充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重点是对外投放的专用设备)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047.82万元、1,773.81万元、2,853.33万元及2,948.1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与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补充披露对直销、经销客户约定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披露各报告期末直销、经销客户应收账款金额、占比、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其合理性;(2)补充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方法及其合理性;(3)结合营业收入变动、客户信用政策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波动的原因;(4)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情况;(5)说明是否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6)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7)结合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时点(即逾期款项)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是否充分;(8)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说明可比性)、下游行业、客户资质等,说明发行人坏账计提政策(如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重点说明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取得证据以及核查结论。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879.22万元、1,868.92万元、2,759.71万元及4,309.8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存货的明细构成情况、各项目库龄,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情况;(2)结合采购模式、经营模式、生产方式、生产周期、备货政策等因素,补充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是否与订单计划相匹配;说明各报告期末存货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对应在手订单情况,是否存在期后退货的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说明库存商品、在产品的具体构成,并解释其波动原因;(4)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与相关产能、产出、出库、销售数据是否具有匹配关系;(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滞销等情况及解决措施,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和计算过程,说明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及对各期业绩的影响;结合主要原材料价格价格波动、主要产品价格波动,重点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足;(6)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重点说明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存货账实相符的情况。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961.94万元、2,666.10万元、3,715.69万元及1,888.7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技术服务费的主要内容,报告期内技术服务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及其变化的原因、合理性;(2)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差旅标准、业务开展情况、差旅人员情况等标准,补充说明差旅交通费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宣展费的具体构成,包括广告投放情况、相关金额、投放时间、广告宣传内容等,以及报告期内波动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支付技术服务费、宣展费等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情形;(6)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可比性),量化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分别为1,782.59万元、2,679.83万元、2,707.42万元及1,307.0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的变动原因;(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会议费的具体情况,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内容、目的、与会人员、费用金额等;(3)补充说明历年向Luminex公司支付咨询费用的情况;(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可比性),量化分析发行人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的原因;(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数据来源、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6)补充说明申报期内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以及资本化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说明股份支付进行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113人、150人、186人、201人。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或外包,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营业收入规模相适应;(2)补充说明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平均薪酬,与当地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发展趋势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与生工生物之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是否与资产相关,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请提供并说明税收优惠的依据、备案认定情况及有效期等情况;说明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各期金额、对业绩的影响,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项应交税费的构成及变动原因,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所得税等优惠金额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69.73万元、66.35万元、65.55万元、112.0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构成情况,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2)补充说明对其他应收款的坏提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形资产分别为0万元、0万元、1,123.56万元及1,146.19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地块位置、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2)补充说明各类无形资产摊销政策(如摊销年限)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摊销未摊销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分别为143.62万元、365.63万元、481.54万元、663.9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内容、账龄及摊销情况,摊销政策是否谨慎合规;(2)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有关情况,包括装修地点、面积、原值、摊销期限、装修款金额、装修公司名称、起始摊销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额、期末余额;(3)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预付款项分别为578.39万元、588.44万元、897.74万元、914.46万元,请发行人:(1)逐项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前五名预付账款的有关情况、申报期内各年末账龄超过1年的预付账款的有关情况并明确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减值情况;(2)补充说明预付材料款的主要对象、交易主要内容、预付账款余额、是否应全部或部分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方、产品风险、主要条款内容、购买产品的资金来源等;(2)说明对于理财产品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3)说明发行人对于现金管理业务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717.16万元、717.01万元、995.99万元和1,166.6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主要对象构成,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向应付账款对象的采购内容、数量、金额和价格;(2)结合业务特点、应付账款结算方式、业务量增长等分析应付账款金额波动的原因,与各期采购变动是否相适应;(3)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预收账款主要为预收客户货款,余额分别为514.68万元、395.66万元、592.18万元和533.1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预收账款单位/个人名称、产生原因、金额及占比、对应订单、账龄、是否与存在关联关系,并对长时间挂账的预收账款说明原因,并解释预收账款波动的原因;(2)说明预收账款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以及上市前后董监高的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于工资奖金的规定;(2)补充说明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增长情况,并与同行业、当地平均工资的比较情况,重点说明销售人员薪酬水平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人员薪酬支付销售费用的情形;(3)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与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以及相关现金流出项目的勾稽关系;(4)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分析未缴纳相关费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分别为220.89万元、346.70万元、284.29万元及555.7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构成情况。

40.请发行人逐项说明申报期内“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的现金”和“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有关情况,以及“现金流量表-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的具体情况。

41.请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补充《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落实情况。

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4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国内仪器厂商合作开发与公司试剂配套使用的体外诊断仪器,部分产品已经上市。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仪器的合作方及其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关知识产权归属,是否仅与发行人产品相适用,生产、销售等利益如何分配;(2)已上市产品的销售情况、投放情况,是否仅与发行人产品匹配、对应的发行人产品销售情况;(3)在研产品的研发进展。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所处行业中,免疫诊断60%以上的市场份额仍由国外品牌占据、分子诊断由于市场准入原因以国内企业为主。(1)请发行人结合其主要产品与国内市场上其他厂商同类产品在技术水平、价位、市场份额、客户覆盖面等方面的比较,说明在免疫诊断市场的竞争地位;(2)请发行人说明在免疫诊断领域的起步时间、技术积累、是否均为自主研发、实现销售的时间,国内厂商在该领域起步较晚的原因,发行人在该领域的核心竞争优势如何体现。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以平台化建设为研发首要任务,构建了高通量流式荧光杂交技术平台等多个技术平台。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其技术平台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形式、研发过程、与发行人的销售如何协同、发行人核心人员在发行人体外是否参与其他研究组织。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是否为所承担的两项科技项目的主要研发主体、是否存在其他参与方、研发进展。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的终端客户主要为综合性大医院,其中三级以上医院占比达到93.48%。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终端客户的结构,例如医院、体检机构、其他组织等,并结合相关数据说明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披露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9.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的相关产品是否均持续具备注册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0.请发行人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履行相关程序、价格、定价依据;整体变更及历次分红、转增是否依法缴纳相关所得税。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请发行人穿透说明机构股东的适格性、合法合规性,相关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请发行人说明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不在发行人任职的请说明其履历、入股背景、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5.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三、其他问题

56.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7.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8.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9.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