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45】【正元智慧】【2017-03-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股权转让及增资情形较多,共计11次股权转让、7次增资。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背景和原因、转让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新增股东对外投资情况,该等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对新增股东的核查请追溯至最终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从业经历、任职情况、对外投资等)、集体组织或国资部门。(2)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或确认,是否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国有资产转让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3)保荐工作报告显示,2003年12月股东金华高新投与发行人达成协议,双方确认金华高新投持有288万元出资,但实际应享权益的出资额按100万元计算,其投资期间收取固定回报8万元每年,退出时按100万元为基数计算退出金额。说明上述安排的背景和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除上述情形外,股东之间、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06年1月陈英通过受让及增资形式,获得发行人前身正元有限10.5%股权(后因增资稀释为9%),上述股权用于正元有限员工股权激励,由陈英代为持有。2011年12月,正浩投资成立并受让陈英名下正元有限9%股权,股权激励员工通过正浩投资间接持有正元有限股权,股份代持清理完毕;同时,易康投资以现金认购正元有限3.06%股权,易康投资系为进一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股权代持关系形成及解除的详细过程,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股权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时间、担任职务、社保缴纳情况等),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杭州正元、李琳分别持有发行人38.61%、3.88%的股份,杭州正元控股股东陈坚和李琳为夫妻关系;发行人认定实际控制人为陈坚,李琳为陈坚的一致行动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陈坚、李琳的出资来源,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依据,发行人仅认定陈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收购杭州容博、杭州捷卡、福建正元等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购上述公司的背景和原因,上述公司的业务定位、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收购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吕德民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司法冻结的原因和进展,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权属纠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5月发行人与杭州创道投资、杭州恒然投资、卓然实业签订了地块投资合作协议,合作开发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一宗地块。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地块投资的背景和原因,以及合作协议和方式、投资进展情况,包括投资金额、开发进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房地产行业的相关监管政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为35.91%、35.77%、28.73%。(1)请按业务类别分别说明各类业务前十名客户的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方式、销售内容、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请说明运营和服务对应的主要盈利模式,智能管控项目对应的子类别及其对应的具体项目。(2)请说明报告期内新增的外部股东是否引入新的客户合作,报告期内增资前后的客户结构、销售金额变化情况,与泰州华诚医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所对应的主要项目、合同、金额、实施周期、签订时间。(3)请说明发行人与运营商的合作内容,说明银行单位各期系统建设的地区分布,是否存在同一支行持续向发行人采购系统建设项目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的具体过程、比例、方法,并对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客户和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的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比为18.82%、17.62%、12.52%。(1)请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2)请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品种、采购金额、数量,报告期内电力及水的耗用金额及数量。请说明各期自主采购及客户指定型号采购的占比及金额,说明主要项目中客户指定型号产品类型及其对项目整体实施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对相关供应商形成依赖。请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期订单采购及提前采购模式的占比及金额。(3)请披露报告期内各年供应商变化较大、主要采购原材料类别变化较大的原因。(4)请说明向重庆汇贤采购校园节能减排改造等418.15万元的具体内容,说明向上海搏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有源卡等的具体内容,其他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均无有源卡采购的原因,向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采购个性化软件、支付宝平台及各项子模块的具体内容及对应的项目。(5)请说明是否存在报告期内增资入股的外部股东引入的供应商,报告期内增资前后的供应商结构、采购金额变化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采取自主生产及OEM外包生产并重的生产方式。(1)请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自主生产及OEM外包生产的金额、占比、对应的产品品种。(2)请说明外包生产的定价及其公允性,说明外包生产成本与自产成本的差异,各个主要委托加工厂商的主要加工产品、工序,委托加工厂商的原材料来源。(3)请提供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名外包生产商的公司名称、代工金额、成立时间、地址、股东结构、生产金额占外包厂商的收入比例等,说明上述外包生产商是否为其他客户提供生产服务,请提供主要委外厂商的付款方式和交货方式。(4)请提供经律师鉴证的外协厂商合同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各一份。(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说明中介机构对外协厂商的实地走访情况。

10、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为21,123.07万元、24,339.34万元、30,228.24万元。(1)请按客户类别说明系统建设的收入构成及其变化原因,2014年企事业单位的系统建设收入较2012年增长了77.38%,请说明原因。请说明系统建设、智能管控所涉及的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的内容、客户名称、主要涉及产品/楼宇/项目。请说明报告期内第四季度收入占比下降的原因。(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单纯的产品销售,一般不需安装,在完成产品交付时确认收入。请说明该收入确认是否谨慎、所涉及的主要产品类型、金额、占比。(3)发行人的运营服务根据与客户签署的服务协议,按照规定的服务期限分摊确认收入。请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所有的系统建设均有对应的运营服务,请结合合同规定条款说明运营服务收入金额及分摊期限的确定依据。(4)发行人的增值服务是指公司与运营商等签订运营增值业务合作协议,根据运营商等的使用数据以及事先确定的结算方式确认收入。请说明使用数据主要范围及主要的结算方式。(5)请说明合同/订单数据的来源,汇总分析主要产品、项目的合同销售、项目实施及收入确认情况,说明年度合同销售金额与年度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结算方式与收入确认、实际收款、应收账款发生情况是否一致。(6)《泰州医药院区教育教学区图书馆建设智能化工程(智慧图书馆项目)工合同》涉及金额为1,323.03万元,签约时间为2013年10月,实施周期为100天,截至目前该合同仍在履行,请说明原因及其是否涉及违约责任,说明是否存在类似的远超过合同规定的实施周期的合同项目及其原因。(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补充分析发行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问题,说明收入的函证金额、回函比例、替代程序及其他核查方式,是否存在回函金额不一致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意见。

1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为 12,152.40万元、13,942.18万元、17,738.09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施工费用的具体内容、实施地点、承担单位,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成本无直接生产人员薪酬的原因。请说明营业成本中无设备折旧费用的原因。请披露各类业务的营业成本细项,并分析各期各类细项占比是否有较大的差异,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单位为发行人承担、转移、调低营业成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42.47%、42.72%、41.32%。(1)请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业务类别所涉及的前十大项目内容、金额、所涉项目/产品/服务类别、客户、实施周期、签约时间、实施时间,说明同类项目或客户的毛利率差异。(2)请说明一卡通用户群的增值服务及运维服务主要盈利模式,说明其毛利率保持在78%以上的原因,说明2014年部分新增项目运维成本较高的原因及具体的项目,其他年度未有类似情形的原因。(3)请说明报告期内招投标收入的占比,说明非招投标项目的内容、毛利率、定价依据,对比招投标项目与非招投标项目的毛利率差异。(4)请结合发行人的产品生产过程说明各产品的成本归集过程,说明产品成本归集的准确性。(5)请补充披露销量、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因素对毛利率的敏感性分析。(6)请说明发行人与新开普在智能终端硬件产品中的外购占比,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新开普在业务类型上的具体差异。(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分析毛利率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3、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07%,29.49%、27.58%。(1)发行人2012年、2013年管理费用中确认股份支付发生的442.00万元、224.58万元的费用,请结合说明该股份支付确认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请说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房租物管费2014年均下滑的原因,是否与收入增长、人员增长相匹配。请说明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的标准,解释2014年该项目大幅增长的原因。(3)请披露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其他”的内容。(4)请详细说明发行人与新开普客户集中度、销售区域分布、产品、销售人员数量及工作内容的差异,分析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低于新开普12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因。(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是否利用其他实体为发行人承担费用,对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14、关于现金流量:(1)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04.61万元、909.49万元、4,056.73万元,请说明2014年前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金额前后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其对应的业务、市场因素。请说明招股说明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调节关系及差异情况表中“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的计算过程。(2)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为3,714.54万元、557.47万元、0元,请说明具体的内容。报告期内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金额为217.27万元、29.45万元、0元,请说明具体的内容。(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较多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青岛天高的股东包括青岛雅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前五名供应商含青岛雅和电子有限公司,各期采购金额为310.13万元、560.11万元、594.75万元,请说明青岛雅和电子有限公司与青岛雅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系。请说明青岛雅和电子有限公司采购价格的公允性。(2)杭州金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的公司并在2012年3月全部转让,2012年该公司向发行人免息借款4,033.73万元、2013年免息借款368.26万元。请说明杭州金卡的受让方及其与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主要股东的关系,是否为发行人的(前)员工,说明转让的作价依据及转让后持续免息借款给发行人的原因,2012年杭州金卡借款给发行人的时间。逐笔说明免息借款的金额、时间,对发行人业绩真实性的影响。(3)请说明报告期内职工监事周军辉2012年、2013年向发行人借款949.03万元、234.14万元的原因,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请说明杭州正元既向发行人借款,又借款给发行人的原因。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存在较多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其对应的内容。请测算上述借款往来所涉及的利息。(4)请说明其他应收款-正元投资的具体内容,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内容。(5)2012年8月发行人以1.72万元价格购入浙江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全自动生产流水线一套的生产线,请说明该生产线的类型、原始购入时间、账面价值及作价依据。2012年5月,杭州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商标和软件著作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2012年9月,陈坚及张旭光将持有的杭州捷卡股权转让给发行人,请说明上述转让的作价依据。(6)请说明陈坚将其房屋租赁给发行人采用协议定价的具体内容及其公允性。(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上述关联交易公允性、对发行人业绩真实性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关于发行人业务模式及主要客户。(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两种业务模式:一卡通系统若为学校出资(财政拨款),则由学校进行招标,发行人与学校签署合同;若为银行、运营商出资,则往往由发行人与银行、运营商签署合同。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两种业务模式在招标、合同签署、销售、采购、结算、收入确认等方面的区别、各自业务比例;发行人主要与银行、运营商签署合同的原因,该等业务模式是否是行业内主要合作模式,该等合作模式是否稳定,发行人对银行、运营商是否存在较大依赖。(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国有企事业单位客户采购过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规定,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产品、服务的差异,以及软硬件构成情况,说明软件退税的依据。(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十名客户的销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并说明最终销售用户。说明前十大客户(含最终销售用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5)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主要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项目名称、种类、主要经济内容、合同金额、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及其合理性、合同约定及实际的开工、完工和验收日期及上述日期差异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还控股正元投资、正元医疗、杭州学达科技等公司,发行人董监高控股或参股杭州吉柏信息科技、浙江金永信投资等公司,部分公司报告期内注销;发行人与上述公司存在采购及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向关联企业采购和销售的原因和必要性,以及内容、价格、数量,定价是否公允。(2)关联企业报告期内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叠,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况。(3)关联企业注销或解散的,主要资产处置及人员安置情况,资产承接方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款是否支付、价格是否公允,以及资金来源;资产承接方受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4)关联企业注销及解散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存续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5)发行人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意见。(6)逐笔列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往来情况,包括拆借金额、拆借利率、拆借期限、拆借用途等,以及相关利息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均为租赁用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租赁房屋的产权性质,租赁价格及公允性,出租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续租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核心技术来源,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以及在产品中的应用。发行人报告期内购买的“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的性质,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外购。(2)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中部分来自于同行业公司,上述人员离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其他约束,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涉及上述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来自于其他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中,部分仍在其他公司任职,说明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说明任职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该等公司的研究成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员工以研发人员为主,报告期末314人;生产人员较少,报告期末22人。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销售情况等补充说明:生产人员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划分是否合理,人工费用归集是否准确;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关于发行人享有的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1)2014年确认为当期损益的创新基金资助163.04万元对应项目的通知为2005年、立项为2006-2008年,验收为2010年,但确认损益时间为2014年。请说明确认损益时间远超过其他时间的原因。请提供报告期内所有政府补助相应的入账证明。(2)发行人关于八项重点计划的奖励款、外贸促进政策奖励款、2012年和2013年的创新基金资助无相应的含发行人名录的明细表情况,请补充提供。(3)请披露研发投入的具体构成。(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的合规性,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22、关于发行人业务模式及生产:(1)请说明发行人校付宝网站成立后的独立访问数量、注册用户数量及地区分布、日均PV、活跃用户数及分布、交易类别及金额,说明公共云服务平台与浙江省大专院校和部分省外院校的合作模式,招股说明书中“预计2015年内该平台的用户数将达到60万左右,两年内将进一步快速增长”的数据支撑及来源。请说明学里堂的用户数等数据,避免过分宣传。(2)请披露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的具体构成、运用领域、金额、成新度、购入时间,说明发行人机器设备是否足以保证生产和研发所需。(3)请说明发行人部分租赁合同到期的续签情况。(4)请说明无形资产467.9万元所对应内容的入账时间、入账金额及其确定方式、入账与否的依据、是否已经产生收益、无形资产来源,说明无形资产金额2013年以来增长较多的原因,上述无形资产及核心技术、实用新型专利运用情况及实例。(5)请说明合作研发的费用承担方式。(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0,295.24万元、11,626.91万元和16,168.32万元。(1)请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初金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收回金额、期末金额的数据,披露各期应收质保金的金额及其与收入的匹配性。(2)报告期各期末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为86%、75%、72%,1-2年及2-3年的应收账款占比也提升,请披露应收账款账龄延长的原因,说明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回收的风险。(3)请说明不同收入类别及客户的整体平均账期,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的账龄。请说明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中财政预算资金占比、对应的客户及其回收周期与其他类别资金的差异。(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应收账款的函证金额、回函比例、替代程序及其他核查方式,是否存在回函金额不一致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意见。

2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3,765.65万元、5,452.25万元和6,499.41万元,其中发出商品占比达到59%以上且逐年增长。(1)请说明发出商品的主要类别、对应项目、金额、项目签订时间、产品发出时间、期后结转金额及时间、结转周期。请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项目及产品。请披露发出商品金额及占比逐年提升的原因,说明各期发出商品平均期后结转时间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2)请说明存货未有原材料的主要原因,在产品的金额仅为5.73万元、21.70万元、0元的原因,说明是否与发行人的收入类别及业务模式相吻合,是否与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提前采购模式相匹配。(3)请说明各期库存商品的具体类别、金额、对应的项目,说明期末库存商品金额在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形下逐年减少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

25、请说明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各个项目的入账时间、入账金额、入账依据、入账方法、后续计量。请核实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结构、重大决策过程等说明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请说明商誉的来源、计算过程、减值测试及其参数选择依据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6、请说明员工学历及岗位构成表。请结合报告期各类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汇总分析生产成本、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薪酬平均水平,说明发行人的用工规模与生产规模是否匹配,薪酬结构和薪资水平与同地区或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少计或者调节薪酬费用的情况,详细说明和分析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期末应付数、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等情况是否保持对应关系并勾稽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7、发行人期末预收账款分别为1,733.66万元、2,410.96万元和3,890.80万元。请结合各期预收账款的主要客户名称、客户类型、金额、账龄、对应项目及其产品类型、对应的收入类型、期后结转金额及结转时间。请结合合同约定说明预收账款比例与合同约定比例的差异,请说明预收账款各期的平均结转周期,说明是否存在在合同签订前即预付款项的客户。请说明各期末预收账款的函证金额、回函比例、替代程序、回函金额与函证金额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30、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2、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