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48】【星云股份】【2017-03-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1年11月,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进33名投资者;2013年11月,龚波、蔡元镇、黄毅贤将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转让;2013年12月,28名股东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福州鑫鸿,同时公司引进罗观德、张胜发、赵兰娥、吴琼、福州秉诚等新股东。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述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如果属于外部自然人股东,补充说明外部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这些外部股东的原因;(2)补充说明龚波、蔡元镇、黄毅贤退出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补充说明福州秉诚的合伙人构成及变动情况,合伙人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外部自然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4)补充说明罗观德、张胜发未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而直接持股的原因;(5)补充说明上述股东或合伙人入股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14年9月,华兴汇源、宣元华兴、华兴新兴向公司出资4,099.38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合计330万股;2015年6月,达晨创丰、肖冰向公司出资3,502.9586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合计240万股。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华兴汇源、宣元华兴、华兴新兴等机构的详细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及最终权益受益人等;(2)将上述机构股东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控股主体,说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各层股东是否适格,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说明并披露华兴汇源、宣元华兴、华兴新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4)补充说明并披露华兴汇源、宣元华兴、华兴新兴与兴业证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董事刘秋明曾任职于兴业证券,补充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对保荐机构保荐工作的独立性产生影响;(5)补充说明并披露达晨创丰、肖冰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6)补充说明华兴汇源、宣元华兴、华兴新兴、达晨创丰的重要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7)补充说明华兴汇源、宣元华兴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存在需要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8)补充说明引入上述股东的目的,其对发行人业务、技术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1年5月,星云有限以未分配利润270万元转增股本;2014年7月,星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截至2014年2月28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59,255,295.49元扣除因本次改制折股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8,492,898.00元后的余额50,762,397.49元,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4,500万股。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2)补充说明改制前扣除因本次改制折股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8,492,898.00元的计算方法及依据,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如果存在欠缴情形,补充说明欠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相关税务主管机构对未申报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明确意见;(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未纳税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拥有1家全资子公司星云自动化、1家控股子公司星历新能源,1家参股公司星哲精密。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星历新能源股东陈斌、星哲精密的股东张世意、翁昌星的基本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业务往来;(2)补充说明星哲精密成立的目的,2015年11月成立,2016年上半年就成为发行人的第四大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采购的具体商品、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5.为解决公司所需的营运资金,公司与李有财等三位实际控制人发生过资金拆借行为。请发行人说明直接或间接地向外部非金融机构的借款,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发行人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报告期内历年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7.2015年7月30日,公司与福州永腾红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腾红”)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期间,永腾红向公司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并收取相应劳务派遣费用。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为0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该劳务派遣合同履行的情况,劳务派遣的人数及占比,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8.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有财、董事刘作斌曾就职于该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公司交易的合理性、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9.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星历新能源租赁使用18处房屋。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租赁房屋的面积,对比分析说明租金是否公允,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出租方存在的关联关系是否完整披露,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办公场所及经营场地的租赁及变动情况;(3)补充说明租赁物业是否均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4)补充说明房屋出租方是否均取得了合法产权证书,是否存在潜在产权纠纷,若有,请发行人提示风险并分析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及来源情况。请发行人请按照重要性原则补充说明已披露的13项技术是否均属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已披露的核心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公司特有技术,补充披露核心技术的先进水平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是国内领先的锂电池检测系统服务商,以高精度的锂电池检测系统为基础,辅以公司自主开发的MES系统,将锂电池组组装制造过程的电芯充放电、电芯分选、电池模组焊接、BMS检测、电池模组检测、电池组成品下线检测等工序设备,整合成锂电池组自动化组装生产线。发行人主要产品有锂电池保护板检测系统、锂电池成品检测系统、锂电池组BMS检测系统、锂电池组能量回馈式充放电检测系统、锂电池组工况模拟检测系统、锂电池组自动化组装系统、动力电池模组/电池组EOL检测系统七大类。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系统服务商”的含义,发行人主营业务是提供产品还是服务;(2)补充说明将公司主要产品披露为“xx系统”而非“xx设备”的原因;(3)补充说明前后披露的“锂电池组自动化组装系统”和“锂电池组自动化组装设备”的差异;(3)补充披露锂电池保护板检测系统、锂电池成品检测系统、锂电池组充放电检测系统、锂电池组工况模拟检测系统的计量单位为“通道”的具体含义,与相关仪器台数的关系;(4)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的要求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进行修改;(5)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从事锂电池检测相关业务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产能取决于核心部件的自行生产能力、配套系统软件的个性化开发能力、外购外协能力,以及技术工程人员的数量和集成、安装、调试的能力和速度等。与一般生产型企业不同,公司通常不用产能衡量生产能力。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述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招股说明书多处提到“提高产能”、“现有的锂电池检测系统产能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等,招股说明书相关披露的内容是否存在不一致;(2)补充披露衡量发行人生产能力的指标及产能利用率情况;(3)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外协情况,如果存在,补充说明外协内容、金额及占比,主要外协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简要披露了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2)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3)补充披露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技术水平、产值、收入等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客户包括时代新能源(CATL)、欣旺达、天津力神、华通、微宏动力、新能德(NVT)、沃特玛、索尔新能源、飞毛腿(SCUD)、捷新动力(ATBS)、豪鹏、西胜、比亚迪(BYD)、天能、猛狮等企业,上述企业生产的锂电池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苹果(APPLE)、谷歌(GOOGLE)、华为、小米、联想、华晨宝马、大众、宇通客车、金龙客车、金旅、东南汽车、长春一汽、北汽、上汽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主要客户与其下游客户的对应关系,相关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补充说明苹果(APPLE)、谷歌(GOOGLE)等企业在选择锂电池供应商是否与采用发行人的产品存在直接关系;(3)补充说明金龙等企业新能源骗补事件是否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四条的要求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简要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请进一步补充或完善披露相关承诺事项:(1)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所有亲属的持股情况,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2)按照证监会的格式准则出具相关承诺。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内销业务中,对于无需安装调试的产品在交付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需安装调试的产品在安装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外销业务中,对于无需安装调试的产品在出口产品通关手续完毕后确认收入;需安装调试的产品在报关出口且安装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请发行人:(1)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与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补充说明并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方法及结算的具体过程,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是否恰当,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说明发行人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3)补充说明各年度经济合同的签订、变动及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应确认收入的勾稽关系;(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第二、第四季度收入确认金额较多的原因,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并说明截止性测试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业务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1,986.74万元、3,253.29万元、6,787.63万元、4,586.1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成本确认的具体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节点,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结合料、工、费说明各类营业成本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归集,如何与当期收入匹配;(3)补充说明并披露总体及各类营业成本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各主要支出的计量标准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的实际发生,是否具有合规的入帐凭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业务的成本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19.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在申报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的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6.93%、41.02%、52.38%和41.26%。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前十大客户的类型(终端用户或贸易商、经销商、代理商)、销售方式(直销、买断、经销、代理)、分布情况、获取方式、定价政策、产品内容、发行人产品最终用途;(2)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单价及其公允性、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时点、信用期限及变化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直接签订合同、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期末欠款、期后还款进度、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等;(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的收入、成本、毛利及毛利率等,并分析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4)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每年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新增客户对当年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

请发行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客户和发行人及其董监高、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813.99万元、1,382.84万元、2,143.61万元、1,745.54万元,占比分别为39.13%、29.73%、27.90%、29.52%。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2)补充说明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等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及变化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并披露上述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上述交易定价的公允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供应商和发行人及其董监高、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用以销定产的柔性生产模式,主要进行核心部件和配套系统软件的生产和开发,结合外购的通用部件组装后形成完整产品。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产能、产能利用率情况,说明各类产品产能的具体确认依据及计算过程;(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及能源的采购、耗用情况,说明其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关系;(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形,如有,披露前十大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前十大外协厂商的外协内容、外协加工总额及占营业成本比、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技术依赖;(4)说明各类原材料价格形成机制或确定方法、波动原因、公允性,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其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5,970.20万元、7,968.84万元、14,121.19万元、8,149.94万元,同时发行人存在少量的外销收入。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类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及其实现的功能;(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点、销售客户以及市场需求变化与竞争情况,说明并披露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量化分析平均售价、产品结构变动对收入变动的影响程度;(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第四季度的收入金额及占其当年收入的比例,在此期间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入确认;(4)补充说明境外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时间、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经营范围、合作历史、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如何成为发行人的客户;(5)补充说明外销客户订单情况、销售实现情况、海关报关数据、账面收入等之间的勾稽关系,并提供相关外部依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重点说明对于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取得的证据及核查结论。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星哲精密、天津力神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与李有财等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请发行人:(1)以列表的形式披露报告期关联交易的情况;(2)补充说明与星哲精密之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3)补充说明与天津力神之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4)补充说明与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25.请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存在关联关系;

请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在申报期是否发生交易;

请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在申报期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6.请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人员以直接或间接(例如,通过第三方)的方式接受薪酬或福利费、受赠资金或财产、报销费用以及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例如,通过第三方)的方式向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人员支付薪酬或福利费、赠予资金或财产、代垫费用、支付其他经济利益(含代持股份)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并对上述承诺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出具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数量分别为255人、373人、483人、523人。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营业收入规模,分析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如有,补充说明劳务派遣人员和正式员工的岗位差别、薪酬差别,量化分析对发行人主要成本、费用、利润的影响;(3)补充说明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平均薪酬,与当地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发展趋势是否一致;(4)说明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以及未来的薪酬水平变化趋势;(5)补充说明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与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以及相关现金流出项目的勾稽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票据金额分别为184.92万元、301.06万元、2,051.42万元、2,650.38万元。请发行人:(1)逐项列示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票人、背书人、票面金额、出票日期、票据的开具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融资行为;(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期初金额、背书金额、贴现金额、到期收回金额、期末金额;(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贴现情况,是否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情况,是否存在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形;(4)补充说明应收票据在报告期各期末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收票据,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票据金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2,197.44万元、2,492.14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请发行人:(1)逐项列示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票人、背书人、票面金额、出票日期、票据的开具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融资行为;(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波动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借方、贷方的发生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是否存在商业承兑汇票,如有,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有关交易情况以及在以后年度的收款或付款情况,如无,也请明确说明。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分别为2,308.82万元、4,196.30万元、5,281.28万元和6,213.4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99%、38.79%、27.72%和27.42%。请发行人:(1)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方法及其合理性;(2)结合营业收入变动、客户信用政策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波动的原因;(3)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情况;(4)说明是否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5)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6)结合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时点(即逾期款项)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是否充分;(7)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下游行业、客户资质等,说明发行人坏账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合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重点说明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取得证据以及核查结论。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分别为240.57万元、316.88万元、338.55万元、539.48万元,主要为应收退税款、保证金等,根据发行人坏账计提政策,并未对此类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请发行人:(1)说明保证金的具体情形,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2)说明未对此类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预付款项分别为56.26万元、61.79万元、88.89万元、474.54万元,请发行人:(1)逐项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前五名预付账款的有关情况、申报期内各年末账龄超过1年的预付账款的有关情况并明确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坏账;(2)补充说明预付材料款的主要对象、交易主要内容、预付账款余额、是否应全部或部分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243.82万元、4,666.78万元、6,963.79万元和9,136.46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06%、43.14%、36.55%和40.33%。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存货的明细构成情况、各项目库龄,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情况;(2)结合采购模式、经营模式、生产方式、生产周期、备货政策等因素,补充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是否与订单计划相匹配;说明各报告期末存货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对应在手订单情况,是否存在期后退货的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说明库存商品、在产品的具体构成,并解释其波动原因;(4)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与相关产能、产出、出库、销售数据是否具有匹配关系;(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滞销等情况及解决措施,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和计算过程,说明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及对各期业绩的影响,综合分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足;(6)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重点说明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存货账实相符的情况。

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主要为2014年购入马尾区快安马江大道1-4#的改造投入,并于2016年4月完工结算后转入固定资产。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投资内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累计发生额、转固金额、成本归集、结转情况以及上述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资本化利息等情况;(2)补充说明转固的范围、条件、时点、依据、成本计量确认、开始计提折旧的时间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是否谨慎,与报告期内产能产量、经营规模变化是否匹配;(4)补充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形资产分别为38.90万元、2,833.16万元、3,006.90万元、2,969.85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及专有技术。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地块位置、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2)补充说明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摊销未摊销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3)补充说明所有专利及专有技术的获取方式、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情况,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依据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860.95万元、944.88万元、1,070.42万元、581.1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数据来源、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2)请逐一说明申报期内研发费用资本化部分所对应的研发项目,以及资本化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报告期内,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分别为171.34万元、122.97万元、64.73万元和48.2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内容、账龄及摊销情况,摊销政策是否谨慎合规;(2)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有关情况,包括装修地点、面积、原值、摊销期限、装修款金额、装修公司名称、起始摊销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额、期末余额;(3)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报告期内,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36.56万元、112.65万元、207.45万元和261.08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67%、1.88%、2.54%和2.53%,主要由资产减值准备和可弥补亏损的原因产生。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递延所得税的计算过程,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发行人未来是否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说明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提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具体内容,产生的背景及波动原因。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所有短期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剩余归还期限、还款计划、资金来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逾期未还借款的情况;(2)高资产负债率的具体原因,是否属于行业特点。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385.39万元、1,739.12万元、3,857.16万元、5,995.0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主要对象构成,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向应付账款对象的采购内容、数量、金额和价格;(2)结合业务特点、应付账款结算方式、业务量增长等分析应付账款金额波动的原因,与各期采购变动是否相适应;(3)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预收账款金额分别为263.39万元、305.31万元、654.56万元和2,864.89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16.36%、5.62%、7.21%和20.92%。公司预收款项主要为根据合同约定预收客户的货款。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预收账款名称、产生原因、金额及占比、对应订单、账龄、是否与存在关联关系,并对长时间挂账的预收账款说明原因,并解释预收账款波动的原因:(2)说明预收账款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3)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说预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请提供并说明税收优惠的依据、备案认定情况及有效期等情况;说明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各期金额、对业绩的影响,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项应交税费的构成及变动原因,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金额的计算过程;(4)补充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依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表明确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395.52万元、371.74万元、735.60万元和563.73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24.56%、6.85%、8.10%和4.12%。请发行人:(1)说明申报期内各年计提工资、奖金及发放的有关情况;(2)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与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以及相关现金流出项目的勾稽关系;(3)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分析未缴纳相关费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5.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构成项目情况。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是否与资产相关,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一起未决诉讼,为发行人起诉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目前该案件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

4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主要项目为人工成本,请发行人说明上述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各年度的波动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6.72%、59.17%、51.93%、43.73%,呈快速下降的趋势。请发行人:(1)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各类细分产品单价及成本变动幅度较大的原因,并补充分析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2)说明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可比性),对毛利率波动进行对比分析;(4)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补充说明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成长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0.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原因,以及与净利润之间差异较大的原因;(2)逐项说明申报期内“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的现金和“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有关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1.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说明股份支付进行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2.请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补充《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落实情况。

5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4.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5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5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