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50】【太龙照明】【2017-03-2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1)2009年2月发行人股东庄学峰将其持有19%的发行人股权按照出资额价格转让给庄占龙,请说明该次转让的背景、两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庄学峰目前的任职和投资情况;(2)2012年9月,庄占龙将其持有9%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向潜,转让价格为459万元,请说明该次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所得税缴纳情况;(3)请说明2012年19月增资的背景、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新进股东与原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请穿透说明乾霨投资的股东适格性,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乾霨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11年12月发行人通过收购少数股东股权和吸收合并的方式,完成了对汉江金属和太龙光电两家子公司的整合。请说明上述两家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并结合收购前后的财务数据说明收购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两家控股子公司的历史沿革、少数股东的履历、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主要为品牌商提供商业照明灯具和方案设计,产品应用终端包括品牌商的直营门店和代理商/经销商门店。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包括绫致时装(天津)、特步(中国)、利郎(中国)、阿迪达斯体育(中国)等,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超过40%。(1)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与品牌商及其门店的具体合作方式,发行人如何进行报价,是否需要通过招投标进行,对不同客户的销售单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内容、规格、数量、价格、安装费用以及后续的维修、巡检费用如何确定,合同签署主体与产品供应对象、施工监督主体、价款结算对象等如何确定,权利义务如何划分;(2)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向主要客户供应的照明产品是否属于通用产品,发行人客户是否向发行人竞争对手采购相关产品;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所占的份额、市场地位、竞争优势;(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该等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核心人员是否曾在该等客户任职;(4)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及未来可预见期间内主要客户的门店建设数量、规划,说明发行人对其销售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明细包括LED照明器具、陶瓷金卤灯具、LED显示屏、光电标识等。其中陶瓷金卤灯具单价较高,但占比持续下降,报告期内从77.44%下滑至6.13%,LED照明器具占比从5.63%上升至70.55%,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变化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为下游客户提供从产品设计到调试、后期巡检、维修的全过程服务。(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的开模情况、与项目数量是否匹配、是否每家客户均需要进行定制化设计生产、对发行人生产成本的影响;(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相关员工数量,说明如何在客户要求的工期内完成安装、调试等任务,是否存在外协情形;(3)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的员工结构、员工数量,说明招股说明书中“辐射超过300个城市”、“客户报修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维修人员到位”等表述如何实现、是否真实准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发行人原材料分为光源、电器、各种配件及辅材,存在少量外购灯具的情况。(1)请发行人结合其生产体系、生产人员数量、生产设备等情况说明并披露其生产过程,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如何体现;(2)请发行人说明LED显示屏是否均为发行人自产,如是,请说明相应的生产体系;(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该等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相关工艺是否仅在外协厂商进行、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2016年广州格森电器起诉发行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发行人说明相关案件目前的进展、相关专利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如败诉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内销业务中,对于无需安装调试的产品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并经买方签收后确认收入;需安装调试的产品在安装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外销业务中,以离岸价格(FOB)作为货物出口的贸易方式,公司将产品在装运港装箱上船并越过船舷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确认时点为报关单据上记载的出口日期。请发行人:(1)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与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从事工程施工业务;(2)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与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补充说明并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方法及结算的具体过程,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是否恰当,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说明发行人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4)补充说明各年度经济合同的签订、变动及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应确认收入的勾稽关系;(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第三、第四季度收入确认金额较多的原因,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并说明截止性测试情况;(6)补充说明LED显示屏业务、光电标示业务的主要采购、生产及销售过程。
10.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业务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9,603.73万元、21,149.16万元、24,776.28万元、10,021.70万元,同时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逐年上升。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点、销售客户以及市场需求变化与竞争情况,说明并披露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量化分析各类细分产品销售单价、产品结构变动及其对收入变动的影响;(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第四季度的收入金额及占其当年收入的比例,在此期间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入确认;(3)补充说明境外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时间、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经营范围、合作历史、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如何成为发行人的客户;(4)发行人对外销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结算货币、毛利率,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是否实现最终销售;(5)补充说明外销客户订单情况、销售实现情况、海关报关数据、账面收入等之间的勾稽关系,并提供相关外部依据;(6)补充说明并披露其他照明器具收入、照明配件收入的具体构成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重点说明对于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取得的证据及核查结论。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12,862.81万元、13,495.63万元、15,446.36万元、6,375.2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成本确认的具体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节点,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结合料、工、费说明各类营业成本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归集,如何与当期收入匹配;(3)补充说明并披露总体及各类营业成本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各主要支出的计量标准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的实际发生,是否具有合规的入帐凭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业务的成本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在申报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的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30%、36.01%、37.35%、35.94%。请发行人:(1)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各类细分产品单价及成本变动幅度较大的原因,重点说明LED照明器具相关原材料价格下滑较多,但其单价仍保持稳定的原因,并补充分析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2)说明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可比性),对毛利率波动进行对比分析;(4)补充说明内外销的订单获取方式、结算政策、定价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内外销毛利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补充说明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成长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9.18%、42.61%、44.94%和40.49%。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与前十大客户的具体合作模式,重点说明从获取客户需求、前期沟通设计、发出产品到客户验收、收入确认等整个过程的具体流程;(2)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前十大客户的类型(终端用户或贸易商、经销商、代理商)、销售方式(直销、买断、经销、代理)、分布情况、获取方式、定价政策、产品内容、发行人产品最终用途;(3)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单价及其公允性、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时点、信用期限及变化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直接签订合同、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期末欠款、期后还款进度、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等;(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的收入、成本、毛利及毛利率等,并分析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5)补充说明发行人分别对品牌商和其代理商/经销商均存在结算金额的原因;(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代理商/经销商结算金额较大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客户和发行人及其董监高、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7,277.61万元、6,522.53万元、4,065.81万元、1,617.04万元,占比分别为62.77%、50.70%、28.73%、27.87%。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2)补充说明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等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及变化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并披露上述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上述交易定价的公允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供应商和发行人及其董监高、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原材料分为光源、电器、各种配件及辅材,由于交期紧张,或者个性化照明方案需要,公司存在少量外购灯具的情况。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定比例的外协加工。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产能、产能利用率情况,说明各类产品产能的具体确认依据及计算过程;(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及能源的采购、耗用情况,说明其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关系;(3)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前十大外协厂商的外协内容、外协加工总额及占营业成本比、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技术依赖;(4)说明各类原材料价格形成机制或确定方法、波动原因、公允性,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其合理性;(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外购灯具在出售的具体情况,包括购买方、交易金额及占比、购买内容、外购原因、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751.22万元、1,387.31万元、1,862.82万元、1,020.42万元,其中各期内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分别为0万元、416.54万元、430.38万元、185.4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数据来源、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2)补充说明是否存在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如有,逐一说明申报期内研发费用资本化部分所对应的研发项目,以及资本化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数量分别为420人、496人、575人和622人。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营业收入规模,分析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如有,补充说明劳务派遣人员和正式员工的岗位差别、薪酬差别,量化分析对发行人主要成本、费用、利润的影响;(3)补充说明生产及其他辅助人员、销售及客服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研发设计人员的划分依据及平均薪酬,并与当地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发展趋势是否一致;(4)说明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以及未来的薪酬水平变化趋势;(5)补充说明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与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以及相关现金流出项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1年发行人前身太龙有限吸收合并汉江金属和太龙光电。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交易的具体情况、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如有)、相关会计处理情况;(2)收购标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收购后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2,786.17万元、2,861.08万元、3,545.06万元、867.69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93.75万元、1,328.61万元、2,440.33万元、170.2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原因,以及与净利润之间差异较大的原因;(2)逐项说明申报期内“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的现金和“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有关情况;(3)补充说明2016年1-6月发行人净利润下滑较多的原因;(4)2015年度将140万元的政府补助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3月28日,广州市格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就其与发行人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第201430021133.8号、201330468766.9号和201230642645.7号专利的行为,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法院尚未判决。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以上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诉讼事项的起因、所涉及的发行人产品、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销售情况、若败诉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等;(2)补充说明对该未决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332.58万元、1,642.20万元、2,040.68万元、905.8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期间费用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及其与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如销售量、运输量、员工数量、研发项目、广告投放、研发项目、借款、计提折旧资产、租赁、售后服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等因素的匹配关系,进一步说明各项目波动原因;(2)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以及相关销售模式、业务特点,进一步分析期间费用率的差异及其原因、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压低期间费用、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代理费用的情况;(3)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人员及工资变动是否一致;(4)说明销售费用中的运输物流费与收入和销量变动的关系,解释变动原因;(5)说明售后维修费的具体计算过程及相关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各项政府补助内容、确认依据、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是否与资产相关,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456.77万元、92.00万元、1,262.00万元和1,280.53万元。请发行人:(1)逐项列示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票人、背书人、票面金额、出票日期、票据的开具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融资行为;(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期初金额、背书金额、贴现金额、到期收回金额、期末金额;(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贴现情况,是否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情况,是否存在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形;(4)补充说明应收票据在报告期各期末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收票据,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855.37万元、7,198.50万元、8,069.06万元和8,053.9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方法及其合理性;(2)结合营业收入变动、客户信用政策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波动的原因;(3)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情况;(4)说明是否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5)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6)结合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时点(即逾期款项)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是否充分;(7)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下游行业、客户资质等,说明发行人坏账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重点说明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取得证据以及核查结论。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预付账款金额分别为52.90万元、140.52万元、264.77万元和409.0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年末前五名预付账款方的有关情况,包括往来客户名称、交易主要内容、预付账款余额、是否应全部或部分计入当期成本、费用;(2)结合预付账款的账龄情况,说明对预付账款是否计提足额的减值准备。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52.59万元、404.06万元、413.21万元和478.93万元,主要为土地建设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等。请发行人:(1)说明保证金的具体情形,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2)说明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591.49万元、4,101.33万元、4,729.11万元和5,216.3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91%、31.16%、27.89%和32.52%。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存货的明细构成情况、各项目库龄,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情况;(2)结合采购模式、经营模式、生产方式、生产周期、备货政策等因素,补充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是否与订单计划相匹配;说明各报告期末存货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对应在手订单情况,是否存在期后退货的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说明库存商品、在产品的具体构成,并解释其波动原因;(4)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与相关产能、产出、出库、销售数据是否具有匹配关系;(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滞销等情况及解决措施,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和计算过程,说明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及对各期业绩的影响;结合主要原材料价格价格波动、主要产品价格波动,重点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足;(6)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重点说明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存货账实相符的情况。
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投资性房地产原值1,930.21万元,累计折旧315.82万元,账面价值1,614.39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将部分房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原因,核算是否准确,分析对各期折旧成本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10,726.15万元,累计折旧2,838.77万元,账面价值7,887.37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主要为装修支出。请发行人:(1)说明将装修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投资内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累计发生额、转固金额、成本归集、结转情况以及上述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资本化利息等情况;(3)补充说明转固的范围、条件、时点、依据、成本计量确认、开始计提折旧的时间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是否谨慎,与报告期内产能产量、经营规模变化是否匹配;(5)补充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7)说明固定资产中“模具”的获取方式、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情况,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形资产分别为398.54万元、387.31万元、379.16万元、1,674.32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软件及其他。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地块位置、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2)补充说明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摊销未摊销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3)补充说明“软件及其他”的主要内容,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分别为47.75万元、112.59万元、174.45万元、181.3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递延所得税的计算过程,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发行人未来是否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说明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提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3,700万元、3,600万元、1,900万元、4,50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所有短期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剩余归还期限、还款计划、资金来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逾期未还借款的情况;(2)说明高资产负债率的具体原因,是否属于行业特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3,046.62万元、2,829.56万元、2,995.41万元和2,316.73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主要对象构成,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向应付账款对象的采购内容、数量、金额和价格;(2)结合业务特点、应付账款结算方式、业务量增长等分析应付账款金额波动的原因,与各期采购变动是否相适应;(3)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预收账款主要为预收客户货款,余额分别为351.53万元、550.70万元、629.87万元和634.8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预收账款单位/个人名称、产生原因、金额及占比、对应订单、账龄、是否与存在关联关系,并对长时间挂账的预收账款说明原因,并解释预收账款波动的原因;(2)说明预收账款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248.12万元、376.81万元、444.28万元和357.21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申报期内各年计提工资、奖金及发放的有关情况;(2)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核算、支付与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以及相关现金流出项目的勾稽关系;(3)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分析未缴纳相关费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请提供并说明税收优惠的依据、备案认定情况及有效期等情况;说明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各期金额、对业绩的影响,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项应交税费的构成及变动原因,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金额的计算过程;(4)补充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表明确意见。
39.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预计负债的测算过程、计提和结转情况,并说明当期预计售后费用与当期销售数量的匹配关系。
40.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说明股份支付进行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1.请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补充《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落实情况。
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补充分析变动的原因相关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44.发行人有部分土地使用权未登记,请说明原因、合法合规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5.请发行人说明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不在发行人任职的请说明其履历、入股背景、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分红转增以及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涉及的相关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相关所得税,如未缴纳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8.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9.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三、其他问题
50.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2.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