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51】【金陵体育】【2017-03-0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请人子公司为2008年6月,收购国有企业健身器材厂并改制而来。申请文件显示,体育器材厂的名誉出资人为南丰镇财政所,实际出资人是体育器材厂(集体)改制的体育器材厂(股份合作制),发行人向体育器材厂(股份合作制)支付了200万元。体育器材厂(集体)历史中曾存在农工商总公司的“享受股”150万元,同时存在30余名员工持股的情形。“享受股”后因二条焊管生产设备等不良资产核销,核销后体育器材厂(集体)的大股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体育器材厂(集体)改制为体育器材厂(股份合作制)后,于2009年注销。体育器材厂有一合资子公司体育器材公司,该子公司的出资验资报告曾被撤销。2007年,该子公司共计2,830,357.89元的设备出售给发行人。2015年5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等事项合规性的函》。

请发行人:(1)说明健身器材厂被收购前的资产、人员、基本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说明以200万对价收购健身器材厂、2,830,357.89元收购体育器材公司的设备定价公允性,是否履行评估、备案等全部必要手续,是否经过有权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2)结合验资报告被撤销的情形,说明发行人收购的健身器材厂和体育器材公司相关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合规性;(3)说明“享受股”被撤销的具体原因及不良资产相应的具体金额,说明体育器材厂(集体)各股东股份转让的程序及确认意见,是否构成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形,发行人收购的相关资产存在违法违规或纠纷、潜在纠纷;说明体育器材厂(集体)及体育器材厂(股份制合伙)存续期间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违规;(4)说明发行人是否完整报告历史沿革情况,补充提供发行人向有权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批复文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2013年2月28日,徐锁林与李春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至李春荣;徐锁林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系代李春荣持有,徐锁林并未真实出资,实际由李春荣出资并享有出资人的一切权利义务。本次股权转让系解除代持关系,双方不存在实际股权价款的支付。请发行人说明,徐锁林最近五年的任职经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徐锁林与李春荣股份代持关系的确认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013年12月18日,发行人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1,966万元向原股东按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发行人一名独立董事为苏州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请发行人说明该董事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是否存在违反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有关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除发行人外,还控制金陵置业、紫京城美食汇馆两家公司,控制人亲属控制金陵货代。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还转让了苏州市悦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股权。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企业的注册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情况,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及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情况;(2)说明控制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说明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3)说明转让企业受让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说明股份转让价格及其公允性,股份转让后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企业转让前相关企业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涉及发行人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产品主要客包括学校、政府事业性单位、体育赛事组织及体育器材经营单位等。请发行人说明销售过程是否需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生产资质和行业标准。请发行人说明是否拥有从事体育器材生产、承揽体育赛事服务等业务的全部必备资质,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说明发行人其主营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行业标准是否可能发生调整,如是,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是对税收优惠、政府补贴存在依赖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0、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营主体包括金陵置业、紫京城美食汇馆、紫京城美酒汇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需要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陵置业、紫京城美食汇馆、紫京城美酒汇馆基本财务数据,补充说明企业情况,包括企业的设立背景及原因,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各企业在实际控制人体系下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作用,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各企业存续期间及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各企业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对于历史关联方:(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张家港保税区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悦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各企业设立的背景、设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各企业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各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以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主要产品的关系及区别,发行人设立以来尤其是报告期内与各企业在业务、资产、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各企业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实际控制人处所发挥的作用及具体地位、各企业相互之间的定位及具体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转让上述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的背景、合理性及真实性,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及受让方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后发行人在业务、资金、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往来情况;补充说明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股权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及其所控制或投资的企业等。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对于报告期关联方:(1)请说明发行人的股东紫金文化、祥禾投资、通乾投资、施永华等12名自然人,上述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上述三类情况涉及自然人的,包括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述三类机构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如有,请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职工、发行人的股东、PE股东的出资人、PE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任职或担任股东的情况。(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多种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3)报告期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担保金额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并对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3、请发行人说明股东简历的任职起始时间,补充披露施美华的简厉、对外投资情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关系情况及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及运行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发行人有参股公司一家。请发行人说明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按照直销和经销分类补充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包括各类金额及占比等。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区分产品类型,披露经销渠道、直销渠道毛利率及其差异情况。(2)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卖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3)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并请会计师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4)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销售量、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已关注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库存与其销售规模是否相符;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发行人对其销售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若有变化,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按直销和经销分别披露收入确认具体原则方法、时点、结算方式及销售政策,进一步核查从大到小经销商金额累计占百分之七十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5)说明营业收入增长变动是否与细分行业的变化趋势一致,结合自身经营实际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及结算的具体过程,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十大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是否真实、经销商最终销售情况以及直销客户最终用途。(7)请列示对客户走访、函证等核查程序,前十大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是否真实、经销商最终销售情况以及直销客户最终用途、收入核查是否真实。(8)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9)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10)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优质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11)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披露对各期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和各期销售收入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主要客户以及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12)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1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球类器材报告期单价上升以及其他产品单价波动大的合理性;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分析报告期相关因素的变化趋势及对行业利润水平的影响,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对行业及产品盈利空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制约因素;请对比分析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说明差异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的行业发展趋势与产品竞争优势,对发行人的市场竞争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明确发表意见,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补充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主要产品售价上升及相关收入的真实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7、发行人补充说明:(1)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披露对各期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和各期销售收入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主要客户以及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6)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7)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8)请补充说明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9)对于外销,请发行人补充提供由海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外销出口报关单,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外销对象、内容和从大到小累计销售金额百分之七十进行核查,并对外销的最终销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10)补充披露场馆建设和赛事服务的收入和成本确认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报告期场馆建设和赛事服务从大到小累计金额到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合同进行穿行测试,并对其收入真实性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8、(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新增供应商;(2)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5)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包括其控制、重大影响、参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20、(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2)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3)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5)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与当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1、(1)请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产品特征、客户结构、定价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及对毛利率对比的影响,毛利率较高是否合理;报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较大的原因,各产品之间毛利率的差异原因;(2)请说明报告期产品平均售价、平均成本是否存在较大的波动,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3)请补充披露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变动的风险。(4)结合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变化、客户构成、产品差异等因素详细说明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5)说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选择的依据,样本选择是否完备、可比,针对同类型产品或者业务,对毛利率情况进行同行业对比,并分析其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的真实准确发表明确意见,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并明确发表意见。

22、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符;(2)针对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情况。(3)产品研发费用有无资本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3、(1)请具体分析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与回款周期、信用政策(额度及账期)等因素,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与业务经营变化和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具有逻辑对应关系;(2)报告期内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分析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应收账款内部制度的有效性;(3)请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给予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所不同,是否存在放宽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用期限的情形,相关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进一步说明包括广西捷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前五名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重叠,购买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对回函比例,回函金额一致性、应收账款付款方与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是否一致发表明确意见。

2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原材料、半成品和发出商品的具体内容、存放地以及盘点措施,会计师监盘措施,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结合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分析并披露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项目增减变化的原因,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3)请分各个报告期补充说明发行人各产品的产量、销量、产品价格与产成品的关系,说明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的匹配性,并列出上述量化分析的过程,补充披露产成品期后销售出库情况;(4)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请补充分析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主要产品的有效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请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7)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结合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情况、产供销模式,分析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8)库存商品波动原因的进一步分析,销售是否真实,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9)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年度订单计划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预付账款的内容,与当期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6、(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照工程图纸资料,逐项核查会计核算内容与实际工程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能的消化计划,说明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进一步说明在建工程是否归集了其他项目和无关支出,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在转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内容、资本化过程及依据、摊销的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一致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8、进一步披露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波动原因和内容。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结合主要客户的具体合同条款、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生产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说明报告期末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与当期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的相关性。说明预收账款对应的主要设备及其期后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说明各类员工人数、人工成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金额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波动的原因,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量票据背书的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请补充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明细;请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报告期支付与收到其他投资活动现金内容是什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1)请发行人说明近三年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其他应收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依据的约定。(2)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方借款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应收款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说明股份支付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请补充分析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请补充分析近三年一期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未来有关研发费用的规划及能否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竞争力。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销售回款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往来客户。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8、请严格对照2014年修订的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确、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

39、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4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2、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四、其他问题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请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49、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50、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1、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