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52】【雷迪克】【2017-03-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2002年设立,由昌辉发展和沈仁荣以750万美元出资,沈仁荣的出资由沈仁龙、沈仁法代持。请发行人说明:(1)设立时存在代持的原因、是否合法合规;(2)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运行以及转为内资企业是否合法合规,在外汇、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3)昌辉发展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注销原因及进展,340万美元出资的资金来源,110万美元机械设备出资的合法合规情况、具体构成、在发行人的使用情况、目前存续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不在发行人任职的请说明其履历、入股背景、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1)雷迪克控股、杭州思泉、杭州福韵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入股背景、出资来源、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交易、资金往来;(2)发行人历史上控股股东多次变更,请说明其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发生变更。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说明其核心技术来源,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来自同行业公司、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来源于相关公司,发行人与相关公司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为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于2009年收购大恩传动,2011年收购杭州捷拓、杭州沃众、杭州驰航,2013年收购杭州沃德。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收购前与发行人的竞争或交易情况,并结合收购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说明收购价格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汽车轴承,主要通过经销方式供应海外后装市场,报告期内国内销售占比约30%。(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主要客户及对应的销售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哪些为经销商及其主营业务,是否还为发行人竞争对手经销产品;发行人海外销售较多、但主要客户大多为国内客户的原因;(3)请中介机构说明对经销商下游销售和海外销售的核查过程、结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30,466.98万元、36,503.25万元、35,862.84万元、17,412.22万元,净利润为3,376.02万元、5,519.45万元、6,203.04万元、2,953.4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净利润增长大幅超过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对外采购主要为钢材、毛坯件、配件。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数量,上述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配件的具体构成及报告期内的采购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采购总额分别为7,168.01万元、7,459.46万元、6,630.98万元和3,150.24万元,占当期生产成本的比例在27%-40%,主要为外协厂商替发行人将钢材加工成锻件。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外协厂商的主营业务,是否为发行人竞争对手加工锻件,外协采购金额较大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发行人。请发行人说明该专利的形成过程、目前在发行人业务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无偿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及公允性、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根据申报材料,自雷迪克有限成立以来,公司进行了6项收购事项。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收购的具体内容、背景、对公司业务模式、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重组后整合情况等;(2)说明上述收购涉及的具体资产情况、交易定价的具体依据以及作价公允性,相关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证券从业资格;(3)说明上述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明确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结合收购方式具体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相关资产是否准确计量,并说明沈仁荣及於彩君夫妇实际控制沃德(中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证据是否充分,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具体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轴承,包括轮毂轴承、轮毂轴承单元、圆锥轴承、涨紧轮、离合器分离轴承和三球销万向节。请发行人:(1)结合自身经营实际说明不同产品、不同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及结算的具体过程,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下降、而净利润较上期增加,请发行人说明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营业收入下降趋势是否持续,并说明公司各类产品营业收入增长变动的原因以及是否与细分行业的变化趋势一致;(3)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杭州大恩经销钢材、对外加工劳务的收入以及资金拆借利息,请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明细及形成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针对收入确认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轴承产品85%左右销往AM市场,少部分销往OEM市场。在AM市场上,公司主要采取经销商方式销售。公司轴承产品在OEM市场的销售额较少,其主要客户是浙江万向系统有限公司、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采用直销模式。请发行人:(1)披露采用当前销售模式的原因,上述销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比较各种销售模式下在定价方式、毛利率方面的差异情况,并说明其差异原因;(2)说明向经销商销售产品的最终实现情况以及销售回款情况,上述客户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余额及存货周转情况,是否存在刻意向上述客户压货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大量销售退回情形;(3)说明报告期内各种销售模式下(直销、经销)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股东背景、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和结算方式、使用发行人产品的用途及产品的最终去向,并结合与发行人之间的合作历史说明上述公司成为发行人客户的原因;(4)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变动的原因,若上述主要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请发行人具体说明原因;(5)发行人出口比例较大,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出口业务的具体业务流程,同时存在国内经销商出口及直接出口的原因以及该两种方式在定价、毛利率、退税等方面的差异;(6)说明报告期外销的主要结算货币、汇兑损益情况,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出口业务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汇率风险,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风险,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风险等。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等核查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主要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结合外销报关单及海关证明文件等相关单据的核查情况说明外销收入的真实性,并实地走访国外客户核实相关销售的真实性,说明针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4.请发行人说明销售回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账户)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针对不一致的情况,相关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否恰当合规,是否具有充分的内外部证据支撑。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5.关于采购及供应商。请发行人:(1)说明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市场同类可比价格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分析主要原材料及能源的采购、耗用量与公司产品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2)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变化及采购占比变动的原因;(3)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名称、注册地、股东背景、主营业务、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和结算方式,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与发行人之间的合作历史、说明上述公司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的原因;(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请列表说明交易对手名称、交易金额、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分析产生上述交易的原因,并在对比向第三方交易价格或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结合报告期内与前十大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发票、付款情况等核查发行人采购活动的执行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6.关于成本。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外协采购总额(包括外购毛坯件和外协加工费)占当期生产成本的比例在27%-40%。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外协加工商中杭州泰盛机械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永坚轴承配件厂、杭州萧山新华汽车钣金机械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模式和生产过程,说明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和流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法,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是否完整、合规,在多个产品种类的情况下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2)说明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3)列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料、工、费构成,并说明其变动合理性;(4)说明采用外协加工模式的原因,外协加工企业的名称、外协加工内容、外协加工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外协加工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列表说明各年度委托加工、自主生产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说明其变动的原因及外协加工模式是否拟发生变化,对比分析外协加工成本、自主生产成本之间的差异,说明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5)说明公司控制委托加工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委托加工企业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6)说明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74%、32.59%、35.06%及33.08%。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产品的定价机制,公司产品价格与行业产品公开信息价格变化趋势是否一致,并结合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变化、客户构成、产品差异等因素详细说明各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分析毛利率变化与产品售价、成本变动之间的匹配性;(2)说明可比上市公司选择的依据,可比上市公司选择是否准确、完备,针对同类型产品或者业务,对毛利率情况进行同行业对比,并分析其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较多。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较多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结合可比市场价格分析定价是否公允,说明关联销售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针对关联交易的后续安排,以及公司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支付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从而少计成本的情形,并说明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逐家列示报告期内关联企业注销及非关联化的具体情况,说明上述企业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若存在,请作为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并说明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受让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完整、准确,并说明具体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9.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符;(2)说明销售费用2015年下降的原因,财务费用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期间费用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0.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说明股份支付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及是否恰当合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关于应收账款。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059.10万元、9,633.58万元及9,735.48万元、9,617.91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公司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以及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变动原因,结合自身行业地位、客户议价能力说明采用当前信用及结算政策的原因;(2)列示申报期内各期末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重点分析逾期客户的回款风险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分析各期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销售主要客户的匹配性,列示申报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回款情况;(3)结合同行业情况说明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规,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坏账准备转回、转销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合规,是否涉及跨期调节利润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2.关于票据。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的具体构成,说明报告期末的应收、应付票据余额明细(注明出票人、收款人、票据期限、性质、金额以及目前的使用情况),分析应收票据的回收风险,说明接收商业承兑汇票的原因,是否存在需结转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较多使用票据进行结算的原因,报告期内的票据往来(包括应收、应付票据的获取、背书、贴现等行为)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3)其他货币资金金额与应付票据是否匹配,相关资金是否真实合理,提供报告期末其他货币资金的明细列表(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开具银行、票据对方单位、性质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23.关于存货。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末,公司存货分别为7,809.73万元、9,414.51万元和9,637.10万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请发行人:(1)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在手订单计划相匹配;(2)说明公司针对期末存货、尤其是发出商品的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说明存货账龄结构,并说明存货尤其是长账龄存货是否存在毁损变质情形,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存货是否账实相符。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并列示针对存货的具体监盘程序、监盘时间及地点、监盘比例和监盘结果,获取发行人的各期末盘点记录,与自身的监盘记录进行对比,说明发行人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信息披露问题

24.发行人部分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等股东是否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完善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先行赔付的承诺。

26.请发行人披露其专利的取得方式;发行人有2项核心技术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请说明其原始来源。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发行人说明其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较多,请说明其中是否包括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如是,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分红转增以及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涉及的相关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相关所得税,如未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3.公司2011-2016年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缴纳所得税。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减免优惠情况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出口产品面临的增值税政策、缴纳方式及出口退税金额;(2)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及设备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出口退税与出口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发行人税款缴纳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是否存在大额补税、大额税收处罚的风险。

34.关于现金流量。请发行人对现金流量表中报告期内变动超过30%的科目进行解释说明,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款项、营业收入等科目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匹配关系,应付账款、预付账款、材料采购金额等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5.关于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其他流动资产等。请发行人:(1)说明各报告期末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是否真实准确,相关金额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结算模式相适应,并提供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的明细列表;(2)说明其他流动资产中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变动原因及收益情况,进行银行理财的原因,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上述银行理财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特征,如符合,请按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针对期末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实施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6.关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明细定量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变动的原因,以及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展;(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是否谨慎合规;(3)在建工程的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及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结转是否准确及时及期后结转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如何盘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37.请发行人就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人领取收入的情况进行同行业对比,说明其薪酬的合理性;如果存在明显差异的,请说明其薪酬政策的延续性及未来三年的薪酬政策是否稳定,如拟发生变化,请说明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8.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657人、750人、705人和748人。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人数的变动情况及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营业收入规模相适应,薪酬水平是否与公司所在地区类似企业相符;(2)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勾稽关系,并详细说明2015年末员工人数下降的原意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9.2013年、2014年,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部分差异。请发行人说明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公司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会计核算基础薄弱的情况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40.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如存在,列表说明现金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交易的具体成因,现金交易是否真实,是否有内外部凭证支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41.请发行人补充更新“业务与技术”章节中所引用数据,请保荐机构核查所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42.请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出具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切实落实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4.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5.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6.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