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56】【民德电子】【2017-04-0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0年,民德有限9名自然人股东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民德科创;2014年,民德科创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上述9名自然人和白楠、李拓。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蓝敏智、李拓于2016年离职。公司曾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2015年8月,上市公司新大陆对发行人增资,增资后持股比例为9.90%。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民德科创受让、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定价依据及款项收付情况。新增股东白楠、李拓入股发行人前五年的工作经历,在发行人处所任职务、任职时间及变动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股东蓝敏智、李拓于2016年离职的原因,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时间及职务,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述股东就离职后的股份处置是否存在相关约定。

(3)补充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补充披露新大陆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是否涉及新大陆的历次募集资金,新大陆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新大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华翔科技和华翔数码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岳父控制的企业。民德科创曾为发行人股东,于2015年11月注销。发行人未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大陆控制的企业作为关联方披露。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华翔科技、华翔数码、民德科创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

(2)补充披露民德科技注销的原因,注销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报告期内如存在其他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参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

(3)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说明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存在遗漏。

(4)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关联方的财务数据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3)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翔科技、华翔数码存在关联采购。新大陆于2015年8月成为发行人股东,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对新大陆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66.19万元、161.17万元、522.46万元和0.27万元。发行人披露的关联销售内容为“条码扫描模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对华翔科技、华翔数码采购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采购金额占关联方收入的比例;结合发行人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价格,披露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2)报告期内对新大陆销售的具体内容,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各自的收入金额;将报告期内各期与新大陆之间的交易价格进行横向比较,并结合发行人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价格,披露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新大陆入股发行人后,发行人对其销售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公司股东许文焕、黄强为部分专利的发明人,其中部分专利发明系其二人任职于深圳大学期间取得。招股说明书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进行披露。2016年8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蓝敏智离职。2016年3月,发行人股东、研发工程师李拓离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深圳大学等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上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2)黄强作为发行人股东,并未在发行人处任职,其作为发明人的专利权由发行人享有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无偿使用或受让股东拥有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形。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或其他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

(4)蓝敏智、李拓等核心技术人员或研发人员离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5、发行人采取经销和直销结合的销售模式。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条码扫描引擎等模组产品主要通过直销模式销往数据采集设备制造商和信息化系统集成商;成品扫描设备主要通过买断式经销模式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外销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21.20%、18.06%、17.64%和23.25%。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0.91%、37.14%、39.75%和48.00%。

请发行人:

(1)披露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类型(直销/经销、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最终用户等)、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结合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参照上述要求说明报告期内直销、经销模式下各自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各主要进口国的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产品销售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情况。参照问题(2)的要求说明报告期内对外销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经销商数量的变化情况及地域分布情况,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的数量、涉及的收入金额及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的最终实现情况。

(4)补充披露发行人对直销客户的具体销售方式及流程(客户的分级采购权限、采购方式、招投标流程等)。报告期内以招投标方式获取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模组产品、成品设备各自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并区分模组、成品分别披露报告期内的销售数量及售价。

(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新增客户在报告期内的交易记录,新增客户与发行人股东新大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股东新大陆在客户、供应商方面的重合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2)、(4)、(6)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外销客户、经销客户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公司手持式激光扫描器销售均价较2014年相对偏低,主要系当年高鸿鼎欣向公司采购大量手持式激光扫描器,公司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高鸿鼎欣系公司2013年新增客户,2013年销售金额488.15万元,为第三大客户。2014年末,公司对高鸿鼎欣尚有126.80万元应收账款未收回,并于2014年末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请发行人:结合同期同类产品售价、向同等采购规模客户同类产品售价,披露向高鸿鼎欣销售价格的公允性;说明高鸿鼎欣的历史沿革及目前的经营状况。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8.32%、65.88%、72.14%和73.47%。发行人对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普达尔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委外加工费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23%、8.82%、7.73%和5.49%。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生产所需的部分芯片、二极管等电子元器件需要向海外供应商进行采购,并主要委托贸易商进行采购。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结合上述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海外供应商采购的具体内容、金融及占采购总额的比例,说明海外采购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对海外供应商存在依赖,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供应商;披露报告期内合作的贸易商的基本情况、采购金额及占比,以及最终海外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说明委托贸易商进行采购的必要性;结合相关原材料的直接进口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贸易商进行采购的定价公允性。说明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普达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3)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涉及的具体环节,由外协厂商完成的具体环节及发行人对外协加工的质量控制措施;披露报告期内对主要外协厂商的采购情况,结合主要外协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该等外协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的定价方式及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8、2011年2月,发行人与普达尔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条码识读产品生产所需的镜头。研发成功后,双方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为发行人以订单方式向普达尔采购镜头。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属公司和普达尔共同拥有,在公司累计订购双方合作开发的镜头达到一百万件后,该项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转属公司单独拥有。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向普达尔购买的镜头数量、单价、金额及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发行人向普达尔采购的镜头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供应商,发行人以技术开发(合作)方式向普达尔购买产品的必要性,发行人对普达尔是否存在依赖;结合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说明上述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在公司累计订购数量达到一百万件后,双方对该产品采购数量及价格的具体约定。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拟分别在深圳市宝安区、南山区购买厂房、写字楼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已有明确的房产购买意向或签署相关协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说明企业与员工个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披露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模式下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3.55%、50.60%、39.43%、45.3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经销商在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中发挥的具体作用,与发行人、最终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制度、销售及信用政策。(2)报告期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对应的销售收入,并分析经销商的构成稳定性及布局合理性。(3)主要经销商销售产品的大致去向,最终销售实现及报告期各期末的铺货情况。(4)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在合作期限、授权经销区域、销售产品类型、销售价格、信用期等方面的合同条款及双方的具体执行情况,不同经销商是否存在显著差异。(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报告期各期走访的经销商数量、对应的销售金额,确定走访经销商的取样原则,是否对经销商各期末的存货数量进行了解,是否发现异常等,并说明经销模式下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6)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款确认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收入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采用经销和直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前十大直销客户和前十大经销客户名称、背景情况、与发行人历年来的合作情况、订单获取方式,发行人向其销售产品的内容、金额、销售单价、毛利率、各期末应收款情况等。(2)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3)与客户之间主要的退换货条款,报告期各期发生的退换货金额、原因及会计处理。(4)国外经销商销售发行人产品时采用发行人品牌还是国外经销商品牌。(5)各期同类产品经销和直销模式下销售单价对比情况、国内和国外销售单价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1,515.81万元、1,587.79万元、2,215.48万元、1,226.3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产品销往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及各期的销售金额、平均毛利率水平。(2)主要进口国相关领域的进口政策、贸易摩擦等对发行人产品出口的影响,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海外收入真实性所采取的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各期走访和函证的比例,是否取得经出口地海关确认的发行人出口数据等。

18、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说明核查方法、申报期内各年度销售收入回款金额、核查金额、核查比例、在核查过程中是否查看银行的原始单据(或应收票据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并与发行人账簿记录的相关客户信息进行对比,如有不一致的情况,请详细说明,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外采购原材料主要包括镜头、镜片、芯片、激光管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名称、背景情况、历年来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各期采购原材料种类、采购单价、采购金额等。(2)各期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3)生产各种产品所需原材料种类,各期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是否存在异常。(4)各期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与产销量是否匹配。(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情形,如有,请列表说明供应商或客户名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销售/采购数量、金额,在对比向独立第三方销售/采购的基础上分析并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及占比均处于较高水平,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与上述两家供应商开始合作的时间,合作至今各年的采购量、采购金额。(2)报告期各期向上述两家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种类、单价,定价依据,货款结算周期,与市场价格及其他供应商相比是否存在异常。(3)将同种原材料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价、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采购单价进行比较,说明向上述两家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公允性。(4)结合上述两家供应商的经营规模说明其生产经营对发行人是否构成依赖,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生产环节通过委外加工的方式完成,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委外加工前十大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各期发行人向其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用。(2)与外协厂商之间的主要合作条款、定价依据,不同外协厂商之间定价标准是否存在差异。(3)委外加工过程中实物和资金的流转过程,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期前十大委外加工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华翔科技采购原材料、向关联方新大陆销售商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向关联方采购/销售的具体内容、金额,占采购/销售数量和金额的比重。(2)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背景、原因、必要性及可持续性。(3)向关联方采购/销售的定价依据,在对比市场价格及向独立第三方采购/销售价格的基础上说明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4)请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在申报期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发生交易。(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出具核查意见,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3、招股说明书披露,随着二维码对于一维码在使用上的替代程度越来越高,二维码识读设备相关市场在未来几年将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但目前二维码识读设备市场的品牌集中度较高。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用于一维码和二维码产品各自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在一维码、二维码产品收入构成方面的差异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用于一维码的产品销量及售价是否出现下滑,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面临被新技术、新产品替代的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研发、生产用于二维码产品的相关技术、人员、市场储备。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进行定量补充披露。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场所的总面积及分布情况,其中租赁面积占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的比例,出租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是否构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第95页披露的市场竞争格局引用数据为2013年度数据,请对相关数据进行更新。

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子公司的业务定位与分工。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1.60%、53.71%、50.10%、46.4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分析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和归集是否合规,以及对毛利率的影响。(2)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58%、17.50%、14.08%、15.3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3)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和仓储费用承担方式、各期的销售量与销售金额量化分析说明运费变动的原因。(4)管理费用中“中介费”的内容及各期波动的原因。(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发表意见。

三、财务会计相关问题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分别为1,163.66万元、1,585.86万元、2,207.66万元和1,868.1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与主要客户约定的信用政策和货款结算周期,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大额不可收回的款项。(3)账龄为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名称、金额,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充分。(4)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5)截至收到反馈意见时,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采用票据结算,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应收/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因销售/采购而收到/支付的金额、期末余额等,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及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2)各期末应付票据对应的主要供应商、当期采购金额及期后支付情况。(3)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余额,是否有到期尚未承兑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表的列报是否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35.68万元、1,457.34万元、1,814.27万元和2,535.9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的构成内容,及其金额在各期波动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保持较高余额是否与在手订单相匹配。(3)量化分析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是否相匹配,及产成品的期后出库情况。(4)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说明对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查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充足的跌价准备,并发表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809.04万元、1,074.84万元、1,461.38、1,281.6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以及与现金流量表中“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2)固定资产与各类产品产能、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并与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与产能、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进行对比分析,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3)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提供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应当包括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259.29万元、730.72万元、1,607.67万元、1,350.6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末应付账款前十大供应商、当期向其采购总金额、采购内容、期后的付款情况。(2)是否存在大额应付未付款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36、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7、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8、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39、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