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57】【弘信电子】【2017-04-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弘信创业是由职工持股会改制而来,2001年改制成立时,股东人数超过400名。截止到2015年1月14日,弘信创业共有185名自然人股东,2名法人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强直接持有弘信创业36.67%的股权,通过资阳弘信持有弘信创业6.37%的股权,合计持有弘信创业43.0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弘信创业在股东清理过程中是否合法合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的安排或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2)李强在弘信创业中历次持股变动情况,认定李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以及其实际控制人地位是否稳固,李强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控制弘信创业,该等持股结构安排的真实原因;(3)厦门润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震是否为实际控制人李强的一致行动人,是否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4)厦门润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还直接或间接控制其它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输送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邱葵、李毅锋2006年2月将所持股权转让给由李毅峰和邱葵的丈夫王毅设立的港资企业毅达发展,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营企业。2013年3月,因毅达发展存在未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瑕疵,毅达发展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予毅达发展的股东王毅、邱葵、张洪,发行人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2014年6月,毅达发展注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毅达发展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2014年注销的原因,注销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处置或安置情况;(2)通过股权转让引入外资股东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是否全面适当地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在审批适格主体、税收优惠、股权转让定价等方面是否符合当时有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3)毅达发展转让弘信有限全部股权是否全面适当地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审批主体是否适格;(4)如果毅达发展在入股或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瑕疵,请说明瑕疵是否已经得到弥补以及理由,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或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潜在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5)毅达发展存在未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瑕疵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或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潜在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1年6月10日通过增资引入国泰创投作为公司股东;2013年3月25日,通过增资和出资额转让方式引入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上海金投、达晨聚圣作为公司股东;2013年5月14日,通过出资额转让引入李栋清、徐海燕作为公司股东。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先后引入国泰创投、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上海金投、达晨聚圣、李栋清、徐海燕作为股东的目的,其对发行人业务、技术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具体影响;(2)国泰创投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投资倍数是否符合商业逻辑;(3)李栋清、徐海燕等自然人股东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和利益输送;(4)上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和相关交易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以无偿或不公允的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5)上述引入股东的重要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和相关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除发行人外,控股股东弘信创业还控制其它39家企业,实际控制人李强及其配偶还控制其它8家企业。这些企业除了少数几家盈利状况较好以外,其余均是微利或亏损。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公允性;(2)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分摊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发生交易1,638.34万元、1,631.98万元、5,297.54万元,其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弘汉光电与深越光电2014年交易发生额约4,000万元;另外,2014年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变为汇顶科技,采购金额为6,669.26万元,主要是弘汉光电向汇顶科技采购元器件。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子公司弘汉光电和深越光电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2)补充说明弘汉光电与深越光电之间的交易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同类业务比重、毛利率,并分析不同年度售价和毛利率的差异原因,说明交易的公允性;(3)2013年汇顶科技是深越光电的直接供应商,请发行人说明2014年深越光电通过弘汉光电代理业务购买汇顶科技原材料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提供深越光电的报告期内向汇顶科技和弘汉光电的采购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说明交易的公允性;(4)补充说明弘汉光电与深越光电交易的背景、以及2014年度交易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5)提供报告期内弘汉光电的采购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结合市场价格或可比第三方价格,说明弘汉光电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公允性;(6)提供报告期内发行人、弘汉光电、深越光电之间的交易或资金往来,说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请保荐机构请进一步核查所有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就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正式员工数量为1601、1210、1785名,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分别为0、782、438名,占用工总量的比例分别为0%、39.26%、19.70%。发行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2016年3月1日前,将公司派遣用工数量降至公司用工总量的10%以下。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量规模变化,说明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员和正式员工数量变化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的薪酬总额、平均薪酬,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员工薪酬水平和用工,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水平的合理性,以及采用劳务派遣方式雇佣员工的合理性。(4)补充说明如果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行人可能面临何种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裁判或决定,严格依法执行上述裁判或决定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1日,发行人向汇顶科技开出担保函,为弘汉光电全资子公司弘汉智能因与汇顶科技签订的《销售协议》而产生的付款义务承担最高人民币3,30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2014年9月,担保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请发行人:(1)说明弘汉光电其他参股股东是否等比例提供担保、是否向弘汉光电收取相应担保费、发行人与其他参股股东之间担保责任如何分摊,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未披露的情形;(2)说明深圳市汇顶科技的主营业务、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金、股权结构、合作背景等信息,说明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说明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率调整的原因;(4)请结合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明细,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支付的担保费金额、计算过程,并说明定价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三份融资租赁合同,并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存在融资租赁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融资租赁的具体模式、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与不同客户签署的具体融资租赁合同,说明报告期内确认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固定资产金额及折旧计提情况、未确认融资费用、合同期限、实际利率、以及报告期内长期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结转情况,并说明未确认融资损益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递延收益-未实现的售后回租损益”之间的勾稽关系;(3)进一步说明向关联方博格租赁支付的融资利率高于远东租赁和现代租赁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2004年8月10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薛兴国将持有的弘信有限所有出资额作价45万元转让予李毅峰。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原股东薛兴国转让其所持弘信有限全部股权并退出公司的真实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股东在弘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及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增资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计税基础是否合理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欠税情形,应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向关联方厦门市泓盈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7月办理注销)、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商品,向关联方厦门弘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弘信绿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弘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发生的真实原因及交易完成情况;(2)补充披露润盈电子、弘信通讯、深越光电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股权结构及其演变、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3)补充披露发行人同时向深越光电采购原材料和销售商品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深越光电的董事、总经理毛肖林先生投资弘信创业的真实原因;(5)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如持续发生,发行人保障交易公允性的具体措施,以及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6)补充说明润盈电子营业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的真实原因及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注销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处置或安置情况;(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终端客户为保证SMT后产品整体的良率和一致性,要求FPC厂商在裸板上完成SMT工序后再交付成品。而发行人大部分SMT需通过外协加工完成。报告期内SMT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1,662.40万元、3,087.97万元、3,386.75万元,占比分别为5.99%、6.29%、6.3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在大部分SMT仍需通过外协加工完成的情况下,终端客户将SMT工序交由发行人完成的原因,通过外协加工是否符合终端客户的要求,报告期内SMT业务(包括外协)的收入、占比及对发行人收入增长的贡献情况;(2)补充披露外协加工FPC的数量、平均单价及其与发行人产销量之间的关系,发行人自行完成SMT工序成本与外协完成SMT工序的成本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3)补充说明外协的运营模式、外协良率、如何控制外协产品质量,并说明外协的会计处理过程、税收缴纳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外协厂商的加工内容、数量、单价、交易金额及占比,并结合市场可比价格,说明外协定价的公允性;(5)结合外协和自有SMT业务,说明SMT业务量与发行人产品产量、业务规模的匹配关系;(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变化的原因,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7)鑫联信既是发行人的SMT设备供应商又是外协厂商,请发行人说明与鑫联信的交易内容、交易数量、单价、金额及占同类业务占比,并说明与鑫联信交易的公允性,以及鑫联信租用发行人厂房的租赁价格公允性;(8)补充说明与弘信通信的交易内容、交易数量、单价、金额及占同类业务占比,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9)补充说明外协加工方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2、2013年业绩增速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12-2014年,发行人对其前五大客户之一联想集团的销售额分别为7,724.54万元、15,180.10万元、6,661.6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2012、2013年业绩增速远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为了扩大销售,以较低价格竞争的情形,客户开拓是否存在依赖其他第三方;(2)补充披露对联想集团销售额大幅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FPC生产制造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属于国家管制的重污染行业。2012-2014年,发行人多次被因污水排放超标被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处罚。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液体废弃物等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因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最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2)在“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环保风险”中补充披露因环保问题而被处罚的具体事实。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包括电镀铜阴极挡板制造工艺及装置、柔性电路板的生产工艺、软硬结合电路板组合工艺等26项技术或工艺,部分技术已获得专利,部分技术正在申请专利或以非专利技术形态存在。请发行人披露:(1)上述26项技术和工艺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发行人特有技术,核实是否均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并对披露内容进行修改;(2)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出现变动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公司研发的模式、组织实施方式以及公司防止核心技术、保密工艺泄密的具体手段和措施;(3)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副总经理陈嘉彦,曾在日本NOK、台湾毅嘉等FPC企业工作,请补充披露陈嘉彦的主要研发成果及获得的奖项,是否存在竞业禁止规定或潜在的技术纠纷。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7月将其拥有的“高精度挠性阻抗印制电路板生产技术项目”的技术秘密使用权以29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福建世卓。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该项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转让原因、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是否为排他性使用权、该技术是否为发行人核心技术,转让行为是否对发行人构成业务竞争关系;(2)福建世卓的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金、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福建世卓的产品与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的差异;(3)根据漳州市芗城区环保局公开的资料,《福建世卓电子年产20万平方米按柔性电路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4年10月16-2014年10月29日公示,请补充说明该项目是否与发行人形成竞争,以及福建世卓进入发行人现有市场不具备资金和人才条件的理由是否充分;(4)福建世卓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请发行人在“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小节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增加披露公司的所属行业。

19.请发行人在“发行人股权控制结构图”中列示持有弘信创业5%以上股权的所有股东。

2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本次发行后的股本结构。

2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智能手机含有FPC器件的拆解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图中标有数字器件的具体名称。

22.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动力,包括智能手机市场、平板电脑市场、车载FPC市场、新兴消费类电子产品市场、中小尺寸显示屏市场和触控屏市场、单个产品应用数量不断提高等。请发行人说明中小尺寸显示屏市场和触控屏市场是否包含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车载FPC等所使用的显示屏和触控屏,是否存在重叠;等离子显示器发展前景如何,其单台FPC用量较传统液晶显示器高是否属于FPC行业的发展动力。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对比披露了微小孔孔径、精细线路线宽、迭层数量和阻抗值等方面的国际领先水平、公司量产水平和公司技术储备。请发行人披露“公司技术储备”的涵义,预期实现量产水平的时间;“国际领先水平”是量产水平还是储备水平,说明“公司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或接近国际领先水平”是否真实、准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明细表格”中,金额单位为“万元”,经计算合计担保金额为147,218,663万元。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实披露是否正确。

25.招股说明书披露,CPCA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FPC产值为320.12亿元,同比增长8.70%;PCB行业著名市场调研公司Prism ark的统计,中国FPC产值将在2017年达到56.71亿美元(约352亿人民币),未来整体市场容量较大。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说明“国内FPC市场发展空间巨大”的依据是否充分,并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第三方数据进行审慎核查,确保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及逻辑性。

26.招股说明书披露,众多内资企业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吸引下,开始尝试进入FPC行业,虽然这些企业在规模、技术水平和高端设备等方面同公司尚有较大差距;公司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技术水平领先、品质高等特点。请发行人对比安捷利实业、深圳精诚达、珠海元盛等内资企业的情况,说明上述披露是否准确、客观,对所在行业的竞争状况进行详细分析并进行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历次任职经历的起始日期。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按照产品分类,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FPC、触摸屏、偏光片、背光板,背光板为发行人子公司弘汉光电的主营业务;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5.22%、10.98%、9.49%;发行人与联想集团的合作采用的是HUB仓模式。请发行人:(1)按照产品类别说明不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并分析报告期内各类产品单价、数量变化的原因,对不同产品的收入变化进行数量分析;(2)2014年度,发行人子公司弘汉光电销售触摸屏实现收入1,082.83万元,向关联方深越光电销售产品实现收入5,297.54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弘汉光电收入核算的过程,未包含向深越光电销售收入的原因;(3)进一步提供内销产品的区域分布情况,并说明不同地区销售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内外销产品销售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并分析内外销售价及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对联想集团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时点,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政策披露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4.17%、84.81%、79.58%。请发行人:(1)分别提供合并前和合并后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并分析不同客户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2)结合市场价格或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定价的公允性;(3)说明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4)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使用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途;(5)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并提供期末收入的截止性测试过程;(6)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所必须的主要原材料包括:FCCL、覆盖膜、元器件、屏蔽膜、胶纸、钢片、电镀添加剂、干膜等八大类。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能源的采购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说明价格波动的原因,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2)提供弘汉光电代理业务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并说明采购价格变化的原因;(3)进一步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的原因,并结合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分析自产和代理业务中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4)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和消耗情况,与各年度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34.71%、29.06%、34.97%。请发行人:(1)提供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比例、付款期、是否新增供应商;(2)结合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采购价格的公允性;(3)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5)说明报告期内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名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金额及占同类业务比重、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金额及占同类业务占比,在对比向独立第三方销售或采购价格或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分析并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金额分别为30,109.31万元、52,377.04万元、61,270.4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类产品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2)按照产品类别进一步细分营业成本构成,并说明不同明细项目占比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对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0.20%、21.94%、17.61%。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产品单价、单位成本的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并提供数量分析;(2)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产品的的毛利率,并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收入比重分别为11.12%、9.38%、10.69%。请发行人:(1)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报告期内的期间费用率,结合销售模式和业务特点解释与发行人之间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压低期间费用、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代垫费用的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利息资本化的计算过程;(3)说明承兑汇票贴息、银行手续费及其他的计算过程,以及与承兑汇票贴现金额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478.87万元、2,833.69万元和6,247.57万元,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18,842.89万元、25,855.17万元、21,454.39万元。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应收票据大幅增长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收票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等财务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3)补全同行业上市公司2014年度数据,并比较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析其差异及合理性;(4)说明对关联方深越光电的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请划分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说明发行人对前十大应收账款的客户、金额及占比、账龄、是否为关联方、是否新增客户、信用期、信用期是否延长;(6)说明大陆地区和海外地区销售的收款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合理性;(7)分析各报告期应收账款的总体回款情况,以及对前十大客户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4,768.13万元、5,596.09万元、6,507.13万元。(1)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库存商品大幅增长的原因;(2)请发行人细分存货各明细项目构成情况,分年度说明各存货项目金额占比大幅波动的原因;(3)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存货项目的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的情形;(4)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各年度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测试过程,是否存在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充分计提的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建设HUB仓制度的供应商和客户名称、原材料或产成品内容、数量、成本、金额及占比,并说明HUB仓制度的内控运行情况、盘点执行情况;(6)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盘点程序,存货帐实相符的情况,以及盘点结果的处理情况;(7)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库存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对应的在手订单情况;(8)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销售实现及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17,585.26万元、21,283.57万元、48,771.23万元,其中,通过融资租赁租入资产分别为10,994.25万元、873.43万、11,867.68万元。请发行人:(1)提供报告期内实行售后回租方式的融资租赁的期初数、本期增加值、本期减少值、期末数;(2)说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提供融资租赁和非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和具体计算过程,并说明两者折旧计提比例是否存在差异、折旧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金额分别为1,113.56万元、2,356.63万元、2,529.6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无形资产各明细项目的摊销政策及其合理性和充分性;(2)说明公司内部关于研发投入资本化的具体判断依据,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3)说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发行人收到“一企一策专项扶持资金”5,000万元。请发行人介绍一企一策专项扶持资金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入账时间,说明确认为与收益相关度额政府补助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此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长期应付款金额分别为0万元、2,972.26万元、5,417.92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递延收益-未实现的售后回租损益分别为0万元、485.16万元、1,066.88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长期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2)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递延收益-未实现的售后回租损益与长期应付款的抵减项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否一致,如是,请说明金额差异的原因以及将未确认融资费用单独列示合理性;如否,请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递延收益-未实现的售后回租损益的具体含义和明细内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此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请发行人进一步核查竞争对手和同行业上市可比上市的完整性,并更新同行业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数据,并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指标的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数据可比性和差异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4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3.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期间变动幅度较大和异常波动的报表项目原因的数量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44.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

45.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6.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