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68】【杰恩设计】【2017-04-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4年10月,发行人通过增资引入新股东杰创汇鑫、佳创汇鑫;2015年2月,通过股权转让引入新股东宋越;2015年11月,通过增资引入新股东十兄弟。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自姜峰有限设立至今,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及股东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2)杰创汇鑫、佳创汇鑫的各出资人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任职务及任职时间,关于员工离职后所持公司股份处置的约定;十兄弟的各出资人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在审期间,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的变动情况、原因及所履行的程序。
(5)在历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于2015年先后收购实际控制人姜峰控制的杰拓设计和姜峰(香港)。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杰拓设计和姜峰(香港)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演变情况,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被收购前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
(2)发行人收购上述公司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上述企业设立、收购所履行的程序、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收购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或香港公司注册备案)的具体时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股东冉晓凤之配偶持有深圳市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发行人的历史关联方包括深圳市奥克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文新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创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璞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此外,发行人监事会主席李劲松持有深圳市杰士境界科技有限公司50%的出资;发行人董秘、财务总监宋越任常州越众隽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上述各关联方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资金往来的发生原因。
(2)对于已注销的关联方,补充披露注销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人员、资产、知识产权、业务等是否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承接。对于已转让的关联方,披露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转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对价及款项支付情况,发行人或转让方未来回购计划,股权转让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报告期内如存在其他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参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
(3)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说明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存在遗漏。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5)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关联方的财务数据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4)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3名创始人股东及部分高管均曾在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任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发展过程及表现形式;对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发行人员工所任职的原单位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披露上述人员是否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保密协议或约定竞业禁止事项,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对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与同行业公司或竞争对手之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姜峰为公司创始股东,发行人前身及多家子公司均以“姜峰”命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姜峰在发行人经营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发行人在设计创意、核心技术、市场开拓、业务获取等方面对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上述因素对发行人未来规模扩张及业务发展是否构成不利影响。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主要从事建筑室内设计业务,房地产开发商为公司下游客户的主要构成,房地产行业景气程度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需求构成一定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914.69万元、4,533.66万元、4,858.09万元、6,874.90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03%、35.66%、32.72%、89.34%。
请发行人:
(1)定量分析说明并补充披露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城镇化建设等因素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承揽、项目进度、款项回收的具体影响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并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2)补充披露室内设计行业在房地产行业及建筑行业整体产业链中的地位及所发挥的作用,室内设计费用的管理规定以及收取标准、收费模式、结算模式及其在建筑总成本中的比重。
(3)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签订业务合同后项目延期、合同中止或终止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延期或合同中止/终止的具体原因、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发行人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设计服务、款项回收情况、合同中对发行人权利的保护条款及执行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增长较快的原因。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7、发行人共有8家全资子公司。其中,姜峰(深圳)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博普森机电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发行人子公司杰拓设计(包含姜峰(香港)、姜峰(深圳)在内的合并口径)的盈利规模较大。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子公司不具有资质,报告期内,存在以子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由发行人出图纸并加盖公章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各子公司设立的背景及目的,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主要收入来源,各子公司是从事全过程设计业务还是某一环节具体业务(或其他分工),各公司的员工人数以及按专业、学历、年龄的划分构成,说明发行人对各子公司进行内部管理控制的具体制度安排以及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2)报告期内各期以子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由发行人出图纸并加盖公章的项目金额、涉及的收入金额及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由不具备业务资质的子公司签署业务合同,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违反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调节收入利润从而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
(3)发行人的收入、利润是否主要来自子公司杰拓设计,报告期内各子公司的分红情况,子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条款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子公司杰拓设计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8、发行人通过客户委托或公开投标的方式获取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28.72%、17.31%、20.01%和26.94%。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类型、交易内容、收入金额及占比;结合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以招投标方式获取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合作设计支出分别为467.93万元、672.87万元、687.60万元和250.68万元,占同期建筑室内设计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8.78%、11.07%、9.48%和6.74%。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合作设计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合作方及合作具体内容,合作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作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发行人对合作设计内容的质量控制措施;发行人委托合作方设计,是否违反与客户的有关约定,是否构成分包,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模式部分补充披露合作设计的相关内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0、关于业务资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我国对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管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名称、资质的分类分级及相应标准、各资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及限制等,目前我国建筑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按资质分类分级的数量。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开展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是否存在所承接项目超出业务资质范围的情形。发行人拥有的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从业人员数量。发行人目前拥有的相关业务资质及从业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是否满足发行人持续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发行人在业务资质和从业人员方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竞争对手的差异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竞争优势与劣势部分进行补充披露。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1、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在职员工总数为432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人数并说明变化原因,将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专业结构员工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并说明薪酬合理性,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及关联方为公司承担人员费用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2、发行人经营用房均为租赁取得,且部分租赁房产存在权属瑕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租赁合法性,出租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房产权属瑕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发行人设计原因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引发的纠纷情况,如存在,补充说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存在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个人卡资金流水金额较大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相关人员大额资金流水的具体情况、产生原因及主要资金流入来源及流出去向,资金流入方、流出方是否涉及发行人股东、关联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结合上述情形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投项目“总部运营中心扩建项目”拟在深圳核心区购置办公场所。
请发行人披露具体的房产购买意向并提供相关协议,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说明企业与员工个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缴纳的起始日期,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披露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说明参股公司置恩(上海)的股东置雅(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该股东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发行人投资置恩(上海)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占比在16%到30%之间波动。(1)请说明前十名客户、项目名称、合同签署时间、开始设计时间、设计完成时间、结算时间、合同金额、收入确认时间、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请提供前十大客户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结构、注册资本。(2)请说明报告期内存在竞争关系的项目和客户向发行人采购设计是否有附加的要求。(3)请说明发行人与各个主要客户对工程量的确认方式、客户或业主对工程量确认给予的书面支持文件的时间和类型、数量,说明各个客户主要项目的参与设计人员,说明客户的合作渊源,是否存在设计人员和项目人员带走客户或带来客户的情形。(4)请说明中介机构是否对前十大客户进行走访、函证,并说明走访的具体过程,含走访时间、内容、人员、客户名称、接待人员等。(5)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直接面向政府业主、企业业主、事业单位业主、总包方的销售占比及主要对象,说明发行人向客户销售是否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的具体过程、比例、方法,对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客户和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发行人的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从48.78%、30.08%、39.16%到44.13%。(1)请说明前十名的供应商对象名称、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占比、项目、实施周期等情况,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2)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名录变化较大的原因,根据合同,发行人分包或聘请专业机构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包括合同金额、对象、内容等,请说明上述相关单位是否经过必要的程序,是否由客户指定。(3)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无法获得上游增值税发票的情形。(4)请说明合作设计单位是否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并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由1.1亿元增长至1.5亿元。(1)请说明发行人各期内的客户邀标委托和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的比例,说明相关的业务来源是否真实、合规,相关的招标是否可以在网上查询。(2)请说明发行人相关设计产品的工期、是否存在设计后或开工后业主取消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合同补充、修改的情形,如有,请说明明细并说明相关会计核算,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业主、施工方的纠纷,是否存在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大幅修改而造成业务损失的情形、是否存在图纸施工后出现设计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说明是否存在合同奖励和惩罚的事项。(3)请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不同阶段(概念一初阶段、施工图阶段、室内设计阶段等)的设计单价情况,可以分不同类型项目、不同类型客户进行说明比较,说明同一类型项目、客户的定价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4)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获取单位、合同签约单位、上述两个单位的资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符合业务资质的单位获取业务或完成业务的情形。(5)请说明发行人设计业务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缴纳情况,营改增的影响,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增值税缴纳不及时或者票据出问题的情形。(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补充分析发行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22、关于发行人设计业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的问题:(1)请说明工作量的测算方法。请结合完工百分比法的四个前提,说明发行人的设计业务所涉及的外部机构、阶段,说明发行人如何确定工作量可以可靠计量,说明项目设计过程中修改、协调工作较多,如何在期初确定相对可靠的总体工作量,如何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相关的工作量,且保证相关的工作量有效且经业主或发包人认可,并基于此,说明发行人如何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保证相关已完成工作及后续需完成的工作相关成本可以可靠确认和计量。(2)请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设计业务所需要的外部协调机构,如确保设计通过消防认可中的政府机构、施工协调中的施工单位等,说明发行人如何保证在较多外部机构参与的过程中确保完工进度的真实准确。(3)请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招标前参与客户工作的情形、是否存在参与工作后无法中标的情形,说明是否存在合同签署前即开工的情形,是否存在开工后长期未签订合同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设计完成后长期不结算的情形。请结合该回答,说明发行人如何确定收入可以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4)请说明发行人各个项目首次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否存在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形,说明业主或发包人对相关收入确认是否有异议,发行人与客户如何在初次项目协调会中确认相关的工作及时间进度,相关的工作及时间进度是否被有效执行。(5)请说明各个资产负债表日客户的认可文件及相关的文件类型,签字或盖章的效力、类别。(6)请说明发行人的承接业务是否存在浮动定价的合同,如存在如何确定收入金额可以确定。(7)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23、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成本逐年提升。(1)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非专职人员数量、薪酬,说明发行人聘用非专职人员的原因,聘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2)请说明发行人各期的研发人员数量、变化的原因、平均薪酬,说明如何确保相关的职工避免产生自身业务活动,如何保证职工工作的质量,说明发行人涉及业务资质所需要的职工类别及证书类别,是否存在挂靠或挂牌的行为,对上述人员是否可控,是否会存在大面积流失导致资质丧失的情形。(3)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虚构成本费用等方式向相关人提供资金的行为。请说明相关的合作设计支出涉及单位是否向发行人采购,如涉及相互交易,请说明该行为是否合理,说明发行人向其采购是否有符合价位的相应设计和咨询实际发生。(4)请说明营业成本-其他的构成。(5)请说明相关营业成本是否可以归集至各个项目。(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说明中介机构对营业成本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24、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50%左右。(1)请发行人列示各报告期前十大项目的业主方、项目内容、毛利率、结算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等,说明各个项目之间毛利率差异情况、同一项目不同年度的毛利率情况。(2)请说明各个项目不同年度的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有请分类别说明采用该方法确认完工百分比但各个跨期项目毛利率变化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期初项目成本预算不准确的行为,是否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调节成本和项目合同金额的情形。(3)发行人毛利率各期均高于同行业,请结合各个企业的情况详细分析。(4)请说明是否存在项目无法可靠计量收入金额的项目。(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分析毛利率数据计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5、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0%左右。(1)请说明发行人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均值,结合合同金额、新老客户、业务类别等说明其提成比例,说明提成比例与行业的差异,说明对于其他渠道介绍的业务,发行人如何在销售费用中体现相关的支出。(2)请说明管理费用中的人员薪酬与行业地区的比较情况,说明发行人管理费用科目与行业比较。(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构成项目、费用归集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期间费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是否利用其他实体为发行人承担费用,对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26、关于现金流量:(1)请说明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的具体内容。(2)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和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股东投入、关联公司往来、股东还款等金额较大的内容。(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交易:(1)发行人的关联方及曾经的关联方主营业务范围与发行人的营业范围存在多种相似或重复的地方,请说明上述关联方或曾经的关联方未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过程及结论。(2)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收购杰拓设计、姜峰(香港)后运行期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相关的财务数据是否经审计,说明相关的单位财务利润较高但仅以注册资本收购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和商业惯例,是否存在补偿安排等,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行为。上述收购中涉及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为扣除关联交易后的数据,请按扣除关联交易前的数据计算相关的比例,并说明相关的比例和按该比例下的重组运行期间要求,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要求。(3)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集中对一些关联方的股权进行转让或注销相关关联方的原因,说明受让方的明细、是否有回购或潜在的其他协议安排、转让价格的公允性,说明发行人在这些关联方股权转让后的交易及往来情况,说明注销的关联方是否合规,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较多的债务或持续的亏损。(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招股说明书披露外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并对关联事项出具意见。
28、根据发行人的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结合各个子公司各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请说明发行人母公司资产负债科目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科目、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科目合并勾稽关系较差的原因,说明发行人主要业务依托于母公司或子公司,说明成立多个子公司的原因,列示各期相关的内部交易明细及内部交易定价,是否存在转移定价、税收的情形,说明各个子公司的定位、母公司的定位,根据现金流量表中合并和母公司显示子公司拥有较大的财务现金收付额度,说明发行人对相关子公司财务岗位和人员的配置情况,是否具有内部控制能力及执行力,请说明内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现金收支,发行人如何对子公司的利润、分红、现金等进行管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报告期内,谭晓华自2013年以来曾担任发行人母公司杰恩创意以及子公司博普森机电、杰加设计的出纳,林静慧自2013年8月起担任发行人子公司杰加设计、姜峰(深圳)的出纳,2013年至2015年1-3月,发行人尚未开通网银支付功能,当时因支付员工报销、少量对外采购、出差备用金、少量员工福利等较为频繁、金额较大,发行人出于操作便利性的角度考虑,统一安排将公司的库存现金存入出纳的个人卡,并专项用于向员工支付报销、备用金等款项。涉及金额较大。请对此详细核查该答复的真实性,说明如何保证相关资金的真实流向,如何保证相关资金不涉及向相关人员支付回扣等事项,说明各期流入流出差异较大的原因,该问题持续至2015年的原因。请中介机构对此进行核查并说明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二、信息披露问题
30、关于发行人的长期资产构成:(1)请说明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具体明细和核算过程。(2)请补充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各期金额均大于长期资产增加额的原因。(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31、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达到5,360.68万元且呈现增加的趋势。(1)请披露应收账款期初金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回款金额、期末金额。请提供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主要政策及其变化,说明发行人是否利用放宽回款周期和回款要求维持业务,请说明发行人在产品设计后客户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不履行全款支付的处理。(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点未回款的具体金额、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及重点项目进行重点分析。请提供发行人各期末的应收账款和超期应收账款截至反馈意见回复之前的回款比例。(3)请结合可比公司的情况、客户的结构等说明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是否足以覆盖其回款风险。请中介机构到相关客户处进行走访并获取相关的证据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充分性提供足够的支持,并发表具体的意见。(4)请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各期回函中需要调整的金额,对回函金额占比是否足以对应收账款真实性提供足够的支持发表具体的意见。(5)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商业承兑汇票按应收账款的要求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6)请说明其他应收账款中的履约保证金有部分账龄超过1年的原因及对应的合同、项目、设备。(7)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2、请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进行检查,抽查部分流水的银行底单及发行人的原始凭证等,查看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付款的情形,回款单位是否为签订合同的经济往来客户,同时核查各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单位或背书转让单位是否为发行人的经济往来客户。
33、请说明发行人法人股东内人员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其入股价格与数量是否与员工的重要性相匹配,请说明入股价格与最近一期PE入股价格的差异、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平台内的股份在上市申请申报后是否有变动,是否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是否存在已股份补充的方式调节员工薪酬费用、客户产品售价或供应商采购价格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负债结构的合理性,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对外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等负债项目的变化原因与合理性,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支付或上缴情况及相应现金流量变化是否一致。请说明长期应付款内容、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说明各期支付税费的现金流出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是否与相关采购、销售确认等项目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核实相关税项的来源、核算是否准确,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情况,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明确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PE股东、上述PE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上述PE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上述三类情况涉及自然人的,包括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述三类机构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如有,请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申报期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申报期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发生交易。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职工(含离职职工)、发行人的股东、PE股东的出资人(自然人)、PE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包括上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在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或上述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上下级单位、或上下级公司)任职或担任股东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37、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报告中资产减值损失明细,发行人的资产减值损失为坏账损失,说明上述明细数据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期末期初增加额差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请说明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市博普森机电顾问有限公司的实际各期财务收入,其利润最近一年一期为233万元和64万元,说明其客户构成和利润来源,是否涉及设计外的业务,设计外的业务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
39、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列示了主要的项目,请披露在各个项目中主要涉及内容,设计的主要工作,是否整体设计或者参与设计,相关的设计是否外包。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财务会计相关问题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2、请根据反馈意见认真分析发行人面临的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风险因素的披露。请在风险因素中针对性地披露风险的来源、条件、状态、性质和影响等情况,删除非风险描述的烘托性、宣传性、对策性语言。请保荐机构核查风险因素披露的恰当性。
四、其他问题
43、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5、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