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74】【宇信科技】【2017-12-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曾搭建红筹结构并境外上市,后退市并拆除红筹架构。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协议控制架构搭建、境外上市及退市、协议控制架构拆除、以发行人为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调整及资产重组详细过程,请以图表形式对各时点的控制关系及演变过程清晰列示。(2)协议控制执行情况,协议控制结构拆除后境内外相关主体是否注销,发行人的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法律风险。(3)协议控制架构搭建和拆除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4)境外上市申报材料及上市期间信息披露内容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5)境外退市及私有化履行的程序及合法性,相关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风险。(6)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享受过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补缴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搭建境外红筹结构及终止过程涉及资产出境、境外上市、境外退市、红筹回归等几个步骤,由于前述事项距今时间较久,公司无法提供全部事实证明文件,因此无法依据原始文件对境外红筹结构的历史沿革进行完整梳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手段是否充分、核查结论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勤勉尽责。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就发行人使用的“宇信”字号,北京宇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与宇信易诚签订协议,同意授权宇信易诚或宇信易诚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组建的集团公司使用“宇信”为公司字号。请发行人说明:(1)北京宇信电子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2)北京宇信电子有限公司授权发行人使用“宇信”字号的背景和原因,授权协议的具体内容;发行人与北京宇信电子有限公司之间就字号使用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争议,是否系通过授权使用解决争议;发行人字号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如果字号使用存在限制或争议,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3)发行人商标等其他无形资产使用是否存在限制或争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珠海宇诚信于2016年5月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发行人联营企业包括上海拍贝、晋商金融、航宇金服等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的具体业务,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联营企业、募投项目中,是否存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行人是否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珠海宇诚信开发的地产项目具体情况,系自用或对外销售,发行人是否经营房地产业务。(3)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子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形较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因、定价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2)引进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PE股东是否备案。对股东的核查请追溯至最终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从业经历、任职情况、对外投资等)、集体组织或国资部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系受让取得。请发行人说明:无形资产转让方情况,是否系发行人关联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该等无形资产是否系发行人核心技术,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系外部取得,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房屋租赁存在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租赁合同合法性,存在产权瑕疵的房屋面积及占比,对应的产能产量,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律师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税务机关多笔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未披露的原因,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事宜,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三起知识产权诉讼。请发行人说明三起诉讼进展情况,诉讼涉及的软件著作权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如果败诉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1)请发行人逐笔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价格公允性;(2)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已注销或已转让关联方的情形;(3)请发行人说明与多个关联方既接受对方服务又向对方提供服务的原因,逐笔说明服务的内容及对应的项目,向关联方提供劳务的说明劳务是否最终实现销售,接受关联方劳务的说明占最终服务项目成本的比例,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向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提供劳务仅2013年度确认收入115.61万,而2013年末预收账款金额为1,509.30万,请说明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说明预收账款期后的处理方式及原因;请重点说明获取中信银行订单的方式,说明关联方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说明北京双元合信、金实盈信的背景及财务状况,说明接受其劳务占其总销售额的比例,说明成立时间很短却很快进入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交易价格如何确定,是否公允,有否有其他利益输送行为;(4)请发行人逐笔说明在报告期内频繁与洪卫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借、往来的原因及必要性,说明借款利率及确定依据、是否公允、计算过程,说明支付给个人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是否获得合法发票;(5)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交易,说明在报告期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6)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重点核查主要关联方及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向客户端输送经济利益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及核查比例、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0、关于收入:(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模式(获取订单方式),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方式、结算方式、对应收入及其变化情况和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同一产品(服务)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形,如有,请分析并披露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不同类型业务的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请发行人列示不同销售模式下各期不同产品类型的收入、成本、毛利率,并说明对不同模式下收入、毛利率的变动原因;(4)对于应用软件开发及服务业务,请发行人分别列示需要客户验收的软件开发、仅需要客户确认工作量的软件开发、提供运维服务的收入、成本、毛利率;请列示报告期内应用软件开发及服务主要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招投标方式、合同签订日期、项目约定期限、项目开始日期、项目结束日期、合同金额、总收入、预计总成本、是否需要客户验收、累计及当期收入、累计及当期成本、累计及当期毛利、累计及当期毛利率、收款金额及项目进度、付款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列示存货、预收、应收、预计负债相对应的金额;说明实际工期与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实际总收入、总成本与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项目进度、结算进度、收入进度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系统集成及代理业务收入波动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客户选择向发行人采购而不直接于终端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6)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其他主营业务中POS收单服务、公民身份证认证服务业务内容、开展方式、收费标准和确认收入的方法,说明何为“客户认可”的金额确认收入;说明各类业务报告期内的业务数量、收入、成本、毛利率,说明费率变化的原因;说明开展POS贷业务的详细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如何确认收入及会计核算;(7)请发行人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内容,说明销售苹果产品以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说明该部分收入总额法下的收入、成本、毛利率情况,说明是否有个人客户、是否涉及现金收款,如存在说明涉及的金额及相关内部控制;请详细说明与华为的合作关系,华为既是发行人客户也是发行人供应商的原因,华为向发行人支付市场发展费的原因及相关收入、成本的核算方法,说明发行人开展业务是否对华为存在技术依赖;说明华为会展项目的具体情况、合作方式、合作条款、项目预算及进展情况;(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第4季度的收入金额和占其当年收入的比例情况以及在上述期间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入确认;是否存在季节性影响并进行补充披露;(9)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年投标的中标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是否中标、未中标原因、中标公司名称、投标保证金金额、是否已经收回。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及核查比例、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1、关于客户:(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定价政策、销售内容及对应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及毛利率、信用期限、是否直接签订合同、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方、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金额、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每年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客户对当年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向客户销售商品是否需要相应的供应商资格,如果有请详细说明情况,包括资格认证主体、程序、认证时间、资质有效期限、到期是否存在续证风险;(3)请发行人说明客户比较集中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对单一客户严重依赖,如果有请说明原因及对持续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2、关于供应商:(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采购网络设备、服务器、终端设备、人力外包服务、系统集成服务的金额及占比,说明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及金额、采购方式及定价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期末应付账款金额等情况;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3)请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选择过程、询价过程,说明发行人主要采购价格是否公允,说明前十大供应商变化的原因,说明是否对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3、关于营业成本:(1)请发行人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和经济合同的有关条款进一步说明上述业务成本确认的会计政策并做补充披露;(2)请发行人结合软件开发、运维服务、系统集成、其他主营业务等交易的实际情况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环节,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说明报告期内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请发行人说明不同类型收入对应的成本明细;结合项目情况、人员变动、工资薪酬政策调整情况,说明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开发人员不同级别的人均工资的水平,并于同行业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合理;(4)请发行人列示实施费用的明细,结合人员情况、项目情况说明该部分费用变动的原因;(5)请结合项目情况说明自有产品、外包费用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4、关于毛利率:(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尤其是系统集成、其他主营业务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2)请发行人将不同业务类型的毛利率分别于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说明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关于期间费用:(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请说明其他销售费用主要包含的内容,说明变动原因;(2)请发行人剔除研发费用的影响后,结合管理相关人员的变动情况、薪酬调整方案说明职工薪酬、办公费、差旅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折旧摊销、房屋使用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中介咨询费的详细情况,提供服务的机构名称、服务内容、付款方式;详细说明并披露研发费的明细内容、计算口径、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并进行说明,解释变动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研发费用归集的方法、金额与招股书中相关信息、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对比,说明不同研发费用的核算口径及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研发费用归集核算方法一致;说明其他管理费用的主要构成名称,解释变动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变动的原因及计算过程,列示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明细及对应的利息金额;说明在频繁购买理财产品时还存在大量银行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关于应收账款:(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说明应收账款增长率高于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列示前十大应收客户的名称、收入金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占比、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信用期外金额、期后回款金额(汇款来源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一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预计回款时间,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3)请说明发行人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是否形成回款计划,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是否获取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说明账龄一年以内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比例为3%是否谨慎,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5)说明北京宇信易诚网络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连续亏损的前提下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7)请发行人说明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请保荐机构、申报申报会计师列示对银行汇款的核查笔数、总金额、占比,若有回款方和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7、关于存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的主要构成明细、金额、库龄,结合开发周期、销售模式解释各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开发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等情况及解决措施;(4)请说明报告期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予以具体说明;对于项目成本,请逐项说明具体实施情况(各种成本构成及金额)并明确说明是否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开展工作、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点进行验收或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时点收到相关款项等可能导致项目成本出现减值的情形;(5)请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以及在报告期各年末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8、关于股份支付: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股份改制过程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履行了相关纳税义务,并对纳税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9、非同一控制下收购:(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历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时间、收购双方、涉及股权比例、对价及公允性、非同一控制的认定依据、合并日的确定、合并日及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少数股东权益、合并差额及入账方式;说明收购价格确定的依据,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性质,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2)请详细说明商誉的计算过程,说明商誉减值测试的计算过程,结合被收购企业近期的经营状况说明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请详细说明非同一控制下被收购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内容及评估增值的判断依据,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减值风险;(4)请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明细、变动及原因、核算方法,说明被投资企业的背景,投资的原因及未来是否有进一步收购的计划,说明定价依据、付款方式,说明减值准备的计算过程,说明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的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请说明对珠海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与自然人刘敬东、刘昱转让的相关披露在招股书期后事项部分、其他应付股权转让款、审计报告中不一致的原因,说明两个自然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说明定价的依据,说明转让的原因;说明该公司购买土地的用途,是自用还是房地产开发,说明该项目的目前进度,预计建筑面积、预计出售或出租面积,说明项目的相关预算及未来的销售金额,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化;说明该项目涉及的保证金补充协议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原协议相关内容是否还有效,是否已经取得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因不能按时开工导致土地出让金和保证金被没收的风险;(6)说明报告期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金实盈信的详细情况,说明处置的原因,被处置企业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说明将4.5%股份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情况及会计处理方法,说明该部分股份如何进行处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关于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预付账款中前五大单位的预付款性质;请发行人说明其他应收款中保证金明细,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性质、账龄、金额、长账龄未收回的原因及预计回收时间;说明其他应收杜江200万备用金的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相关规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流动资产相关明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1、关于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无形资产相关内容,说明无形资产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名称、获取方式、购买方名称、原值、开始摊销时间、摊销年限、累计摊销金额、账面余额、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说明报告期内开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政策以及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情况,说明认定标准、核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形,折旧年限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关于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借款明细、用途、借款汇出方名称、借款汇入方名称,是否符合银行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借款资金被挪用的情况;说明2014年质押定期存款在华侨银行开具信用证的用途;请发行人说明其他应付款中非关联方往来款的构成,说明通过招商银行以借款形式支付的补贴款的相关情况,会计处理的方法及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关于税费: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金额;说明进项税额与产品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的勾稽关系;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解释差异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税费返还的计算过程;说明如何区分增值税免税收入及增值税退税收入,列示相关收入的金额及占比,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构成明细并说明计算过程;说明天津宇信易诚补交2013、2014年度所得税的详细原因、涉及金额,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说明母公司纳税申报表与申报报表收入、利润差异的原因;说明母公司主管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中缴税金额与会计师出具的纳税专项审计报告中相关金额不一致的原因;说明母公司所得税率10%税收优惠2016年的备案审批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只有在第四季度才会有应交所得税的原因,母公司 2016年1-6月未缴纳增值税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关于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说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以下差异的详细内容,说明2013、2014年末应付职工薪酬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因收入确认方法改变导致应收账款的减少、存货的增加与收入、成本的减少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说明(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科目的勾稽表;(2)请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现金与资产科目的勾稽过程;(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各主要构成和大额变动情况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项目勾稽。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切实落实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并逐条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三、其他问题

29、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0、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1、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2、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