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创业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00675】【建科院】【2017-02-20】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8月,建科院由事业单位改制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深投控以原建科院截止至200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及土地评估增值合计1,010万元、货币现金990万元出资,改制涉及的净资产经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及的土地经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但是未进行资产整体评估,未能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资产评估和国有股设置的批复文件。

请发行人说明2007年改制时履行的审批程序及改制过程,其资产未经整体评估的原因以及未能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资产评估和国有股设置的批复文件的原因,出资折股的依据是否充分,改制过程是否合法有效,改制过程中原建科院的人员安置情况及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风险,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经深圳市国资委批准,发行人控股股东由深投控变为远致投资。

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股权划转的具体原因,主要经营管理层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标准,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建科投资的股东全部为公司员工,共计119人;中关村发展有18名机构股东;英龙建安有2名股东;深圳创新投有13名股东。

请发行人说明深圳创新投是否为国有企业,上述股东增资入股的定价依据、价格及其公允性,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和评估备案,增资入股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风险,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是否存在变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内的设计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和专业技术职级结构;发行人在设计人员方面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差异;说明设计人员数量和专业技术结构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报告期业绩相匹配;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薪酬水平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各年度劳务派遣用工的成本及其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说明其持股5%以上股东的投资企业情况,前述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报告期前十名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年度来源于深圳地区的收入金额及占比,以及来源于公共项目、国有资金建设等项目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并说明其业务是否严重依赖深圳地区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为提高人员产出效率,确保项目时间进度和工作质量,将视情况需要把部分非关键性程序、辅导性设计工作分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所述,公司主要的分包商包括建筑设计公司。

请发行人结合设计业务工作流程说明报告期将哪些工作环节进行分包,是否存在将核心设计业务分包的情况,报告期分包业务成本占发行人总成本的比例,报告期前五大分包商的名称、是否具有相应业务资质、与发行人及其股东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务合同约定将工作进行分包的情况;报告期各年度前五大分包业务金额占发行人对应设计业务合同收入的比例;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资质挂靠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其对应收入金额,涉及挂靠资质的人数,及发行人与其收入划分的具体约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常州艾科租赁其少数股东江苏城建校建筑规划设计院的房产。

请发行人说明常州艾科向江苏城建校建筑规划设计院租赁房产的原因,租金水平及其公允性,向其租赁房产的审议程序,是否存在与江苏城建校建筑规划设计院经营地址混淆或者利用其品牌承接业务的情形,江苏城建校建筑规划设计院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报告期前十大客户或者发行人在常州的业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软件著作权为受让取得。请发行人说明其受让软件著作权的来源及过程,受让过程是否存在瑕疵或者纠纷;发行人与共有著作权人关于软件使用方面的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共有著作权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作用,是否为发行人经营用的主要软件;请发行人说明其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与原控股股东深投控控制的下属22家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此外与中关村发展控股的3家子公司也存在关联交易。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向关联方采购的劳务占当年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4.39%、7.31%和8.42%;向关联方提供的劳务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36%、9.10%和8.58%。其中涉及关联方将业务分包给发行人的情况。

公司前身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原为深圳建总院下属分院,2007年与深圳建总院脱钩并划入深投控成为其控投子公司。根据划转时公司与深圳建总院的协议安排,原以深圳建总院名义签署但由公司负责实施的业务合同,在脱钩后仍由公司负责实施,但由深圳建总院负责与客户进行结算代收后再支付给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价格的公允性、关联交易产生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工作报告所述“为应付交付进度而采取部分规划及设计业务分包”是否表明发行人业务能力存在限制;报告期深投控为发行人担保按市场担保费率计算的担保费金额及其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划转时与深圳建总院的协议主要内容,涉及哪些业务项目及其合同金额,报告期仍在确认收入的原因,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不当利用深圳建总院名义或者误导客户的方式承接业务的情况,报告期偶发性关联交易中与深圳建总院的应收、应付账款内容;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深圳建总院与发行人在业务类别、行业资质、员工构成及人数、行业地位等方面异同;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其与深圳建总院是否存在业务方面的其他约定,是否就未来避免同业竞争采取有效措施,双方报告期是否存在人员流动的情况,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说明市政中心的改制及划转的过程,履行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人员安置情况及是否存在纠纷,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风险;迪赛恩和艾科筑业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履行的程序,定价依据及价格的公允性,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权相关纠纷,2007年艾科筑业股权转让裁定的产生原因,是否已执行完毕且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异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所述,上海钢琴厂低碳化升级改造及运营(DOT)项目涉及的厂房权利人为上海钢琴厂有限公司,公司已与杨浦投资(该房屋承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转租协议是否已取得上海钢琴厂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其是否同意发行人对上述厂房进行升级改造及运营,该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根据法律意见书所述,发行人子公司北京艾科城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处罚的产生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发行人独立董事郑学定兼任独立董事的其他公司数量为5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其是否有能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是否符合公司治理要求及相关规定。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前控股股东为深投控,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深投控子公司。2014年12月深圳市国资委才将深投控持有的发行人60%股份划转至远致投资持有,在报告期深投控的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业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情况,包括设立背景及原因,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两个企业在实际控制人体系下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作用,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企业存续期间及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报告期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或者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的前控股股东深投控控制的73家子公司中有22家与发行人存在接受劳务、提供劳务、资金拆借、担保等方面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控股股东深投控控制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的设立背景及原因,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各企业在实际控制人体系下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作用,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拥有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各企业存续期间及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与发行人有关联交易的各企业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报告期内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城深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既有采购又有销售的必要性。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往来,请保荐机构请进一步核查所有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公允性以及报告期采购额大幅增加的原因;(4)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接受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服务的价格公允性以及2013年度以后采购额大幅增加的原因;(5)请发行人结合合同订单进一步说明与北京市中城深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建总院合作和分包业务的具体内容、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方法;(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补充列表披露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与第三方公允价格的比较,作价依据是否合规,交易是否公允,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7)提供“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中往来款的明细内容,说明与关联方往来款的对应关系;(8)说明向关联借入资金的利息支付和会计处理情况,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9)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占用未披露情况;(1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在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是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1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积极探索创新发展绿色技术和运营综合服务(DOT)模式。

请发行人结合其目前业务种类及人员结构,说明DOT模式的优缺点,发行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运营能力,以及此业务模式对发行人未来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对此进行核查。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1,881.89万元、27,318.25万元、25,964.99万元和12,105.7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745.09万元、2,655.49万元、2,243.96万元和308.5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16.92万元、1,274.79万元、1,077.01万元和-20.77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14次、2.81次、2.10次和0.86次。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建筑设计和建筑咨询收入增幅下降、特别是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下降较多、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作比较分析;(2)进一步披露公信服务和其他收入的具体内容、客户情况;(3)说明并披露各项业务是否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低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分析报告期相关因素的变化趋势及对行业利润水平的影响,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对行业及产品盈利空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制约因素;请对比分析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说明差异的合理性;(5)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发行人的行业发展趋势与产品竞争优势,对发行人的市场竞争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明确发表意见,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补充分析。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业务范围可以分为专项业务经营模式、多业务经营模式、全过程总包模式、综合性技术服务商经营模式等。(1)请发行人结合特殊行业特点,分别按照四种经营模式的具体业务补充说明各类收入的具体确认原则和方法;(2)请发行人结合自身属工程技术服务行业、收入为劳务收入的特点,进一步补充说明收入确认方法是否为完工百分比法,如果是,请发行人结合累计金额占总收入百分之七十的合同订单,进一步具体说明收入确认时点、方法和金额以及相关成本费用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发行人结合分包业务的订单和合同,进一步具体说明分包方式、内容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优质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5)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披露对各期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和各期销售收入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主要客户以及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322.14万元、2,068.90万元、887.64万元和-4,282.35万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1,596.54万元、596.60万元、-1,128.82万元和-1,150.16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2)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3)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大量票据背书的行为或售后退回的情形;(4)请补充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明细;(5)请补充说明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在各期末是否存在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其计入的现金流量项目及其处理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691万元、1644万元、1360万元和289万元。其中,节能检测评价中心、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关键技术体系研究与集成示范每年政府补助金额较大,特别是2013年生态规划数据处理与信息平台技术研发100万元和2014年绿色人居环境健康管理云平台500万元政府补助对当期利润总额影响较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及金额;(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11,968.66万元、16,208.42万元、16,805.65万元和7,798.83万元, 2013年、2014年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35.42%、3.68%。(1)请发行人分析说明主要分包商及其资质情况、分包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包是否是关键工序;(2)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3)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5)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与当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45.30%、40.67%、35.28%和35.62%,可比公司平均毛利率分别为37.42%、34.80%、34.50%和34.75%。(1)请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产品特征、客户结构、定价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及对毛利率对比的影响;(2)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说明毛利率高于主要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3)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受托研发业务的模式、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定价机制,毛利率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毛利率逐年下降的数量因素分析。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17.33%、16.31%、19.97%和24.16%。(1)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新增供应商;(2)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如何成为发行人的供应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7,228.00万元、12,239.22万元、12,498.71万元和15,691.4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03%、44.80%、48.14%和129.62%,一年内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98.45%、94.62%、77.34%和74.47%,一年以上两年内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1.21%、4.96%、20.98%和18.09%。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占比较高,应收账款账龄拉长。(1)请发行人具体分析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与回款周期、信用政策(额度及账期)等因素,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与业务经营变化和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具有逻辑对应关系;(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分析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应收账款内部制度的有效性;(3)请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给予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所不同,是否存在放宽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用期限的情形,相关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软件。(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2)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软件来源和内容,如果存在自主研发软件的情况,补充披露资本化过程及依据、摊销的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一致性;(3)请发行人说明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是否谨慎和合理,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或不计提的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所得税优惠对净利润的影响分别为246.25万元、247.03万元、243.37万元和-22.22万元。所得税优惠对净利润的影响比例分别为14.11%、9.30%、10.85%和-7.20%。(1)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情况,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明确发表意见;(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年度大额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具体构成、明细内容、产生原因或依据、账面核算情况及合规性,应纳所得税额的减免或抵免等情况及其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复核各报告期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核查各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会计核算、应缴、预缴、应补(退)等情况,并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纳税情况说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项目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勾稽一致,对差异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对所得税的计算与核算、纳税申报、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应当包括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情况,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明确发表意见;(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及金额;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3.52%、33.84%、29.41%和30.86%。(1)请发行人在对比可比公司的期间费用率的基础上,分析报告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财务费用率与同行业公司的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情形,财务费用下降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及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应付薪酬分别为2,117.42万元、2,590.86万元、1,066.53万元和202.63万元。(1)请结合当地工资薪酬水平说明发行人人工薪酬的合理性;(2)请说明发行人的职工薪酬水平和员工数量大幅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相一致;(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的年龄构成和学历构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38.27万元、538.15万元、784.33万元和908.30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近三年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对象、业务内容、发生金额、期末余额、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相关业务的完成进度,说明其他应收款的执行是否符合相关依据的约定;(2)请发行人按照性质和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占比以及与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方借款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应收款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1、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2、请严格对照2014年修订的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确、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

3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3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5、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38、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9、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0、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1、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